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公司第二大股东时代远望在 IPO 时已明确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公司第一大股东芯华控股将继续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
证券代码:688200 证券简称:华峰测控 公告编号:2023-003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 一致行动人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 xxx、xx、xx、xxx、xxx和xx(以上八方合称“原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xx、xx、xxxxxx重新签署了新的《一致行 动人协议》,约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和共同实际控制地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xxx、xx、xxx、xx、xx、xxx、xxx和 xx变更为xx、xx、xxxxxx。
⚫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华峰测控”)原一致行动人xxx、xx、xxx、xx、xx、xxx、xxx和xx于近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xxx等八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不再续期。xx、xx、xxxxxx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变更原因
公司原一致行动人为xxx、xx、xxx、xx、xx、xxx、xxx和xxx名,其中,xxx、xxx、xxx三人均已/临近退休,且多数年事已高,身体状况难以维持其持续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xx因个人原因逐步
退出实际管理,xx(xxxxx)、xxx等四人均为公司创始以来的老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司上市以来,已经逐步就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形成了有效的选拔和晋升机制,鉴于xxx等八人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已到期终止,在整个半导体市场以及公司新的发展态势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调整限于在原有一致行动人框架内进行,避免原有的经营核心发生重大变动,在xx等四人原有经营核心稳定的基础上保证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能够推进落实并持续回报社会,努力实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在 2020 年 2 月 18 日发行上市前,xx、xx、xxx、xx、xx、 xxx、xxx七人合计持有天津芯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华控股”)59.25%的股权,芯华控股持有公司 39.73%的股份,xxx、xxx、x xx有公司 6.39%的股份。xx等八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共计 46.12%的股份。
为进一步确认共同控制关系,xx等八人先后于 2016 年 3 月 1 日、2019 年
1 月 31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协议有效期至公司成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起满 36 个月时终
止(即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并且各方如无异议,协议
有效期自终止之日起自动续期 3 年。
xx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去世后,其生前持有的芯华控股 17.62%的股权,由xxxxx作为xx先生配偶继承持有。
2022 年 1 月 12 日,xxx、xx、xxx、xx、xx、xxx、xxx和xx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由xx、xx、xxx、xx、xx、xxx、xxx和xxx人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xx和xxx人。
二、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023 年 3 月 2 日,xxx、xx、xxx、xx、xx、xxx、xxx和xx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
约定,xxx等八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不再续 期。截至《终止协议》签署前,xxx等七人合计持有芯华控股 59.26%的股权,芯华控股持有公司 29.62%的股份,xx、xx、xxx、xx、xxx、xx x、xxxx持有公司 4.83%的股份。xxxx八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共计 34.45%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芯华控股 | 华峰测控 | 年龄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股权数量 | 股权比例 | 股份数量 | 股份比例 | |||
xxx | 176.24 万元 | 17.62% | - | - | 74 岁 | 退休 |
xx | 104.57 万元 | 10.46% | 0.89 万股 | 0.01% | 52 岁 |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
xx | 63.54 万元 | 6.35% | 0.89 万股 | 0.01% | 46 岁 | 董事、总经理 |
xxx | 76.42 万元 | 7.64% | 1.33 万股 | 0.01% | 51 岁 | 董事、副总经理 |
xx | 59.24 万元 | 5.92% | 0.72 万股 | 0.01% | 48 岁 | 总工程师 |
xxx | 56.27 万元 | 5.63% | 65.96 万股 | 0.72% | 61 岁 | 董事、副总经理 (即将退休) |
王晓强 | 56.27 万元 | 5.63% | 65.81 万股 | 0.72% | 63 岁 | 退休 |
xx | - | - | 304.19 万股 | 3.34% | 53 岁 | 证券部专员 |
合计 | 592.55 万元 | 59.26% | 439.78 万股 | 4.83% | - | - |
注:上表中合计数的尾差由四舍五入导致。
综上,截至《终止协议》签署前,xxx等八人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以及相关股东声明
(一)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xxx、xxx、xxx、xxx退出公司经营原因不再对公司施加控制。2023 年 3 月 2 日,xx、xx、xxx、周
鹏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 3 年。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各方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按照简单多数决原则(以四人所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需代表其中过半数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3、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各方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4、除关联交易等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 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 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协议其他任何一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表决时,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实际控制人中的其他方所委派的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二)相关股东声明
2023 年 3 月 2 日,xxx、xxx、xxx、xxxx《关于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的声明》:“自本声明之日起,本人将不再与xx、xx、xxx、xx四人共同对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控制及影响,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本人将积极维护公司以后的经营稳定发展,尊重并认可xx、xx、xxx、x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同日,xx、xx、xxx、xx出具《关于公司原一致行动人变动的声 明》:“自本声明之日起,除xxx、xxx、xxx、xx退出北京华峰测 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外,我等四人将继续共同对公司实施控制,并承诺将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管提名及 投票选举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
