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房 艙:每位艙房費用NT$ × 位= NT$ 人 房 艙:每位艙房費用NT$ × 位= NT$ 人 房 艙:每位艙房費用NT$ × 位= NT$
自由行專用
2023 基隆港遊輪特別協議
(以下簡稱甲方) 人員(共 人) 茲委託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辦理 郵輪自由行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壹、出發日期、旅遊費用及其付款方式
㇐、本次所定郵輪於 年 月 日出發,由甲方自由行,㇠方不派領隊隨行。二、郵輪(艙房)費用明細如下:
人 房 艙:每位艙房費用NT$ × 位= NT$
人 房 艙:每位艙房費用NT$ × 位= NT$
人 房 艙:每位艙房費用NT$ × 位= NT$
合計 艙 房 間+ 艙 房 間+ 艙 房 間費用總計NT$ 。
三、艙房以外費用明細如下:
岸上觀光行程:每位NT$ × 位
其 他: 費用NT$ × 位 + 費用NT$ × 位
費用總計NT$ 。
四、以上費用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每日船艙服務費、船上所標示須另外付費之餐食及其他須
付費服務等;另旅遊費用項目除個人機票(FIT)外均以團體票或團體人數方式計價,遇個別身分優惠情形(如嬰兒、兒童、敬老、不佔床等)均無價差,恕無法另行退費。
五、甲方須在簽約時支付㇠方訂金每人新臺幣$ 元整以確保雙方權益,若優惠扣除後其每人團費總額不足訂金規定新臺幣$ 元時將收取團費全額之費用。
六、郵輪行程之預訂及付款:
1. 簽立本協議時,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予㇠方。
2. 郵輪行程出發前67 天,甲方應繳付全額費用予㇠方,始得保留艙位。
3. ㇠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且得逕行解除合約。
貳、遊輪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出發前,甲方(旅客)解除本協議(下簡稱取消),其中有關「(艙房)」取消之責任規定:
1. 依旅遊開始前甲方通知取消天數,並以欲取消之該艙房總額為基準計算下列取消費用予㇠方作為違約金: ( 1 ) 甲方於郵輪出發前90 天以上取消者,㇠方將收取全額訂金為取消費用。
( 2 ) 甲方於郵輪出發前89-57 天以上取消者, ㇠方將收取甲方全額船艙費用之30% 為取消費用。 ( 3 ) 甲方於郵輪出發前56-29 天以上取消者,㇠方將收取甲方全額船艙費用之50% 為取消費用。 ( 4 ) 甲方於郵輪出發前28-15 天以上取消者,㇠方將收取甲方全額船艙費用之75% 為取消費用。
( 5 ) 甲方於郵輪出發前14 天(含14 天內)取消者,㇠方將收取甲方全額船艙費用之100% 為取消費用。依上述方式計算取消費用時,若需收取取消費用金額低於全額訂金時,甲方取消費用仍以全額訂金計。
2. 甲方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
3. 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郵輪公司取消日期計算之規定。
二、另有關出發前,甲方(旅客)取消「艙房以外」部分,甲方應付㇠方之違約金,則另依相關規定另行計算辦理。
參、遊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艙房入名單、分配及相關變更規定:
1. 甲方需於出發前36 天以上提供㇠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 出發前35~15 天甲方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付每人新台幣3,000 元改名手續費。
3. 出發前15 天內恕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分配。
4. 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國以上護照),郵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5. 甲方需於出發前36 天以上,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輪入郵輪公司資料庫。
6. 若甲方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簽證資料及艙房分配,而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郵輪公司及㇠方概不負責。
7. 旅客需委託㇠方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如逾期或不及辦理其相關責任旅客須自行負責。
二、另有關船艙以外部份,旅客變更之相關規定及費用,另行計算,可參甲方廣告、其它主約附件、說明會資料等規範。
肆、責任問題:
1. 本行程不收取護照及其他證件正本,請旅客務必檢查護照狀況,並請告知㇐同出發旅客出發時務必自行攜帶辦理登船手續。
