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6-7 楼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4
二、合同当事人 5
三、释义 7
四、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 12
五、专项计划的管理、运作与处分 15
六、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专项计划 19
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 21
八、专项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 22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支出 23
十、专项计划资产的分配 26
十一、专项计划的资产估值 28
十二、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29
十三、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十四、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3
十五、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6
十六、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38
十七、专项计划的展期 39
十八、专项计划终止和清算 40
十九、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43
二十、不可抗力 44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二、委托人大会 47
二十三、风险揭示 50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4
二十五、合同的签署 55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56
二十七、其他事项 57
二十八、合同签署页 58
一、前言
为规范浙商聚银1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专项计划”或“本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专项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专项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专项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专项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专项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专项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专项计划没有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中列示。
(二)管理人
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xxxx 0 xxxxxxxX x 0-0 x法定代表人: xxx
成立时间: 2002 年 5 月 9 日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 3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 xxx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04.3479 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 1992 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00-00000000
三、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指《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推广机构: 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推广期:指本专项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专项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12 个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日常参与或办理其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参与确认日: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专项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封闭期:本专项计划成立后的 12 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开放日:本专项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
开放期:本专项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的期间计划年度: 指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
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或专项计划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管理人因对专项计划资金
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资产,也归入专项计划资产。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管理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或破产资产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专项计划资金账户:指托管人为专项计划开立的专项计划托管账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专项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 1.00 元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专项计划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股票质押合同》、《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方操作协议》等因本专项计划而签署的合同及文件。
《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指管理人与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方”)签署的《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股票质押合同》:指管理人与融资方签署的《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质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三方操作协议》:指管理人、托管人与融资方签订的《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方操作协议》。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中约定的融资方转让的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票以及该等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标的股票的具体范围以及数额根据
《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约定确定。
出质股票:指融资方根据《股票质押合同》质押给管理人的股票及追加质押给管理人的股票(如有)。
买入回购期间:指《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中约定的管理人为专项计划之目的 买入标的股票收益权之日起至融资方支付完毕全部标的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止。
标的公司:指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2260;以下简称“伊立浦”)。融资方持有的标的股票为该公司发行的A 股股票。
标的股票收益权:指融资方持有的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具体包括取得以下收入的权利:
1、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2、因标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
3、标的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票、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4、标的股票产生的其他收入。
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总价为专项计划规模上限 10000 万元,如专项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低于专项计划规模上限。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标的股票的
最终数量根据募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专项计划实际募集金额;
标的股票股数=(专项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专项计划规模上限)×原定标的股票数量;
回购日:指《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约定的融资方应当回购标的股票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之日。
转让价款:指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管理人以专项计划资金支付给融资方用于购买标的股票收益权的价款。转让价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确定。
回购价款:指融资方履行回购义务时,应向专项计划资金账户支付的用于回购标的股票收益权的价款。回购价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确定。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四、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1、名称: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专项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管理人的信任,将其自有资金交由管理人以本专项计划之目的独立进行管理与运作。通过本专项计划的实施,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将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标的股票收益权,并由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该等标的股票收益权。在专项计划期限届满时,由融资方溢价回购标的股票收益权,以此实现投资收益,谋求专项计划资产的增值。
(三)专项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专项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伊立浦股票收益权。股票收益权投资比例为资产净值 0-100%;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净值 0-100%。
管理人应自本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四)专项计划规模
x专项计划项下专项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具体金额以专项计划成立之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五)专项计划的成立
除管理人特别声明外,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本专项计划宣告成立:
1、委托人不少于两人;
2、委托人参与份额不低于专项计划规模上限的 60%;
3、融资方与管理人已签订《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
4、融资方与管理人已签订《股票质押合同》;
5、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专项计划出具验资报告。
专项资金自到达专项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本专项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入专项计划资产(但不计入计划份额)。在专项计划资产分配时支付给委托人。
