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混合式安老院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混合式安老院提供護理安老單位及安老院的混合服務。
護理安老單位為健康欠佳、 身體殘疾/認知能力稍為欠佳的長者提供 住宿照顧、膳食、 起居照顧及有限度的護理服務。這些長者日常生活 上未能自我照顧起居,但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 隨着體弱長者的需要 照顧程度增加, 在同一地方設立護理安老單位及安老院單位,可方便 內部轉介。
安老院單位為未能獨自在社區中生活, 但無需倚賴他人提供起居照顧 或護理服務的長者, 提供住宿照顧、膳食及有限度的起居照顧服務。
混合式安老院指在特建樓宇為長者提供住宿照顧的設施。
部分混合式安老院預留「長者緊急住宿服務」(即緊急和臨時的住宿照顧) 及/或「長者住宿暫託服務」(即為照顧者分擔照顧責任)。
目的及目標
長者住宿照顧服務的目標是:
⚫ 為一些由於健康、社會及其他原因而未能家中居住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及設施
⚫ 盡量促進及保持長者的健康,並在各種個人照顧需要及起居活動方面向長者提供協助;
⚫ 滿足院友的社交及康樂需要和促進院友之間的人際關係。
服務性質
營辦此服務必須符合《安老院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和《安老院實務守則》,以及任何於其後修訂的其他版本所載的規定。
因應院友不同程度的需要, 護理安老單位與安老院提供不同性質的服務。兩者分別提供具體服務如下:
護理安老單位
為院友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共住的房間
b) 每日最少供應三餐膳食, 另加小食
c) 社會工作服務, 如個案評估、輔導、轉介和舉行活動等
d) 護理服務, 包括藥物的服用和監管
e) 安排人員全日 24 小時當值
f) 除政府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社區老人評估小組或診所提供診症服務外, 還有註冊醫生( 即到診醫生) 提供到診服務;
g) 個人照顧服務, 包括照顧長者的起居
h) 治療運動及療法配合( 包括言語治療師提供的服務)( 以小組或個人形式進行), 藉以維持或改善院友的身體機能
i) 定期舉行活動以滿足院友的社交康樂需要, 鼓勵院友發展個人興趣及與社區及家人保持接觸。
安老院
x老院單位為院友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共住的房間
b) 每日最少供應三餐膳食
c) 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如個案評估、輔導、轉介和舉行活動等
d) 提供起居照顧, 如打掃及粗重洗衣工作;
e) 幫助有需要的院友進行屬個人性質的活動, 如寫信等; 及
f) 定期舉行活動以滿足院友的社交康樂需要, 鼓勵院友發展個人興趣及與社區及家人保持接觸。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包括兩類:
護理安老單位
服務對象為未能居於家中而需要起居照顧及護理, 但不需要深入護理 服務的長者。
安老院
服務對象為需要別人協助照顧起居,但能夠照顧個人衛生的長者。申請資格
護理安老單位
入住護理安老單位的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 年齡達 65 歲或以上**
⚫ 健康欠佳或身體機能喪失或衰退,以致在個人照顧及起居活動方面需要別人提供照顧及協助
⚫ 可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走動
⚫ 沒有家屬可以提供必需的協助, 或是照顧長者為家人帶來很大壓力
⚫ 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低收入長者將獲優先考慮。
安老院
入住安老單位的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 年齡達 65 歲或以上**
⚫ 有社交或住屋需要, 但未能獨自居住
⚫ 可以照顧個人衞生及清洗個人衣物
⚫ 在進行/ 打理其他起居活動( 如煮食、打掃、購物及粗重洗衣) 方面出現困難
⚫ 體格及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
⚫ 家庭總收入不超過基本公屋申請的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 年齡介乎 60 至 64 歲的長者如符合上述入住條件, 將可繼續獲得以上服務。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 年內的入住率( 即所有受資助宿位,包括機構及社署名額宿位, 但不包括暫託及緊急宿位) | 95% |
2. | 1年內制定個人照顧計劃的比率 | 90%的院友在入住後一月內制訂,其餘的院友則在入住 後三個月內制訂 |
3. | 1年內檢討個人照顧計劃的比率 | 90% |
4. | 1 年內註冊醫生( 即到診醫生) 提供診症服務的次數(由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52 (宜每周 1 次) |
5. | 1 年內言語治療師提供評估/ 治療/員工訓練的節數( 由 2018 年 10 月 1 日 起生效) | 58 (宜每周 1 次)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 年內院友/護老者* 對註冊醫生 ( 即到診醫生) 提供到診服務的滿意 比率 2(由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80% |
2. | 1 年內院友/ 護老者* 對言語治療 師提供言語治療服務的滿意比率 3 (由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75% |
* 就有溝通困難的院友而言,可尋求護老者的意見。
2 指服務營辦者為收集院友/ 護老者( 適用於有溝通困難的院友) 對註冊醫生( 即到 診醫生) 提供到診服務的意見而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
3 指服務營辦者為收集院友/ 護老者( 適用於有溝通困難的院友) 對言語治療師提供言語治療服務( 包括評估/ 治療) 的意見而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
基本服務規定
⚫ 所有服務須符合《轉介入住安老院舍個案指引》等行政指引。
⚫ 人手要求包括註冊社會工作者( 下稱「社工」)、合資格護士、言語治療師及其他專業治療師, 例如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 服務 營辦者可向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相關機構購買到診醫生及治療師( 包括言語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職業治療師) 的專業服務。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16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 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 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如有申請人適合獲轉介入住院舍,長期護理服務編配系統辦事處會在服務營辦者發出空置宿位通知書後 5 個工作天內, 作出合適轉 介。如沒有上述適合獲轉介個案, 社署會按《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手冊》及《轉介入住安老院舍個案指引》與服務營辦者商討。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
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護士、護理人員、言語治療師及其 他專業治療師(包括物理治療師及/ 或職業治療師) 的公積金,以及適用
於營辦服務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保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 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 手冊》、有效的《 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管 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 以及指定服務的相關指 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 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 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 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 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 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 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 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 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 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 如適用)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