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基金六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及本金之全額返還。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 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本基金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 外,將採取較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原則上,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實際存續年限(即六年期)為主。此外,本基金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債...
封面
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一、基金名稱: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二、基金種類:債券型
三、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九之說明四、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投資地區:投資國內外
六、本基金之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南非幣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最低為等值新臺幣拾億元,其中: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其中: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保證機構名稱: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保證機構。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更名基準日訂為 111 年 3 月 1 日。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六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及本金之全額返還。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本基金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外,將採取較低xx率之投資策略,原則上,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實際存續年限(即六年期)為主。此外,本基金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債券的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並在六年期滿時接近於零。本基金買入債券之到期日可能有超逾基金到期日之情形,故基金到期時或有部分債券尚未回到票面價值,未到期債券可能有價格高於或低於面值之風險。
(二) 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期後,本基金得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不受信託契約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限制。所謂「短天期債券」係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含)以內之債券。
(三)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自成立後之次一營業日即開放每日買回,除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四個日曆日(含)期間,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外,基金未到期前買回,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 2%並歸入基金資產,以維護既有投資人利益。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四)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五) 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之基金,並分別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做為計價幣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新臺幣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新臺幣為之;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為之。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類型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當該類型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定之。此外投資人亦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六) 本基金提供人民幣與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並可能對該等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進行一定xx之避險。投資人民幣與南非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意謂著投資人將承擔美元對前述計價幣別之匯率波動風險,並依據變化而可能使投資人產生匯兌損失。另因投資人與銀行/保險公司進行外幣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保險公司報價而定。南非幣一般被視為高波動/高風險貨幣,投資人應瞭解投資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所額外承擔之匯率風險。若投資人非以南非幣申購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須額外承擔因換匯所生之匯率波動風險,故本公司不鼓勵持有南非幣以外之投資人因投機匯率變動目的而選擇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就南非幣匯率過往歷史走勢觀之,南非幣係屬波動度甚大之幣別,倘若南非幣匯率短期內波動過鉅,將會明顯影響基金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
(七) 本基金在計算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價值及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CNH 匯率」)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項溢價或折讓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因此,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八)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可能存在外匯管制及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另投資債券時,可能亦會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等。此外,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故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1-23 頁及第 26-32 頁之說明。
(九) 另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於本基金成立日前,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十)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的變動;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各相關配息時間依基金管理機構通知之實際配息日期為準;實際配息入帳日以銷售機構作業時間為準。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配息可能因利息收入、權利金收入或其他可分配收入尚未進帳或短期間不足支付配息,而有部分配息來自於本金的風險。基金配息組成項目表已揭露於公司網站,投資人可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詢。
(十一)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二)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份或全部本金之損失,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十三)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1、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 2、兆豐投信: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兆 豐 國 際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華 民 國 一 一 三 年 一 月 刊 印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名稱: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00)0000-0000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之姓名、職稱、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姓名:xxx職稱:總經理 聯絡電話:(00)0000-0000 |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名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00- 0000-0000 |
受託管理機構 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無(本基金無受託管理機構)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電話:x00 00 0000 0000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名稱: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美國道富銀行) 地址:State Street Financial Center, 1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U.S.A 網址:xxx.xxxxxxxxxxx.xxx電話:(000)000-0000 |
基金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無(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無(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會計師姓名:xxx、xxx 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xx.xxx xx:(00)0000-0000 |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無(本基金無信用評等) |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方法 |
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歡迎投資人親洽、來電或以電子郵件索取,或連線至兆豐投信(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 |
封裡
目 錄
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3
壹、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70
肆、本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74
伍、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137
【附錄一】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138
【附錄二】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半年度基金核閱報告 . 148
【附錄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62
【附錄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67
【附錄五】基金資產評價與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169
【附錄六】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170
【附錄七】基金運用狀況 173
【附錄八】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177
【附錄九】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 188
【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 一、發行總面額
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最低為等值新臺幣拾億元。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基準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一)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1、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
位。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換算比率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1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1:30.402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註) | 1:4.3274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註) | 1:1.9983 |
2、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註)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按本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本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為 109 年 2 月 25 日。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不論其類型,面額均為各計價幣別壹拾元。
四、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故無追加募集之規定。
五、成立條件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拾億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六、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一)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之公司債、固定收益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ETF (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固定收益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包括:美洲(美國、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委內瑞拉、哥倫比亞、祕魯、巴拿馬、巴哈馬、烏拉圭、阿根廷、智利、薩爾瓦多、多明尼加、宏都xx、厄瓜多、xx維亞、牙買加、貝里斯、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巴貝多及巴拉圭等)、歐洲
(英國、法國、荷蘭、德國、盧森堡、愛爾蘭、義大利、瑞士、丹麥、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冰島、斯洛伐克、賽xx斯、葡萄牙、斯洛維尼亞、挪威、海地、希臘、比利時、捷克、波蘭、土耳其、俄羅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匈牙利、百慕達、英屬馬恩島、澤西島、烏克蘭、立陶宛、克羅埃西亞、保加利亞、塞爾維亞、喬治亞、白俄羅斯及羅馬尼亞等)、亞洲(台灣、日本、南韓、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印尼、泰國、中國大陸地區、哈薩克、越南、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孟加拉、菲律賓、澳門、蒙古及印度等)、非洲與中東(南非、埃及、安哥拉、突尼西亞、布隆迪、加蓬、迦納、象牙海岸、塞內加爾、奈及利亞、喀麥隆、納米比亞、肯亞、摩洛哥、莫三比克、模里西斯、坦尚尼亞、尚比亞、千里達、阿曼、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卡達、約旦、巴林、衣索比亞、科威特、黎巴嫩、伊拉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大洋洲(澳洲、紐西蘭等)等國家或地區。
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投資期間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係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符合國際貨幣基金
( IMF ) 所 定 義 之 新 興 及 開 發 中 經 濟 體 (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 JP xx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JP xx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地區,前開經濟體國家及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八。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經國際貨幣基金調整分類或前述指數編製機構之刪除,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第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3)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相關規定。
(4)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以第(2)目所述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或第(5)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5)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於該等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6)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當該債券有信用評等不一致時,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非投資等級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B.第 A.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 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
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本項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BBB- |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BBB-(twn) |
A.M. Best Company, Inc. | bbb- |
DBRS Ltd. | BBB- |
Fitch, Inc. | BBB-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BBB-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Ba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BBB-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BBB-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BBB-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 BBB- |
Morningstar, Inc. | BBB- |
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降低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本基金投資比例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或社會情勢之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事件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本基金投資比例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含)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4)JP xx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或 JP xx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A.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B.最近二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3、俟前款第(2)目至第(4)目所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本項第1款之比例限制。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
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或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或經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規定。
(四)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或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徥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
(一)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透過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之新興市場債券投資團隊之研究資源與經驗,參酌債券類別、債券信用情況等因素,經過綜合考量後投資於多元且分散之債券標的,並部分運用債券到期市值將趨近面額的特性,買入並主動管理持債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方式進行操作,以及降低投資組合績效受單一持債信用風險升高、違約及政策利率影響的xx。建構投資組合配置;說明如下:
1、債券類別篩選:本基金以美元計價債券為主,將針對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所發行以美元計價之主權債、類主權債、企業債及跨國組織之債券等各種不同類別的基本面及投資價值進行分析,針對發行機構產業的成長動能及發行企業的營運狀況、財務面表現、獲利前景、現金流量、資本結構等進行深入分析,以篩選出具投資價值之標的。
2、債券信用風險判斷:評估投資標的之信用及違約風險,考量因素包括所投資標的之國家狀況、國家經濟成長動能、財政收支狀況、經常帳收支狀況、流通在外債券餘額、還款期限分布、匯率變化、貨幣政策、政治穩定度、債信評等、發債占 GDP 比重、經常帳盈餘比率等,以及企業營運模式、企業營收成長、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債務比率、債信評等、債券發行條件等,並可能運用來自於信用評等機構的信用評等分析,以及未來 6~12 個月前瞻性展望,以評估未來信用變化趨勢。
