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和硕县乌什塔拉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招标文件编号:HLFNZFCG2024-GK015
硕 牧 养 殖 建 设 项 目
采购单位:和硕县乌什xx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招标文件编号:HLFNZFCG2024-GK015
采购单位代表确认(签字或盖章):采购单位代表确认时间:2024年8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说明第四部分 投标说明
第一章 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开 标 第六章 评 标 第七章 定 标 第八章 授予合同
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 附件
投标书编制顺序 投标文件格式范本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新疆汇力赋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和硕县乌什xx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硕牧养殖
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
硕牧养殖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10:30 时(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硕牧养殖建设项目
2.招标文件编号:HLFNZFCG2024-GK015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需求:采购xx塔尔品种肉牛一批,每头体重不低于 300 公斤。具体详细参数、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
5.预算金额: 300 万元。
6.最高限价(包含运费和装卸费):总价最高限价为 300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为 22 元/公斤。
7.项目交货地点:和硕县乌什xx乡则格德恩呼都格村。
8.项目完成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供货。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需要使用 CA 加密货物,投标人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
(xxxxx://xxx.xxxx.xxx.xx/)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 自行进行申领。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止。(工作日 10:00-14:00,15: 30-19:30)。
(2)获取方式:投标人登陆政采云平台 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招标文件,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热/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 95763。
提示:投标人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注册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未在政采云平台上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代表已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认定。
(3)招标文件售价:免费。四、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上午 10:30(北京时间),逾期恕不接受。
地 点: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请各投标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上传前务必认真检查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上午 10:30(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线上开标。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公告发布平台
新疆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八、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人需要使用 CA 加密设备,投标人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xxxxx://xxx.xxxx.xxx.xx/)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 自行进行申领。
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使用 CA 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3. 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
5.投标人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 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 360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
6. 投 标 人 对 不 见 面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技 术 操 作 咨 询 , 可 通 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采购”—“操作流程
-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投标人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 1
号群:30349928(如已加入 1-11 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一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
7.为了保证开评标顺利进行,政采云线上开标功能完全实现,投标人开标所使用的电脑设备须具有视频及语音功能。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3、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和硕县乌什xx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汇力赋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和硕县乌什xx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新疆汇力赋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8 月 19 日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1.项目名称:硕牧养殖建设项目
2.招标文件编号:HLFNZFCG2024-GK015
3.招标单位名称:和硕县乌什xx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
4.招标单位地址:和硕县乌什xx乡
5.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汇力赋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预算金额:300 万元。
7.最高限价(包含运费和装卸费):总价最高限价为 300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为 22 元/公斤。
8.资金来源: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9.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0.采购需求:采购xx塔尔品种肉牛一批,每头体重不低于 300 公斤。具体详细参数、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11.项目完成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供货。
12.项目交货地点:和硕县乌什xx乡则格德恩呼都格村。
1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14.投标文件份数及制作要求: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jmb 格式);备份文件壹份(BFBS 格式),按政采云平台投标人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xxx.xxxxxx.xx)及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盖章可采用 CA 锁电子签章进行,如办理了法人电子锁,法人签字也可以进行电子签章。
15.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通过“ 政采云” 平台
(xxxxx://xxx.xxxxxx.xx)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请各投标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上传前务必认真检查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备注:投标人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文件的备份文件(BFBS 格式)加密后递交至邮箱号: 0000000000@xx.xxx。
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人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有效期:90 天。
17.投标保证金额:xxx整,60000 元整。
18.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9.招标文件取得时间:2024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止。(工作日 10:00-14:00,15:
30-19:00)。
20.投标前准备: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2)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
21.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上午 10:30(北京时间)。若逾时,届时其投标将被拒绝。
22.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线上开标。
23.投标文件解密要求: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解密,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响应,并保持电话畅通。开标时发出解密指令后 30 分钟内,投标人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或解密失败又未提交备份文件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24.投标报价确认时间要求: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报价确认时间为 15 分钟,投
标人须在发出报价确认的指令 15 分钟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确认报价。若逾期未在线确认报价,系统将会进行下一步操作,则视同确认报价。
25.知识产权
(1)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和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在使用该产品时所涉及到的专利权负责,不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3)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
税。
(4)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如使用其他公司的相关专利,应在标书中出示相关授权,如未
出示但使用了其他公司的专利,导致投标人中标而引起相关诉讼,由投标人承担。
2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09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二)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
该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行业划分标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项目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价格扣除办法:
☑本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若所供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①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② 采购标的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 产品类别产品,在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目录清单、证书等),未单独分项报价且未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折扣优惠。
27.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8.招标代理服务费:
(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以中标金额为基准计算收取。
(2)中标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 1.5%
中标金额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 1.10%
(3)代理报酬支付方式:由中标人支付。
(4)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29.合同备案