如专项计划在推广期届满时未能满足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或发生不可抗力使专项计划无法成立的,则专项计划不成立,管理人将在推广期限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返还委托人。
在专项计划的推广期内,即推广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如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专项计划规模上限,则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决定提前终止推广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且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专项计划成立的条件成就后,管理人报告专项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六)专项计划期限
x专项计划期限 12 个月,自本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七)专项收益分配预测
专项计划到期终止,本专项计划的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7%。专项计划终止日委托人预计可获得的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预计收益=(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率)/专项计划份额面值×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专项计划存续的天数/365-本计划的各项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专项计划按参与金额的不同设置差别参与费率,参与金额在 1200 万(含)以上,参与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 7%,参与金额在 200 万(含)-1200 万(不含),参与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 6.5%,参与金额在 50 万-200 万(不含),参与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 6%。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前提是融资方按照《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八)专项计划份额的面值
x专项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九)参与本专项计划的最低金额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专项计划份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且必须是 10,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五、专项计划的管理、运作与处分
(一)专项计划的管理、运作与处分的原则
1、本专项计划项下专项资产的管理与运用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专项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2、管理人将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专项事务。
3、管理人为本专项计划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专项计划资金账户,对专项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严格将本专项资产与管理人的固有资产、本专项的专项资产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专项资产分别管理。
4、管理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专项资产和专项计划资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按季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专项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5、委托人确认并同意:其作为专项计划份额持有人,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最终权益;管理人受其委托,按本合同规定的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作与处分的方式,代表委托人行使相关合同权利,并承担相关合同义务。
(二)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作与处分的具体方式
委托人在此确认,一经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已授权并同意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资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对如下专项计划资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并承担上述管理、运用和处分后所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并确认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格及回购价格为公允价格:
1、委托人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为本专项计划之目的,拟定《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三方操作协议》及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的补充协议
等相关文件,并与融资方签订上述合同及文件。
2、本专项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全部专项计划资金用于买入融资方持有的标的股票收益权。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总价为专项计划规模上限即 10000 万元(对应 2446 万股标的公司股票之收益权),如专项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低于专项计划规模上限。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标的股票的最终数量根据募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专项计划实际募集金额;
标的股票股数=(专项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专项计划规模上限)×原定标的股票数量(即 2446 万股);
股票收益权买入的具体事宜,则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执行。
3、股票收益权转让完成后,融资方应按照《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依《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执行。
4、《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约定的买入回购期间内标的股票以及标的股票在《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有效期xx标的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票而产生的派生股票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应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划付至专项计划资金账户。
5、融资方将标的股票质押,作为履行《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管理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融资方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履行质权人的职权。融资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质押给管理人,并根据《股票质押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在质押期间内,若出质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票而形成派生股票需要追加质押股票的,融资方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如质押的标的股票在专项计划成立之日的收盘价低于《买入回购合同》签署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的 90%,融资方应当根据《买入回购合同》以及《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追加质押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票(下称“追加质押股票”);和/或向专项计划资金账户支付保证金,为其履行《买入回购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在计划存续期间,若出现标的股票收盘价等于或高于《买入回购合同》签署之日前标的股票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情形的,则融资方可以要求归还其在本条下支付的保证金或将追加质押股票解除质押。具体事宜根据《买入回购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进行约定。
6、 在《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约定的买入回购期间内,若标的股票连续 2个交易日(第 2 个交易日为 T 日)以收盘价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的,则融资方应当于T 日后 2 个交易日内交付或追加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具体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障比例及警戒线、平仓线等事宜根据《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进行约定。
7、融资方需支付履约保证金至专项计划资金账户,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专项计划资产。
8、质押期间内,非经管理人同意且解除质押,融资方不得处置《股票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将质押物卖出,或在质押物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9、根据《三方操作协议》,融资方将其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及标的股票置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监督之下。管理人根据该协议约定履行相关权利。
10、在融资方未履行《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发生《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根据《股票质押合同》行使质权,以处置质押物所得优先获得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清偿。如处置所得不足支付融资方在《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的回
购价款和违约金、赔偿金的,融资方需补足差额部分,管理人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向融资方追偿。
11、为维护专项资产的权益,管理人根据《三方操作协议》及《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在融资方存在相关违约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但不必须)自行对标的股票卖出,并以卖出所得款项偿付《买入回购合同》项下债权。具体事项根据《三方操作协议》及《买入回购合同》的约定执行。
12、管理人为向融资方追偿回购价款,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或其他一切合法的方式与手段。
委托人在此确认,以上内容为本专项计划的主要管理、运作及处分方式,本专项计划的其他管理、运作及处分方式及内容均授权管理人按《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三方操作协议》以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内容进行操作。委托人一经签署本合同,即视为认可并接受上述文件之内容。
六、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专项计划
