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①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 xx”)xxxxxxxxxx,xx:
0000 年 6 月 29 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
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 2003 年 9 月 29
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 年 10 月 27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 年 10 月 18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 年 6 月 27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 年 6 月 29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雙方決定, 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及促進 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內地在《安排 》、《〈安排〉 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 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 在會計、建築、醫療、與採礦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與 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印刷、 會展、分銷、環境、銀行、 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 17 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 件。
① 《 安 排 》 中 , 內 地 係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全 部 關 稅 領 土 。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 《內地向香港開 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 3 《內 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 補充協議二》附件 2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 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 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補充 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 修正四》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五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 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 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 件 5 《關於“ 服務提供者” 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 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合
作:
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
組,爭取年內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二)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 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 的合作:
為進一步加强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總局商標局與香港知識產權署成立商標工作協調小組,作為雙 方固定的聯系機制,加强兩地在商標註冊業務和商標保護工作 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 為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雙方一致同意將品 牌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 貿易投資促進;
2. 通關便利化;
3. 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4. 電子商務;
5. 法律法規透明度;
6. 中小企業合作;
7. 中醫藥產業合作;
8. 知識產權保護;
9. 品牌合作。”
2. 將《安排》附件 6 第二條修改為:
“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 通關便利化, 商品檢驗 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 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 9 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 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 在《 安排》附件 6 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 其後條款 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一條內容為:
“ 十一、品牌合作
雙方認識到, 品牌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 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 建立有關工作組, 加强雙方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強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 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加强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 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 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
三、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
認:
(一)會計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繼續推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
技術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二)建築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 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四、附件
x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x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