(二)投資特色
1、聚焦新興市場,參與新興經濟成長動能:據 IMF 預測,2017 至 2020 年新興市場經濟成長率逐年攀升,優過已開發國家。本基金將以穩健及分散的投資配置,積極參與新興市場的經濟成長動能。
2、設定存續期間,控管利率風險:本基金存續期間為六年,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可降低利率風險衝擊,且投資組合對於利率波動的敏感度隨著時間越接近基金到期日而降低。
3、分散投資組合,控管違約風險:本基金透過嚴謹的投資分析及評估,以降低投資組合標的發生信用風險之機會,並透過分散投資組合來降低單一債券信用風險之衝擊,投資組合初期預定將分散至 50~70 檔債券。
4、保護既有基金投資人之權益:本基金在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自成立後之次一營業日即開放每日可買回,但在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提出買回者,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 2%,該買回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以保護既有投資人權益,因此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
(三)債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個別債券到期年限(maturity of bond)原則以不超過基金存續期間(六年)為主,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基金存續期間逐年趨向屆滿而逐年降低,當基金存續期間越接近到期日時,因屆時投資組合中多數債券已到期,將持有較高現金或短天期債券部位,基金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將可能低於一年。假設本基金目前模擬投資組合平均存續期間(duration)為 4.8 年,在所有條件假設不變下,本基金預計在成立屆滿 4 年後投資組合平均存續期間可能低於一年。請注意此為模擬投資組合範例,相關配置僅供投資人參考,非實際發生情況,基金實際配置將視基金成立後實際市況而定,並詳請參閱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一) 本基金定位為海外債券型基金,投資區域涵蓋全球,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且可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
(二) 本基金設有存續期間為六年,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可降低利率風險衝擊,且投資組合對於利率波動的敏感度隨著時間越接近基金到期日而降低,故適合之投資人屬性為穩健型。
(三) 投資人應注意基金個別的風險,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之長短後辦理投資。
本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十二、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本基金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開始募集。
十三、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銷售價格
(一)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無論其類型,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一)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但若係以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其他收益分配之金額再投資本基金或透過「國內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專戶」、「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與「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1、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2、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萬元整。
3、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4、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陸仟元整;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陸萬元整。
(二)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三)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一)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1. 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其為外國人者,應要求其提供護照。但客戶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二)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另於受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時,對於下列情形,應予拒絕:
1.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 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若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
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規定如經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議會決議後,所為之支付不在此限:
(1)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2)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3) 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 開戶時,無法辨識實質受益人。
11. 新開戶為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之法人時,應婉拒開戶,禁止往來。惟該法人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則不在此限。
12. 客戶具重大洗錢及資恐疑慮。
(三)經理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前述事項,但如有相關法令修正者,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起,受益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產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2.0%),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四個日曆日(含)期間,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
十九、買回價格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
(一)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造成其他長期持有之受益人的權益受損,造成基金操作之困難,進而影響基金績效,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二)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1、受益人持有本基金而於「本基金成立日起第四個日曆日後至到期日」期間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貳(2%)之買回費用;前開買回費用分別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外幣至各該計價幣別小數點第二位),並將該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所謂短線交易係指「本基金成立日起第四個日曆日後至到期日」期間申請買回
者。
(三)範例說明:
1、投資於 108 年 7 月 1 日申購本公司 A 基金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數為 5,000 個
單位,若該基金於 108 年 7 月 20 日為成立日,投資人於 108 年 7 月 24 日申請買
回 2,000 個單位(買回淨值為 10.5 元),因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四個日曆日(含當日)期間,不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買用。
2、若投資人於 108 年 7 月 30 日申請買回 2,500 個單位(買回淨值為 10.5 元) ,因投資人於到期日前申請買回,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 原應取得之買回價金為 2,500(單位數) X 10.5(淨值) = 26,250 元
扣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為 2,500 (單位數) X10.5(淨值) X 2% = 525 元(納入本基金之資產)
實際取得之買回價金為 26,250 -525 = 25,725 元
廿一、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指中華民國及美國之證券市場共同營業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係指公告日前一季底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經理公司應每年度 1、4、7、10 月第 10 日(含)前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之例假日。如投資國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網站公告。
廿二、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止:每年百分之參點伍(3.5%);
2.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止:每年百分之零點陸(0.6%)。
廿三、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貳(0.12%)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廿四、是否分配收益
(一)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二)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分別按下列收益來源,並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按季進行收益分配,惟本基金首次季配息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日後按季進行。
1、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香港及澳門)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及子基金之收益分配;
2、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
現資本損失之餘額如為正數時,亦得為 B 類型該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香港及澳門)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外匯避險交易利得扣除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外匯避險交易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亦得為 B 類型該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三)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於每季結束後按該季度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情況,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或不予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前述各季分配之金額可超出該季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金額,且因本基金進行分配前未扣除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若有不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
(四)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經經理公司作為收益分配決定後,應於每季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含)前分配之。首次之分配收益以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日後第一個曆季為分配收益計算之期間。有關前述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五)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時,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六)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按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幣別併入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七)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一律以匯款方式給付至受益人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八)配息之範例:
茲分別按新臺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美元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人民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南非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釋例說明
(1) 新臺幣計價類別:
項 目 | 新臺幣計價-A 類型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600,000,000 元 | 400,0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60,000,000 單位 | 40,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 (新臺幣元) | 10.00 元 | 10.00 元 |
假設收益分配前,新臺幣計價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可分配收益表 新臺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2018 年第 4 季 | |
單位: 新臺幣 |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 |
利息收入 | 4,800,000 |
子基金收益分配 | 400,000 |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600,000 |
外匯避險已實現利得扣除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 | 200,000 |
本期可分配收益 | 6,000,000 |
假設全數分配,新臺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可分配收益 6,000,000/發行在外單位數 40,000,000=每單位可分配收益 0.15 元會計分錄如下:
1.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借:投資收益 5,200,000
借:已實現資本損益 600,000
借:已實現兌換損益(外匯避險) 200,000
貸:應付收益分配款 6,000,000
2. 收益分配發放日錄
借:應付收益分配款 6,00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00
假設其他情況不變,收益分配後新臺幣計價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項 目 | 新臺幣計價-A 類型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600,000,000 元 | 394,0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60,000,000 單位 | 40,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 (新臺幣元) | 10.00 元 | 9.85 元 |
(2) 美元計價類別:
項 目 | 美元計價-A 類型 (累積型 ) 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 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30,000,000 元 | 20,0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3,000,000 單位 | 2,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 ( 美元 ) | 10.00 元 | 10.00 元 |
假設收益分配前,美元計價 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可分配收益表 美元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2018 年第 4 季 | |
單位:美元 |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 |
利息收入 | 240,000 |
子基金收益分配 | 20,000 |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30,000 |
外匯避險已實現利得扣除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 | 10,000 |
本期可分配收益 | 300,000 |
假設全數分配,美元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可分配收益 300,000/發行在外單位數 2,000,000=每單位可分配收益 0.15 元會計分錄如下:
1.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借:投資收益 | 260,000 | |
借:已實現資本損益 | 30,000 | |
借:已實現兌換損益(外匯避險) | 10,000 | |
貸:應付收益分配款 | 300,000 |
2. 收益分配發放日錄
借:應付收益分配款 3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
假設其他情況不變,收益分配後美元計價 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項 目 | 美元計價-A 類型 (累積型 ) 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 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30,000,000 元 | 19,7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3,000,000 單位 | 2,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 (美元 ) | 10.00 元 | 9.85 元 |
(3) 人民幣計價類別:
項 目 | 人民幣計價-A 類型 (累積型 )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150,000,000 元 | 100,0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15,000,000 單位 | 10,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人民幣 ) | 10.00 元 | 10.00 元 |
假設收益分配前,人民幣計價 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可分配收益表 人民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2018 年第 4 季 | |
單位: 人民幣 |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 |
利息收入 | 1,200,000 |
子基金收益分配 | 100,000 |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150,000 |
外匯避險已實現利得扣除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 | 50,000 |
本期可分配收益 | 1,500,000 |
假設全數分配,人民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可分配收益 1,500,000/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00,000=每單位可分配收益 0.15 元會計分錄如下:
1.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借:投資收益 | 1,300,000 | |
借:已實現資本損益 | 150,000 | |
借:已實現兌換損益(外匯避險) | 50,000 | |
貸:應付收益分配款 | 1,500,000 |
2. 收益分配發放日錄
借:應付收益分配款 1,50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0
假設其他情況不變,收益分配後人民幣計價 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項 目 | 人民幣計價-A 類型 (累積型 )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150,000,000 元 | 98,5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15,000,000 單位 | 10,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 (人民幣) | 10.00 元 | 9.85 元 |
(4) 南非幣計價類別:
項 目 | 南非幣計價-A 類型 (累積型 )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120,000,000 元 | 80,0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12,000,000 單位 | 8,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南非幣 ) | 10.00 元 | 10.00 元 |
假設收益分配前,南非幣計價 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可分配收益表 南非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2018 年第 4 季 | |
單位: 南非幣 |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 |
利息收入 | 960,000 |
子基金收益分配 | 80,000 |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120,000 |
外匯避險已實現利得扣除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 | 40,000 |
本期可分配收益 | 1,200,000 |
假設全數分配,南非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可分配收益 1,200,000/發行在外單位數 8,000,000=每單位可分配收益 0.15 元會計分錄如下:
1.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借:投資收益 | 1,040,000 | |
借:已實現資本損益 | 120,000 | |
借:已實現兌換損益(外匯避險) | 40,000 | |
貸:應付收益分配款 | 1,200,000 |
2.收益分配發放日錄
借:應付收益分配款 1,20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0
