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每月應繳納之住宿租金費用為新台幣:□ 9,800 元/間(T1 房)/□ 12,000 元/間(T2-1 房)/□ 13,000元/間(T2-2 房)/□ 14,200 元/間(T3 房)/□ 17,300 元/間(T4 房)/□ 26,200 元/間(T5 房),應於每月 5 日以前由乙方以轉帳或匯款方式繳納至以下甲方帳戶,所衍生之手續費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藉由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甲方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太子學舍-台大修齊會館住宿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承租人簽章:
出租人簽章: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租用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所有之「太子學舍台大修齊會館」之房舍,茲為住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乙方配住之寢室為:台大修齊會館 棟 樓第 室,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建號及地址對照表詳如附件一。
二、上開寢室所附之傢俱設備詳附件二,乙方於進住時應與甲方共同逐一核對點交。
三、☑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有☑無查封登記。
第二條 契約期間
一、乙方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本契約期限正式教職員工為一年,約聘人員以約聘迄日當月月底為期)
二、乙方於租期屆滿後仍欲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按甲方所通知或公告時限內,與甲方另行簽訂新約。逾期未簽訂新約者,視為乙方同意不續約。
三、入住及續約時須查驗國立台灣大學或其附屬機構之有效教職員 正文文件正本,並留存影本備查,若無法及時提供則須於契約起日一個月內提出,否則視同無證明文件,甲方則不待通知逕為終止契約。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乙方每月應繳納之住宿租金費用為新台幣:□ 9,800 元/間(T1 房)/□ 12,000 元/間(T2-1 房)/□ 13,000元/間(T2-2 房)/□ 14,200 元/間(T3 房)/□ 17,300 元/間(T4 房)/□ 26,200 元/間(T5 房),應於每月 5 日以前由乙方以轉帳或匯款方式繳納至以下甲方帳戶,所衍生之手續費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藉由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甲方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分行 戶名: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816888-
二、前項之住宿租金費用不包含宿舍寢室內電費、水費、有線電視費用及外線電話費用。該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三、乙方如欲使用寢室內電力和自來水,需另行向甲方購買水電卡,現行甲方向乙方收取之每度電費 3.7
元;每度水費 26 元。
四、契約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分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五、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房屋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停車位非租賃範圍,由使用承租人自洽停車場管理單位辦理租賃管理事宜。 □其他: 。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每度 26 元整) □其他: 。(例如每度 元整)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每度 3.7 元整) □其他: 。(例如每度 元整)
(四)瓦斯費:無。
(五)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有線電視費、外線電話費及私設網路費等,由承租人負擔。六、本租賃契約有關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由出租人負擔。
(三)簽約代辦費:無。
(四)公證費 零 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無需公證。
(五)公證代辦費 零 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無需公證。
(六)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無)。
第四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本契約之擔保金(押金)為相當於 2 個月月租金費用數額,共計 元,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依甲方指定方式繳納予甲方,以作為乙方履行本契約各項義務及相關賠償責任之保證。
二、前項之擔保金(押金),除因乙方積欠租金、欠繳其他費用、對甲方有應付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等,而經甲方以擔保金(押金)抵償外,甲方應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乙方返還租賃標的後無息返還餘額。退還擔保金(押金)所衍生之手續費用由甲方負擔(國外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三、甲方以擔保金(押金)抵償乙方所應付之費用後,仍不足獲償者,甲方得依法定程序求償。
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於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前,即主張以擔保金(押金)抵繳應付之租金。
第五條 使用租賃標的之方式及限制
一、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訪客及門禁管制規定、宿舍生活公約、住宿重要須知說明等相關規定(上開規定均公告於甲方網站,乙方應自行詳閱)。
二、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轉租、分租、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三、本租賃標的係供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供住宿使用,乙方不得變更用途。乙方亦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
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四、乙方不得自行改裝租賃標的,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租賃標的。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及正常使用方式下之耗損外,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租賃標的毀損滅失或減少效用價值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租賃標的之修繕
一、乙方租用之寢室內各項傢俱設備如有損壞情形而有修繕必要時,乙方應以網路線上報修方式即時通知甲方,除係因乙方違反前條規定所致者外,應由甲方負責修理或更換。
二、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三、 如乙方怠為依前項規定通知甲方,而於本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之雙方共同清點租賃標的時,發現傢俱設備有短少或損壞情形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乙方遷調寢室
一、本契約期間內,乙方得向甲方申請遷調宿舍,但以一年一次為限,同時退宿前一個月不得辦理遷調。乙方遷調宿舍時,雙方並應配合修訂本契約相關內容。
二、乙方申請遷調宿舍時,應將原房型當月租金繳清,遷調之新房型租金於遷調日起開始計算。
三、如乙方遷調至租金較高之房型時,應補足擔保金(押金)和租金按新房型租金計算之差額,其遷調始生效力。如乙方遷調至租較低之房型時,溢付之擔保金(押金)差額,雙方同意用以抵繳乙方應負之租金。
四、有關申請遷調宿舍之受理時間與程序等事項,由甲方另行公告,乙方如未依公告辦理者,甲方得不受理乙方之申請。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
