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办事层级 备注 1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20600MB1616755M3620224001000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22 400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允许当事人xxxx,并将当事人的xx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xx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xx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xx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 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 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 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 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取暖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2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第三部分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4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3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4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修正)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 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6 | 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5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合 理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 、生活补助等,视教育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构。 2.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甘肃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甘民发〔 2011〕128号)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费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核定,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x原则上按每人每天10 元的标准安排。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经费,由省与市、县(省直管县)按5:5比例负担,并对兵源较多的财政困难县给于适当照顾。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退役士兵安置科目。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7 | 军休人员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6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 210号) 一、严格落实现行政策。各地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军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 2.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 135号) 第二条第六款 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 1.办理阶段责任:依据《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10号),办理军休人员医疗保障相关事宜。 2.审核阶段责任:对本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不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突破政策,违 规办理的; 3.在审核过程中出现虚假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8 | 军休人员和军休机构经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7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 ﹞2号) 第四条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 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员等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2.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 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主要包括: (一)基本离退休费。(二)生活补助。(三)医疗费。(四)离休干部特需费。(五)福利费。 (六)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包括:(一)基本支出。(二)项目支出。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 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发﹝2005 ﹞135号文件精神推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后司﹝2011﹞384号) 第一条 军队机关、部队及事业单位中无军籍职工,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 行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4.监督阶段责任:对是否存在瞒报、虚报、冒领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不说明原因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突破政策,违规拨付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9 | 军休人员丧葬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8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 [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第9号) 第二条第九款 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丧葬费。退休干部按照总政治部办公厅《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86]政办字第115号)规定执行。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发﹝2005 ﹞135号文件精神推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后司﹝2011﹞384号) 第一条 军队机关、部队及事业单位中无军籍职工,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 行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4.监督阶段责任:对是否存在瞒报、虚报、冒领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不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突破政策,违 规办理的; 3.在审核过程中出现虚假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0 | 军队离退休干部 (志愿 兵)去世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09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 (﹝2004﹞政干字第28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放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 2.财政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政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94﹞财社字第19号) 附件 4第四条 计发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的基数。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本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给其遗属发放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1 | 军队离退休干部、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10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 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5日﹝ 1993﹞政联字第6号) 第四条 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疾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 ﹞14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关材料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军休人员相关材料。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违反规定批准审定合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2 | 伤残退役军人辅助器材的配备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1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 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3 | 对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12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100号) 三、对其 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2.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关于认真 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8 ﹞1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4 | 烈士直系亲属异地祭扫差旅费、食宿费用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52 4013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 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 全; 2.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 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 30号) 第三条 组织接待补助办 法:民政部门组织祭扫的,烈属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 务: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待 的,民政部门可不予接待。云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待烈士亲属扫墓所需经费,从中央下达的烈属接待费中列支,其他省份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 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 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 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 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5 | 大学生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和应征青年进藏服役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6〕67号) 二 、自2016年起,我省实行大学生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制度,按照本科生(含在校生新生)7000元、专科生(含在校生、新生)5000元标准发放。部属高校、省属高校、行业高校、外省高校入伍大学生奖励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入伍大学生奖励金由当地市级财政负担)奖励金在新兵入伍次年的8月1日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6 | 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2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7 | 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3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十)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8 | 对培训质量好的退役军人创业培训机构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4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十三) 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19 | 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5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发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0 | 对光荣院建设管理 、优抚医院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6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 第六条 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 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 第八条 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1 | 对双拥模范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7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 第七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建立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荣誉取消机制。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先进性的,取消其荣誉。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2 | 对烈士褒扬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82 4008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 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起始阶段责任: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布行政奖励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实地评审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表决。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 4.表彰阶段责任: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并发文表彰。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 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受理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3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 行政确认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72 400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 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 第二十 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 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民政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 x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 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材料审核登记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伤残等 级评定(调整)。