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基金”或“本公司”)为规范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和交易管理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融通开放式基金)。凡参与融通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非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x规则所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称“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基金管理人”亦指融通基金。各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指业务规则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均指本规则。如本规则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描述有冲突,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适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章 释 义
第四条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规则下列用语或简称释义如
下:
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直销机构,以及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指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账户管理类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账户开户、销户、账户登记、取消账户登记、账户资料变更、账户冻结与解冻以及查询账户资料等。
交易管理类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赎回、基金转换、基金分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以及非交易过户等。
第三章 账户管理类业务规则
第五条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分红及其变动等情况的账户。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账户资料中的关键信息作为识别投资者唯一性的判断依据。基金账户资料中的关键信息指账户名称、客户类型、证件
类型以及证件号码。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类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六条 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必须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指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对于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开设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使用 18 位身份证号码。对于未成年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由其监护人提起申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的有效性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客户资料履行相应的通知和服务责任。如客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导致注册登记机构无法履行通知和服务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投
资者承担。因销售机构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责任由销售机构承担。
第一节 基金账户开立
第九条 投资者应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上述均应由申请人、其代理人或经办人办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投资者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条 开户申请经过本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对无效的申请,本公司将提示原因并将处理结果返回销售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购
(包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或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上述交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且相关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二节 交易账户登记和取消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后,如需在其他销售机构或同一销售机构使用新的交易账户办理融通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先在该销售机构新开设交易账户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交易账户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的交易账户登记申请时,应登记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客户名称、客户类型、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并将申请提交至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如注册登记机构校验交易账户登记申请中的该基金账户存在且核对上述其它基金账户关键信息一致的,则交易账户登记确认成功,否则按照确认失败处理。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通过尚未办理交易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通过已成功办理交易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再次办理基金账户开户且该销售机构支
持多交易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对该新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中的客户名称、客户类型、证件类型以及证件号码等信息与原基金账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核对。注册登记机构如对上述信息核对一致的,则将该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转为交易账户登记处理,否则按照确认失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不再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可申请取消在该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登记,不影响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办理交易账户取消登记时,须同时满足在该销
售机构的对应交易账户无任何基金份额、未达权益和在途交易。取消交易账户登记,仅表示投资者不再在该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业务,并不注销其基金账户。
第三节 基金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十六条 为避免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失,投资者应及时办理基金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本信息(客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应到原销售机构或已
进行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资料变更,销售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基金账户关键信息变更必
须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投资者不能变更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类型,符合法律、法规且本公司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个人投资者不能同时申请变更“客户名称”和“证件号码”,否则其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失败。个人投资者变更后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组合不得与本公司登记在册的其他基金账号下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组合相同,否则,该申请无效。
第四节 基金账户的注销
第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销户,必须满足该账户未被冻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和未达权益、无在途交易等条件。
第二十条 销售机构应当为申请注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注销其基金账户的手续。基金账户的注销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资者基金账户登记有多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基金账户注销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对该申请按照撤销交易账户处理,投资者在其他销售
机构的交易账户仍处于正常状态。如果投资者基金账户仅登记有一个销售机构的有效交易账户,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基金账户注销业务并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该基金账户注销。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账户注销申请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如欲办理本公司的基金业务,应通过销售机构重新提出基金账户开户申请。
第五节 基金账户资料的查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到各销售机构根据其规定查询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更记录及其他相关业务,也可以通过融通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对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份额登记机构查询,最终结果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四章 基金认购、申购收费模式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的收取模式包括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通过两种不同的收费模式产生的基金份额分别为“前收费”份额类别和“后收费”份额类别。
第二十六条 前端收费模式: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支付基金的认购费或申购费,通过这种收费模式产生的基金份额为 “前收费”份额类别,该类别份额在赎回时仅需支付赎回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后端收费模式: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不支付认购费或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年限越长,认购费率(或申购费率)就越低,直至为零。
第二十八条 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销售服务费
收费模式。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后端认购费和后端申购费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对所管理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开办一种或多种收费模式。
第三十一条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处理方法不同,同一只基金的不同类别代码在各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投资者
在办理基金交易类业务时必须选择基金的份额类别,并准确填写该份额类别对应的类别代码或选择相应的收费模式。
第五章 交易管理类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转托管等交易类业务,交易类业务的有效性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交易类业务时,须提供经销售机构确认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基金份额、基金交易金额、基金费用及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以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为准。计算结果处理规则以相应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份额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为准。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确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申购等交易类业务,具体的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及我司最新发布的业务规则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节 基金认购