一、除因乙方約聘期滿外,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乙方因聘約期滿或於本契約期滿當月份提前終止契約者,則當月份租金係依「當月份實際住宿日數」(結算至退宿手續完成之日止)乘以「當月份平均日租金數額」計算。如乙方非因約聘期滿或非於本契約期滿當月份提前終止契約者,則當月份租金除依上開方式計算外,乙方並應支付甲方相當於一個月月租金數額之違約金(此違約金得由甲方逕自擔保金(押金)中抵扣)。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如甲方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乙方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甲方定 5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於催告期滿仍不為支付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影響宿舍環境衛生清潔、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致對其他住宿者之生活產生嚴重影響,經甲方限期催告改善仍未完全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三)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為終止契約。
(四)乙方喪失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身分,當然喪失承租權利,甲方得不經催告逕為終止契約。
(五)乙方積欠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甲方定 5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於催告期滿仍不為支付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租約:
(一)乙方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甲方修繕,經相當期間仍未修繕完畢。
(二)租賃標的有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疪時者。
(三)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第九條 租賃標的之返還
一、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時,乙方即喪失使用租賃標的之權利;乙方應立即辦理退宿手續、清空個人財物、搬離宿舍,並應會同甲方共同清點及返還租賃標的。
二、乙方未依前項規定搬離及返還租賃標的,經甲方定 3 日以上期限催告而仍未搬離及返還者,甲方得消除乙方大門磁扣、停止提供乙方任何服務;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繼續占用租賃標的期間相當於租金數額之費用,以及相當於該費用一倍(未足 1 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且得逕自乙方所繳納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相關費用及違約金。
三、乙方如於搬離宿舍時未會同甲方點交租賃標的,經甲方定 3 日之期限催告而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並以甲方之認定為準,乙方不得異議。
四、甲方對於乙方於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仍留置於宿舍內之個人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乙方搬離宿舍但未清空之個人財物,甲方得逕為清理並搬移至其他處所放置,並通知乙方限期取回,乙方逾期未取回者,視為乙方拋棄對該等財物之所有權,甲方得逕依廢棄物處理之,相關衍生之清理或保管費用,均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自乙方所拋棄之財物中依法定程序取償。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一、甲方於租賃標的交付後,乙方占有使用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二、前項情形,甲方應移交擔保金(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相互間之通知,得以郵寄、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為之,並以通知至下列聯絡方式為有效之通知:
聯絡方式 | 甲方 | 乙方 |
郵 寄 | xxxxxxxxx00-0 x0 x修齊會館 | |
電子郵件 | ||
連絡電話 | (00)00000000 | 市話: 手機: |
二、本條所載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其變更對他方不生效力。如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致他方通知無法到達時(包括拒收),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二、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不辦理公證。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一、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三、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x xx編號:72058206
乙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附件一、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建號及地址對照表
棟別 | 地址 | 專有部份建號 | 共有部份建號 | |
修齊會館 | xxxxxxxxx 00-0 x | xxx二小段 03343-000 建號 | 福和段二小段 03348- 000 建號 | |
其他事項 | T1 房面積約 5.65 坪、T2-1 房面積約 7.2 坪、T2-2 房面積約 7.2 坪、T3 房面積約 8.92 坪、T4 房面積約 10.65 坪、T5 房面積約 16.15 坪。 |
附件二、
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Item | 內容 Details | 備註說明 Notes |
1 |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 |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
2 | 建物型態:住宅或複合型大樓。。 建物現況格局:1 房(間、室) 廳 1 衛 □有☑無隔間。 |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透天厝、別墅(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
3 | 車位類別☑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其他 。 編號: 號□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 |
4 | ☑是□否□不知有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滅火器(2)消防栓箱(3)偵煙感知器(4)緊急照明燈。 | |
5 |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 | |
6 | ☑是□否有公寓大廈規約;若有,☑有□無檢附規約。 | |
7 | 附屬設備項目依該房型(寢室)財產使用保 管卡為準,與甲方共同點交。 | |
出租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
個資聲明:本人入住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太子學舍」房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個人姓名、住 址、電話及電子郵件等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相關資訊),同意太子學舍使用,作為住宿管理、建檔、書面及電子信箱寄發相關服務資訊,期限自聯繫起始日至特定目的終止日為止。各項作業將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下執行。您得以拒絕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惟將可能影響入住服務,以及獲取各項資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