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甲方/客户: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方(客户)自愿向乙方(浦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风险揭示: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与所购买公司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条 合同构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下简称“客户权益须知”)、以及与该笔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统称“合同”,共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就本合同项下购买理财产品事宜的全部法律文件。本合同仅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单笔公司理财产品,不同笔理财产品合同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第三条 甲方账户开立及投资要素
1.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他账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划转投资本合同所指公司理财产品的本金及产品收益(若有)。
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2.甲方投资要素:
理财产品代码:
理财产品名称:
甲方投资理财产品本金金额为(以下金额以大写为准):
小写: (币种) 元 大写: (币种) 元整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甲方保证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并保证其交付的理财产品的资金不会导致第三方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任何争议或惩罚等。甲方承诺在甲方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投资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
3.甲方承诺并保证不以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作为质权人签署质押合同的除外。
4.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通过乙方办理的前述权益变更除外。
5. 若甲方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的,甲方承诺其为合格私募投资者,即最近1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6.若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投资本产品的,甲方确认,其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有关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由此产生的甲方指定账号、投资产品名称及代码、投资本金金额等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投资本产品的凭证。
7.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并签署本合同后,即授权乙方从甲方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投资理财产品的本金,乙方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
2. 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及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时,如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等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未能被乙方足额扣划的,则视为甲方就全部资金发生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无权收取及保留本合同项下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并且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投资本金,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
5. 理财产品成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产品本金或甲方账户遭到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理财产品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载明。
7.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前,因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产品本金部分或全部未能被乙方扣划的。
(2) 甲方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购买本产品的。
(3)募集期届满,因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产品未募集成功的。
(4)甲方全额赎回本产品成功,不再持有产品份额的(仅适用于依据本合同可赎回的产品)。
(5)产品到期日届至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且乙方已根据本合同履行完毕权利义务
的。
(6)产品未到期,但甲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7)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导致产品本金遭到扣划的。
2.上述情形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按理财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因甲方违约
导致理财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乙方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以收回损失、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因乙方宣布产品募集不成功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乙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布,自乙方公布之日视为已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需就此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就违约责任若有其他约定,应在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其他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双方约定内容执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甲方产品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若为离岸客户,则需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离岸客户为自然人仅需签字)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时生效。
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消,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3.其他约定条款(若有)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第一条 理财产品(或称“产品”)指客户与浦发银行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理财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公司理财产品,浦发银行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以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在理财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客户:向浦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即“产品本金”)购买理财产品并授权浦发银行代表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2.浦发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按约定支付客户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第三人:指客户、浦发银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4.理财产品份额:指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成功后,表示客户对理财产品所享有权利和所承担义务的基本单位。
5.业绩比较基准:由浦发银行选择并采用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的比较对象,当产品实际投资收益超过、等于或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根据产品说明书中具体约定将可能影响浦发银行收取费用的方式及客户的最终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浦发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6.产品收益:指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理财产品收入在扣除理财产品承担的产品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产品收益可能为负值,当产品收益为负时,客户产品本金也将面临亏损甚至为零。
7.单位净值:对于公布单位净值的产品,单位净值指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当日实际价值。
8.募集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募集期。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浦发银行有权宣布该期发行的产品募集不成功并终止理财合同。
9.产品成立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期。
10.产品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到期日(若有)。如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浦发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将被视为产品到期日。如理财产品被展期的,到期日则指展期后的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
11.产品存续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之间的期间。
