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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xx
联 系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000xxx大厦
电 话: 021-20287862
传 真: 021-202878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的政策要求,以及乙方规章制度、业务规则,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持有的所有 份额,即 份(对应实缴金额 元, %)出资份额进行份额托管及其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份额托管业务。份额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合伙人初始登记、份额托管账户开户、份额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份额托管服务业务包括向甲方提供份额持有情况、份额查询、证明、挂失、补办、冻结、修改、销户等账户服务以及与份额托管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乙方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四条 甲方为机构的,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授权证明,授权甲方工作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份额托管业务及其相关事宜。
甲方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份额托管;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及时向甲方提供开户、份额质押、注销、查询、挂失、冻结等账户服务;
获取乙方发布的规范、指导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则、办法、细则、通知、指南、指引等(下同);
有权要求标的企业合伙人名册及甲方所持有标的企业的份额持有信息(公示信息除外)的安全得到保障和保密,非经甲方授权查询或者有关司法部门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乙方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之外,乙方不得擅自泄露标的企业合伙人名册或其他份额托管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和更新的材料和信息为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的。甲方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承担一切风险并愿意赔偿乙方由于其提交的材料而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损害;
(三)甲方向乙方申请本协议项下服务项目,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向乙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资料,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的相关手续;
(四)甲方持有的份额发生变动(转让、受让、入伙、退伙)、质押或冻结等情况,甲方和相关人员在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说明,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标的企业发生减资、增资等涉及工商变更登记时,在完成上述变更登记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到乙方办理相应的份额信息变更手续;
(六)甲方应当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标的企业、甲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经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标的企业、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标的企业、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标的企业、甲方的主要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失踪或涉及违法违规的;
标的企业、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的。
(七)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乙方经有权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乙方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甲方的xx与保证:
(一)甲方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全部份额交由乙方托管,此托管事宜已经甲方有权部门决策同意,已征得标的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基金管理人(如有)同意,标的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基金管理人(如有)已明确知晓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三)确认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份额托管登记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四)甲方在其托管的份额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托此份额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类似性质的威胁;
(五)甲方保证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将乙方作为甲方持有标的企业份额唯一的份额托管机构;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同乙方份额托管的有关业务规则规定,承诺在乙方托管的份额记录是甲方持有份额状况的有效证明。办理份额初始托管后,甲方持有的份额及工商备案的持有情况应与在乙方托管的份额记录保持一致;
(七)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与甲方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业务需要,对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做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要求,向甲方取得办理份额托管登记业务、份额托管服务业务所需的资料、文件,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乙方业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甲方的份额托管服务的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乙方前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告告知或提前通知甲方;
(四)甲方未支付相关费用的,有权拒绝办理相应的业务;
(五)在甲方违反乙方业务规则或本协议时,不予提供份额托管及相关服务;
(六)有权在乙方官网公示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甲方份额质押登记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托管登记数据资料提供份额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妥善维护甲方的份额托管登记数据资料;
(三)向甲方及时提供开户、份额质押、注销、查询、挂失、冻结等服务;
(四)乙方将确保份额托管中甲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信息(公示信息除外)的保密和安全,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与其无关的甲方登记数据资料,以下情形除外:
(1)有权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乙方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3)甲方向乙方披露之前从非保密的途径获悉的信息;
(4)双方另行约定予以披露的。
第十条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具有份额托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份额托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及其合伙人提供份额托管相关服务;
(三)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份额托管业务,为甲方提供份额托管服务;
(四)乙方经有权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及时公示或通知甲方。
第三章 退出托管
第十一条 甲方因标的企业解散等原因需办理退出托管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退出托管手续。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所涉义务或者本协议第七条xx与保证,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有关当事人的全部损失。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七项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服务费用的,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由于甲方发生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的任一情形,经乙方敦促仍不更正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二)一方破产、解散等;
(三)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托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停止为甲方提供份额托管登记服务;
(四)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退出托管手续办理完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双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其发生和后果均不可阻止和不可避免且双方都不可控制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不承担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九条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的政策要求,以及乙方规章制度、业务规则等签订,如因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方缴纳首次托管登记费及托管服务费,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终止事项外,本协议持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发生解除情形的,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完成退出托管登记之日起失效。乙方已经向甲方收取的任何费用不予返还,且本协议失效或解除不影响乙方依法依规依约向甲方要求其完成未结事项和主张未结费用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xx条款
(一)甲乙双方经营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xx从业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xxxx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与乙方及其下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不存在利益关联。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文)
(本页为协议签字页)
甲方: (份额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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