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伤残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 的; 3.拒绝或者拖延进行行政确认 的,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4 |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接收 | 行政确认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72 4002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民政部令第50号公布)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材料审核登记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伤残抚 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伤残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 的; 3.拒绝或者拖延进行行政确认 的,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5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72 4003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材料审核登记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报送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工作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 的; 3.拒绝或者拖延进行行政确认 的,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6 | 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落实情况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092 400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国务院军队转业办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 1号) 第六条 (二)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本地区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促进安置计划落实。 | 1.宣传阶段责任: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2.监督阶段责任:督促检查安置工作落实情况。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法律法规等未及时宣传或宣传不到位的; 2.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7 |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 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2007〕8号)。 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5号) 。 | 1.起始阶段责任:接收上级部门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2.审核接收阶段责任:对部队集中移交的军 转干部档案进行审核,档案要件齐全,有 效,符合要求的,准予接收。不符合的,不予接收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3.决定阶段责任: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进行安置。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置工作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 2.违规接收军转干部的; 3.伪造、改动军转干部档案的; 4.违规更改安置地的; 5.在审核过程中造成军转干部档案丢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8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资格审查、去向审定和接收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2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2.《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2016年6月2日甘肃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 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 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 1.起始阶段责任:接收上级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 2.审核接收阶段责任:对部队集中移交的退 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档案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接收。不符合的,不予接收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去向审定和安置。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置工作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 2.违规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 3.伪造、改动退役士兵档案的; 4.违规更改安置地的; 5.在审核过程中造成退役士兵档案丢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29 | 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3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中发〔2001〕3号)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转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 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 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1.起始阶段责任:接收上级部门安置计划。 2.审核接收阶段责任:军地双方共同审核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档案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接收。不符合的,不予接收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安置去向,下达县区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移交其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置工作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 2.帮助伪造、改动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档案的; 3.违规更改安置地的; 4.在审核保管档案期间,造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丢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0 | 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4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 105号) 。 | 1.起始阶段责任:接收上级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 2.审核接收阶段责任:军地双方共同审核军 队复员干部档案,档案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接收。不符合的,不予接收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安置去向,下达县区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移交其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置工作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 2.违规接收复员干部的; 3.伪造、改动复员干部档案的; 4.违规更改安置地的; 5.在审核过程中造成复员干部档案丢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士官)接收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5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 1.起始阶段责任: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转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组织关系。 2.审核接收阶段责任:对部队集中移交的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档案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接收。不符合 的,不予接收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3.决定阶段责任: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安置。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置工作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的; 2.帮助伪造、改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的; 3.违规更改安置地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2 | 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6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十一)强化监督考评。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 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2.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促进新时 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 1.审核阶段责任:对承训机构提供的办学软硬件情况、开设课程、学员资料、学员取得证书等资料进行评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抽查。 2.决定阶段责任: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提出审核意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保留相关机构的承训资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考核期间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 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3 | 军队离退休干部 (士官) 、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接收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7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 135号)。 | 1.起始阶段责任:接收上级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 2.审核阶段责任:对部队集中移交的军队离 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职工档案进行审核,档案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接收。不符合的,不予接收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3.决定阶段责任:签订接收协议,办理接收手续,完成安置。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置工作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职工的; 2.帮助伪造、改动军队离退休干 部(士官)、无军籍职工档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4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8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民发〔2014〕101号)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 核,实施监督。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2.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14〕343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牺牲人员所在单位复核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对复核申请进行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因公牺牲复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不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突破政策,违规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5 | 判刑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中止或重新发放抚恤金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09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民政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 实性进行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不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突破政策,违规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6 | 新建、改建、扩建 、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10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 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 2.《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 (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7号发布) 第十条 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1.审核阶段责任:对市人民政府转办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实地勘查核实。 2.决定阶段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及 实地勘察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呈报市政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组织审核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层级 | 备注 |
37 | 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16206 00MB16 16755M 362102 401100 0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科 |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 (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7号发布)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 1.备案阶段责任:对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材料进行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材料不予备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