12.认购/申购确认日(产品收益起算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客户所提交认
购/申购申请的生效日。认购/申购确认日也即产品收益起算日,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
13.投资到期日:指对投资期限固定的产品,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确认后,该笔投资到期的日期。
14.投资期限: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于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的产品说明书项下产品,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该日)起至投资到期日(不含)的期间。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投资兑付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浦发银行向客户支付理财产品应得本金(若有)和投资收益(若有)之日。若兑付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非银行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且资金到账时间在兑付日24:00 前,不保证在兑付日浦发银行营业时间内资金到账,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6.产品费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需承担的费用可能包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以及银行管理费等,具体费用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内容执行。
17.经办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并执行理财合同的分支机构,在理财合同项下,经办行有权以其自身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享有及承担理财合同的权利义务,经办行仅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授权行事,故客户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其他分支机构,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等任何费用。
18.工作日:是指浦发银行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19.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等。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第三条 客户投资理财产品,需与浦发银行就业务开办签署理财合同。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业务。客户可选用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以开办此项业务的浦发银行的分支机构已开通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为限。无论选用何种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均应遵守浦发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
1. 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网站或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浦发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浦发银行和客户双方特别约定,自浦发银行依据本客户权益须知约定的上述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浦发银行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浦发银行自理财产品成立后,对于浦发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浦发银行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浦发银行网站及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第五条 客户和浦发银行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
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第六条 关于提前终止权
1.客户不可提前终止(赎回)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中约定客户可赎回的情形除外)。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行以及实际投资情况等原因,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对于浦发银行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单方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客户同意浦发银行除应计付已产生的产品收益(若产品收益大于零)外无须为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2.双方特别约定,浦发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浦发银行只需在拟提前终止之日前的2个工作日通过浦发银行有关的营业网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公告即可(浦发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应当自行通过浦发银行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途径,查询账户状态以了解理财产品是否被终止及产品收益情况等信息。否则,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七条 关于展期权: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该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银行在展期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转让:客户办理受让/转让业务时,需遵循浦发银行相关业务规则。具体以转让业务相关协议约定为准。客户确认知晓可能的限制,且无异议。
第九条 账户管理:浦发银行对客户理财产品资产与浦发银行自有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理财产品资产相互独立。
第十条 客户通过浦发银行柜面办理理财业务的,有关理财业务和产品的各项约定以经浦发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客户通过电子银行、电话银行办理理财业务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均以浦发银行电脑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税费: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理财收益,浦发银行不代扣代缴税金。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浦发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的,浦发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并从理财收益中扣除。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因投资等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并从理财收入中扣除, 但此并不能免除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理财收益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如需投诉的,可致电浦发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28),该热线将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受理客户的投诉,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客户的投诉。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讨论,双方对本合同(包括客户权益须知及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申明,已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本合同项下的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签署本合同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自身独立判断,并独立承担投资决策带来的全部后果。双方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理财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理财产品说明
还本时间节点 | 还本比例 |
2021/3/21 后 10 个自然日内 | 2.85% |
2021/5/26 后 10 个自然日内 | 1.98% |
一、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 | 浦发银行悦盈利专享 2101 期理财计划 |
产品简称 | 悦盈利专享 2101 期 |
产品代码 | 2301213001 |
理财产品 登记编码 | 该产品将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C1031021000004,投资者可依 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发行方式及对象 | 本产品公募发行,发行对象为经浦发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 我行个人客户,企事业单位或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
发行范围 | 全体分行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类型 |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
产品投向类型 |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 |
产品风险等级 | R3 中等风险 |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募集期 | 2021 年 1 月 20 日 09:30 时-2021 年 1 月 26 日 17:00 时。 |
产品成立日 | 2021 年 1 月 27 日 |
产品期限 | 488 天 |
产品到期日 | 2022 年 5 月 30 日 |
产品兑付日 | 浦发银行最迟不晚于产品到期日后第 4 个工作日将客户理财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赎回 | 客户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
展期权 | 浦发银行对该产品有展期权 |
