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TZDXZC-21110
渭源县罗家磨村“百美村宿”乡村振兴示范村旅游扶持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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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罗家磨村“百美村宿”乡村振兴示范村旅游扶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定西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9-22 10:00(北京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2.项目名称:渭源县罗家磨村“百美村宿”乡村振兴示范村旅游扶持项目
3.预算金额:166.5 万元
4.最高限价:166.5 万元
5.采购需求:依托会川镇罗家磨村“百美村宿”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对罗家磨帐篷营地后续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包括 ATV 车棚、生态卫生间、帐篷平台、护栏、木栅栏门、石板路、ATV 赛道、景观木桥、河道规整、植被恢复、装修、给水、排水、化粪池安装等。
(注:详见技术参数)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具备验收条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无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记录或失信执行记录;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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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1、时间: 2021 年 09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9 月 07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方式:投标人必须通过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废标等责任自负(注:电子标招标文件格式为:DXZF)
4.获取招标文件后,请投标人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关于本项目相关书面变更及通知,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5.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投标人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生成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 锁)参加投标,如有项目委托人时务必携带委托人个人数字证书(CA 锁子)参加投标。
6.售价:0 元
1.时间:2021 年 09 月 22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2.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
地 址: 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青年路联系方式:158093267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x 00 xx 000 x联系方式:180932637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1580932677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渭源县罗家磨村“百美村宿”乡村振兴示范村旅游扶持项目 项目实施地点: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 |
2 | 项目预算:166.5 万元最高限价:166.5 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3 | 合同名称:渭源县罗家磨村“百美村宿”乡村振兴示范村旅游扶持项目(合同) |
4 | 验收标准: 合格 |
5 | 采购人名称: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青年路联 系 人:xxx 电 话:15809326770 |
6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xxxxxxxxxx X x 00 xx 000 x联系人:罗丽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7 | 投标人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
8 | 条件且不能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2、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3、投标商须提供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 4、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相关记录截图 (打印并装入投标文件); 5、投标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6、投标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投标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 “信用甘肃”网站(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 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 目的投标。(自公告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
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
9 | 货物、工程及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 |
10 |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的标准由中标人向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 费。 |
11 |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设备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
12 |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加盖公章)如若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A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B 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C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上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 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
4.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不需提供);或者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5.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 (扫描件加盖公章); 6.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8.投标人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且后附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截图; 9.“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函; 10.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相关记录截图; 11.联合体协议;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4.监狱企业声明函;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6.投标保证金。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
13 |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企业基本情况表。(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正反面扫描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加盖公章) 如若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商务条件偏离表 ; 5.企业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14 |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技术投标文件 1 实施方案(内容及格式自拟)。 |
15 | 服务文件部分应包括:服务要求条款偏离表。 |
16 | 报价文件应包括: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
17 | 本项目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 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18 |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a. 货物价:以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标准,包括生产或组装货物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费等 b. 服务及其他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验收、培训、售后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费等。 c.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本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所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工艺要求的全部。 d.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 e.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 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
19 | 现场踏勘:不需要 |
20 | 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 |
21 |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 保证金金额:贰万元整(¥20000.00 元)户 名: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帐 号:101932000287070055184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须知: 1.投标保证金以非现金方式提交。 2.投标商(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及公司帐号必须与投标商 (投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3.投标商(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需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文件)中提供的标段账户及时足额缴纳,缴纳成功后,投标商(投标人)可自行登陆系统,在“业务查询”中查看保证金缴退情况。 4.投标商(投标人)未按招标公告(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投标商(投标人)自行承担。 5.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开标系统,现场公布投标商(供货商)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情况。最终以开标系统显示情况为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 6.退还保证金时,由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供投标信息一览表(加盖公章)前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退还。 6.1 投标保证金电子担保保函投保须知 6.2 投标人需自行登陆系统,在“查看保函”业务栏目完成保函在线申请,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电子保函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投保成功的方视为有效。。 6.3《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使用手册》下载地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说明: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8.投标人在交纳保证金后的 24 小时内,须将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交易编号、包号或标段将电汇底单扫描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 电 话:18394921703 注:1、如有分包,投标人应该按所投包号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将可能导致报价无效。 如投标商有下列情况,投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合同的。 | |
22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 90 日历天内有效 |
23 | 电子版:1 份;(登陆“电子交易平台”上传) |
24 | 投标(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0 年 09 月 22 日上午 10: 00 时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同投标(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25 | 是否允许分包:【否】 |
26 |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履约保证金形式:【无】 |
27 | 投标文件解密时间:30 分钟。 |
28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 10 天 |
29 | 工期: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9 月 25 日,竣工日期 2021 年 10 月 25 日。 |
30 | 投标文件份数:2 份(开标后投标单位提交 2 份纸质版投标文件) |
注意 | 一、电子版投标文件; 1、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政府采购电子标操作手册”。 2.、用数字证书(CA 锁)制作投标文件前,请确保数字证书(CA 锁)开标前在有效期内。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后缀为 DXTF),投标文件上传完成后方可参加投标。 4、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请务必携带该项目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 (CA 锁)参加投标,如有项目委托人时务必携带委托人个人数字证书 (CA 锁)参加投标。 注: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二、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 1.业务要求 1.1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对应的开标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 子投标文件,将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1.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1.3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半小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项目对应的开标软 件,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提前进入系统签到,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 1.4 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按 时加入系统对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1.5 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1.6 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投标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各投标人若无异议,视为默认开标全过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2.投标人主体信息要求 采用不见面开标后,投标人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