四、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
2023 年 3 月 2 日,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xx、xx、xxx、xx作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xx等四人所持芯华控股、华峰测控股权及相应任职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芯华控股 | 华峰测控 | ||||
股权数量 | 股权比例 | 任职 | 股份数量 | 股份比例 | 任职 | |
xx | 104.57 万元 | 10.46% |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 0.89 万股 | 0.01% |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
xx | 63.54 万元 | 6.35% | 董事 | 0.89 万股 | 0.01% | 董事、总经理 |
xxx | 76.42 万元 | 7.64% | 董事 | 1.33 万股 | 0.01% | 董事、副总经理 |
xx | 59.24 万元 | 5.92% | - | 0.72 万股 | 0.01% | 总工程师 |
合计 | 303.77 万元 | 30.38% | - | 3.83 万股 | 0.04% | - |
注:上表中合计数的尾差由四舍五入导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结合上述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一致行动人减少后,xx、xx、xxx、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1、原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需继续保持公司经营稳定
根据现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系基于相关人员 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实际职责及管理能力,以及各方对半导体设备行业前 景的理念契合性。在原八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期间,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经营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xxx、xxx、xxx、xx已经/即将退出对公司经营管理,xx、xx、xxx、xx作为
原有及未来一致行动人,仍在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中担任重要职务,公司中远期规划目标尚待继续推进落实,为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仍需存在控制核心以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2、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共同控制
xx等四人合计持有芯华控股 30.38%股权,合并持股比例居芯华控股第一位,其他二十八名股东持股比例分散,且无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单一股东依其出资额能够对芯华控股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芯华控股股东会除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外,其他经营决策实际由董事会负责,xx、xx、xxx担任芯华控股董事,超过全部董事席位半数以上,能够通过董事会对芯华控股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xx同时担任芯华控股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在华峰测控股东大会决议中,一直由一致行动人之一xx作为芯华控股的法定代表行使表决权,芯华控股其他股东对以上四人的管理及在华峰测控股东大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均未提出异议。
此外,公司第二大股东时代远望在 IPO 时已明确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公司第一大股东芯华控股将继续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
3、对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共同控制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董事及高管变化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会成员任职变化情况
时间 | 董事会成员 |
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 | xxx(董事长)、xxx、xx 、xx、xxx、xxx、xxx、xxx、xxx |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 | xx(董事长)、xxx、xx、xx、xx、xxx、梅运河、xxx、xxx |
2021 年 9 月至今 | xx(董事长)、xxx、xx、xx、xxx、xxx、梅运河、xxx、xxx |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xx、xx、xxxxxx一直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需 经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方为有效,部分特殊事项需三分之二审议通过方为有效。自公司上市至今,xx、xx、xxx在公司非独立董事成员中始终占据半数 以上席位,并且通过芯华控股对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派施加重大影响,能够实现 对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除财务总监xx及副总经理xxx(即将退休)外,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持续由xx等四名一致行动人担任。因此xx等四 人能够通过经营层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控制。
4、股东大会、董事会保持一致行动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xx等四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未曾出现表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情况。
综上,自xx、xx、xxx、xx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x xx、xxx、xxx、xxx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 为xx、xx、xxx、xx四名,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以上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共同控制,且四人继续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制权仍保持稳定。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x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
1、截至《终止协议》签署前,xxx等八人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xx、xx、xxx、xx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xxx、xxx、xxx、xxx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为xx、xx、xxx、xx四名,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以上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共同控制,且四人继续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制权仍保持稳定。
七、保荐券商核查意见
1、截至《终止协议》签署前,xxx等八人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后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xx、xx、xxx、xx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xxx、xxx、xxx、xxx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为xx、xx、xxx、xx四名,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以上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施加共同控制,且四人继续在公司任职。自公司上市至核查意见出具日,xx等四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未曾出现过表决结果存在冲突或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情况,公司控制权仍保持稳定。
特此公告。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