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 空軍三重一村A、D區」
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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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名稱 |
111年度第2次公開標租市有不動產 「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 空軍三重一村A、D區」 |
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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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門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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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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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11年度第2次公開標租市有不動產
「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 空軍三重一村A、D區」
核准文號:○○○○第 ○○○○○○○○○○號
承 租 人: _________ (以下稱:承租人)
出租機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稱:出租機關)
雙方同意訂立市有房地租賃契約如下(以下簡稱:本契約):
租賃房地標示:xxxxxx
xxxxxx
xxxx(x)
xxxx(x)
備註
房屋門牌
路 巷 號
新租
基地座落
段 號
用途
租賃房地應依出租機關核定之營運計畫書使用。
租賃期間
x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第三條 續租條件
依本契約第十七條評定其年度評鑑第1、2年平均分數達80分(含)以上之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於租期屆滿日前90個日曆天前,檢具「年度成果報告書」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經出租機關依第3年年度評鑑分數達80分(含)以上等續租條件,於租賃期間屆滿前30個日曆天前審核同意後,得辦理續租,續租次數至多以1次3年租期為限,且雙方必須重新簽訂契約。
未完成重新簽訂契約者或逾期未申請續租者,視為無意續租,本契約到期後雙方之契約關係自動消滅。
第四條 租金
x契約租金每月新臺幣(幣值以下同)_____元整,按2個月為一期計收,每期_____元整,租金繳納期限為每一期首月10日前繳納至下列租金繳納專戶。
戶名:新北市市庫存款戶
臺灣銀行 板橋分行(代號:0000000)
帳號:027038000016
若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租額且遲延給付時間逾2個月,經出租機關定期催告仍未繳清者,出租機關得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充作懲罰性違約金,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五條 特殊情形而給予租金減免
x租賃房地為歷史建築,現況僅為空屋,尚無配置水、電等基礎設施,依現況點交後需由承租人自行裝修、配置水電管線等及負擔相關費用,故給予租金減免6個月。
搭配地方創生政策:
由承租人引入三重地方創生平台,主要用途為提供三重區域在地產業交流互動使用,所提供使用面積須達承租房屋總樓地板面積70%。
租賃期間每年至少須媒合5位設計師或品牌與在地產業合作,及舉辦10場推廣在地產業相關之活動。
需於營運計畫中詳細說明與地方互動方案及加值事項,經綜合評選委員會評定、且經出租機關核定者,租賃期間給予租金減半,續約則恢復原租金收費。
承租人經出租機關年度營運績效評鑑後,發現未落實上揭方案,出租機關有權立即恢復收取足額租金且追繳當年度已減收之租金。
建築/材料研究/設計等相關協會組織進駐:
主要用途須為推廣建築/材料研究/設計等相關產業。
每年至少須辦理6場20人以上之民眾參與活動及其他加值事項。
需於營運計畫中詳細說明與地方互動方案及加值事項,經綜合評選委員會評定、且經出租機關核定者,租賃期間給予租金減半,續約則恢復原租金收費。
承租人經出租機關年度營運績效評鑑後,發現未落實上揭方案,出租機關有權立即恢復收取足額租金且追繳當年度已減收之租金。
第六條 逾期繳納租金之違約金標準
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第四條規定時間及繳納方式繳交租金,逾期未繳納以違約論。
承租人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懲罰性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第七條 稅捐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機關負擔,其他稅捐則依有關法令或約定辦理。
第八條 其他費用負擔
承租人應自行負擔包含但不限於管理、營運、維護、清潔等相關管理維護費用。
水電費及其計收基準:租賃期間之水電費,依該租賃房地水錶、電錶所示使用度數核算,承租人應於出租機關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營運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空軍三重一村部分範圍之民間機構通知日起10個日曆天內繳納,逾期未繳經出租機關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營運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空軍三重一村部分範圍之民間機構定期催告仍未依限繳納者,自逾催告期限起每日計罰相當於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一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因故須辦理土地複丈時,應向出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複丈申請書後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請,申請土地複丈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九條 履約保證金
x契約履約保證金為租賃房地2個月之月租金,計 元整。
承租人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時騰空返還租賃房地,經出租機關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無息發還。
承租人如有欠繳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損害賠償金、或支付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租賃物所需費用及其他承租人應納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水、電費)等,應以履約保證金抵付,如有賸餘,一次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租賃期間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發生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承租人已繳交之全部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欠繳租金及前款相關費用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發生提前終止契約情事者,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本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租賃房地使用之限制