共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投标人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投标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3.1 软硬件及网络要求 3.1.1 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音响和麦克风设备。 3.1.2 不见面开标系统因接入开标室视频直播等功能,支持使用 IE浏览器,请确保IE浏览器版本在 11 及以上,具体版本可在IE浏览器工具菜单下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子菜单中查看。 3.1.3 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 10M及以上网络宽带。 3.2 开标过程注意事项 3.2.1 开标当天,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 3.2.2 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 3.2.3 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CA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密。 3.2.4 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查看。 |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人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
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 合格的投标人
a.除非“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 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c.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d.只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第二章“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求的供货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 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投标人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处 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 通过签署投标函,投标人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 担这些费用。
4.2 投标人应承担本章第二章“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期 十五(15)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 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8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响应内容可填的响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中留有空项的,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8.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4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不管是投标人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
投标无效。
10.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包括技术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服务文件合和报价文件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
10.2.1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二章“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10.2.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二章“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10.2.3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二章“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10.2.4 服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二章“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10.2.5 报价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第二章“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10.3 本项目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 括有条件的折扣)。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 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 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须知前附表”及第三章“采购需求”的有关规定。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或每项工程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 11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投标人须知第 3 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
a. 对于进口产品,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
b.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
c.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 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 投标人满足“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a.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b.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 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c. 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投标人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源来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以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采购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此
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d. 投标人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成和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
14.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4.3b 时应注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商标、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4.5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该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14.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形式
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5.6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5.1 和 15.2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应按第六章《评标办法》第 2.2(10)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b.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1) 根据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签订合同;
(2) 按投标人须知第 4 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
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9 投标文件(电子标书)
19.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本章第 14.5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19.2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19.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
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 “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0.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2.2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23 开标和资格审查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
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3.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 21 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3.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5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会议结束后,由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依法对投标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资格审查人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审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各投标商,并由交易各方主体签字确认,否则,将不再进入评审环节。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技术部分的评价。
24 评标委员会
24.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6 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7 评标货币
28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9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9.1 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30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30.1 除第 24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30.2 投标人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31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31.1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
31.2 除第 31 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 中标通知书
33.1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3 在中标人按照第 34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第 35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4 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投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4.3 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35 履约保证金
35.1 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中标人须按投标商须知及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4.1 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投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6 腐败和欺诈行为
36.1 定义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6.2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7 踏勘现场
A.投标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商踏勘项目现场。
B.投标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C.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D.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38 综合说明
38.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 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8.2 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8.3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
39 询问
3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日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质疑与答复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 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 书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 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须正反面清 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扫描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 扫描件用于在项目(招标编号:)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 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投标人的; (二)被质疑人不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0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八、政府采购政策