期间定期还本规则 | 1、 因本产品所投资底层资产的本金分期归还,本产品具备期间定期还本功能。 2、 在产品存续期间(不考虑产品到期情形),底层资产本金分期归还时间分别为 2021 年 3 月 21 日、2021 年 5 月 26 日。前述时间节点均为预估,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调整底层资产分期归还时间。 3、 前述底层资产分期归还的本金均有 10 个自然日的清算期(不含预估日当日,不含 产品到期情形),我行有权在清算期内任意一天将前述本金归还至投资者,期间产生的收益(如有)将按照投资者实际持有的本金分段计算,并在产品兑付日分配至投资者。 4、 在本产品达到产品募集上限的前提下,本产品还本比例如下(为表述需要,还本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请投资者以实际还本情况为准),在产品未募满的前提下,本产品还本比例会根据业务实际进行调整,请投资者以实际还本情况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为 4.80%(扣除销售手续费、银行管理费、托管费),该业绩比较基准并非浦发银行向投资者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 | |||
销售手续费 | 0.50%/年,每日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提,我行有权不定期调整。 | |||
理财产品托管费 | 0.05%/年,每日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提,我行有权不定期调整。 | |||
固定管理费 | 暂免 | |||
银行浮动管理费 | 若产品兑付日前一自然日的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手续费、产品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的折合年化收益率(需将历次期间还本同步折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超过部分管理人将按照特定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率参照下表确定,其中 r 代表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 |||
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到期年化收 益率(R) | 浮动管理费率(I) | |||
产品规模上限 | 17.0546 亿人民币,根据产品实际募集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规模上限。 | |||
产品规模下限 | 2 亿人民币,根据产品实际募集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规模下限。 | |||
投资起点金额 | 投资起点金额人民币 1 万元起,以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产品认购单位净值为 1 元,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单位净值,认购份数保留至 0.01 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浦发银行于产品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计算单位份额净值,并至少 每周公布一次。 | |||
估值 | 详见后文“八、理财产品估值”部分 | |||
银行提前终止权 | 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 |||
提前部分还本 | 产品存续期内若有因资产部分提前还款导致本产品提前部分还本的情况,浦发银行将及 时向客户公告,具体部分还本时间与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
提前终止 | 产品存续期内若有因资产提前还本产品提前终止的情况,浦发银行将及时向客户公告, 具体产品分配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
终止资金到账日 | 若产品提前终止,浦发银行将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金划转至客户 资金账户。 |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
对账单 | 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手机银行“我的持仓”界面进行数据查询 | |||
税款 | 本理财产品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国家税务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浦发银行缴纳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资金承担。 |
二、投资范围及配置资产占比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存款、存放同业、拆借、回购、货币基金、同业借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委托债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债权计划、
资产类别 | 占比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 |
带回购条款的各类收(受)益权资产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主要投资前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
三、拟投资资产
本产品优选浦发银行授信客户固定收益类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拟投资资产如下。
融资人 |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融资人信用评级 | AAA(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日期:2020/5/22;评级展望: 稳定) |
项目类型 | 回购型股权投资 |
资金用途 | 门头沟棚户区改造项目 |
资产到期时间 | 2022/5/8 |
到期收益分配 | 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
还款来源 |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经营收入 |
增信方式 | 无 |
备注:下述资产均为拟投资资产,仅供参考,浦发银行仍保留根据业务实际调整底层资产的权利。资产 1:
资产 2:
融资人 | 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
融资人信用评级 | A(浦发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项目类型 | 回购型股权投资 |
资金用途 | 对 PPP 项目公司增资 |
资产到期时间 | 2022/5/26 |
到期收益分配 | 按季付息,分期还本 |
还款来源 | 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综合经营收入 |
增信方式 | 南京江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资产 3:
融资人 | 盐城沿海农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融资人信用评级 | A(浦发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项目类型 | 回购型股权投资 |
资金用途 | 对盐城市盐都台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资 |
资产到期时间 | 2022/5/26 |
到期收益分配 | 按年付息,分期还本 |
还款来源 | 盐城沿海农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经营收入 |
增信方式 | 盐城市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评级 AA)和盐城盛州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评级 AA)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资产 4:
融资人 |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人信用评级 | A-(浦发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项目类型 | 回购型股权投资 |
资金用途 | 投资于南通润浦环保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 LP 份额 |
资产到期时间 | 2022/5/13 |
到期收益分配 |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
还款来源 |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经营收入 |
增信方式 | 无 |
四、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期单位净值为 1 元。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单位净值,认购份数保留至 0.01 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2、情景分析(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情景 1:
投资者在 2021 年 1 月 26 日认购本理财产品 10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成立起息,认
购当天净值为 1,起息日当天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80%。若产品的期限为 488 天,产品将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到期。本产品期间还本两次,假定第一次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1 日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
者将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还本比例约为 2.85%。假定第二次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者将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还本比例约为 1.98%。
情景 2:
投资者在 2021 年 1 月 26 日认购本理财产品 10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成立起息,认
购当天净值为 1,起息日当天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80%。若产品的期限为 488 天,产品将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到期。本产品期间还本两次,假定第一次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1 日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
者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还本金额为 28,476.44 元。假定第二次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
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者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还本金额为 19,775.30 元。同时,假定本产品在产品到期日运作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4.80%,则在产品兑付日该投资者收到的资金包括:
剩余本金=1,000,000.00- 28,476.44- 19,775.30= 951,748.26 元。
产品收益=1,000,000.00*4.80%/365*53+ 971,523.56*4.80%/365*66+ 951,748.26*4.80%/365*369=
61,586.71 元(因总收益尾差分配的问题,实际分红金额会有部分尾差调整,请投资者以实际分红金额为准)。
注 1:客户收益=客户当前份额*产品总分红金额/产品总份额(截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按以上方式计算出所有客户收益之后的产品尾差收益部分,按照客户持仓量由大到小分配每一分钱,直至产品分红金额全部分配完毕。
注 2:因本产品期间还本,则客户收益将根据实际持仓金额分段计算。
情景 3:
若因资产提前还本付息,产品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提前到期,则我行将在产品到期日后四个工作日内归还客户剩余本金并支付剩余收益(如有)。
最不利投资情形: 如出现融资人违约等极端情况,产品分红日或产品到期日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五、认购
1、客户签署该产品合同时应在客户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认购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客户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在募集期内及募集期结束至产品成立日前将被冻结,客户不得支取或使用。在产品募集期内交存于浦发银行的产品本金,在产品成立日前,按当时浦发银行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浦发银行于产品成立日完成扣款、产品份额确认及浦发银行系统处理后,客户将可查询自己持有的产品份额并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收益。
3、客户同意,浦发银行有权在产品成立日从客户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理财产品项下约定的客户认购理财产品的本金。
六、产品收益分配
1、期间定期还本规则:
1) 因本产品所投资底层资产的本金分期归还,本产品具备期间定期还本功能。
2) 在产品存续期间(不考虑产品到期情形),底层资产本金分期归还时间分别为 2021 年 3 月 21 日、2021年 5 月 26 日。前述时间节点均为预估,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调整底层资产分期归还时间。
3) 前述底层资产分期归还的本金均有 10 个自然日的清算期(不含预估日当日,不含产品到期情形),我行有权在清算期内任意一天将前述本金归还至投资者,期间产生的收益(如有)将按照投资者实际持有的本金分段计算,并在产品兑付日分配至投资者。
还本时间节点 | 还本比例 |
2021/3/21 后 10 个自然日内 | 2.85% |
2021/5/26 后 10 个自然日内 | 1.98% |
4) 在本产品达到产品募集上限的前提下,本产品还本比例如下(为表述需要,还本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请投资者以实际还本情况为准),在产品未募满的前提下,本产品还本比例会根据业务实际进行调整,请投资者以实际还本情况为准。
2、收益分配规则:
1) 在产品兑付日将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具体收益金额以投资实际收益为准。
2) 收益计算区间为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算头不算尾,客户的收益将按照投资者实际持有的本金分段计算(如需)。
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及资金支付
1、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浦发银行将在产品募集时发布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并非浦发银行向投资者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
2、理财资金支付
浦发银行最迟不晚于投资到期日后第 4 个工作日将客户理财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3、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客户主要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具体可参见产品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4、特别说明
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允许撤单,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开放赎回。
八、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法定工作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价值。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五)估值方法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遵循的估值方法。
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流通、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较短时间内,若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流通期间内市场利率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管理人需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2)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并逐日计息。 2、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以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理财产品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发布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发布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净值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提供净值,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可获取的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理财产品投资的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发布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3、底层资产为标准化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按照产品管理机构公布的每日或最近一日净值估值。
4、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收益。
5、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
6、非标准化债权类及其他资产: 符合监管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可按摊余成本计量;其他情况下如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若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如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1、对于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或模型进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
(六)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总负债)÷ 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投资的资产种类与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对于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我行将每周向投资者披露该产品扣除固定费用后的净值;对于固定收益类公募理财产品,我行将披露投资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3、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指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5、临时性信息披露:包括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规模上限、单户购买上限,延长产品清算期等;
6、其他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我行根据产品特性在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个性化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频率
1、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
2、定期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
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我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
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我行每周向投资者披露该产品扣除固定费用后的净值;特别地,对于本产品而言,我行将披露每周三的费后净值,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到期公告:在理财产品到期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
4、重大事项公告:发生重大事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5、临时性信息披露:我行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至少应在调整前 5 个工作日进行披露;我行在监管允许范围
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规模上限、单户购买上限等产品要素,至少应在调整前 1 个工作日进
行披露;我行公募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6、其他信息披露(如有):根据合同约定(如有)的频率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渠道
1、我行通过官方互联网网站(www.spdb.com.cn)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特别地,投资者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理财持仓界面查看本产品的净值情况。
2、投资者按照本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自乙方依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十、特别说明
