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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2023]两全保险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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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盛世xx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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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选择了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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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公司共同认可的协议。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1。
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2、保单周年日3以该日期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和 6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
算的年龄。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4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保险期间约定为 5 年,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为下列两项之和:
(1)第 5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发放的持续奖金。
2.如果保险期间约定为 6 年,满期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为下列两项之和:
(1)第 6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发放的持续奖金。
上述第 5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和第 6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为发放持续奖金前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事故5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 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6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17 岁 | 100% |
18-40 岁 | 160% |
41-60 岁 | 140% |
61 岁及以上 | 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的除外;
4.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4保单账户:为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在合同生效时为您个人建立的账户。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八条 犹豫期”、“第三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三十 二条 年龄错误”和“第三十三条 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费用项目 | 收取额度 |
初始费用(占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的比例) | 3% |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一、初始费用
二、风险保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责任中死亡风险保额13部分收取相应的风险保费。 本合同年风险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死亡风险保额及风险程度确定。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本合同年风险保费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费。
每日的风险保费为年风险保费的 1/365。
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外, 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我们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费至保单账户。
三、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结算日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如果有欠交的保单管理费,我们也同时收取。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5 元/月。
四、部分领取/退保费用
部分领取/退保的费用等于您部分领取/退保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部分领取/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 5% | 4% | 3% | 2% | 1% |
12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13死亡风险保额: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我们支
付的身故保险金额。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收取项目外,其他费用均为零。
第四部分 我们的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第十二条 账户运作
为履行保险责任,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设立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将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三条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单账户建立时,如果您一次性支付了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如果您没有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二、收取风险保费和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三、您每次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当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与风险保费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四、您每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当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五、我们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月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有关保单利息,请参照本合同第十六条);
六、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七、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风险保费等额增加;八、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
九、本合同终止时,保单利息的结算参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
第十四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5430%。
第十五条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在结算日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上个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万能保险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我们每月公布日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保证不低于保证利率。
第十六条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日数按单利结算。我们按每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结算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时,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利率为公布的日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时,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利率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第十七条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发放持续奖金:
一、如果保险期间约定为 5 年,我们将按第 5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2%发放持续奖金。
二、如果保险期间约定为 6 年,我们将按第 6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2%发放持续奖金。
上述第 5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和第 6 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为发放持续奖金前的保单账户价值。
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4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15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6;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
15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6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
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保单账户价值的 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保单贷款利率17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不可以申请增加贷款。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8,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
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17保单贷款利率:按我们批准保单贷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18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申请领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在收到并同意您的申请后支付给您。您申请部分领取时,被保险人须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二、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最低为 1000 元,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应低于 10000 元。三、您每个保单年度申请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
四、您要求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者按照我们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后,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部分领取费用占该次部分领取金额的比例或退保费用占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费用占该次部分领取金额的比例 或退保费用占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
第 1 年 | 5% |
第 2 年 | 4% |
第 3 年 | 3% |
第 4 年 | 2% |
第 5 年 | 1% |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对于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费少于应付风险保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费与应付风险保费的比例、身故时到达 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进行调整。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费多于应付风险保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费(不计息)退还给您。
第三十三条 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费少于应付风险保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 补交风险保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费与应付风险保费的比例调整。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费多于应付风险保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费(不计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等未还款项,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及累积利息后进行给付。您的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本合同期限届满;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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