40.1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0.2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办库【2008】248 号) 41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41.1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41.2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41.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41.3.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
41.3.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1.3.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投标人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条第
41.3.1 款、41.3.2 款、41.3.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3.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a)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 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b)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 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1.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2 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投标人的认定:
42.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42.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2.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 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43.1 投标人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第三章 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未按变更程序批准,承包人擅自增加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1.5 报价过程中当招标图纸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应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合同工程无暂列金额。
2.5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合同工程无暂估价。 3.其他说明
3.1 投标人在填写工程量清单表时,应先仔细阅读本说明,由于投标人未阅读本说明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 | 备注 |
1 | 帐篷平台 | 451 | ㎡ | 钢结构立柱Φ10,2.5CM 塑木。 | |
2 | 护栏 | 320 | m | 采用圆木,高度 1.2m,立柱间距 1.5m,横柱间距 0.3m。 | |
3 | 木栅栏门 | 11 | 个 | 木质栅栏门,双开门,高度 1.2m | |
4 | 石板路 | 856 | m | 定制人工种植黑麦草草坪,块状石板铺装,间距 25 ㎝ | |
5 | ATV 车道 | 730 | m | 宽度 3m,天然砂砾垫层 5 ㎝,水稳层 15 ㎝,天然级配砂砾 5 ㎝ | |
6 | 小木桥 | 1 | 座 | 拱形木质桥,跨度 8m,桥面宽度 1.5m | |
7 | 河道规整 | 1500 | m | 采用河道原有块石砌筑规整 | |
8 | 植被恢复 | 2400 | ㎡ | 定制人工种植黑麦草草坪种植 | |
9 | 装饰 | 4 | 套 | 含 4 套帐篷内功能区间划分,桌椅、空调、给排水等 | |
10 | 给水(含增压泵,检查井 2 座) | 555 | m | 采用Ø50PE 管,检查井为成品定制 | |
11 | 排水(检查井 12座) | 380 | m | 采用Ø110pvc 管,检查井为砌筑井 | |
12 | 化粪池 | 40 | m³ | 采用玻璃钢化粪池 | |
13 | 卫生间 1 | 15.6 | ㎡ | 木质结构,尺寸 6m*2.6m*3.2m | |
14 | 卫生间 2 | 18 | ㎡ | 木质结构,尺寸 6m*3m*3.5m |
15 | ATV 车棚 | 164.16 | ㎡ | 采用钢结构车棚 | |
16 | 透水砖铺装 | 290.21 | ㎡ | 采用 30 ㎝*20 ㎝*15 ㎝透水砖 |
第四章 合同文本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 “买方”) 为一方和 (卖方国家和城市) 的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项目名称)(供货范 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即(货物名称)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 (以下简称“合同价”)
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附件 1 – 合同条款资料表附件 2 – 供货范围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 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5.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买方贰 份,卖方 贰 份,鉴证方 壹份,财政局壹份。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供方:(章)地址: 电话: 邮编: | 需方:(章)地址: 电话: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
经 办 人:签字日期: | 经 办 人:签字日期: |
开户行:账号: | 开户行:账号: |
招标机构: 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驻定办):xxxxxxxxxxX x 00 xx 000 x项目负责人:罗丽 |
合同条款
目录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1.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1.2.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2.3“最终用户”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
1.2.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1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
1.3.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 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
1.3.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3.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3.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4.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4.3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4.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5.2 “天”指日历天数。
1.5.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5.4 “年”指连续的 12 个月。
1.5.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a)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b)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c)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
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 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 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 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履约保证金
7.1 如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规定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2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 7.1 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 8.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 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1.5 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
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
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可证。
8.6 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7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8 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有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果以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9.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目的地 D 货物名称和箱号
E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 “支付单据”。
14.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5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以合理
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6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7 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 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无赔偿办法)。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20.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卖方履约延误
25.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5.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6.误期赔偿费
26.1 除合同条款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 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7.违约终止合同
2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7.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7.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8.不可抗力
28.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 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0.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 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1.合同语言
31.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2.适用法律
32.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3.通知
33.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3.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4.税费
3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 担。
3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 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4.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5.合同生效及其他
35.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5.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时需要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许可证,费用自理。
35.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买方贰 份,卖方贰 份,鉴证方壹份,财政局壹份。
35.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 合同条款资料表附件 2 – 供货范围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条款号 | 内 容 | |
1 | 买方名称: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 | |
2 | 卖方名称: | |
3 | 最终用户: | |
4 | 履约保证金: | |
5 |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日历天内。 交货地点: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及风险。 交货方式:卖方按照买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并承担相关所有费用 及风险。 | |
6 | 质量保证期:最终验收合格后 1 年 | |
7 |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付合同金额的 30%,验收合格后付金额的 65%, | |
剩余 5%为质保金。1 年之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 ||
8 | 索赔及赔偿要求: 如果卖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 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 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 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 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 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
注:本章提供的附件只是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内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除包含以下附件内容外,还应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的内容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致: (招标人)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全
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
