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经理信息更新、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截止日为 2024 年 1 月 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5] 65 号文件批准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其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更
新、基金经理信息更新、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截止日为 2024 年 1 月 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 义
在《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 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并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 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管理规定》 | 1999 年 8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管机构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申请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
日/天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日常交易 | 指日常申购、日常赎回 |
日常申购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
日常赎回 |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 个工作日内开 始办理 |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
销售服务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金额及计提销售服务费费率等事项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 类、B 类和 C 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规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网站 |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00 x、26 楼、45 楼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872488联系人:高爽秋
股东 | 出资额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币 8350 万元 |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 16.5% |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XX Xxx)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xxx(XXXXX Xxxxxx)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X Xxxxxxx)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
xxx(XXXXX Xxxxxxxxx)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xxx(Xxxx Xxxx Xxx)先生,董事。国籍:韩国。xx大学 MBA 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 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xxx(XXXX Xx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xx与xx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xx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7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xx(Xx 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Xx, Xxxxx Xxxxx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 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 AIG 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 (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开数科智能科技服务(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和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xxx(XX Xxxxxxxx)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xxx(XXXX Xxxxxxx)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xxx(XXXXX Xxxxxx)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Xxxxx X. XXXXXX)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xxx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xxx(XXXX Xxxxxxx)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xxx(XXXX Xxxxxxxx)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xxx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xx(XX Xxxx)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xx(XXXXX Xxxx)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xx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xx(XXXX Xx)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xx(XXXX Xx)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xx(XXX Xxxx) 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助理副总裁(SAVP),工学硕士。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交易经理。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任中银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2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方抗(XXXX Xxxx)先生,2014 年 8 月至 2021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 Xxx)女士,2014 年 8 月至 2020 年 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I Pengzhou)先生,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 Xxxx)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X Xxxxxxx)女士,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xx XX)女士,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7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XXX Xxxxxxx)先生,2005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主任委员:xxx(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xx(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xx(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xx(信用研究部总经理)、xxx
(研究部总经理) 、xx(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xx(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xx(多元投资部总经理)、xxx(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xx(风险管理部总经理)、xx(风控中台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
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 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38848999
传真: (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联系人: 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联系人 朱凯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
/通知为准。
(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C 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传真:(021)68871801联系人:乐妮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法定代表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秦悦民
经办律师: 秦悦民、傅轶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交易所内申购与赎回,具体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后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 年 6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货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 年 6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货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在直销网点的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基金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其代销网点对以上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与代销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与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下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A 类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与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下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B 类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与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下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C 类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保留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二: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保留至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 =100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含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
