Contract
戶號: 契約編號: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 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
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乙方同意就其提供甲方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未逾越其提供永豐金證券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者,對甲方不收取顧問報酬與費用。
(二)若未來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乙方與永豐金證券所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議定之範圍時,須經甲方申請確認及簽署增補契約後,始得向甲方收取增補顧問費用及提供須付費之服務內容。契約終止後,甲方僅可要求退還甲方已付費但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費用。
(三)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七)乙方提供各項網路服務時,可能面臨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造成傳輸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等風險,係非乙方可控制範圍,甲方應對乙方不定時公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月。
□自動續約: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第六條 契約之變更: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3.甲方非為永豐金證券之客戶時。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終止之效果
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
1.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本契約終止後,不問終止原因為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簽署增補契約提供須付費之服務內容者,契約終止後,甲方僅可要求退還甲方已付費但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費用。
第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無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十條 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申訴電話:00-00000000)。
(二)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乙 方: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統一編號:89472045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109 年金管投xx字第 006 號地 址:xxxxxxxxx 0 x 00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戶號: 契約編號: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 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
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乙方同意就其提供甲方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未逾越其提供永豐金證券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者,對甲方不收取顧問報酬與費用。
(二)若未來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乙方與永豐金證券所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議定之範圍時,須經甲方申請確認及簽署增補契約後,始得向甲方收取增補顧問費用及提供須付費之服務內容。契約終止後,甲方僅可要求退還甲方已付費但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費用。
(三)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七)乙方提供各項網路服務時,可能面臨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造成傳輸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等風險,係非乙方可控制範圍,甲方應對乙方不定時公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月。
□自動續約: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第六條 契約之變更: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3.甲方非為永豐金證券之客戶時。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終止之效果
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
1.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本契約終止後,不問終止原因為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簽署增補契約提供須付費之服務內容者,契約終止後,甲方僅可要求退還甲方已付費但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費用。
第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無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十條 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申訴電話:00-00000000)。
(二)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乙 方: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統一編號:89472045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109 年金管投xx字第 006 號地 址:xxxxxxxxx 0 x 00 x
x x x x 年 月 日
附件一
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 □國內 □國外)
檔號: / 填表日期:
一、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二、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適用】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三、 【顧問境外基金適用】顧問之境外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 並經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人
解說,特此聲明。 委任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資料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同上 □ 電話: 國籍:□單一國籍本國人 □多重國籍之本國人(除台灣之外之國家: )
□其他國家或地區(請寫明國名或地區):
教育程度:□博士以上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其他服務機構: 擔任職務: 公司電話:
電子信箱:職業類別:
□農、牧業 □林業 □漁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電子業 □批發及零售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造業 □土木工程業 □專門營造業
□運輸業 □倉儲業 □住宿業 □餐飲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不動產業 □軍警人員
□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 □金融服務業 □保險業 □廣告業 □服務業 □租賃業
□公共行政 □教育服務業 □學生 □教師 □學者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醫護人員 □退休人士 □家管 □待業中
□自由業(如自由作家、攤販、計程車司機等) □主要收入來源以投資為主 □建築工程業
□政治相關 □貿易業相關 □律師 □會計師 □軍火業 □賭場 □舞廳業 □舞場業
□珠寶業、銀樓、典當業、拍賣行 □酒家業 □酒吧業 □特種咖啡茶室業 □視聽歌唱業
□理容業 □三溫暖業 □公司負責人、董監事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業 □公證人
□宗教組識 □非營利團體(NPO) □民間融資業□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其他(請說明):
(二)法人、團體或信託客戶適用
機構或公司名稱: 負責人姓名: 營業處所地址: 電話: 電傳號碼: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機構種類:□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有限公司
□團體 □信託 □其他:
主要業務或營業項目: 被授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實質受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高階管理人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電話: 電子信箱:
二、客戶屬性(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專業投資人:(以下擇一勾選)
□ 專業投資機構:□銀行業 □證券業 □期貨業 □保險業 □基金管理公司
□政府投資機構 □政府基金、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
□金融服務業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投資資產
□其他: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且被授權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投資資力-財務狀況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擇一填寫)
□年收入金額:□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300萬元 □3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以上
□家庭年收入:□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至800萬元
□800萬元至1000萬元 □ 1000萬元以上
(二)法人客戶適用
最近二年財務狀況
流動比率: 負債比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每股盈餘: 資本額:
其 他:
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
□ 國內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 國外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投資資訊之取得來源或方法:(可複選)
□ 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 □ 自行蒐集分析
□ 其他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 其他
‧投資盈虧情形:
□ 績效優於整體指數或基金 □ 獲利優於定期存款利率 □ 獲利有限
□ 小額虧損 □ 虧損嚴重
□ 其他
‧有無委任專業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之經驗:(可複選)
□ 有,□ 國內證券市場 / □ 國外證券市場 / 專業機構名稱
□ 無
‧投資目的:(可複選)
□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 儲備退休金 □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 節稅 □ 置產
□ 閒置資金運用 □ 短暫資金停泊 □ 其他
五、風險承受程度
(一)【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
衡 量 指 標 風險承受或偏好程度
‧投資有價證券之收益或虧損對 基本生活需求 / 事業營運之影響程度 ……□高 □中 □低
‧對於提供顧問服務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之偏好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高 □中 □低股利穩定之股票 ……………………………………………………… □高 □中 □低高成長率之股票 ……………………………………………………… □高 □中 □低其他 ……………………………………………………… □高 □中 □低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中 □低
(二)【顧問境外基金適用】投資境外基金風險承受程度
□ 保守型 (風險承受度較低,避免投資本金損失)
□ 穩健型 (可承受適當風險,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 成長型 (可承受較高程度風險,追求較高之投資報酬)
六、投資有價證券之資金之來源 (可複選)
□薪資收入 □經營事業收入 | □遺產或餽贈 | □租賃收入 | □投資收益 |
□儲蓄 □退休金 | □出售資產 | □家人提供 | □借貸,金額 |
□其他(請務必填寫來源)
委任人簽章:
七、公司之訪談方式及評估意見(由公司填寫)
‧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日 期
(一)必要方法
□ 面談:
□ 客戶紙本填寫
□ 客戶線上填寫
(二)輔助方法
□ 電話:
□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 有,共 頁 □ 無
‧經辦人評估意見:□ 良好 □ 尚可 □ 欠佳 其他:
□ 需追蹤事項
受託公司
部門主管簽章: 經辦簽章: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處
有顯示簽名之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 正面 )
有顯示簽名之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 反面 )
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符合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特定目的」,包括:(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履行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5)財稅行政、(130)會議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C001)辨識個人者、
(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
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述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國內外法令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前開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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