(一)专项计划的推广日期
专项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
(二)推广期每份专项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专项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三)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x专项计划按参与金额的不同设置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参与金额(M) | 参与费率 |
50 万≤M<200 万 | 0.94% |
200 万≤M<1200 万 | 0.47% |
M≥1200 x | 0% |
委托人为认购计划份额向专项计划交付的资金为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委托人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专项计划份额面值。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委托人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不计入计划份额,在计划终止时一并支付给委托人。
(四)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专项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是 10,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追加参与的金额必须是 10,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五)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
委托人在推广期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专项计划。
推广机构在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专项计划成立后,可向专项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的成交情况。
(六)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专项计划。
(七)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专项计划推广期内,当参与的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未确认的参与资金(不包含利息),由推广机构退还到投资者账户中。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
专项计划资产由专项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专项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八、专项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专项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专项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专项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资产或者清算资产。
专项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专项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专项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支出
(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按计划成立日委托资产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年管理费率为 1.9%。 H=E×年管理费率×F
H 为计划成立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 为计划成立日委托资产份额
F 为份额面值(1 元)
委托资产管理费于计划成立日计提,于收到第一期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三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第一期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金额小于已计提的管理费和托管 x的,剩余管理费在本专项计划清算分配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 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2、委托资产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按成立日委托资产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 0.1%。
H=E×年托管费率×F
H 为成立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E 为成立日委托资产份额
F 为份额面值(1 元)
委托资产托管费于计划成立日计提,于收到第一期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投资交易费用
x专项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席位费等。
本专项计划向所租用席位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席位的券商。
4、与本专项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专项计划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期专项计划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专项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每日结算完成后或终止清算前一次性计入专项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或一次性计入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专项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专项计划费用。
与专项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专项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 至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专项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专项计划费用。
(三)税收支出
x专项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十、专项计划资产的分配
(一)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原则
x专项计划资产,在专项计划终止后,根据专项计划清算后可供分配的专项计划资产净值及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分配。
(二)专项计划资产收益
委托人可获得的专项计划收益=可获得分配的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参与资金
(三)专项计划资产分配方式
1、专项计划清算后,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计算专项计划资产净值,并以如下方式分配专项计划资产:
(1)专项计划终止,委托人可获得分配的专项计划资产的计算公式如下:
委托人可获得分配的专项计划资产=可供分配的现金形式专项计划资产净值
/专项计划总份额×委托人持有专项计划份额。
(2)专项计划清算后,管理人按以下原则分配专项计划资产: 1)当专项计划清算后,专项计划可分配现金资产大于或等于回购价款的,
管理人将一次性向委托人进行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即于专项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为限,在扣除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如有)等相关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
2)当专项计划清算后,专项计划可分配现金资产若小于回购价款,将进行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在专项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可供分配的现金
资产为限,扣除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如有)和已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如本次可分配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则不足部分在第二次分配时扣除,扣除上述费用后无剩余可分配现金资产则本次不向委托人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管理人将于专项计划资产获得足额追偿或管理人确认无法继续追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为限,在扣除第一次分配时未足额扣除的费用(如有)和后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但如专项计划清算后无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则不进行二次分配。管理人将直接于专项计划资产获得足额追偿或管理人确认无法继续追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为限,在扣除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如有)等全部相关费用后向委托人进行一次性分配。)
发生上述2)项情形时,如管理人确认无法继续追偿后无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的,则不进行分配。
发生上述2)项情形时,管理人为变现专项计划资产之目的,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管理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托管人变现专项计划资产之目的,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托管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管理人为变现专项计划资产之目的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管理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不代表专项计划资产最终可全部变现。
十一、专项计划的资产估值
x专项计划采用“期初、期末”估值,即在该计划成立日和该计划清算后进行估值。当该计划推广募集结束、验资后,在计划成立日,进行首次估值。当计划终止,回购价款划入专项计划资金账户后,进行清算估值。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在估值日,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管理人如认为需要时可增加估值日。
暂停估值的情形:该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该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十二、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一)常规报告
1、向专项计划持有人的报告包括产品成立公告、管理人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等。
2、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的常规报告包括管理人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等。
(二)不定期报告
向专项计划持有人的报告披露的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本专项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
2、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3、涉及管理人、专项计划资产、专项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专项计划资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5、由于质押股票触发警戒线或平仓线而引起追加保证金的事项;
6、发生融资方进入破产程序、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质押股票被冻结严重影响专项计划运行的事项;
7、质押股票被暂停上市或退市;