假設其他情況不變,收益分配後南非幣計價 A 類型(累積型)及 B 類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項 目 | 南非幣計價-A 類型 (累積型 )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計價-B 類型 (配息型 )受益權單位 |
淨資產價值 | 120,000,000 元 | 78,800,000 元 |
發行在外單位數 | 12,000,000 單位 | 8,000,000 單位 |
每單位淨值 (南非幣) | 10.00 元 | 9.85 元 |
廿五、基金保證機構相關資訊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故無保證機構。
貳、基金性質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經金管會於民國 108 年 7 月 26 日以金管證投字
第 1080320677 號函申報生效,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基金。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均應依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之利益所訂定,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主要營業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以供受益人查閱。
三、追加募集基金之成立日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不適用,本基金為首次募集,且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
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1、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申購手續費。
4、買回費用。
5、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
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或南非幣作為計價貨幣。」等
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二十一)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1、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3、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與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
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於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
(十二)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三)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費用由本
基金負擔。
(十五)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六)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肆、基金投資
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本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本基金資產組合及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九之說明。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1、投資分析:
投資研究處投資負責單位應定期召開投資晨會及基金經理會議,分析與檢討整體投資環境、標的及投資組合之內容。
2、投資決定:
基金經理人運用基金從事投資時,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製作投資決定書,並註明投資標的種類、數量(金額)、價格或時間,於相關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部交易員作為交易執行之依據。
3、投資交易:
(1)基金經理人將簽核後之投資決定書交予交易部,由交易員執行及交易部主管簽閱。 (2)交易員應依基金經理人投資決定之指示及授權條件範圍內執行相關交易。
4、投資檢討:
基金經理人應每月對基金之投資結果進行檢討,依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資產配置、投資策略與市場展望分析,作成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經相關主管簽核,並存檔備查。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1、投資分析:
投資研究處投資負責單位應定期召開投資晨會及基金經理會議,分析與檢討整體投資環
境、標的及投資組合之內容。
2、投資決定:
基金經理人運用基金從事投資時,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製作投資決定書,並註明投資標的種類、數量(金額)、價格或時間,於相關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部交易員作為交易執
行之依據。
3、投資交易:
(1)基金經理人將簽核後之投資決定書交予交易部,由交易員執行及交易部主管簽閱。 (2)交易員應依基金經理人投資決定之指示及授權條件範圍內執行相關交易。
4、投資檢討:
基金經理人應每月對基金之投資結果進行檢討,依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資產配置、投資策略與市場展望分析,作成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經相關主管簽核,並存檔備查。
(三)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1、姓名:吳緲緲
2、學歷: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3、經歷:
103.10~107.09 元大證券 研究員、交易員
110.04~111.03 中國信託投信 交易員
111.03~迄今 兆豐投信 基金經理人、研究員
4、權限:基金經理人必須根據投資決策會議之結論、個別有價證券分析報告結果,在遵守信託契約以及相關法令、內部規範下,作成投資決定,經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簽核後,運用基金資產進行各項投資,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四)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姓名及任期:
任期 | 經理人姓名 |
110/7/7-111/3/6 | 林白茹 |
111/3/7-111/8/14 | 陳思妤 |
111/8/14-迄今 | 吳緲緲 |
(五)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無
三、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本次聘請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Amundi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鋒裕匯理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Amundi UK Ltd.)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為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為歐洲第一大、全球前十大資產管理公司,業務遍及全球五大洲、30 餘個國家,投資覆蓋全球主要市場,在全球擁有超過 1 億個零售客戶及 1,000 多個法人客戶,包括企業法人,私人銀行、多重基金經理、退休基金及政府機構等等。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一直以來以堅強的投資研究團隊聞名,擁有一應俱全的系列產品,並投資於所有資產類別,至 112 年 6 月底,所管理的資產總額為 1.95 兆歐元,其中固定收益資產管理規模占整體管理規模達 42%。
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擁有 79 位投資專家管理新興市場資產,其中新興市場固定收益投資組
合經理 26 位、新興市場股票投資組合經理 23 位,本次主要委託鋒裕匯理資產管理英國有限
公司之新興市場債券團隊擔任本基金之投資顧問,藉由鋒裕匯理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技術及該團隊的研究資源,將可提供本基金充足的投資操作建議。
四、基金運用之限制
(一)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除投資正向浮動利率債券外,不得投資於股票、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持有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2、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不在此限;
7、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9、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國內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0、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11、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國內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2、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13、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4、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5、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6、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7、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9、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0、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1、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2、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23、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但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不在此限;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24、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25、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26、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二)前項第5款所稱各基金,第21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三)第(一)項第1款、第8款至第14款、第16款至第18款、第20款、第21款及第23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四)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一)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五、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適用,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六、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一) 國內部分: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105年5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15817 號函之規定辦理。如有關法令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應指派代表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代表人於行使表決權時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4.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
5. 發行公司如有併購、董監報酬等特定議案時,應另檢附評估報告,經部門主管及投資研究處主管審核後,留存備查。
6.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1)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2)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股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7.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但其股數應納入出席標準。
8.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應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其股數不納入出席標準。
9.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10.經理公司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準用作業程序(4)、(10)之規定。
(二) 投資國外地區者,經理公司應說明配合基金出席國外之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或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如有必要經理公司相關投資負責單位得經投資研究處主管同意後,以書面、電子(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電子郵件)行使表決權,並將相關文件存檔備查。
七、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下列事項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附錄八】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其避險方法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或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徥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三)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如有需要,本公司相關投資負責單位得經投資研究處主管核閱後,以書面、電子(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電子郵件)行使表決權,並將相關文件一同存檔備查。應存檔備查文件如下:
1.本公司所發出之書面或電子投票(即行使表決權)相關書件應留存備查。
2.對方公司確認收到之回函(可能是自動回覆之電子郵件),若有,應留存備查。
3.表決結果(即類似議事錄之相關書件),若有,應留存備查。
(四)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2年國外市場概況
1.國外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市場概況概述:證券化商品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市場性。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主要以房屋抵押擔保證券(MBS)為代表,證券化之應用更擴及一般放款債權,如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應收帳款債權、租賃擔保債權、商業不動產抵押債權、抵押債券憑證及不良放款債權等,並發行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ABS)。證券化(Securitization)於1970年代發源於美國,早期
之證券化標的以房屋貸款抵押權為主,隨著不斷的發展及演變,至今已擴及各種具有現金流量之資產,如商業不動產、汽車貸款、信用卡債權、租賃設備債權等。資產證券化之風潮也從美國逐漸擴及於世界各地,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各類企業、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和風險控制的主要途徑之一,也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中各類機構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工具之一。目前市場上盛行的狹義資產證券化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為房貸相關債權的證券化,泛稱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或稱為房貸基礎證券),一為非房貸型債權的證券化,泛稱為資產基礎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目前已有的證券化標的包括: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學生貸款、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租賃、公司應收債款、債券或權益證券、壞帳等等。資產證券化技術廣泛 運用的結果,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規模大增。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近年來也致力於發展證券化市場,以活化資金。韓國於亞洲金融風暴時善用證券化架構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由政府設立韓國抵押公司向銀行收購債務,並轉換成證券,使其經濟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快速復甦。
2.國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REITs)市場概況 全球景氣仍處擴張階段,美歐日房市可望逐步復甦,有利於租金與出租率上調,進而帶 動REITs 企業的獲利成長加速,同時歐洲及日本央行仍有進一步貨幣政策量化寬鬆的可能,全球利率水準揚升空間有限,市場對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需求依舊暢旺。全球REITs股利率較美、歐、日公債具利差優勢。展望未來,較看好美國、歐洲、日本的發展潛力,而澳洲、新加坡、香港 REITs因當地房地產趨勢向下或因受到美國進入升息循環影響,前景相對保守。美國 REITs目前相對看好對利率敏感度較低、較景氣落後循環的次產業如公寓、工業等,具有租金帶動股價上漲空間,另外也看好自動倉儲、雲端伺 服器資料處理中心的租金上揚潛力。美國REITs除基本面佳、獲利成長強勁外,因美國不 動產類股去年在聯準會升息的不確定影響下表現受壓抑,許多REITs的股價已經低於持有 不動產資產的內含價值,評價面具吸引力。歐洲REITs 的兩大動能是低利環境與經濟即將反轉復甦的趨勢,此外,若以市場價值來看,目前歐洲不動產市場仍在合理水位。歐洲央行先前已宣布調降存款利率及延長購債的時間,2017年逐步擴大購債規模。
3.債券市場概況 新興市場債券整體市場概況新興市場外匯存底龐大,高額外匯存底不僅可抵禦外在波動,對外債的償債能力亦提供保障。境內降息刺激消費,有助改善 GDP、降低赤字,提高新興債券的品質。相較於成熟國家債信評等履遭調降,新興國家經濟成長率高、償債能力佳,資金需求不再像過去需仰賴國際,近年以來新興國家的信用評級不但陸續調升,甚至債信展望多為正面,信評調升的趨勢成為未來的潛在利多。儘管過去幾年新興市場債市面臨大幅修正,但整體基本面並未大幅惡化,且財務體質仍相 對穩健。鑒於歐美低利環境可望延續,且近期新興市場債資金回流,預期未來新興市場債 市仍將持續吸引投資人注意。
本基金投資風險包含:類股過度集中風險及產業景氣循環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
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RR1、RR2、RR3、RR4、 RR5」五個風險報酬等級,本基金屬RR3風險報酬等級。此等級分類係計算過去 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提醒投資人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如 :基金計價幣別匯率風險、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其他個別的風險及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進行投資,請詳細閱讀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本基金應注意之相關風險。相關資料 (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 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 (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惟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之美元計價債券,故仍可能有持債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本基金可能投資由機構所發行之債券,這些機構所處的產業可能出現產業循環週期,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三、流動性風險: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債券,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將因本基金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意願之遲疑,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四、利率風險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本基金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因市場利率上升或下跌,將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本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盡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同時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的風險。
五、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有相當比例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此類債券信用評等投資等級較低,甚至未經信用評等,證券價格亦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管理階層變動、併購或因政治、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特別是在於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稍有不利消息,此類證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六、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一)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新興市場國國家或地區之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恐有導致該國施行外匯管制政策之風險,若投資國家進行外匯管制時,可能造成基金資產匯出匯入之風險。
(二)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之基金,並分別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做為計價幣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新臺幣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