1、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产品净值随所投资资产的估值变动,产品认购、起息、到期、清算以产品净值为计算基础,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浦发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2、浦发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3、客户应密切关注浦发银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浦发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本产品管理人变更为浦发银行依法设立的理财子公司,由理财子公司承继浦发银行在本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作为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知悉本产品变更产品管理人的可能性并同意在变更后无条件继续作为本产品的投资者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产品管理人变更时无需再次获得甲方确认;浦发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无须与甲方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在此情形下,甲方授权浦发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取本人为投资理财产品之目的向浦发银行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但浦发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承担与浦发银行同等的保密义务。发生前述权利义务概括承继前,浦发银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郑重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全套法律文本,了解产品具体情况,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 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浦发银行悦盈利专享 2101 期理财计划 | |||
产品简称 | 悦盈利专享 2101 期 | |||
产品代码 | 2301213001 |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产品类型 |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 |||
产品投向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权益类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 □混合类 |
产品期限 | 488天 | |||
产品风险等级 | R3中等风险 | |||
发行方式及对象 | 本产品公募发行,发行对象为经浦发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我行个人 客户,企事业单位或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 |||
情景 1: | ||||
投资者在 2021 年 1 月 26 日认购本理财产品 10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成立 | ||||
起息,认购当天净值为 1,起息日当天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80%。若产品的期限为 488 天,产品将 | ||||
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到期。本产品期间还本两次,假定第一次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1 日 | ||||
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者将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还本比例约为 2.85%。假定第二次 | ||||
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者将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 | ||||
还本比例约为 1.98%。 | ||||
情景 2: | ||||
投资者在 2021 年 1 月 26 日认购本理财产品 10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成立 | ||||
起息,认购当天净值为 1,起息日当天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80%。若产品的期限为 488 天,产品将 | ||||
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到期。本产品期间还本两次,假定第一次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1 日 | ||||
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者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还本金额为 28,476.44 元。假定第二 | ||||
次期间还本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且该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者在当日晚间收到归还的本金, | ||||
还本金额为 19,775.30 元。同时,假定本产品在产品到期日运作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4.80%,则在 | ||||
产品兑付日该投资者收到的资金包括: | ||||
情景分析及最不 利投资情形(情 | 剩余本金=1,000,000.00- 28,476.44- 19,775.30= 951,748.26 元。 | |||
景分析采用假设 | 产品收益=1,000,000.00*4.80%/365*53+ 971,523.56*4.80%/365*66+ | |||
数据计算,仅为 | 951,748.26*4.80%/365*369= 61,586.71 元(因总收益尾差分配的问题,实际分红金额会有部分 | |||
举例之用,不作 为最终收益的计 | 尾差调整,请投资者以实际分红金额为准)。 | |||
算依据) | 注 1:客户收益=客户当前份额*产品总分红金额/产品总份额(截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
按以上方式计算出所有客户收益之后的产品尾差收益部分,按照客户持仓量由大到小分配每一分钱,直至产品分红金额全部分配完毕。 注 2:因本产品期间还本,则客户收益将根据实际持仓金额分段计算。 情景 3: 若因资产提前还本付息,产品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提前到期,则我行将在产品到期日后四个工作日内归还客户剩余本金并支付剩余收益(如有)。 最不利投资情形: 如出现融资人违约等极端情况,产品分红日或产品到期日投资者无收益, 并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
二、产品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客户可能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获得产品收益,甚至不能获得本金回收。
2. 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配置的资产标的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付息、还款义务,或者本理财产品配置信用类债券因为面临重大的损失而被止损,该理财产品的本金面临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3. 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实际投资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能。
4. 延迟兑付风险:在约定的投资兑付日,如因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或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5. 流动性风险:对于有确定投资期限的产品,客户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对于合同约定可进行赎回操作的产品,若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客户可能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浦发银行可能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或本金的回收。
7. 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客户应根据客户权益须知中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9.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如果客户或浦发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以及在合同生效后,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
化导致理财产品违反该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浦发银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客户理财资金划付至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指定账户内。
10. 产品管理人变更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浦发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本产品管理人变更为浦发银行依法设立的理财子公司,由理财子公司承继浦发银行在本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作为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投资者未来可能面临产品管理人变更带来的不确定性。
11. 估值风险
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并且投资标的的估值方法及净值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亦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估值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根据IFRS9 新会计准则要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其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减值金额动态反映资产信用风险程度。
12. 上述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以上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浦发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
客户声明:
1. 我司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2. 我司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