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
项目名称:
签订地点: xxxxxxxx00x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xxxxxxxxxxx00x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供应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需求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响应文件及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1 |
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基地建设前期咨询报告编制服务 |
根据甲方需求完成《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基地(涠洲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广西海洋生态监管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国(广西)—东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写,乙方需结合各个项目的概况,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要求编制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具备报送条件时,协助甲方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第三方评审。 (详见采购需求。) |
1 |
项 |
|
|
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项目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验收、专家评估、培训、税费、版权使用费(如有)等所有费用。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必须与本合同的约定、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和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4.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包括为履行服务范围所编制的报告、图纸、数据、信息等)的所有权都归甲方所有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之日止。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本项目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提交的服务成果材料(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包含如下:
(1)提交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基地(涠洲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交广西海洋生态监管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提交中国(广西)—东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
4.乙方提供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需求文件要求的、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5.乙方提交项目服务成果材料时间:自签订合同后60日内(日历日)。甲方在2024年 9 月 15日前组织专家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通过专家验收,并经甲方审定,符合本合同的约定、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乙方的响应文件承诺的要求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本合同的约定、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7.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本合同的约定、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承诺,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验收合格单。乙方因解决异议问题而造成逾期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第五条 售后服务
1.本合同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前,如自治区发改委或采购单位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中标单位须协助予以修改并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 本合同服务期内,在具备报送条件时,乙方须协助甲方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第三方评审。
3.在服务期内发生技术服务问题,乙方须提供及时的服务响应。乙方技术服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合计金额: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和发票后1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 元整(¥ 元)。
(2)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甲方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乙方服务成果通过专家验收及甲方审定后,向甲方提交成果材料、支付申请和合同尾款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2.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七条 税费
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采购需求文件要求的及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时间或期限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逾期提供服务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合计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项目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或改进,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更换或改进的,按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为解决纠纷矛盾先期支付了费用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要求偿还费用的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偿还完毕。
4.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的5%。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保证,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形成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而且乙方应当完成甲方知识产权所有权确认所必需的全部行为、证书和文件等,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文件等所有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对履行合同产生的所有数据、文件、信息、报告等均予以保密,只提供给甲方,且不做其他任何用途。
2、涉密人员范围:能接触到资料的所有人员,乙方应告知其员工应遵守本协议之保密规定。
3.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甲方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乙方最终报价;
3.采购需求;
4.乙方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服务承诺文件;
5.乙方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6.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如有)。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经双方友好协定,在乙方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甲方视乙方为相似技术服务的质量较好供应单位;同时,甲方如存在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乙方可给予配合。
4.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为各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xxxxxxxxxxx00x,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上述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5.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叁份。
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甲方(公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年 月 日 |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地址:xxxxxxxxxxx00x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784921Y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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