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方切勿通过甲方网点柜面、网上银行、ATM、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陌生人提供的陌生账号(卡号)转出自有的信用卡账户资金。
江西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2 年 12 月修订版)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与江西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江西银行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
(一)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
(包括家庭住址、电子邮箱等通讯地址)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和合法的。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在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或个人等其他合法渠道查询和使用乙方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在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可将乙方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其它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授权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有关乙方财产、资信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乙方授权并同意,
在申请联名信用卡并获批的同时成为该联名卡合作方的会员,并遵守其会员规则。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服务等目的可将乙方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联名卡合作方等与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甲方承诺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上述接收乙方有关信息的合作机构履行乙方信息的保密义务。
(二)甲方应对乙方的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甲方有权联系乙方进行款项催收,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在催收期间,将可能使用第三方依法提供的催收服务,并可将乙方有关资料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服务商,以便对乙方的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将要求服务商仅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使用乙方相关信息,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并将严格约束服务商的信息使用行为。
(三)甲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四)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乙方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乙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电话、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但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除外。甲方有权基于风险管控因素
对乙方停止卡片使用或降低信用额度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直接将有关卡片信息列入止付名单。
(五)甲方对本行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江西银行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已过期的江西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江西银行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江西银行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六)本合约、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江西银行信用卡继续有效,甲方继续保留对已过期江西银行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
(七)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卡片。
(八)乙方信用卡账户名下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须履行本合约。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乙方所申领的江西银行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
能,则默认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初始余额为零,乙
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条、使用
(一)乙方领取信用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使用卡片密码的客户在设置密码时应注意不要设定简单数字排列或本人生日日期作为密码,同时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及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等)、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交易凭证、身份证件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等。若因卡片或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他人,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上述信息泄露等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否则因乙方未妥善保管而造成信用卡或乙方个人信息等丢失、被盗刷、被伪造、被冒用等情况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乙方如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非法用卡行为将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三)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刷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或关闭相关信用卡权益或功能,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且乙方应根据甲方建议或自行采取挂失等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四)乙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存取款、消费、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以上情形经司法机关确认为盗刷、信息泄露等涉案情形除外。
(五)乙方切勿通过甲方网点柜面、网上银行、ATM、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陌生人提供的陌生账号(卡号)转出自有的信用卡账户资金。
(六)收到可疑短信或接到自称银行人员的电话询问有关信用卡卡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账户资料时,乙方应谨慎确认。
(七)使用 ATM 要谨慎操作,业务办理时要留意 ATM 上是否有多余装置,业务办理完毕后要立即将卡片取出,切勿听信陌生人的“善意”提醒,防止卡号和密码信息泄露;x ATM 出现吞卡或不吐钞故障时,不要轻易离开,可在原地拨
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求助。
(八)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办新卡,但需承担换卡手续费。
(九)乙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对其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十)对乙方的非现金(不含透支转账)交易在免息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甲方根据不同产品给予乙方最长不超过 56 天的免息期。否则甲方自记账日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至乙方清偿日止,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十一)乙方信用卡透支利息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
(十二)乙方若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超限后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将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十三)乙方转账或提取现金,须按交易金额的 1%支付手续费,最低 5 元。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十四)甲方根据《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信用卡和接受信用卡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并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十五)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
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一定期限未激活或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降低该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或予以销卡、销户。
(十六)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 “闪付”或“QuickPass”或水波纹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网点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十七)甲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相关息费。分期期数和相关息费标准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分期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和条件。
第三条、对账单
(一)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提供电子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乙方未提供电子邮箱地址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 7 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乙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 30 天内向甲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争议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
(二)如乙方及其担保人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电子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化,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款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电子对账单。
第四条、还款
(一)信用卡失效后,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失效而消灭。
(二)乙方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欠款,可通过银行柜面、自助设备或网上银行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还款时乙方应确认发生欠款的信用卡账户,并将资金偿还至对应的欠款信用卡账户中。
(三)乙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在到
期还款日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乙方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
(当期消费 100 元以下应全额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四)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全部预借现金、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
(五)乙方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违约金等)、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
(六)乙方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收违约金,最低 5 元。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对乙方卡片止付。
(七)乙方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通过催收、停止乙方卡片使用、行使质权或从乙方在甲
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等方式,清偿乙方使用信用卡(含附属卡)而产生的全部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
(如利息、违约金等),则乙方同意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意愿代偿人);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在江西银行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
(九)若乙方在其与甲方或甲方其他机构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承担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五条、挂失及销户
(一)乙方如有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密码等信息泄露的情形发生,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生效后挂失不能撤销,挂失生效后,此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因
乙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扩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扩大损失责任,办理挂失手续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收取手续费。乙方还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供相关报案材料等(如需)。
(二)若乙方利用挂失卡片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 三) 乙方遗忘密码可致电甲方 24 小时客服热线 000-000-0000 办理密码重置。
(四)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申请销户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甲方受理账户结清申请 45 天后为乙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
45 天的除外)。乙方办理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应及时将卡片剪角销毁,但乙方仍须承担尚未结清的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五)若乙方所申请之信用卡已连续 18 个月以上无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则该等信用卡视为长期睡眠卡,甲方有权为该等长期睡眠卡办理正式销户。
第六条、其它
(一)乙方及其担保人确认本合约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座机、短信、微信)为乙方
及其担保人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甲方商业文件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合约中记载的乙方及其担保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座机、短信、微信)适用至本合约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乙方及其担保人依下款告知变更。
乙方及其担保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座机、短信、微信)需要变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甲方(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方式)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乙方及其担保人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座机、短信、微信)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乙方及其担保人明知:因乙方及其担保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座机、短信、微信)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乙方及其担保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件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及其担保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
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乙方及其担保人确认:按上述通讯地址发送时,下列日期视为送达: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为电报、传真到达对方时;采用邮寄方式的,为投递挂号信邮戳之日。
乙方及其担保人明知:与本合约有关的公证、鉴定、登记、委托支付等事项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乙方及其担保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领用合约下透支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及其担保人全额承担,乙方及其担保人授权甲方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可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及其担保人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如数偿还。乙方及其担保人如需扣款证明材料,可向甲方索取。
(二)本合约所依据的《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可通过江西银行官网等渠道查询。上述信息如出现变化,甲方应及时通过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公布,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乙方可以按照本合约约定,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
(三)乙方应主动及时关注甲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
江西银行网点公告、江西银行官网和江西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公告等渠道(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明示的相关信息。江西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四)征信查询授权
1.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可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部门、合法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电商平台、通讯运营商等第三方机构)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学历、职业、有效联系方式、社保、公积金、房产、车产、金融资产、违法犯罪信息、信用状况、司法失信、消费信息、设备信息等),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并授权甲方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报送以上信息。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如乙方资信出现恶化或违法、违规、违约用卡等风险情况,甲方可将有关风险信息及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等有权机构及相关信用卡风险信息组织报送;如发生
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律师函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该业务时指定的联络信息为准。
2.在甲方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业务有关服务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业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甲方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以及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业务服务所必要的其他第三方。
3.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4.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甲方设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6.乙方知悉并了解《江西银行信用卡章程》、《江西银
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承诺自愿遵守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
字文字的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