收付,均以新臺幣為之;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為之。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類型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當該類型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定之。此外投資人亦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三)本基金提供人民幣與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並可能對該等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進行一定程度之避險。投資人民幣與南非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意謂著投資人將承擔美元對前述計價幣別之匯率波動風險,並依據變化而可能使投資人產生匯兌損失。另因投資人與銀行/保險公司進行外幣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保險公司報價而定。
(四)人民幣匯率風險:本基金在計算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價值及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CNH 匯率」)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項溢價或折讓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因此,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五)南非幣匯率風險:南非幣一般被視為高波動/高風險貨幣,投資人應瞭解投資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所額外承擔之匯率風險。若投資人非以南非幣申購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須額外承擔因換匯所生之匯率波動風險,故本公司不鼓勵持有南非幣以外之投資人因投機匯率變動目的而選擇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就南非幣匯率過往歷史走勢觀之,南非幣係屬波動度甚大之幣別,倘若南非幣匯率短期內波動過鉅,將會明顯影響基金南非幣別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
七、投資地區之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衝擊,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八、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一)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之交易對手,可能發生信用違約等風險,影響本基金之交割。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二)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無。(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故無此風險。) 九、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本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故無此風險。十、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投資政府公債之風險:
政府公債因債信佳、免課交易稅、又可作為流動準備,雖然隨投資標的之不同會有不同的投資風險,但一般而言,公債次級市場流通性均較公司債市場為佳,因此流動性風險相對較低。惟在投資時,若非以長期持有為目的,則除需考量利率變動風險外,亦需考量其流動性風險。
(二)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後將依發行公司公告之財務報表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若發生信評調降至非投資等級並參考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等債信條件較其發行公司債時大幅度惡化,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三)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次順位公司債是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因此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權,對債權之請求權次於一般債券,有流動性較差,相對保障較不足之風險。
(四)投資次順位金融債之風險:
次順位金融債的風險特性與一般公司債相似,因其受償順位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違約風險較高,可能發生本息無法順利償付的風險。
(五)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風險: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中享有良好的信譽,因此,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到期難以還本付息的違約風險較低。
(六)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金融資產證券化」為基本架構而發行,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1. 信用風險: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七)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以債權方式,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其類似於債券,旨在獲取固定收益,然投資門檻較高;其可能有利率風險、不動產供過於求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等風險。
(八)投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反向型ETF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由於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市場價格也會波動,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九)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ETF),槓桿型ETF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若經理人認為市場上漲機率很高時,可藉由槓桿型ETF加速獲利,但若指數下跌,則可能承受較大損失。投資封閉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十)投資美國Rule 144A債券風險:
美國Rule 144A債券屬私募性質,該類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較高,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可能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或需以不利的價格進行交易,使得基金淨值有下跌的可能性。美國Rule 144A債券發行機構之財務訊息揭露可能較不完整,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進而影響所投資子基金淨值之漲跌。美國Rule 144A債券之價格較不透明,因此導致債券價格有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十一) 非投資等級債券風險:
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信用評等等級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由於信用評等等級較差,因此違約風險相對較高,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非投資等級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而利率風險、信用違約風險、外匯波動風險都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故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十二)投資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
由於此類標的兼具債券及股票的性質,投資於該發行公司所發行的債券時,亦取得該發行公司的股票選擇權。因此,此類商品的潛在投資風險,除包含固定收益型商品的投資風險外,亦需面對股票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與既定轉換價格間折溢價的波動風險及成交量不足之流動性風險等。
十一、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一)本基金得從事衍生自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惟從事此等交易仍有風險,其中:
1、期貨契約風險包括: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產生保證金虧損與追繳之風險;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本基金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2、選擇權契約風險包括:選擇權契約的買方若於到期時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逕使其失去其履約價值,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而選擇權
契約的賣方於市場走勢不利時,將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二)其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從事避險交易或進行增加投資效率之操作,但除前述風險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涉風險,有別且可能大於一般證券投資所涉風險,包括,管理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通性風險等,茲分別說明如下:
1、管理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投資效果取決於該市場條件,包括股價、利率、貨幣匯率或其他經濟因素動向的能力及是否有可變現的市場等因素。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基金因其證券相關商品的價值改變而遭受的風險。基金如被迫在不利的條件下將其所持證券相關商品處分,則可能損及基金資產。在市場狀況不佳之情況中,高風險的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可能較難計算或者無法顯示其真正價值。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因交易對手發生無償債能力、破產或違約而產生的基金的投資風 險,此可能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甚至使基金持有的證券相關商品損失全數價 值。經理公司於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將會慎選交易對手,以避免此類風險發生。
4、流動性風險
基金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投資人須瞭解部分國家及地區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5、利率風險
於交易承作期間內,該商品之市場價格可能因交易標的貨幣之利率波動而產生不利影響。
6、稅賦風險
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因連結不同標的而須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之稅法規定,且應課徵之稅率及方式亦可能因法令或政策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動,導致客戶之實質收益增加或減少。
7、法律風險
客戶必須承擔因交易所適用之法令變更所導致之權益或投資報酬受損的風險。
8、國家風險
國家如發生動亂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造成金融市場波動而導致客戶投資受損。
十二、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本基金暫不擬從事借券交易。
十三、其他投資風險:
(一)利率風險:投資於債券,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走勢呈反向關係,當利率上揚時,將使債券價格下跌,基金資產可能有損失的風險而影響基金淨值,且整體基金債券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愈長,受利率影響程度愈大。
(二)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本基金有相當比例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此類債券信用評等投資等級較差,甚至未經信用評等,證券價格亦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管理階層變動、併購或因政治、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特別是在於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稍有不利消息,此類證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三)大量贖回之風險: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因此,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四)市場停止交易之風險:證券交易所或政府機關,當遇到不可預知的情況,如地震、風災、雨災、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十四、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FATCA」)規範事項:
(一)美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以下簡稱 FATCA)自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本公司需遵循美國FATCA之規定,對往來之金融機構、投資人(含自然人及法人)及其它組織或機關等進行美國帳戶之辨識審查、申報資訊與扣繳稅款等程序。
(二)美國帳戶包含帳戶持有人具美國應稅身分;或是註冊於美國之公司;或有接或間接持股超過10%美國自然人股東(以下稱實質美國股東)之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FE)(註1)。
註1:消極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FE)係指非金融機構其總收入來源有大於或等於 50%之收入來自消極性收入或其資產有大於或等於50%資產是產生上述消極性收入之資產。消極性收入包括股利、利息、租金、權利金、資本利得(出售股票、有價證券或出租資產)等收入。
(三)投資人身分為符合FATCA法令定義下之美國帳戶,本公司有義務依FATCA規定,將帳戶等相關資訊向美國稅務單位進行申報。
(四)若投資人不願意提供有關資訊以供本公司進行辨識,本公司將依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規定將其視為「不合作帳戶」,在某些情況下,投資人之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繳30%之稅款,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或未來美國國稅局,可能依
「台美跨政府協議」,透過台灣主管機關調閱投資人之帳戶相關資料。
(五)投資人之身分為金融機構且未與美國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或未能提供視同合規之外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等符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相關規定之必要文件,本公司將可能依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相關規定針對其所屬之美國來源所得執行扣繳30%之稅款,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
(六)若投資人屬FATCA定義之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其實質美國股東,應提供其美國身分相關資訊並簽署有關之文件交予本公司以利遵循,如其實質美國股東有任一股東不願表明身分或不願提供相關文件,則本公司將視其為「不合作帳戶」之規定處理。
(七)投資人於本公司開立帳戶後,若日後帳戶性質由「非美國帳戶」變為「美國帳戶」,或投資人身分為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且知悉下列訊息:(1)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新增或異動;(2)經投資人之直接或間接持股10%以上股東通知其美國應稅身分變更,致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增減情況時,投資人應於30日內主動向本公司辦理變更程序,並重新簽署相關文件。若有未履行上開程序,或提供資料有所不實致本公司未能完全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規定,投資人需賠償本公司因而可能支付之任何費用、罰款、其他類似款項或可能產生之任何損失。
陸、收益分配
詳見【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之廿四、是否分配收益。
柒、申購受益憑證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申購之程序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規定辦理。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二)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未繳回者,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三)申購截止時間
申購地點 | 申購收件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 | 一般交易(臨櫃、書面及傳真等):每營業日下午 5 時前。 |
電子交易:每營業日下午 4 時前。 | |
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訂定時間,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
申購人應依規定辦理申購,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申購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十四、銷售價格及十五、最低申購金額之說明。
(二)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時,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3、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47-3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者,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4、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如其申購日當日為募集期間內,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該事業指定之方式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至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且該事業確認金融機構已將申購款項匯入其指定之銀行帳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如其申購日當日為募集期間內,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6、受益人得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7、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8、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一)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一)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二)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捌、買回受益憑證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經理公司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二)本基金自成立之次一營業日起,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買回後剩餘之A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
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拾個單位;或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者,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請買回、投資型保單申請買回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四)買回截止時間
買回地點 |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 | 一般交易(臨櫃、書面及傳真等):每營業日下午 5 時前。 |
電子交易:每營業日下午 4 時前。 | |
銷售機構/代理買回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代理買回機構訂定時間,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贖回截止時間。 |
受益人應依規定辦理買回申請,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一)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三)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四)本基金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產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2.0%),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四個日曆日
(含)期間,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費用)。
(五)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一)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但如遇中國、香港或南非金融市場休市,致外匯交易對手無法就該外幣進行報價,且無足夠外幣流動資產支付人民幣或南非幣買回價金時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日起十二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
價金。
(二)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且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為給付買回總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4、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三)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如有必要時,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四)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受益憑證