第三十六条 基金认购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份额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基金认购费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相应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认购必须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募集期限和规定时间提交申请。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认购申请一经成功受理,不得撤销。
第三十九条 基金份额发售期内,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如基金合同生效,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进行权益登记。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已募集的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投资者。
第二节 基金申购
第四十条 基金申购是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开放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选择普
通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等多种方式申购基金。投资人可根据基金所设立的份额类别以及销售机构的系统设置进行申购。
第四十一条 基金申购费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申购,也可以根据适当比例确认申购申请,具体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最新公告等法律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购申请可以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撤销。
第四十四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按照“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以申购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申购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和申购金额级差。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第四十六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时间内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投资者于申购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可在各销售机构查询申购结果。申购
份额确认成功后份额可赎回日期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基金公告等法律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节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四十七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由客户提出申请,按照本公司和销售机构的规定以相同的时间间隔和相同的金额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投资者可随时办理申请加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和申请退出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四十八条 定期定额申购按照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时间办理,如遇到基金的非开放日,则顺延办理。定期定额申购实行“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参加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投资者不受日常申购首次最低金额和追加最低金额的限制。定期定额申购与普通申购的费率标准及处理方式相同。
第五十条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时,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与普通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第五十一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足额的申购款项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致使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的责任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按照定期定额的时间频率发
生规定次数的违约时,销售机构有权自动终止投资者的定期定额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的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办理方法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各销售机构可以自行规定最低金额和追加最低金额,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的成功与否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节 基金赎回
第五十三条 基金赎回是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基金赎回费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赎回其基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但每笔赎回申请份额必须满足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单笔赎
回份额的下限、赎回份额级数等相关要求,否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如投资者对某基金销售机构托管的全部基金份额申请赎回,则该笔赎回申请不受上述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下限、赎回份额级数等要求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赎回份额数量的限制。具体赎回数量的限制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基金公告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强制赎回是指未经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而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既定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强制进行赎回处理。本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发起强制赎回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账户持有某只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基金账户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性将该账户的该基金的剩余份额全部赎回。
(二)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本公司执行的强制赎回业务。
第五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发起的强制赎回业务,有权机关需要到本公司提出强制赎回申请,本公司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权机关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件(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三)当事人基金账户号或身份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
第五十八条 强制赎回业务与日常赎回业务的费率标准及处理方式相同。
第五十九条 对于赎回业务,除指定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或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赎回,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赎回。
第六十条 当单个工作日基金净赎回(有效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有效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有效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基金公告等法律文本的约定可认定发生基金巨额赎回。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选择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选择取消是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
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选择顺延则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在下一交易日继续赎回,直到份额全部兑付为止。
第六十二条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十三条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15:00 以前通过受理该笔业务的销售机构撤销。
第六十四条 x公司在T+1 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本公司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
除外。
第六十五条 根据有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基金公告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界定标准及
处理方式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基金公告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基金转换
第六十六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处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另一基金的份额。
第六十七条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第六十八条 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处理规则与日常申购相同。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第六十九条 x公司采用的基金转换份额明细处理原则与基金赎回及基金申购的份额明细处理原则一致。
第七十条 基金转换可以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第七十一条 基金转换可以设置最低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下限。
第七十二条 2010 年 3 月 15 日之前,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的,
其转换确认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基金的时间连续计算;自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节 转托管
第七十三条 转托管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在同一基金账户下另一个交易账户的业务。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一步转托管”或“两步转托管”。
第七十五条 一步转托管的业务办理过程。
(一)办理转托管的投资者到待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登记业务。
(二)办理转托管的投资者于 T 日到原销售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原销售机构应打印基金份额转出受理单,载明转出机构编码及每笔转出基金份额信息,并冻结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T+1 日,本公司审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入指令, 检查基金账户号、转出机构编码,检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已在待转入销售机构进行过账户登记。如核对无误,本公司将该部分基金份额托管到新的销售机构。否则,该转入申请确认失败。
(四)T+2 日,投资者可到转入的销售机构查询基金份额到账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两步转托管的业务办理过程。