8、其他法律法规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披露的不定期报告除以上报告外,当公司发生以下影响业务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将及时报告,并持续报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1、公司发生重大业务风险;
2、公司发生重大技术故障;
3、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4、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十三、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专项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专项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专项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专项计划;
4、取得专项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参加委托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7、享有并承担《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等专项计划相关合同的最终权益和义务;授权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合同并行使、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包括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行使质权)。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专项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专项计划的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非另有约定,不得提前退出本专项计划;
6、遵守并履行委托人大会的相关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运作、处分专项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办理专项计划的参与;
4、根据本合同和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终止本专项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管理人有权为专项计划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等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合同,行使并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质权);
7、专项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融资方违约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及质权人的权利,采取一切合法行为,为专项计划之目的及委托人之利益向融资方主张权利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专项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专项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负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专项计划的商业秘密,在专项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专项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专项计划的收益;
8、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专项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9、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小于 20 年;
11、在专项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专项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7、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专项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托管合同》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
4、查询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专项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独立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依法为专项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
3、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专项计划资产;
4、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专项计划的资产净值;
7、保守专项计划的商业秘密,在专项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规定出具专项计划托管报告;
9、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在专项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因自身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x专项计划成立后即封闭,在终止前不设开放期。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专项计划。
十七、专项计划的展期
专项计划不展期。
十八、专项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专项计划的终止
专项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专项计划资产并将专项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专项计划的行为。
本专项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将本专项计划资产中的现金资产分配给委托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专项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专项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专项计划应当终止: 1、专项计划存续期届满;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专项计划成立后,因任何原因未能办理标的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6、存续期内,融资方发生《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
《三方操作协议》约定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融资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的情形,管理人可宣布本专项计划提前结束,并终止本专项计划;
7、存续期内,融资人自愿提前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宣布本专项计划提前结束,并终止本专项计划;
8、委托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专项计划;
9、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专项计划的清算
管理人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清算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条“专项计划资产分配”的约定,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专项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资产清算主体:本专项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专项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清算程序: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本专项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3、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5、对资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本专项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委托人;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报告委托人。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十九、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不可抗力
x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专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的发生;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因违约方有欺诈、重大过失或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恶意违约行为使专项计划资产遭受损失,其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6、在委托人的专项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专项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责任划分
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专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可接受计划参与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专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适用法律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委托人大会
(一)委托人大会组成
委托人大会由所有委托人组成,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委托人大会的召开
1、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而本合同未作约定的,应当召开委托人大会:
(1)管理人、托管人的解任和辞任,选任或决定新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继任者
(不包括管理人因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而将资产管理业务全部平移至该子公司而导致的管理人变更);
(2)除本合同约定专项计划应该终止的情形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
(3)调整专项计划资金和专项计划资产的投资、管理方式;
(4)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改处分专项计划资产的方案;
(6)对专项计划进行其他重大变更。
2、委托人大会审议并表决的事项须为与全体委托人相关并须由委托人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若仅涉及单个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须单独向管理人、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
(三)召集人
1、委托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当管理人未按约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四)召集通知
1、召开委托人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在公告通知委托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2)大会拟审议的所有事项;