承租人不得任意增建、拆除重建或改建,如需單純修繕且未達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之修建行為,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並經出租機關同意,其修繕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不得抵償租金或要求出租機關任何補償。
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用途之使用。
不得擅自將租賃物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租或轉讓。
不得以本契約之權利設定擔保或供作其他類似使用。
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
不得有施放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明火、喧囂擾鄰及製造環境髒亂污染等行為。
不得經營特種咖啡茶室、理髮理容院、浴室業、舞廳、舞場、酒吧、酒家、賭博性電動玩具場、指壓按摩業、汽車旅館業、色情視聽歌唱業及色情行業等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用途。
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房地作為住家、住宿使用。
本租賃房地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新北市歷史建築空軍三重一村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等相關規範使用。
第十一條 租賃房地之使用及維護
租賃期間承租人須負責租賃房地之管理、保養、維修與清潔。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租賃房地,如房屋損毀,應於3個日曆天內通知出租機關查驗,由出租機關依有關規定處理。其因承租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應按原狀修復,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損害,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承租人違反前款回復原狀義務者,出租機關得以履約保證金修復。承租人應自違約時起算至出租機關確認已回復原狀為止,違約期間每日計罰相當於每日租金金額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致出租機關遭受損害,並應賠償出租機關所受損害。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論為承租人所為或第三人所為,承租人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堆置雜物。
掩埋廢棄物。
採取土石。
破壞水土保持。
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其他減損租賃房地價值或效能之行為。
前揭第(二)至(四)款情形經出租機關限期回復原狀而不為回復原狀時,出租機關除得終止本契約外,其因此所致損害,承租人應負賠償之責。
承租人因使用或管理租賃房地,損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應負賠償責任,如致出租機關賠償時,承租人應賠償出租機關。
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地,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裁處罰緩或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等,承租人應配合辦理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請求任何補償。
本租賃房地配置四種電壓(380V、220V、190V、110V),承租人於裝修時應注意電壓使用並設置變壓器,承租人須定期檢測相關電源設備(含線路),若因承租人管理不良造成電線走火,損壞歷史建築主體及出租機關財產時,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如須變更電壓,由承租人報請出租機關同意,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不得任意丟棄廢棄物、廚餘及垃圾等,以免影響周遭環境景觀。有關氣相、液相廢棄物之處理,應依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之規定,經適當處理後始得排放,相關設備之設置地點,應事先與出租機關充分溝通討論,所增加設備應予美化,費用由承租人負擔,避免與園區整體景觀設計牴觸或衝突。
承租人若經營餐飲,須設置符合營業項目所須之衛生、環保設備。
承租人因違背相關法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出租機關之罰鍰等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並應負改善及賠償一切損失之責任。
第十二條 租賃房地使用環境影響
使用租賃房地之安全,應由承租人負責,並作適當之安全措施,接受出租機關及主管機關檢查。
承租人應保持所租賃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承租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機關概不負責。如因此致出租機關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承租人應賠償出租機關之損失。
前款情形,承租人應於接獲出租機關通知改善後14個日曆天內將租賃房地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租賃期間屆滿或其他事由所生契約關係消滅者,亦同。
租賃房地如遭主管機關列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範圍,承租人應自租賃房地受管制之日起每年主動自費辦理租賃房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作業,並比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項目製作檢測資料2份,1份送出租機關併於租案備考,1份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於出租機關所訂期限內改善污染情形至主管機關解除管制。
第十三條 承租人使用房地前之應辦事項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後30個日曆天內提出裝修計畫書(標租需求書附件二)。
裝修計畫書經出租機關核准後,承租人應於7個日曆天內辦妥保險並繳納裝修保證金(租賃房地2個月之月租金)計_________元整至指定帳號,並檢具相關證明及資料,與出租機關依租賃房地現況辦理點交作業。
完成點交後,承租人應於60個日曆天內依核准之裝修計畫書完成裝修。
承租人須於裝修完成後7個日曆天內通知出租機關現勘。經出租機關確認承租人依據裝修計畫完成裝修,且無造成建築的損壞及完成場地清潔後,承租人須於7個日曆天內檢送「使用租賃房地申請書」(標租需求書附件三),經出租機關函文通知核可後方可正式使用。
出租機關應收到承租人提出之「使用租賃房地申請書」後,須於30個日曆天內退還承租人繳納之裝修保證金。