(一)办理转托管的投资者于 T 日到原销售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原销售机构应打印基金份额转出受理单,载明转出机构编码、每笔转出基金份额信息及申请编号,并冻结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
(二)T+N 日,投资者到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三)T+N+1 日,本公司审核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指令并与转出指令进行配对。检查基金账户号、转出机构编码或转托管转出申请号,如核对无误,本公司将该部分基金份额托管到新的销售机构。如转入申请与转出申请不相匹配,该转入申请作废,直至投资者申请的转入申请与转出申请相匹配为止。转出当天可以办理转入(即 N=0)。
(四)T+N+2 日,投资者可到转入的销售机构查询基金份额到账情况。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将其基金份额转入到直销机构须符合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最低金额规定。
第七十八条 销售机构可对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七十九条 基金份额转托管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同赎回业务保持一致。
第六章 冻结与解冻
第八十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十一条 x公司受理上述机关要求的冻结与解冻申请时,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权机关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件(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三)当事人基金账户号或身份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
第八十二条 冻结与解冻业务由本公司受理时,上述机关经办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场,经核验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八十三条 冻结与解冻业务统一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销售机构无权受理此类业务。
第八十四条 基金账户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冻结,不重复执行。
第八十五条 账户冻结后,本公司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
冻结期限的,本公司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处理。
第八十六条 x公司于 T+1 日系统批处理前对冻结、解冻业务
申请进行排队,统一办理,冻结、解冻对 T 日的交易生效。冻结处理的优先级高于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业务。
第八十七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解冻和基金分红外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除解冻和基金分红外的基金交易。
第八十八条 基金份额冻结期间的现金分红部分,自动转为再投资份额,该部分本公司予以冻结。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分红再投资被冻结份额也随之解冻。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
第八十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是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除息日是指基金财产扣除本次分红资金的工作日。
第九十条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在分红时将其所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两种分配方式,投资者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具体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由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基金公告等法律文本予以规定。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以现金红利作为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收益分配的确认处理时间以基金
最新分红公告为准。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针对具体交易账户设置具体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客户可对其交易账户下的基金分别选择分红方式。
第九十三条 x公司已取消账户级别分红方式,即对于历史上曾经设定过账户分红方式(即通过开户业务、账户资料修改业务和
登记基金账号业务在账户资料中设定账户分红方式)的投资者,不再通过账户分红方式约定投资者新购买基金的分红方式,而根据投资者设置的单只基金分红方式或基金合同默认分红方式来确定,另对投资者现持有或曾经持有的基金产品的分红方式没有实质影响,其原有分红方式均保持不变。
第八章 非交易过户
第九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原因,本公司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赠与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本公司提出非交易过户申
请。本公司或销售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后给予办理。对于已受理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接受了非交易过户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非交易过户手续费。
第九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必要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继承及其公证书/遗嘱及其公证书/各继承人之间关于分配继承财产的协议及其公证书/遗赠协议及其公证书等;
(二)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填妥的申请表;
(六)继承人开立基金账户回执;
(七)被继承人xxxxxx
(八)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效的司法文书及/或仲裁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等;
(二)基金份额转出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基金份额转入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如为个人),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为机构);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载有基金份额转出方/基金份额转入方身份证号码的文件原件;
(三)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及其他必要文件;
(四)填妥的申请表;
(五)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效的司法文书及/或仲裁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二)基金份额转出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为机构);基金份额转入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如为个人),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为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载有基金份额转出方/基金份额转入方身份信息的文件原件;
(三)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及其他必要文件;
(四)填妥的申请表。
(五)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条 捐赠类型的非交易过户须由捐赠方与受赠方共同办理,个人投资者办理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捐赠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赠方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受赠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五)受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填妥的申请表。
(七)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〇一条 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捐赠方及受赠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捐赠方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公函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复印件(至少应载明捐赠对象、捐赠的基金及
其份额数);
(四)捐赠方与受赠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捐赠方及受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填妥的申请表。
(七)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〇二条 业务受理机构为代销机构时,代销机构负责接收客户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代销机构应对客户填写完毕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表及其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章证明申请表格内容的表面合法性。
第一百〇三条 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受理时,申请人需到本公司现场提交材料,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一百〇四条 司法强制执行的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受理时,本公司对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及时向司法机
构出具受理回执并按照司法机构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基金份额过户。
第一百〇五条 由于非交易过户导致的基金份额增加不受单个账户的持有份额最高比例限制。
第九章 基金确权
第一百〇六条 基金确权是指原封闭式基金终止上市后,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生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原封闭式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后,方可通过为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
第一百〇七条 投资者办理确权前,须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且在确权受理机构开立交易账户。如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不是本基金的确权受理机构,则
投资者需要在确权受理机构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办理确权业务。
第一百〇八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确权时,投资人至少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妥并签字的确权业务申请表;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受理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为办理确权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〇九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确权时,投资人至少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章的基金业务
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证券账户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填妥并签字的确权业务申请表;
(六)受理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为办理确权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账户或原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确认投资者的确权申请无效。销售机构对确权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确权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x公司可以进一步按照其业务流程对于确权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提交材料提出要求和规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x规则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x公司有权依据业务实践及时对本规则进
行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