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如有遲延之情事,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不適用,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一)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玖、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2、收益分配權(僅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並行使本款之權利)。
3、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一)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一)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止:每年百分之參點伍 (3.5%); (二)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止:每年百分之零點陸(0.6%)。 |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貳(0.12%)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 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申購手續費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 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
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 | 本基金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或轉申購所產生之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2.0%),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至第四個日曆日(含)期間,經理公司不收取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 費用)。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 基金資產。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註一) |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其他費用(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本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 用)。 |
(註一):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二)費用之給付方式
1、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2、買回費用(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金中扣除。
3、除前述外,其餘項目於發生時給付。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一)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台財稅字第 811663751 號函、(91)台財稅字第 0910455815 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令,本基金信託契約已有載明經理公司得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故得由經理公司向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但有關法令修正時,從其新規定。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海外孳息及資本利得部分,自 99 年起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須納入基本所得加計項目中計算課稅。
四、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一)召開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召開程序
1、依法律、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述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三)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
單位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信託契約;
(3)變更本基金種類。
2、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拾、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1、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需通知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3、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前項規定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發生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三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9、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0、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電子方式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受益人通訊地址、傳真或電子郵件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傳真或電子郵件視為已依法送達。
2、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1)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網址:http:
www.sitca.org.tw):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需通知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H.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I.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J.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K.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L.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M.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2)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http://mops.twse.com.tw)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B.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C.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二)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第 1、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及掛號郵寄方式為之。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拾壹、基金運用狀況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本基金定名為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二、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基金保管機構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之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貳、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一、二之說明)
參、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類型發行,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美元計價受
益憑證、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本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需辦理簽證。
肆、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柒之說明)
伍、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拾億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四、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
柒、基金之資產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專戶」。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但本基金於中
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六)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七)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八)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因運作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六、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捌、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三)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四)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五)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六)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
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七)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八)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陸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收益分配(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玖、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玖之說明)
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參、一之說明)
拾壹、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參、二之說明)
拾貳、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九之說明)
拾參、收益分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廿四之說明)
拾肆、受益憑證之買回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捌之說明)
拾伍、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時差問題,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一)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別受益權單位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加計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扣除收益分配金額(僅B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適用)並按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二)計算基金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三)就適用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依上述(二)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四)加減專屬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五)前述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後,得出以各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故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三、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四、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民國之資產: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
(二)國外資產:
1、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Bloomberg)、路透社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
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Bloomberg) 、路透社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取得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子基金總代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將依序以彭博資訊(Bloomberg)、路透社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依據;持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3、證券相關商品:
(1) 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路透社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或結算價為準;非交易市場交易者,依序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路透社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以計算日當日中午十二點前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三)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四)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五、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一)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别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計算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四位。惟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位數限制。
(二)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拾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以命令更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六)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信託契約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伍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份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
信託契約者;
(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一、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二、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不適用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之處理程序。
貳拾、基金之清算
一、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 (四)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處分資產。
(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四)分派剩餘財產。
(五)其他清算事項。
六、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
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九、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壹、受益人名簿
一、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貳、受益人會議
一、依法律、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述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更換經理公司者。
(三)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四)終止信託契約者。
(五)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六)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
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信託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貳拾參、通知及公告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之說明)
貳拾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注意事項: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事業簡介
1.設立日期:
本公司原名為「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民國72年8月9日。民國96年9月17日與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合併,公司並更名為「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年/月/日 | 每股面額 (元) | 核 定 股 本 | 實 收 股 本 | |||
股 數 | 金 額 | 股 數 | 金 額 | 股本 來源 | ||
98.02.27 | 10 | 52,700,000 | 527,000,000 | 52,700,000 | 527,000,000 |
3.營業項目:
(1)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4.沿革:
(1)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兆豐中國內需A 股基金 | 108.08.13 |
兆豐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109.02.26 |
兆豐台灣先進通訊基金 | 109.09.22 |
兆豐新興市場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110.01.20 |
兆豐台灣金傳精選股息基金 | 110.09.30 |
兆豐全球元宇宙科技基金 | 111.04.18 |
兆豐洲際半導體 ETF 基金 | 111.06.17 |
兆豐特選台灣晶圓製造 ETF 基金 | 111.08.01 |
兆豐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收益基金 | 111.11.08 |
兆豐台灣產業龍頭存股等權重 ETF 基金 | 112.01.04 |
兆豐日本優勢多重資產基金 | 112.05.01 |
兆豐台灣 ESG 永續高股息等權重 ETF 基金 | 112.08.22 |
兆豐全球債券 ETF 策略收益組合基金 | 112.10.04 |
(2)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87年3月13日設立高雄分公司
*89年10月5日設立台中分公司
*97年11月17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63323號函核准裁撤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3)最近五年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重要紀事:
1.95年5月23日成為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2.97年12月30日成為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
董監事變動:
1.107年4月2日第十四屆董事會第1次會議選任程董事聰仁為新任董事長。
2.法人股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19日改派林綉女士接任陳富榮女士之監察人職務。
3.本公司董事左麗玲女士於108年5月7日辭任。
4.本公司董事駱秉寬先生於108年5月26日辭任。
5.法人股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魯明志先生自108年5月29日起接任蔡瑞瑛女士之董事職務。
6.法人股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游惠伶女士自108年7月24日起擔任本公司董事。
7.法人股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吳瑞元先生自109年5月28日起擔任本公司董事。
8.本公司董事吳瑞元先生於110年3月19日辭任。
9.110年7月1日第十五屆董事會第1次會議選任陳董事佩君為新任董事長。
10.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陳駿賢先生自110年11月1日起退休。
11.法人股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黃大川先生自110年12月1起擔任本公司董事,並於
111年1月28日擔任本公司總經理一職。
12.法人股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梁炳森先生自111年4月27日起接任陳達生先生之監察人職務。
13.本公司董事游惠伶女士於112年6月2日辭任。
貳、事業組織
1.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數量 | 本國法人 | 本國自然人 | 外國機構 | 外國個人 | 合 計 | |
上市公司 | 其他法人 | |||||
人 數 | 1 | - | - | - | - | 1 |
持有股數 | 52,700,000 | - | - | - | - | 52,700,000 |
持股比率 | 100% | - | - | - | - | 100% |
(2)主要股東名單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率 |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52,700,000 | 100% |
註:持股占 5%以上之股東
2.組織系統:
(1)本公司之組織結構如下: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2)各部門分工及職掌範圍 總人數:97人
部門 | 職掌 | |
董事長室 |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為公司負責人。 | |
總經理室 |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 |