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电子文档 份(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
1.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投标人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 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为准。投标人完全理解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插入编号) (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个日历天。
5.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投标人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
9.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10.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致: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招标编号 的
单位所需 项目投标活动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投标商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注:本证明书投标商必须提供。此处所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与投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一致。
三、法人授权函
致 :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授权函声明: (投标商全称) 任命 (被授 权人姓名、职务) 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 参与招标编号为的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以投标商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投标商名称: (公章)投标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被授权人: (签字或印章):被授权人信息:性别:
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
致 采购人 :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xxxx: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中国政府采购网无违法记录查询截图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 (提供/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
(提供/不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单位xxxx:本单位为 (符合/不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招标活动中
(提供/不提供)其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 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近三年投标人所涉及的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请分别说明涉诉时间、诉讼原因、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结果。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合同条款的服务要求 | 投标文件的服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生产厂家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国和厂商 | 单价 | 数量 |
注:如有样本和介绍资料,请在“推荐理由”中说明。 在此清单下面授权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总报价 | 小写:大写: |
工期 | 30 天 |
投标保证金 | 元 |
工程质量 |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日期: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工程部分 | 分部分项工程和 单价措施项目价 | 总价措施项目 价格 | 规费、税金项目 计价 | 其它 | 总价 |
合计 |
注:此表可根据后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情况自行添加。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日期: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包含 5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文件的初审
2.1 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资格审查人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审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 所有投标人,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 商资格将按不合格处理:
A. 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B.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C.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打印并装入投标文件);
D. 出现联合体投标的;
E. 按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供信用查询截图或经信用信息查询后信用不合格 的;
F.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G.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2 算术修正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 办法第 4.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确认,其投 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 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 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 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 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 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 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 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 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符合性审查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 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 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
表签字,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和/或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5)规定固定价格报价,而投标人以可调整价格报价的;
(6)投标人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进行修正的;
(7)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8)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废标条件: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评标货币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4、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第 2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5.2 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投标人须知第 11.1 条规定的投标价。
5.3 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1.1 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
5.4 投标人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投标人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5.5 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5.6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 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 价不变)。
5.7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其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
评审(其投标 报价不变)。
5.8 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 实行价格扣除。投标人提供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扫描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 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
★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5.9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 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5.10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投标人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11 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2 条、第 3 条、第 5 条所计算出的投标
价为该投标人的最终评标价。
5.1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 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评标原则和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6.2 详细评审:
评分细则
类别 | 评分要素 | 分值 |
商务部分 (10 分)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附件齐全,得 5 分;投标文件制作较规范、较完整、附件不齐全,得 3 分;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不完整、附件不齐 全不得分。(满分 5 分) | 5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齐全,证件资料完备的,得 5 分,否则不得分。(满分 5 分) | 5 | |
技术部分 (55) | 投标材料、配件选型合理、材料规格及说明完整且配置齐全,得 5 分;投标材料选型基本合理、 应标方案基本完整且基本配置齐全的,得 3 分; 否则不得分。(满分 5 分) | 5 |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投入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布置计划合理得 40 分,每缺少 1 项或措施与本项目特点不匹 配扣 5 分,扣完为止。(满分 40 分) | 40 | |
劳动力配备计划:根据工作量,配备的劳务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备用劳务队伍的得 5 分, 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 5 | |
根据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的健全性、措施合理性(如机械设备及施工过程中的降噪、降尘,自然环境的保护)说明,方案齐全的得 5 分,否 则不得分。(满分 5 分) | 5 | |
服务部分 (5 分) | 服务条款响应情况:工期 、付款方式、工程质量、 质保期等均满足得 5 分,任何一项不响应此项不 | 5 |
得分。(满分 5 分) | ||
报价部分 (30)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30%)×100。(满分 30 分) | 30 |
6.3.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 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 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 确定中标投标人。
6.3.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推荐排序候选人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
核心产品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的,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7.1 除本评标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 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7.2 投标人试图对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
予合同的 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8、解释权
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附件
附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附件3: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
第七章 附件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 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 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 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 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 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 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 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 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 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 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 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 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 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 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的培 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 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 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
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
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
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