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
关于开展反垄断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称为双方),
以平等互惠为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目的和原则
x备忘录旨在通过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竞争法的有效实施。
双方在各自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可利用的资源和各自的重要利益,进行合作并向另一方提供协助。
双方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处理反竞争行为,以促进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双方应确保为此采取的任何适当方法都是透明、非歧视以及程序公平的。
第二条 年度磋商
一、双方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磋商,内容包括:
(一)就双方反垄断执法进展及双方在竞争法方面的重要事项交换意见;
(二)就双方共同关注的经济动态交换意见; (三)就双方共同关注的政策事宜展开讨论;
(四)就双方在实施竞争法过程中共同关注的其他事宜展开讨论;
(五)举办双边或多边会议就促进双方合作展开讨论。
二、除非另有约定,第 1 项中提到的磋商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日本举办。
第三条 交流和沟通
一、双方将根据合理可用的资源在以下方面共同开展活动: (一)对各自司法辖区内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执法方面的重大
进展保持沟通;
(二)在适当时交换竞争执法方面的经验;
(三)互相征询竞争政策和执法方面的信息。
二、为促进双方国家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在各自合理可用的资源范围内,双方将向对方提供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调查的案件信息。
三、除年度磋商之外,双方可以开展高层或工作层面的交流。四、为便于在备忘录下开展合作,双方将指定以下机构为联
络单位,并在双方联络单位之间开展有效地交流与合作。日方: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官房国际课
中方: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
五、双方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会议以及其他合适的方式交流。
第四条 技术合作
一、双方认识到,在加强两国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执行方面开展技术合作符合双方共同利益。
二、双方将在备忘录框架下制定更加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执法能力建设和其他活动。在必要时可以对工作计划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五条 照会
对于一方企业在对方管辖区域内涉及的反垄断调查事宜,在适当可行时,执行调查的一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应就调查情况照会另一方。
第六条 保密
一、如果一方法律禁止或违背其重要利益,双方将不对该信息进行交流。就双方交流的信息而言,接受信息的一方应该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与此相关的任何信息保密。
二、除非提供信息的一方同意,一方依据备忘录给予另一方的非公开信息,另一方应尽保密义务并仅限于本备忘录所列的 “合作目的”使用。
三、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依据备忘录提供的信息不会被双方法庭或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第七条 其他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若双方同意其有益性,有效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延长。
二、任何一方可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无意创设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在备忘录框架下的所有合作都将在两国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合理可用的资源范围内进行。
四、双方将通过协商解决关于备忘录的任何问题。五、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备忘录进行修改。 六、双方在必要时将制定执行备忘录的详细规定。
本备忘录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文本均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表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