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簽訂日起算150個日曆天內完成進駐並開始營運。若承租人屆滿150個日曆天後仍無法進駐並開始營運,須事先以書面向出租機關申請並說明延遲原因,經出租機關同意,可申請延長至多60個日曆天。
如逾期經催告仍未進駐或無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延遲原因者,即視同自願放棄承租權利。
第十四條 租賃房地使用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限制
「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空軍三重一村」全區登錄歷史建築,屬法定文化資產。承租人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維護租賃房地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租賃房地係供公眾使用者(指供公眾工作、營業、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承租人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租賃房地非供公眾使用者,內政部認有必要檢查簽證時,承租人亦應遵照辦理。
承租人如有調整租賃房地使用空間之需求,在符合原空間使用目的及相關法令,且無危害建築結構安全之虞者,提送「調整使用空間裝修計畫書」(標租需求書附件四)經出租機關核可後,方可進行調整空間施作,並於施作完成後提交竣工圖一式3份送出租機關備查。
前款裝修之調整如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建築管理、環保等相關法令者,承租人應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規定,自行提出因應計畫及辦理申辦手續,其所衍生之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倘因承租人違反前款法令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出租機關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須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並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承租人如未依本條第(四)款規定提送「調整使用空間裝修計畫書」,逕自調整施作與原核定裝修計畫書不符者,承租人應無條件拆除,其衍生之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第十五條 租賃期間義務
承租人應依出租機關核定之營運計畫書營運,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其內容如有變更,應報經出租機關同意後始得實施。
承租人應接受出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相關之衛生、環保、消防機關之評定與檢驗,承租人應按評驗通知在限期內確實改善,且缺失改善之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對其人員、財產、商品、服務及設施應自行投保相關保險,並由承租人自負其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若因人為疏忽、設備引起或人為操作不當或其它事故致引起災害而造成人員傷亡,承租人須負全部責任(包括醫療費及其他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 營業時間
承租人租賃房地倘為對外營業形式,每日營業時間至少8小時(每週至少開放5日,須含星期六及星期日)。如須彈性調整者,承租人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出租機關,經出租機關同意後方可執行。
承租人不得藉故任意停止營業。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如須短期停業在3日(含)以上者,則應於停業前5個日曆天內以書面向出租機關報准後方可停業,停業期滿應即時復業。
承租人租賃房地倘為非對外營業之工作室、辦公室形式,每週至少須進駐3日,不受園區開放時間限制。如須彈性調整者,承租人須事先以書面向出租機關報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年度營運績效評鑑
承租人應於每年6月1日前,及與本契約租賃期間屆滿前90個日曆天前,提交年度成果報告書,報請出租機關審查。承租人應配合出租機關進行年度營運績效評鑑,不得規避、拖延或拒絕。
年度營運績效評鑑以優良(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尚可(70-79分)、差(未滿70分)為評鑑等級。若承租人經評鑑為差時,出租機關得通知承租人於14個日曆天內確實改善相關缺失並負擔一切改善所須人力、材料及衍生費用。
出租機關於收到承租人提交之年度成果報告書後,依年度營運績效評鑑辦法(附件)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鑑。
第十八條 保險
承租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須對於出租機關所提供之建築物及附屬設備投保相關保險,其保險費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承租之第一年度,承租人應於本租賃房地點交前提送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予出租機關收執。承租之第二年度開始,承租人應於提交年度成果報告書時一併提交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予出租機關收執。
租賃期間內發生火災、地震時,出租機關之損失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補足,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發生者,不在此限。
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對其營運行為及資產,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准設立之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並維持必要之足額保險。
出租機關對於承租人及其受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致之責任,含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經營業務風險以致須負賠償之責任,包含人體傷亡或財務損失之風險,應由承租人投保必要之保險。
承租人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替之。
承租人如有商業行為之進駐應辦理下列保險,其保險期間須包含本契約租賃期間:
商業火災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可視實際須要增加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廣告招牌責任附加條款、天災責任附加條款、食物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等)
被保險人:出租機關、承租人
要保人:承租人
保險期間:本契約租賃期間。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600萬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3,000萬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300萬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6,600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2,500元
