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二联
第一联
客户留存
银行留存
天津银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1.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2.甲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甲方(客户)签章 乙方(银行)签章 客户手机号码:签订日期: |
经办: 复核: |
2018
版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个人客户投资(投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共同构成完整的理财合同。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条款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一、定义。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是指乙方 (天津银行) 接受甲方 (客户) 的理财申请,代理甲方将其人民币理财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投资计划。乙方在产品实际到期日,按投资收益情况和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收益的产品。理财资金账户:指客户在代理机构开立的活期账户。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客户权益须知:指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的相关约定。其他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二、协议的构成和效力。投资人所认购/申购产品的理财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个人客户投资(投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三、双方的声明和保证。天津银行将理财客户划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投资人保证自己为符合理财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并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天津银行保证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甲方声明并保证其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不涉及以下几种情况:挪用信贷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利用信用卡现金分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通过贴现资金回流购买理财。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四、理财产品的认购。天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或预约。投资人预约成功后可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投资人办理预约应遵守相关规定。
天津银行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投资人的认购,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五、理财产品的起息。天津银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行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开始投资运作。
六、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天津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银行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天津银行应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人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银行将通过约定的披露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天津银行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理财产品可以申购或赎回,其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八、理财产品的终止。投资人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天津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天津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理财产品的延期和转换。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天津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天津银行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十、资金清算和收益分配。天津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投资人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以外汇投资的,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人原资金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划入投资人指定的账户。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为: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天津银行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其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天津银行从投资人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天津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资人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赎回理财产品。
十二、税收处理。投资人所得收益的税负由投资人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银行对投资人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银行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信息披露。
1.我行将最迟在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或各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布到期相关信息公告。客户也可通过我行客服中心 4006960296 进行咨询。
2.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最迟于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或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我行有权通过我行网站或网点等渠道,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上述披露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客户。
十四、违约责任。投资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天津银行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人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给银行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2、投资人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天津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未经天津银行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4、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天津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5、投资人因投资理财产品与天津银行及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协议书上所载的天津银行或投资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6、天津银行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免除天津银行责任。
7、其他需补充的条款。
十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天津银行及投资人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人通过天津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个人客户投资(投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共同构成完整的理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