董事會稽核室 |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稽核。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或作業程序改善建議之提供。 | |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推動及執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程序之規劃管理、督導執行、法令遵循確認及風險監控。 綜理各項法律問題之研究、法律意見之提供。訴訟及非訟案件等法律事務之處理。 覆核公司廣告文宣等文件,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覆核及協助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 |
風險控管部 | 風險管理政策、制度、規章之研擬及修訂。風險管理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風險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公司整體風險之衡量、評估、監控、管理、揭露及陳報等事項。 覆核基金之投資交易決定書等文件,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相關投資交易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協助建立。 | |
企劃部 | 公司形象及基金產品的行銷宣傳與媒體公關事宜。 針對特定產品內容,規劃與執行相關促銷活動及廣告文宣。編輯發行相關基金刊物、規劃設計網站內容,提供投資人最新投資動態與公司訊息。 基金策劃發行。 基金信託契約維護。產官學之公關。 | |
行銷業務處 | 投資理財部 | 業務之開發、維持與規劃。業務策略之執行。 |
行銷服務部 | 銷售機構之開發、維護及管理。客戶與公司間之溝通橋樑。 |
投資研究處 | 專戶投資部 | 全權委託客戶資產管理。 國內外股債市及總體經濟研究。 |
債券投資部 | 國內外總體經濟研究。 國內外債券市場及利率走勢研究。國內外債券發行公司調查分析。 國內外各新種債券商品研究。 債券(或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管理。 | |
股票投資部 | 國內外經濟、金融研究。 國內外上市、上櫃公司調查分析。國內外產業調查分析。 國內外股市動態研究。 基金投資管理。 | |
計量投資部 | 國內外經濟、金融數據分析。計量工程投資相關領域研究。永續金融投資相關領域研究。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管理。 產學合作研發創新金融商品。 | |
交易部 | 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交易往來對象之評估。 | |
營運管理處 | 財務部 | 基金會計處理、淨值計算與公告。主管機關報表編製與申報。 與保管銀行溝通及基金資產核對。公司財務報表編製。 年度預算編製與控管。 公司經營管理資訊整合與追蹤。 各項專案及辦法之財務評估協助。 |
基金作業部 | 基金受益人、受益憑證檔案維護與管理。受益憑證製作及發行。 股務事務處理。基金配息作業。 | |
資訊部 | 資訊系統規劃、設計及維護。 電腦週邊軟硬體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資料庫的安全/防毒/備份/復原計劃及執行。使用者權限的設定與控管。 電腦資訊業務之採購評估。 | |
管理部 | 公司股務。庶務。 採購。 文書檔案。人事行政。 董事會/股東會事務。 |
3.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職稱 | 姓名 | 就 任日 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 要 經 (學) 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率 | |||||
總經理 | 黃大川 | 111.01.28 | - | - | ●國立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碩士 ●兆豐投信總經理 ●中信投信業務副總經理 ●永豐投信代理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 ●元大投信通路事業部副總經理、專戶管理部副總經理、理財事業部副總經理 ●寶來投信業務管理中心督導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協理、高雄分公司經理 ●寶來證券經紀部襄理 ●保誠人壽精算部副科長 | 無 |
副總經理 | 許峰嶸 | 108.02.20 | - | - | ●醒吾商專企業管理科 ●兆豐投信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協理 ●寶來證券投資銀行部協理 ●勤美投顧投資研究部業務副總經理 ●華南永昌投信行銷業務群副總經理 ●凱基投信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 | 無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 ||||||
●兆豐投信投資研究處、專戶投資部副總經理 | ||||||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資深副總經理 | ||||||
副總經理 | 謝秀瑛 | 111.02.21 | - | - | ●保德信國際人壽資產管理部協理 ●凱基投信債券部協理 ●聯邦投信債券部經理 | 無 |
●第一金投信債部基金經理人 | ||||||
●瀚亞投信債券部基金經理人 | ||||||
●保誠人壽投資部債券投資科襄理 | ||||||
副總經理 | 林忠義 | 112.03.06 | - | - |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 ●兆豐投信投資研究處副總經理 ● 元 大 投 信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處 副總 經 理 、 量化策略投資部協理 | 無 |
●寶來投信指數投資處協理 ●復華投信基經理人、商品開發研究員 | ||||||
協理 | 馬培偉 | 110.12.01 | - | - | ●中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兆豐投信資訊部協理 ●中信投信營運管理部資訊科協理 ●日盛投信資訊室協理 ●元大證券資訊部資深經理 ●台灣工銀投信管理處資訊部資深經理 ●建弘投信資訊部副理 | 無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職稱 | 姓名 | 就 任日 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 要 經 (學) 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率 | |||||
協理 | 曾世邦 | 111.02.21 | - | -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金融營運系 ●兆豐投信行銷服務部協理 ●永豐投信業務副總經理 ●元大寶來投信專業資深經理、業務經理 | 無 |
經理 | 張秋子 | 109.03.02 | - | - | ●淡江大學統計學系 ●兆豐投信董事會稽核室經理 ●日盛投信風險管理室經理 ●元大投信稽核室專業經理 ●寶來投信稽核室副理 | 無 |
經理 | 陳思妤 | 111.03.01 | - | - | ●東吳大學國貿所碩士 ●兆豐投信債券投資部經理 ●中信投信投資部固定收益科經理、基金經理人 ●聯邦投信投資研究部基金經理人 ●私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會財務組組長 ●中國信託商銀全權委託投資部經理、法人信託部資產運用科經理 ●統一投信債券交易部基金經理人 ●日盛投信股票交易員、債券交易員 | 無 |
經理 | 沈晴雅 | 111.07.01 | - | - |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 ●兆豐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經理 ●國泰投信稽核部副理 ●永豐金證券法務暨法令遵循處副理 ●永豐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副理 ●花旗(台灣)銀行法務專員 | 無 |
經理 | 方士俊 | 111.09.14 | - | -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 ●兆豐投信財務部經理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理 | 無 |
經理 | 郜雨雯 | 111.11.01 | - | - | ●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航運管理科 ●兆豐投信管理部經理 ●永豐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業務處協理 | 無 |
經理 | 李張維 | 112.02.04 | - | -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 ●兆豐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 ●中信投信通路服務科業務協理 ●台新投信通路行銷業務部業務經理 ●KBC 康荷比聯投信行銷部業務經理 ●華頓投信直銷部業務經理 ●新光投信投資理財處業務副理 ●台灣工銀投信直銷部業務副理 | 無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職稱 | 姓名 | 就 任日 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 要 經 (學) 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率 | |||||
經理 | 張碧華 | 112.07.28 | - | - | ●台灣科技大學企管系 ●兆豐投信基金作業部經理、副理 ●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襄理 | 無 |
經理 | 許鴻鈞 | 112.10.27 | - | - |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投信股票投資部經理 ●合庫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華南商銀金融交易部顧問 ●街口投信基金管理部、專戶管理部主管 ●富邦投信專戶管理部投資經理人 | 無 |
經理 | 賴世懷 | 112.10.27 | - | - | ●國立台灣大學企業學碩士 ●兆豐投信風險控管部經理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風險管理部主任 ●群益證券風險管理專員 | 無 |
經理 | 許士振 | 112.10.27 | - | - | ●成功大學統計所碩士 ●兆豐投信計量投資部經理 ●元大證券(香港)財富管理部營業副總監 ●元大投信通路事業部資深經理 ●保德信人壽壽險顧問 | 無 |
副理 | 林宜靜 | 105.04.27 | - | - | ●美國森坦那瑞管理學院企管碩士 ●兆豐投信交易部副理 ●台育投信交易員 | 無 |
副理 | 林淑宜 | 112.10.27 | - | - | ●國立中興大學外國語文學系 ●兆豐投信企劃部副理 ●國泰投信媒體行銷經理 ●凱基投信行銷策略部經理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企劃室副理 | 無 |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學)歷: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民國112年12月31日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選任時持有股份 | 現在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備註 | ||
股 數 (千股) | 持股比率 | 股 數 (千股) | 持股比率 | ||||||
董事 長 | 陳佩君 | 110.07.01 | 三年 | 52,700 | 100﹪ | 52,700 | 100﹪ |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碩士 ●Long Island University C.W.Post MBA (U.S.A) ●兆豐投信董事長 ●兆豐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董事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稽核組組長 |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董事 | 黃大川 | 110.12.01 | 三年 | ●國立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碩士 ●兆豐投信總經理 ●中信投信業務副總經理 ●永豐投信代理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 ●元大投信通路事業部副總經理、專戶管理部副總經理、理財事業部副總經理 ●寶來投信業務管理中心督導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協理、高雄分公司經理 ●寶來證券經紀部襄理 ●保誠人壽精算部副科長 | |||||
董事 | 胡光華 | 110.07.01 | 三年 | ●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銀行總經理 ●兆豐金控總經理 ●合庫金控暨合作金庫銀行副總經理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 ●合作金庫銀行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室主任秘書 ●臺灣銀行董事會秘書室主任秘書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選任時持有股份 | 現在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備註 | ||
股數 (千股) | 持股比率 | 股數 (千股) | 持股比率 | ||||||
董事 | 林孟學 | 110.07.01 | 三年 |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碩士 ●賽微科技公司總經理 ●意騰科技公司戰略總經理暨業務副總 ●聯發創業投資公司合夥人 ●匯頂科技公司市場業務副總經理 ●聯發科技公司資深投資經理、市場行銷資深經理、資深工程師 | |||||
董事 | 蔡秀玲 | 110.07.01 | 三年 | ●國立政治大學廣告碩士 ●兆豐銀行信用卡暨支付處處長、公關室主任 ●兆豐銀行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兆豐慈善基金會執行長 ●兆豐金控公關副理 ●兆豐銀行董事會秘書 ●第一銀行民生分行副理、公關副理 ●第一銀行董事會秘書、公關專員 ●第一銀行法金專員 ●民視記者、主播 | |||||
董事 | 魯明志 | 110.07.01 | 三年 |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碩士 ●兆豐金控事業發展部經理、副理、課長 ●交通銀行營業部科長、大安分行襄理 | |||||
監察人 | 侯君儀 | 110.07.01 | 三年 |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兆豐銀行信託處處長 ●兆豐銀行東內湖分行經理 ●兆豐銀行金控總部分行襄理 ●兆豐銀行投資部襄理 | |||||
監察人 | 梁炳森 | 111.04.27 | 三年 | ●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兆豐銀行業務管理處處長 ●兆豐銀行風險控管處處長 ●兆豐銀行消金業務處處長 ●兆豐銀行南台北分行經理 ●兆豐銀行大安分行經理 ●兆豐銀行金門分行經理 ●兆豐銀行蘇州吳江支行經理 |
參、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註1)及第十一條(註2)規定,揭露與本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民國112年12月31日
註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註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肆、營運情形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基金資料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個) | 淨資產金額 (新台幣元)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元) |
第一基金 | 75.01.04 | 5713719.40 | 155,674,474 | 27.25 |
國民基金 | 77.05.02 | 12212014.28 | 572,611,699 | 46.89 |
全球基金 | 78.02.04 | 28430797.21 | 1,099,438,682 | 38.67 |
兆豐萬全基金-A 類型 | 79.05.30 | 8719416.62 | 363,979,683 | 41.74 |
兆豐萬全基金-R 類型 | 112.07.03 | 15067.10 | 164,679 | 10.93 |
電子基金 | 87.09.02 | 12282339.71 | 800,187,707 | 65.15 |
寶鑽基金 | 89.11.28 | 5073477824.07 | 65,450,053,927 | 12.9004 |
生命科學基金 | 91.06.25 | 13296936.20 | 234,505,482 | 17.64 |
豐台灣基金 | 97.08.22 | 7899524.52 | 563,299,182 | 71.31 |
人民幣貨幣基金 | 103.03.20 | 6875679.17 | 389,282,559 | 13.1249 |
中國A 股基金-台幣 | 103.08.20 | 138048627.89 | 2,436,489,709 | 17.65 |
中國A 股基金-美金 | 103.08.20 | 1892467.18 | 1,064,773,820 | 18.31 |
中國A 股基金-人民幣 | 106.01.16 | 8219490.87 | 508,900,865 | 14.36 |
美元貨幣基金-台幣 | 105.08.04 | 30032474.73 | 326,829,830 | 10.8797 |
美元貨幣基金-美金 | 105.08.04 | 454034.17 | 159,039,524 | 11.3936 |
藍籌 30 ETF 基金 | 106.03.27 | 41830000.00 | 1,234,688,647 | 29.52 |
中國內需A 股基金-台幣 | 108.08.13 | 50530420.04 | 497,216,171 | 9.84 |
中國內需A 股基金-美金 | 108.08.13 | 959549.22 | 298,141,799 | 10.11 |
中國內需A 股基金-人民幣 | 108.08.13 | 5154295.66 | 225,320,070 | 10.14 |
六年新興債基金-NTD 累積 | 109.02.26 | 17940029.90 | 178,743,285 | 9.9613 |
六年新興債基金-NTD 配息 | 109.02.26 | 2990706.80 | 27,119,402 | 9.066 |
六年新興債基金-USD 累積 | 109.02.26 | 1830515.45 | 554,262,231 | 9.8496 |
六年新興債基金-USD 配息 | 109.02.26 | 263652.72 | 72,382,363 | 8.9305 |
六年新興債基金-CNH 累積 | 109.02.26 | 1893177.60 | 80,837,266 | 9.8979 |
六年新興債基金-CNH 配息 | 109.02.26 | 274205.20 | 10,148,509 | 8.5792 |
六年新興債基金-ZAR 累積 | 109.02.26 | 7969727.33 | 149,708,702 | 11.1823 |
六年新興債基金-ZAR 配息 | 109.02.26 | 879011.10 | 12,958,993 | 8.7762 |
台灣先進通訊基金 | 109.09.22 | 28151538.01 | 507,761,652 | 18.04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台幣-累積 | 110.01.20 | 11694171.41 | 94,493,055 | 8.0798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台幣-配息 | 110.01.20 | 13685204.34 | 95,478,306 | 6.9763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台幣-累積-N | 110.01.20 | 1783166.92 | 14,408,610 | 8.0798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台幣-配息-N | 110.01.20 | 2229200.89 | 15,552,622 | 6.9763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美金-累積 | 110.01.20 | 618087.67 | 162,492,756 | 8.5519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美金-配息 | 110.01.20 | 217828.96 | 49,446,907 | 7.3842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美金-累積-N | 110.01.20 | 275251.54 | 72,363,275 | 8.552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美金-配息-N | 110.01.20 | 281168.88 | 63,825,157 | 7.3842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人民幣-累積 | 110.01.20 | 1324573.33 | 50,052,296 | 8.7591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人民幣-配息 | 110.01.20 | 533933.53 | 16,961,888 | 7.3637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人民幣-累積 -N | 110.01.20 | 875057.70 | 33,066,476 | 8.7591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基金資料
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個) | 淨資產金額 (新台幣元)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元) |
新興短期非投資等級債基金-人民幣-配息 -N | 110.01.20 | 1167704.59 | 37,095,762 | 7.3638 |
台灣金傳精選股息A 類型基金 | 110.09.30 | 129387158.41 | 1,281,407,221 | 9.9 |
台灣金傳精選股息N 類型基金 | 110.09.30 | 2146367.45 | 21,260,882 | 9.91 |
全球元宇宙科技基金-台幣-前收型 | 111.04.18 | 29787423.67 | 319,744,370 | 10.74 |
全球元宇宙科技基金-台幣-後收型 | 111.04.18 | 289882.35 | 3,110,573 | 10.73 |
全球元宇宙科技基金-美金-前收型 | 111.04.18 | 1468778.96 | 456,936,823 | 10.12 |
全球元宇宙科技基金-美金-後收型 | 111.04.18 | 8514.65 | 2,648,900 | 10.12 |
全球元宇宙科技基金-人民幣-前收型 | 111.04.18 | 567259.52 | 26,243,094 | 10.73 |
全球元宇宙科技基金-人民幣-後收型 | 111.04.18 | 16972.39 | 782,870 | 10.7 |
洲際半導體 ETF 基金 | 111.06.17 | 5903000.00 | 137,773,176 | 23.34 |
台灣晶圓製造 ETF 基金 | 111.08.01 | 8766000.00 | 161,923,172 | 18.47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台幣-累積型 | 111.11.08 | 34070154.99 | 336,533,992 | 9.8788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台幣-配息型 | 111.11.08 | 11787711.35 | 111,349,004 | 9.4473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台幣-後收累積型 | 111.11.08 | 2115000.00 | 20,891,283 | 9.8788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台幣-後收配息型 | 111.11.08 | 2793250.50 | 26,385,542 | 9.4473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美金-累積型 | 111.11.08 | 76116.93 | 23,642,091 | 10.107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美金-配息型 | 111.11.08 | 106040.63 | 31,470,163 | 9.657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美金-後收累積型 | 111.11.08 | 7000.00 | 2,174,192 | 10.1069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美金-後收配息型 | 111.11.08 | 22356.47 | 6,634,798 | 9.657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新加坡幣-累積型 | 111.11.08 | 23615.51 | 5,540,593 | 10.0797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新加坡幣-配息型 | 111.11.08 | 33813.89 | 7,580,137 | 9.631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新加坡幣-後收累積 型 | 111.11.08 | 0.00 | 0.00 | 9.8788 |