承租人如未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致損失或損害賠償,概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保險由承租人視實際須要自行投保。
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承租人負擔。
第十九條 承租面積增減處理
租賃房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新北市稅捐機關登記或複丈結果為準,如因地政機關或新北市稅捐機關辦理更正、分割、重測或重劃致租賃房地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本契約變更記事欄。其有面積增減者,除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外,租金維持不變。
地上建物倘無增、改建情事,經重新鑑界致租賃房地面積有增減者,應依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記載於本契約變更記事欄。
租賃房地,如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但於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核發日前,仍以本契約所記載之承租面積為準。
第二十條 租賃房地崩塌、流失或埋沒情形
租賃房地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租賃房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流失或埋沒時,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機關查驗,經出租機關查明一部不能使用時,本契約租賃範圍即當然變更,雙方得協議變更或終止契約;全部不能使用時,本契約即當然終止。出租機關均不負回復原狀義務。
有前款事由致租賃房地無法使用者,出租機關得就租賃物無法使用之期間及範圍減收租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死亡或法人人格消滅
承租人死亡,與他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致人格消滅者,其繼承(受)人應於承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或法人人格消滅後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出租機關辦理終止契約。倘屆期無人辦理,本契約溯及承租人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終止,出租機關得逕行收回租賃房地。
第二十二條 投標資格及附繳證件虛偽不實之處理
承租人不具投標資格,或訂約所附繳證件、投標文件有虛偽不實時,除應負法律責任外,出租機關並得終止本契約,所繳租金、履約保證金及已負擔之接(復)水、電等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返還租賃房地
x契約解除、終止或租賃期間屆滿且無續租時,承租人應繳清租金及其他未清款項,於30個日曆天內騰空房屋,若有登記稅籍者亦須遷出,回復原狀後返還租賃房地,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應予拆除之設施物,其設置如未違反法令規定,且經出租機關評估保留有利環境維護或租賃房地管理使用者,得免拆除騰空,承租人就該設施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同意出租機關無須償還。
承租人未於前款規定期限返還租賃房地,即為無權占用。出租機關應自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返還租賃房地止,向承租人收取相當於租金額度之使用補償金,並計罰每日以相當於每日租金2倍計收之懲罰性違約金。其留置物品未完成搬遷者,視為廢棄物,任憑出租機關處理,其處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本契約解除、終止或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繳納之租金及已負擔之裝修費、水電費等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終止契約
租賃房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出租機關得隨時終止契約,承租人絕無異議,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請求任何補償。
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須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或整建維護而不能達原租賃之目的時。
因開發、利用或土地重劃或參與都市更新而有收回之必要。
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地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
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約定,經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定期改善而仍不改善者。
承租人毀損租賃房地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繕者。
租賃房屋焚燬或滅失致不堪使用者。
承租人死亡或法人、團體解散時。
承租人未於第十三條所定期限內完成進駐者。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時。
承租人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以促成本契約之簽訂,經出租機關查證屬實者。
依其他依法令符合終止契約之條件者。
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出租機關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出租機關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充作懲罰性違約金,如有造成其他損害,出租機關並得請求賠償,承租人絕無異議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約定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經出租機關定期催告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自逾前揭通知期限起計罰,每一違約情事計罰每日1,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
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地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導致出租機關被第三人求償時,承租人應負全部侵權之責任及賠償出租機關一切有關之損失及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保密義務
