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九
文化部華山小客廳場地使用合約書
文化部(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就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部華山小客廳場地使用之規範與條件簽訂合約如下:一、活動名稱:
二、使用場地時段:
( 一) | 進場: | 年 | 月 | 日至 | 月 | 日 | (時間: | 時至 | 時) |
( 二) | 活動: | 年 | 月 | 日至 | 月 | 日 | (時間: | 時至 | 時) |
( 三) | 撤場: | 年 | 月 | 日至 | 月 | 日 | (時間: | 時至 | 時) |
三、費用與保證金:
乙方合計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整。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繳納全額 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視同放棄,原申請之場地甲方得另行處理或調配該檔期,活動結束後繳納使用期間電費(每度十元)。
四、退還保證金事宜:
乙方應於使用期限內將各項使用設施、設備清點交還場地管理人員,並完成卸展、拆除佈置物、清除處理廢棄物及其他場地復原工作;經會勘確認無待解決事項並繳交使用期間電費,無息退還保證金。其未復原,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甲方代為履行,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約金等,悉由乙方繳交之保證金抵繳,不足之數,乙方應自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繳。
五、其他約定事項:
( 一) 乙方使用本場地舉辦藝文活動其內容不得為營利、有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風俗之情形及與文化創意無關之婚喪喜慶、民俗慶典宗教儀式、典禮、演講、政治、選舉等。
( 二) 如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活動全部或部分確實無法如期執行者,得重議檔期,若因此取消活動,已繳費用及保證金則無息退還。除前開事由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申請之活動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
( 三) 乙方變更調整活動計畫書所提活動內容、使用日期及時間、場地配置規劃及布置圖、使用器材、傳播方式、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規劃等項最遲應於原申請使用日十五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獲得同意後始可變更使用,若乙方活動內容與申請之「活動計畫書」內容不符,甲方得片
面中止申請單位活動舉辦。
( 四) 「文化部華山小客廳場地管理及使用申請要點」、乙方所提申請文件
(包含:申請表、活動計畫書等)為合約之一部分,乙方如未遵守其各項規定者,視為違約。
( 五)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修訂之。
( 六) 本合約如有任何👉議,無法協議解決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 七) 本合約正本三份,經雙方正式簽章後生效,由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
份。
立合約人
甲 方:文化部
授權代理人:文創發展司 簽章
統一 編號:
乙 | 方: | ||
代 表 人: | 簽章 |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通訊 地址 | |||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