(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上述继承、捐赠、强制执行指: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础。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其他基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基金经理在授权下,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批准投资建议
风险管理部提供风险分析及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经理/ 分析员提交投资建议及研究报告
资管理
3. 投资程序
1) 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预判,决定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保证组合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运用现代金融工具和分析方法,寻找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并进行优化配置。
2) 投资管理方法
◼ 短期利率预测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 组合久期制定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 类别品种配置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 无风险套利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
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财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五) 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8)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确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本基金定位于现金管理的工具,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着很强的相似性,活期存款税后利率能很好地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九)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发债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11,687,508,527.19 | 44.53 |
其中:债券 | 11,606,335,694.31 | 44.22 | |
资产支持证券 | 81,172,832.88 | 0.31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893,876,814.54 | 30.08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6,631,997,040.25 | 25.27 |
4 | 其他资产 | 30,904,910.38 | 0.12 |
5 | 合计 | 26,244,287,292.36 | 100.00 |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号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 | 7.04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191,473,656.86 | 9.12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87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89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6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1 | 30 天以内 | 37.37 | 9.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9.97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3 | 60 天(含)—90 天 | 25.35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4.13 | - | ||
4 | 90 天(含)—120 天 | 6.01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 天(含)—397 天(含) | 30.42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9.12 | 9.12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况。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343,750,475.21 | 9.76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2,333,577,413.56 | 9.71 | |
4 | 企业债券 | 71,533,544.82 | 0.30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44,189,010.02 | 2.68 |
6 | 中期票据 | 20,582,659.38 | 0.09 |
7 | 同业存单 | 8,526,280,004.88 | 35.49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1,606,335,694.31 | 48.32 |
1 0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991,355,800.83 | 4.13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五)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 券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1 | 21021 | 21国开13 | 5,600,0 | 564,038,995.1 4 | 2.35 |
2 | 22021 | 22国开14 | 4,700,0 | 469,313,089.9 4 | 1.95 |
3 | 21040 | 21农发09 | 4,500,0 | 451,837,755.5 7 | 1.88 |
4 | 18021 | 18国开11 | 2,900,0 | 300,254,981.8 6 | 1.25 |
5 | 11221 | 22 光 大 银 行 CD 172 | 3,000,0 | 298,471,290.6 7 | 1.24 |
6 | 11230 | 23 建 设 银 行 CD 140 | 3,000,0 | 298,468,845.4 8 | 1.24 |
7 | 11231 | 23 平 安 银 行 CD 096 | 3,000,0 | 298,397,536.7 2 | 1.24 |
8 | 11231 | 23 兴 业 银 行 CD | 3,000,0 | 298,379,199.9 5 | 1.24 |
200 | ||||||
9 | 11239 | 23 贵 州 银 行 CD 038 | 3,000,0 | 297,269,631.5 8 | 1.24 | |
10 | 22021 | 22国开11 | 2,500,0 | 254,007,157.4 3 | 1.06 |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1 | 210213 | 21 国开 13 | 5,600,000 | 564,038,995.14 | 2.35 | |
2 | 220214 | 22 国开 14 | 4,700,000 | 469,313,089.94 | 1.95 | |
3 | 210409 | 21 农发 09 | 4,500,000 | 451,837,755.57 | 1.88 | |
4 | 180211 | 18 国开 11 | 2,900,000 | 300,254,981.86 | 1.25 | |
5 | 112217172 | 22 光大银 行 CD172 | 3,000,000 | 298,471,290.67 | 1.24 | |
6 | 112305140 | 23 建设银 行 CD140 | 3,000,000 | 298,468,845.48 | 1.24 | |
7 | 112311096 | 23 平安银 行 CD096 | 3,000,000 | 298,397,536.72 | 1.24 | |
8 | 112310200 | 23 兴业银 行 CD200 | 3,000,000 | 298,379,199.95 | 1.24 | |
9 | 112398696 | 23 贵州银 行 CD038 | 3,000,000 | 297,269,631.58 | 1.24 | |
10 | 220211 | 22 国开 11 | 2,500,000 | 254,007,157.43 | 1.06 |
(六)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0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45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054% |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272%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数量(份) | 摊 余 成 本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 例 (%) |
1 | 180950 | 星辰9A | 500,000 | 50,742,147.9 5 | 0.21 |
2 | 112046 | 星辰10A | 300,000 | 30,430,684.9 3 | 0.13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数量(份)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80950 | 星辰 9A | 500,000 | 50,742,147.95 | 0.21 |
2 | 112046 | 星辰 10A | 300,000 | 30,430,684.93 | 0.13 |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
2、2023 年二季度,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债券的发行主体中,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贵州银行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地方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分不会对所持有的 22 光大银行 CD172(112217172.IB)、23 建设银行CD140(112305140.IB)、23 平安银行 CD096(112311096.IB)、23 兴业银行CD200(112310200.IB)、23 贵州银行CD038
(112398696.IB)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的构成
序 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7,911.33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30,895,800.10 |
5 | 其他应收款 | 1,198.95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30,904,910.38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6 月 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货币A:
阶段 |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5 年 6 月 7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 0.8653% | 0.0047% | 1.0260% | 0.0003% | -0.1607% | 0.0044% |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 1.9179% | 0.0039% | 1.8799% | 0.0003% | 0.0380% | 0.0036% |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3.3696% | 0.0067% | 2.7850% | 0.0019% | 0.5846% | 0.0048%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3.8426% | 0.0122% | 2.0134% | 0.0044% | 1.8292% | 0.0078%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1.4994% | 0.0062% | 0.3650% | 0.0000% | 1.1344% | 0.0062% |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2.1223% | 0.0039% | 0.3650% | 0.0000% | 1.7573% | 0.0039% |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3.9242% | 0.0045% | 0.4762% | 0.0001% | 3.4480% | 0.0044% |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4.1915% | 0.0063% | 0.4260% | 0.0002% | 3.7655% | 0.0061%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3.9265% | 0.0038% | 0.3549% | 0.0000% | 3.5716% | 0.0038%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4.4727% | 0.0037% | 0.3549% | 0.0000% | 4.1178% | 0.0037%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3.4129% | 0.0030% | 0.3549% | 0.0000% | 3.0580% | 0.0030%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2.4741% | 0.0008% | 0.3558% | 0.0000% | 2.1183% | 0.0008%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3.4682% | 0.0036% | 0.3549% | 0.0000% | 3.1133% | 0.0036%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3.4295% | 0.0030% | 0.3549% | 0.0000% | 3.0746% | 0.003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2286% | 0.0016% | 0.3549% | 0.0000% | 1.8737% | 0.0016%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8322% | 0.0015% | 0.3558% | 0.0000% | 1.4764% | 0.0015%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1731% | 0.0007% | 0.3549% | 0.0000% | 1.8182% | 0.0007%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1.8042% | 0.0014% | 0.3549% | 0.0000% | 1.4493% | 0.0014%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1.0107% | 0.0013% | 0.1760% | 0.0000% | 0.8347% | 0.0013%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66.5515% | 0.0053% | 13.0628% | 0.0023% | 53.4887% | 0.0030% |
阶段 |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 年 3 月 29 日(中银 货币分级生效日)至 | 3.0443% | 0.0015% | 0.3038% | 0.0002% | 2.7405% | 0.0013%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月结转份额。中银货币B: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4.1760% | 0.0038% | 0.3549% | 0.0000% | 3.8211% | 0.0038%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4.7232% | 0.0037% | 0.3549% | 0.0000% | 4.3683% | 0.0037%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3.6614% | 0.0030% | 0.3549% | 0.0000% | 3.3065% | 0.0030%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2.7198% | 0.0008% | 0.3558% | 0.0000% | 2.3640% | 0.0008%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3.7305% | 0.0053% | 0.3549% | 0.0000% | 3.3756% | 0.0053%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3.6772% | 0.0030% | 0.3549% | 0.0000% | 3.3223% | 0.003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4740% | 0.0016% | 0.3549% | 0.0000% | 2.1191% | 0.0016%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766% | 0.0015% | 0.3558% | 0.0000% | 1.7208% | 0.0015%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4183% | 0.0007% | 0.3549% | 0.0000% | 2.0634% | 0.0007%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2.0483% | 0.0014% | 0.3549% | 0.0000% | 1.6934% | 0.0014%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1.1306% | 0.0013% | 0.1760% | 0.0000% | 0.9546% | 0.0013%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42.1019% | 0.0033% | 4.0303% | 0.0001% | 38.0716% | 0.0032%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月结转份额。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等。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类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类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的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 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公告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在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7 ⎛
R ⎞⎤365/7 ⎫⎪
⎨⎢∏ ⎜1+ i ⎟⎥
−1⎬×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i=1 ⎝
10000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去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 市场风险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化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可能下跌,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受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属于大宗交易(批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2)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 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5.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制度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6.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总市值、交易量等相对较小,市场深度相对较弱,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相对不足;
2)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投资工具单一,缺乏对冲、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在市场下跌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
函告其他各方。清算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变更基金类别;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以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由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制作清算报告;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八)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法定代表人:章砚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核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及申购份数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托管人违约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因此所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全部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财产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应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财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的基金验资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机
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7. 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估值错误。
4.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完毕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
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 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规定网站公布,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