新加坡交易所房地產-新加坡幣-後收配息 型 | 111.11.08 | 157.15 | 35,285 | 9.6464 |
台灣龍頭等權重基金 | 112.01.04 | 109270000.00 | 1,982,742,512 | 18.15 |
日本優勢多重資產基金-台幣-累積型 | 112.05.01 | 55832832.32 | 557,030,204 | 9.9779 |
日本優勢多重資產基金-台幣-配息型 | 112.05.01 | 4552527.80 | 45,059,360 | 9.8988 |
日本優勢多重資產基金-美金-累積型 | 112.05.01 | 962546.27 | 300,420,778 | 10.156 |
日本優勢多重資產基金-美金-配息型 | 112.05.01 | 17528.00 | 5,427,475 | 10.0759 |
日本優勢多重資產基金-日圓-累積型 | 112.05.01 | 27994070.34 | 618,578,209 | 101.41 |
日本優勢多重資產基金-日圓-配息型 | 112.05.01 | 1714009.02 | 37,574,328 | 100.61 |
台灣ESG 永續高股息等權重 ETF 基金 | 112.08.22 | 233783000.00 | 3,922,649,104 | 16.78 |
全球債券 ETF 策略收益組合基金-台幣-累 積型 | 112.10.04 | 142678290.47 | 1,412,579,687 | 9.9012 |
全球債券 ETF 策略收益組合基金-台幣-配 息型 | 112.10.04 | 33113215.80 | 327,835,012 | 9.9012 |
全球債券 ETF 策略收益組合基金-美金-累 積型 | 112.10.04 | 1710937.20 | 544,063,695 | 10.3469 |
全球債券 ETF 策略收益組合基金-美金-配 息型 | 112.10.04 | 426823.79 | 135,728,691 | 10.347 |
2.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 (詳請見後附錄一)
3.本基金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詳請見後附錄二)
伍、受處罰之情形無
陸、訴訟或非訟事件
本公司民國(下同)101 及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申報 95 年度虧損扣抵遭臺北國稅局核定時調整
減除,並補繳稅款約新臺幣(下同)2,700 萬元,於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合併辦理 105 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更正前 10 年核定虧損扣除額,遭臺北國稅局核定虧損,影響所得稅額約計 2,100 萬元,本公司對於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結果不服,爰由母公司兆豐金控依法提起租稅行政救濟。其中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於 112 年 6 月 29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上訴,並為終局確定
裁判;就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於 112 年 6 月 29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第一審判決,並為終
局確定裁判;就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於 112 年 12 月 14 日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目前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惟相關訴訟之進行並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併予澄明。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機 構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1.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 |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67 號 17 樓 | 02-21758388 |
台北富邦銀行(股)公司 |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50 號 1、2、3、5、8、12 樓 | 02-27186888 |
2.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 ||
買 回 機 構 | 買 回 地 址 | 電 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 |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67 號 17 樓 | 02-21758388 |
【特別記載事項】
壹、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特此聲明。
立聲明書人: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陳佩君
貳、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本公司董事會設董事七人,任期為三年,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由本公司單一股東兆豐金控指派之。
2.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及公司法之規定,如與董事個人本身有利害關係者,不以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要件,皆需迴避;如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則依公司法規定迴避,不得參加討論及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職責
1.董事會之職權
1)業務方針及營運計畫之核定。
2)組織規程之核定。
3)預算、決算之審定。
4)經理人、總稽核之委任、解任及其報酬之決定。
5)重要章則及重要契約(有關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銷售契約、基金開戶交易契約及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合約除外)之審定。
6)資本增減之擬訂。
7)取得及處分不動產及其他重大資產交易之審議。
8)主營業所或聯絡處之購買或遷移之決定。
9)募集、追加、合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決定。
10)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擬定。
11)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12)其他依法令或公司內部規定應提董事會之事項,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2.經理人之職責
經理人依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負責公司各項營運作業、制定公司營運所需相關制度及規章,並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本公司設監察人二席,皆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2.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董事會議案如涉有監察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監察人自行迴避之。
3.本公司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經理人之盡職情況,並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監察人如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4.本公司之各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相關部門不得要求採取一致性之檢查動作或拒絕再次提供資料。另,監察人認有必要者,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但不得妨害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義務
1.對投資人、公司之利益相關者,保持暢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利害關
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公司將秉持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董事或監察人直接溝通,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
1.本公司於公司網站,詳實正確揭露本公司及各基金相關資訊,網站設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2.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按時於下列網站申報公司或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資訊。
(1)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基金公開說明書。
(2)投信投顧公會之網站:基金基本資料、基金淨值、基金投資相關比例、全權委託業務統計等資訊。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本公司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已建置
「內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以及其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為建立本公司適當之基金經理人酬金制度,提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之長期穩健發展,特制訂「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並依此守則規定制訂其酬金。
1.酬金結構:
(1)報酬:包括薪資、退職退休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2)酬勞:依據盈餘所提撥之員工酬勞。
2.政策與績效及風險關聯性:
(1)公司於設定公司及基金之績效目標時,應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本公司將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訂定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3)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本公司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風險調整,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酬金獎勵內容應有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5)本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前項獲利貢獻之評估,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及部門績效、公司整體經營成果,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肆、本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前言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前言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經 理 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與 (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保 管 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明訂本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
第二款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兆豐 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二款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 明訂本基金之名稱。 |
第三款 | 經理公司: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第三款 | 經理公司: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 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
第四款 | 基金保管機構:指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 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 | 第四款 | 基金保管機構:指 ,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 業務之銀行。 | |||
第五款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指依其與 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定義,以下款 次 依 序 調 整。 | |
第十三款 | 營業日:指中華民國及美國之證券市場共同營業日。但本基 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一定比例」應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辦理。 | 第十二款 |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爰修訂本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第十五款 | 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本基金每營業日之 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 及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第十四款 | 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 配合基金投資國外,爰增訂文字。 |
(刪除) | 第十五款 | 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計算日之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 額。 | 本基金擬不分配 收 益 平 準金,爰予刪除之,以下款次 依序調整。 | |
第十七款 | 到期日:指自成立日之次一營 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 (新增) | 本基金訂有存續期間,爰明訂到期日之定義,以下款次 依序調整。 | |
第二十款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本基 | 第十九款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法 | 配合本基金投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 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資外國有價證券 , 酌 修 文字。 | ||
第二十一款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 第二十款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同上。 |
第二十二款 | 證券交易市場: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 市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增訂證券交 易 市 場 定義,以下款次 依序調整。 | |
第二十三款 | 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 所。 | 第二十一款 | 證券交易所: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 酌 修 文 字。 |
第二十四款 | 店頭市場:指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 第二十二款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同上。 |
第二十九款 | 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B 類型各計價 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 第二十七款 | 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 配合本基金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可 分 配 收益,爰酌修文 字。 |
第三十一款 | 問題發行公司: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定事由者。 | 第二十九款 | 問題發行公司: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 件一「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定事由者。 | 現行法令已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爰不再另行增 列附件。 |
第三十三款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指本基金 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益權單位、B 類型新臺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計價、美元計價、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均不分配收益;B類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計價、美元計價、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均分配收 益。 | ||||
第三十四款 | A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 位: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A 類型南非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A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五款 |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 位:指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南非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B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六款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指 A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 單 位 之 定 義。 | |
第三十七款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指 A 類 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B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八款 | 基準貨幣:指用以計算本基金 | (新增) | 增訂基準貨幣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 之定義。 | |||
第三十九款 | 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增訂基準受益權 單 位 之 定義。 | |
第四十款 | 募集期間:經理公司募集本基 金受益憑證之期間,由經理公司另行訂定公告之。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募集期間。 | |
第四十一款 | 短天期債券:指剩餘到期年限 在三年(含)以內之債券。 | (新增) | 明訂短天期債 券定義。 | |
第二條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第二條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
第一項 |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以新臺幣、 美元、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 第一項 |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經理公司簡 稱)(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訂本基金名稱 及 計 價 幣別。 |
第二項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 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本契約即為終止。 | 第二項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 存續期間即為屆滿。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本契約即為 終止。 | 明訂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 |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 | 說 明 |
第一項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最低為等值新臺幣拾億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其中: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 | 第一項 |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最低為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 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 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 理追加募集: | 明訂本基金最高及最低之淨發行總面額、發 行 總 單 位數、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且本基金於募集期間屆滿後即不再受理申購,爰刪 除追加募集之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如下: 1.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3.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4.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 |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二)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 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規定。 調整本基金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 ||
第二項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 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按本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以四捨 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新增) | 增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規定。 | |