(3)大会的会议形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任何委托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公告或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五)大会议决事项和程序
1、议决事项
委托人大会审议并表决的事项须为与全体委托人相关并须由委托人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委托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委托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网络等形式)等方式召开。
(2)每一专项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委托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专项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委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但更换管理人(不包括管理人因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而将资产管理业务平移至该子公司而导致的管理人变更)、调整专项计划资金和专项计划资产的投资、管理方式、除本合同约定专项计划应该终止的情形外提前终止专项合同的,应当经参加委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委托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效力
1、委托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自委托人大会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大会决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大会的生效决议对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大会的生效决议应当由管理人备案,并按专项计划约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4、委托人在委托人大会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按份额享有或承担。若发生不当行使而造成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人的一切损失,均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1)产品存续期间,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原因引起的标的证券下跌使履约保障能力不足的风险;(2)融资方发生违约,管理人行使质权处置质物期间,持有标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导致处置所得不足支付回购价款,进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1)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因本专项计划为创新产品,如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或规定,与本计划相冲突的,可能导致本计划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进行调整,本计划的实施与开展将受到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等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则实体经济所面临的困境必然会反映到虚拟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可能很难获得市场认同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专项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专项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x专项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专项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专项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专项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流动性风险
指专项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本计划拟投资伊立浦股票收益权出让方持有的伊立浦为沪深A股,2446万股均为限售股,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突发事件,如股票收益权出让方违约,管理人行使质权处置质物时,由于标的证券限售、长期停牌(包括暂停上市或退市)或被司法冻结、由于市场流动性缺乏或标的证券规模超过限售规模,导致标的证券无法的及时处置变现的情况,从而导致专项计划资产长时间无法变现并分配、或最终无法变现并分配,使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x专项计划管理风险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系统、内部流程、 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交易失败、违约和损失的风险,包括信息系统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等。
(四)融资方经营、财务风险
融资方经营不善、出现重大负债、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多种原因导致融资方资金问题,而无法履行购回义务的风险。
(五)司法风险
1、因融资方质押资产被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限制措施;融资方被司法通知进入破产程序、标的证券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而产生的风险。
2、因融资方违约,管理人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方式向融资方主张权利,而导致长时间无法收回回购价款,专项计划资产长时间无法变现并分配、或最终无法变现并分配的风险。
3、因融资方违约管理人行使质权,质押资产在变现后支付至专项计划资产账户前,被司法强制划付的风险。
(六)信用风险
融资方违反专项计划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其他与本专项计划相关的合同、安排或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或其xx与保证不真实、虚假或不准确,可能影响专项计划的有效存续或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收益,可能导致委托人资产损失。
(七)合规性风险
指专项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专项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专项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
的风险。
(九)合同变更风险
x专项计划约定产品合同可以进行变更,合同根据约定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修订或经委托人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后,委托人应当遵守修改后的合同内容。
(十)专项计划操作风险 1、因股票质押失败而产品提前结束的风险;
2、因专项计划相关合同项下的相关环节操作失误、延误或合同相关方违约,而导致专项计划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十一)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专项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专项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专项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专项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专项计划运行;
(3)证券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专项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专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专项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专项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专项计划或者专项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x合同自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x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本合同已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签字盖章;
2、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
(三)合同的份数
《浙商聚银 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管理人各执一份,托管人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期限
x合同最长期限至管理人完成最后一次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之日止。
二十五、合同的签署
(一)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合同或电子合同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
(二)本合同的附件《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本合同与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更新或修改,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修改内容。更新或修改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合同变更事项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如管理人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而将资产管理业务平移至该子公司,委托人及托管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该子公司承继,合同管理人一方自动变更为该子公司。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宜及时公告。
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专项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
(三)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除应当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外,还应当召开委托人大会。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委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可修改。
二十七、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客户明确说明专项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保证:身份真实、准确,没有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
二十八、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
x委托人承诺所委托的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个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业: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个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有效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移动电话:
代理人电子邮箱:
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为浙商聚银1 号伊立浦股票收益权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