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近三年(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机械设备和资金等方面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 标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方法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
备注:投标人通过登录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站 (xxxx://xx.xxxxx.xx/ ),选择“市场主体登录”后进行网上报名,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报名成功者需携带报名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到故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报名室进行现场报名。尚未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的供应商,请登录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站,及时进行网上注册,注册信息填写完整后,按网站“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要求,持所需的各项材料到现场一次性完成注册登记、资料验审。外地供应商可就近选择河北省内任意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资料验审。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
序号 |
内 容 |
说 明 与 要 求 |
1 |
工程名称 |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 |
2 |
建设地点 |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院内 |
3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4 |
质量标准 |
合格 |
质量缺陷责任期 |
自实际交工之日起一年 |
|
5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 |
6 |
工期要求 |
90日历天 |
7 |
资金来源 |
县财政 |
8 |
供应商资质 等 级 要 求 |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标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近三年(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机械设备和资金等方面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开标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经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B本、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近3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上证书、证件开标时提供原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 |
9 |
工程计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计价 |
10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1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元; |
12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13 |
响应文件份数 |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电子u盘一份 |
14 |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地 址:故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时 间:2018年 8 月 7 日15:00分(北京时间)前 |
15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 |
地 址:故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时 间:2018年 8 月 7 日15:00分(北京时间) |
16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
17 |
最高限价 (拦标价) |
1、本项目的投标拦标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1.182547万元。投标报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2、供应商的初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
18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
19 |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
x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出不退)。 |
20 |
招标代理公司 联系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1 |
招标人联系方式 |
招标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2 |
付款方式 |
双方合同约定 |
23 |
|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响应性文件中附不分包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二、磋 商 须 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6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成交商。
2、采购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该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支付。
4、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4.2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如下资格后审强制性标准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近3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4)企业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5)经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
6)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被委托人到场的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7)资质证书
8)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B本
以上资格后审强制性标准资料在投标文件中放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提交原件,复印件与原件缺一不可,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以上全部通过资格后审强制性标准的单位方为合格的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踏勘现场
5.1采购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要求,由供应商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磋商费用
6.1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6.2中标供应商执行计价格(2002)1980号文向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7.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方法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2 除7.1内容外,采购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7.3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2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
8.2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3 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5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8.6质疑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进行质疑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对招标公告有质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开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内提出。
2、对评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三天内向招标人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书面质疑材料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超出有质疑时间,视为投标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招标人将不再受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响应文件和与磋商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由磋商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不得分别胶装,响应文件中编制目录,加盖骑缝章。
10.2磋商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开标时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否则废标。)
2)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在开标时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废标。)
3)磋商函;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资格后审资料
6)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10.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7)报价部分
10.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8)企业概况
9)施工组织设计
10)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其他资料。
11、响应文件格式
11.1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供应商报价
12.1本工程的报价采用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方式;
12.2投标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本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
12.4本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2.5投标报价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供应商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和最近一期市场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自主编制报价;
报价一经中标,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和通过采购人确定材料价的材料价差调整与暂定价调整外,中标价不再做任何调整;成交商所用主要材料应经采购人认质、认价后才能采购和在本工程中使用。
12.6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2.7工程量计价应包括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12.8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9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
12.11设计变更(或清单漏项项目)、现场签证、工程洽商部分单价及数量调整方法:
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数量偏差在±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已有的适用于设计变更(或清单漏项项目)、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已有的价格确定;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或清单漏项项目)、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但仅换算材料的价格和用量,人工费及机械费、措施费用不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或清单漏项项目)、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确定,调整后的单价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版、乘以按照成交价和上拦标价的降价比率,其工程量计量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河北省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执行,决算时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12.12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报;工程项目总价表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报。
以上填报的金额必须做到各报价之和等于总价,除非有计算错误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8条原则和磋商小组核对各报价与总价进行修正,否则各报价之和不等于总价或拒不接收修正的投标报价将按废标处理。
12.13最高限价(上拦标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数额。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限价内,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如供应商对拦标价有异议,应当在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3日内向采购人反映。
13、投标货币
x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保证金
15.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供应商须在投标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投标前附表账户。
15.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5.4采购人在发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的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5.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证金将被没收:
15.5.1 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15.5.2 成交商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5.5.3串通投标或提供伪造虚假资料的。
16、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16.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 响应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总价、磋商函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开标时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效,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6.4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供应商应将所有响应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并装入密封袋中;
17.2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应:
17.2.1写明采购人名称;
17.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
(2)、采购单位及代理单位;
(3)、投标人名称:
(4)、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3除了按本须知第17.1款和第17.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采购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供应商地址将响应文件原封退回。
17.4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
17.5 响应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章作密封章。
18、响应文件的提交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
19.2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响应文件少于3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0、迟交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1、响应文件的撤回
21.1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2、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2.1 开标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22.1.1、逾期送达响应文件的;
22.1.2、响应文件内容字迹或数据潦草,难以辨认的;
22.1.3、供应商未按时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2.1.4、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有重大偏差的;
22.1.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22.1.6、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章或签字的,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22.1.7、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的;
22.1.8、被磋商小组认定存在恶意竞价或以低于成本价竞争;
22.1.9、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22.1.10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竞价
23.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竞价。供应商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竞价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初次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3.3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竞价记录,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
24、磋商小组
24.1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开标前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从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现场电话通知评审专家。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4.2 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的过程和结果。
25、磋商过程
25.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的其它内容。实质性变动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代理机构应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6、综合评分
26.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6.2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得分。
27、磋商过程的保密
27.1 从开标之日起至签发成交通知书前,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独接触。
27.2 供应商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响应文件的澄清
28.1 开标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响应文件是否总体编排有序。
28.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 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8.3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 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种接受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28.4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者说明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9、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 开标后,经采购人审查只有有效的响应文件,才能提交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9.2 评标时,磋商小组将首先评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由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参与评标的最终报价,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 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 磋商小组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成交商。
31.4 评标方法、标准和定标(见第六章)