第三項 | 本基金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經理公司並應將募集期間之受益權 單位總數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 第二項 |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 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 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 | 此 外 , 依 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放寬債券型基金募集案件採申報生效制,爰修正文字,另配合引用項次調 整 酌 修 文 字。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低淨發行總面額後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本基 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 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 會申報。 | 另本基金於募集期間屆滿之後即不再受理申購,故修訂募集期間屆滿後 之 相 關 文 字。 | |||
第四項 | 受益權: (一)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 (二)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僅限B 類型各 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三)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 類型受益人會議時,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 | 第三項 | 本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 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憑證,酌修文字,並明訂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另明訂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 益 人 會 議 時,各類型受 益憑證受益人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有一表決權,進行出席數及投 票數之計算。 | 之每受益權單位 有 一 表 決 權,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 計算。 |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
第一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類型發 行,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 證。 | (新增) | 增訂本基金受益 憑 證 之 類型,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第二項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 日。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爰酌修文字。 |
第三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 證,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 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另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無需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爰刪除相 關文字。 |
第四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 實體受益憑證。 | 第三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不印實 體 受 益 憑 證。 |
(刪除) | 第七項 |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 本基金採無實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經 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 簽署後發行。 | 體發行,故刪除本項,其後項 次 依 序 調整。 | |||
(刪除) | 第八項 |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應記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同上。 | |
第八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 憑證予申購人。 | 第九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 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故改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
第九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 錄。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 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 | 第十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 | 酌修文字。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 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 法之規定辦理。 |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
第一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無論 其類型,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第一項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酌修文字。並因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基金,爰參酌「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契約範本修訂 文字。 |
第二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 額。 | 第二項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 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且於募集期間屆滿之後即不再受理申購,故修訂文字。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產價值。 | ||||
第三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 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第三項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 歸本基金資產。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酌修 文字。 |
第四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 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第四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 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酌修文字,並明訂申 購 手 續 費 率。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 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 因本基金受益憑證為多幣別發行,爰參酌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契約範 本 修 訂 本項,將原條文依內容分段移置第6 項至第 9 項 及 第 11項,並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8條修訂及增訂第 10 項,其 後項次依序調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 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 單位數。 | 整。 | |||
第七項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 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時,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 數。 | (新增) | 同上。 | |
第八項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 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 (新增) | 同上。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 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 數。 | ||||
第九項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如其申購日當日為募集期間內,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 數。 | (新增) | 同上。 | |
第十項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如其申購日當日為募集期間內,亦 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 | (新增) | 1.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8條第5 項規定增 訂 本 項 文字。 2.另配合配合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 本基金募集期滿報經成立後即不再開放申購,爰明訂如其申購日當日為 募 集 期 間內,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 申購單位數。 | |||
第十一項 | 受益人得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 基金之轉申購,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募集期滿報經成立後即不再開放申購,爰明訂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 金。 | |
第十二項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 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新增) | 明訂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間之轉換。 | |
第十三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 | 第七項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憑證,爰修訂文字。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 人。 | 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 退還申購人。 | |||
第十四項 | 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但若係以經理 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其他收益分配之金額再投資本基金或透過「國內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專戶」、「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與「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申購者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一)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為新臺幣壹萬整;B 類型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二)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 位為美元壹仟元整;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萬元整。 (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四)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為南非幣陸仟元整;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南 非幣陸萬元整。 | 第八項 | 自募集日起 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憑證,且配合本基金於募集期間後即不再受理投資人申購,爰僅明訂募集期間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第十五項 | 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 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 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 管 理 之 規定。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之。 | ||||
第十六項 |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 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基金成立日起即不 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 管 理 之 規定。 | |
第十七項 |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若發生受 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新增) | 增訂本基金成立日起,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受益權單位之 資 產 為 零時,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 格。 | |
第六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第六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 行,無需辦理簽證。 | 第一項 |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 證。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需辦理 簽證。 | |
(刪除) | 第二項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 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 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 則」規定。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 故 刪 除 之。 | |
第七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七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
第一項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拾億元整。 | 第一項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並配合引用條項調 整 酌 修 文字。調整本基金最低淨發行 總面額。 |
第三項 |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 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 | 第三項 |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 權單位,明訂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 算方式辦理。 | 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 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利息計算方式,另配合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經經理公 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 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 或基金保管機構。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無須記載於受益憑證。 |
(刪除) | 第三項 |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由 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 數不得低於 單位。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爰刪除本項文字,其 後 項 次 調整。 | |
第三項 |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有 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項 |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參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8 條 第 4 項修訂本 項約定。 |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資產 | |
第一項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 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 | 第一項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 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 | 明訂本基金專戶 名 稱 及 簡稱。且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 制,爰修訂部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 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專戶」。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 理。 | 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 「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 戶」。 | 分文字及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及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爰增 訂 後 段 文字。 | ||
第四項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僅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 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六)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 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七)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 費)。 (八)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 定之本基金資產。 | 第四項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五)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六)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七)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八)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明訂僅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之利息。 |
第五項 | 因運作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 | (新增) | 增訂匯率損失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 承擔之規定,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第十條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
第一項第一款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一項第一款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保管費採 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 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 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 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 | 本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爰修訂文字。另本基金之保管費採固定費率,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
條次 | 兆豐國際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9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修 訂) | 條次 |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差異說明 |
之費用;【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
第一項第四款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 費用; | 第一項第四款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 或其他相關費用; | 酌修文字。 |
第一項第六款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一項第六款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 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 擔者; |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
第二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 新臺幣陸億元時,除前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三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 | 第二項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引用款次,爰修訂文字,並明訂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合 計 金 額時,應依第三 十一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