雙方對於本契約內容及其因本契約所取得或知悉之他方業務計畫及所有未對外公開之資料,均應負保密之義務,不得提供或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惟如依法令要求或政府機關要求,出租機關須配合提供本契約者,不在此限;本契約期滿、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第二十八條 通訊資料變更之通知
承租人之住址、電話等資料有變更時,應由承租人通知出租機關記載於「變更記事」。
第二十九條 管轄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並記載於變更記事。倘修正或補充之契約內容,經出租機關認定涉及履約及雙方權利義務事項重大,得進行契約變更。
第三十一條 契約附件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度第2次公開標租市有不動產「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 空軍三重一村A、D區」投標須知、標租公告、標租需求書、投標相關文件屬本契約一部份。
第三十二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土地法、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原則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共7份。正本2份,承租人及出租機關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5份,由承租人、出租機關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承租人應配合參與出租機關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展出及行銷宣傳等事宜,並接受相關之拍攝、訪問,或提供相關新聞資料。
承租人姓名/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出租機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局長 龔雅雯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變更記事※(由出租機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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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年度營運績效評鑑辦法
x辦法依據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出租機關)與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共同簽訂之「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度第2次公開標租市有不動產「新北市眷村文化園區 空軍三重一村A、D區」標租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第十七條訂定之。
承租人應於每年6月1日前,及與本契約租賃期間屆滿前90個日曆天前提送年度成果報告書,出租機關接獲承租人所提送之年度成果報告書後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鑑會議。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出租機關為辦理本契約之年度營運績效評鑑作業,應成立年度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由出租機關遴聘之。
出租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例行監督及督導之紀錄,及民眾透過各種管道主動反映服務優良或缺失之資料,均為評鑑之依據。
承租人應於年度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委員須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記錄,承租人應充分配合。年度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赴現場進行參觀及查證工作,承租人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
年度營運績效評鑑項目及標準
總評分滿分為100分,年度營運績效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表所列。
年度營運績效評估項目之評鑑標準及分配表
項次 |
項 目 |
標 準 |
配分 |
1 |
年度營運計畫書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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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 |
契約規定之履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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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 |
歷史建築維護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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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 |
營運狀況/消費者滿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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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 |
政策配合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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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年度營運績效評定結果
各委員充分瞭解承租人進駐狀況後,就各評鑑項目予以評分,評分100-90分評定為營運績效優良;89-80分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79-70分評定為營運績效尚可;69-0分評定為營運績效差。年度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完成評鑑後,出租機關應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以作為契約期間屆滿,出租機關是否與承租人續約之依據。
評定年度評鑑第1、2年平均分數達80分(含)以上之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於租期屆滿日前90個日曆天前,檢具「年度成果報告書」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經出租機關依第3年年度評鑑分數達80分(含)以上等續租條件,於租賃期間屆滿前30個日曆天前審核同意後,得辦理續租,續租次數至多以1次3年租期為限,且雙方必須重新簽訂契約。
承租人經年度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會評定為「營運績效差」,出租機關得通知承租人於14個日曆天內確實改善相關缺失並負擔一切改善所須人力、材料及衍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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