(六)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x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9.3款所确定的成交商。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采购人向成交商发放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采购人向成交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凡在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一概由成交商负责。采购人和成交商不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采购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成交商订立合同,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34.3 成交商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 成交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 应 商: (公章)
法 定 代 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磋商函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五、资格后审资料
六、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响应文件商务部分
七、报价部分
(三)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八、企业概况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一)响应文件磋商函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公章)
年月日
(后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委托人)为我公司签署项目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 。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后附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磋 商 函
致: (采购方)-
1、根据你方项目为 (项目名称及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总人民币(大写: )(RMB¥ ),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工期: 日历天,质量标准: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4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将与本磋商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做为保证金。
投标人: (xx)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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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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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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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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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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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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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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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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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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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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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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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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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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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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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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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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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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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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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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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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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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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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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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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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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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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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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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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后审资料
六、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响应文件商务部分
七、报价部分
(一)投标总价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 (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三)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八、企业概况
九、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
1)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
2)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3)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4)项目班子组成情况
5)施工机械的配备和施工人员配备
6)安全生产和xx施工措施
7)扬尘、季节性施工措施
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5.1
2.2劳动力计划表 表5.2
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5.3
2.4施工总平面图 表5.4
2.5临时用地表 表5.5
(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 表5—1
序号 |
机 械 或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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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力计划表
工程单位: 人 表5—2
工 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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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供应商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5—3
1.供应商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供应商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4)施工总平面图
表5—4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5)临时用地表
工程表5—5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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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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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供应商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十、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表5.6
(2)项目经理简历表 表5.7
(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表5.8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表5—6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 工 程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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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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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2)项目经理简历表
工程 表5—7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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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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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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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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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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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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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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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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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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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表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证(如有)等复印件。
(3)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工程表5—8
|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响应文件一起装订)。
第六章 评标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磋商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以下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对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供应商拒绝澄清、补正或不能提供有效、有说服力的证明的。
评分原则:
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计分明显不合理的;一个评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其它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四、磋商小组的组成
1、磋商小组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2、磋商小组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磋商小组成员推荐产生。
五、评标:
1、本次定标原则:由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评标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各项目评审内容详见附表。
六、评标程序
1、磋商小组首先按照本磋商文件对响应性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2、然后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为审查响应性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磋商文件格式的有关规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性文件,将不再进行磋商。
3、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磋商书面报价,最终磋商书面报价的新报价不得高于采购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否则将导致磋商文件无效。最终磋商书面报价为最终报价,并作为计分依据,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经磋商确定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分为供应商得分。
5、汇总各评委打分后,磋商小组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推荐前3名为成交候选人;如果得分高者因故放弃,则得分排名第二的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如果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时,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
评 标 办 法
1、投标总报价计分标准(30分)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总报价
|
3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有效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 |
说明: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0分)
序号 |
项 目 |
评议标准 |
1 |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10分) |
科学合理 6.1—10.0分 |
可行 3.1—6.0分 |
||
欠合理 1.0—3.0分 |
||
2 |
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10分) |
科学合理 6.1—10.0分 |
可行 3.1—6.0分 |
||
欠合理 1.0—3.0分 |
||
3 |
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10分) |
科学合理 6.1—10.0分 |
可行 3.1—6.0分 |
||
欠合理 1.0—3.0分 |
||
4 |
项目班子组成情况(10分) |
项目班子强 6.1—10.0分 |
项目班子一般 3.1—6.0分 |
||
项目班子弱 1.0—3.0分 |
||
5 |
施工机械的配备和施工人员配备(10分) |
科学合理 6.1—10.0分 |
可行 3.1—6.0分 |
||
欠合理 1.0—3.0分 |
||
6 |
安全生产和xx施工措施(10分) |
措施得力可靠 6.1—10.0分 |
措施一般 3.1—6.0分 |
||
措施欠得力 1.0—3.0分 |
||
7 |
扬尘、季节性施工措施(10分) |
措施得力可靠 6.1—10.0分 |
措施一般 3.1—6.0分 |
||
措施欠得力 1.0—3.0分 |
说明:1、各评委根据响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情况自行打分。
2、缺项、漏项,该分项不得分。
3、磋商小组成员就以上各项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资 格 审 查 表
序号 |
审查资料 |
合格条件 |
对应记录 |
1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有效 |
|
2 |
资质证书 |
符合要求 |
|
3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有效 |
|
4 |
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B本 |
有效 |
|
5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有效 |
|
6 |
企业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
有效 |
|
7 |
近3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有效 |
|
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
|
注:以上证件投标文件中均须附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资格审查原件密封在档案袋中,档案袋外附清单明细表,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审查表中各项全部合格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日 期: 年 月 日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按规定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报价唯一 |
投标报价 |
投标 保证金 |
质量要求 |
工期 |
结论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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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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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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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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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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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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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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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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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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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全部合格有效,打“√ ”;不符合要求的填“写明理由”,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
日 期: 年 月 日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
最终磋商书面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
|
|
最终书面报价 |
大写 |
|
小写 |
|
|
备注 |
|
磋商响应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签字):
日 期:
注:此表不附在投标文件里,磋商完毕后最终报价时现场递交。最终磋商书面报价的新报价不得高于采购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