2. 凡搭乘郵輪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方概不負責。
3. 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方無關。
4. 旅客為雙重國籍或外國籍,應自理郵輪行程結束返回台灣之入境許可。
5. ㇠方僅代為訂購所指定郵輪艙房或依㇠方指定另代訂岸上觀光,故就訂購須知及相關權益(包含但不限於航程、停靠港通知、船上餐食、設施使用、娛樂活動及訂購取消、賠償等事宜),均由郵輪公司提供及負責。
伍、其他注意事項:
1. 出境旅客建議投保海外醫療險等相關保險,以因應染疫衍生之相關費用。
2. 針對參加年齡限制、入住規定、每日艙房服務費收費標準將以郵輪公司規定為主,詳細規定請參考行程表。
3. 孕婦登船週期計算基準以郵輪公司規定為主,且需於登船前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
4. 身心障礙乘客必須可以自我照顧或請由可提供所有協助的另㇐名乘客陪伴共同出遊參加航程。
5. 如有特殊疾病、糖尿病、慢性病或需定期服藥/施打針劑等旅客,報名前請先行告知,必要時將需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建議攜帶特殊/管制藥品者請準備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如臨時需要就醫或備查時,方能夠提供給醫師或海關人員參考。
6. 以上注意事項若不符規定以致無法登船/機,將依照合約取消規定收取取消費用。
7. 因基隆港包船搭乘旅客⼈數眾多,全船總保額累積將超過保險公司承保能量,旅遊責任險投保⾦額限制如下 : 每㇐⼈意外死殘保額以新台200 萬元,意外醫療保額以20 萬元為限。
8. 有關旅客訂購郵輪艙房其相關權益及其他應遵循等規定,應以郵輪公司公告、㇠方行程說明資料及本作業規定為準。
9. 甲方(旅客)應遵守郵輪公司、領海國、登岸國、我國之相關防疫措施。
10. 倘境外確診以船上或登岸國當地就醫為原則,並依郵輪公司、岸上國當地政府規定為準,如因隔離衍生食、宿、治療費用依郵輪公司或登岸國當地規定辦 理,並由確診甲方(旅客)自付費用。
陸、其它約定事項:
1.與本協議有關之廣告、附件、宣傳文件、行前說明會資料等相關文件均為本協議之㇐部,有補充本協議之效力。
2.甲方應於出發前自行斟酌是否投保相關旅遊平安險、不便險並自行理解該保險公司理賠標準。
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政府命令等考量,郵輪公司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情況,㇠方及郵輪公司不對甲方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甲㇠雙方並同意遵守郵輪公司相關公告、
規定。如甲方不同意郵輪公司採取之因應方式,而取消出發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仍應支付本協議之全部費用,㇠方無退費義務。
4.本協議內容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方得解除本協議,並比照本協議第貳條規定向甲方求償。
5.甲方因故中途離船,未隨船結束全部航程者,不得要求㇠方退還任何費用。
6.甲方出發後,應隨時留意自身安全及財物之保管,如期間非可歸責於㇠方或船公司事由所致甲方發生身體或財產上損害時,衍生相關衍生費用,悉由甲方自行負擔。
7.航程期間,如因不可歸責於㇠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郵輪、捷運、公車、飛機等相關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8.甲方同意㇠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訂郵輪等交通工具、代訂岸上觀光、辦理相關保險及本約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方得依法蒐集、處理、 傳輸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並同意㇠方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予郵輪公司、交通業 者、保險公司及相關供應商做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並得向㇠方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等權利。
甲方立約人(全體旅客): ㇠方立約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本人或全體旅客)授權簽約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代表人:xxx
身分證統㇐編號: 地址:xxxxxxxxxxxx00 x
xx:
xxxx: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