(1)中标(成交)供应商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 日历天内将合同原件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3)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30.特别说明:
(1)如果发现本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等内容时,请在获取招标文件后答疑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招标人不作答复。
第三部分 招标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在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硕牧养殖建设项目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的法定代表人且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以及能够提供资格必备条件和审查项目条件且均应合格的投标人。
下列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
3.1 “招标人”、“招标方”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特指和硕县乌什xx回族民族乡人民政府 。
3.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新疆汇力赋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3 “投标方”、“投标人”系指有资格的供应商及投标表现人。
3.4 “货物”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提供的一切设备、附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材料。
3.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保修、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责任。
4.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将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4.2 投标人被视为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各种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第三部分 招标说明第四部分 投标说明
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日期的 15 日前按招标书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不包括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拟投标人。
7.1 在投标截止期的 15 日前的任何时间,招标方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或补充招标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方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且对投标人具有优先约束力。
7.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8. 本项目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按照财政厅颁发《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的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方保证不接受任何投标单位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不与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不在投标单位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同时要求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单位、评标专家要填写《xx自律承诺书》,所有投标单位(投标人)必须要填写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不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标结束后,将签订的《xx自律承诺书》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报本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10.设备、材料性能要求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第四部分 投标说明
第一章、对投标方的要求
1.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
分。
2.投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投标人必须单独提交,如果不能提供或有缺项则视为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及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
2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 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
3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1.投标人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2.投标人提供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网页截图);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 |
4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
5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并加盖公章; |
3.投标方提供售后服务体系、服务保证及服务承诺。投标方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方面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维护、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义务。
4.投标方保证和承诺所投产品报价不存在恶意或有意压价、恶意或有意虚报报价,也不存在恶意或有意抬高报价等行为。
5.投标方保证和承诺不存在与其它投标人有串标、陪标等行为。
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编写
6.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规范、表示、条件和格式等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
求份数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7. 投标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
7.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方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
7.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投标人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 (xxx.xxxxxx.xx)及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
四、投标报价明细表;
五、投标货物清单、技术指标参数;
六、项目完成期限、交货地点、质保期限;七、项目实施方案;
八、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计划;
九、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十、商务条款偏离表;
十一、拟投入主要人员履历表;
十二、近三年项目业绩表(2021 年 8 月-至今);十三、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十四、提供其它有利于投标的资料;
十五、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包括: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3)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须有二维码);
(4)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的加盖公章的主体信用记录网页截图;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须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9.投标文件格式
9.1 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范本格式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认真填写投标书、投标报价表等,并注明投标货物的名称、货物简介、原产地、数量和价格等。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货物价格、检疫防疫、运输费、装卸费、检测验收、隔离观察期饲养、售后服务、培训、管理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总合计,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 本项目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总价及单价,以单价作为评审依据,投标总价及单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各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此范围将作废标处理。投标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调整。
10.3 投标方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和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投标方如果不同意上述修改原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方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总价及单价,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10.4 投标报价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0.4.1 招标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若有);
10.4.2 招标文件中特别要求的其它附带服务的全部费用;
10.4.3 投标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外生产的、已经进口货物,其货物的投标价即交货价中,包括制造该货物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
其他税。
10.5 为使投标人对本项目情况有所了解,投标人可自行到招标人实地进行现场勘察,以便获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充分理解了为之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投标人一旦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而增加造价和延长交货期。
11. 投标报价的货币单位
11.1 投标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对进口设备的报价也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允许投标人填列按开标当天的人民币汇率折算的外币报价。
12.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
12.1 投标方须提交证明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货物主要技术及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货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检验、检测报告等;
(3)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
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的,将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14.1 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有关要求编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签署可采用 CA 锁电子签章进行,如办理了法人电子锁,法人签字也可以进行电子签章。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方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5.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有效期应不低于投标有效期。
15.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投标供应商可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若以政采云电子保函方式缴纳,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工作方案》。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可以 通过“ 新疆政府采购网” 的“ 电子保函” 模块申请购买: 直达链接( 电子保函)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delFlag=650000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帐 号: 3010024709200410350
注: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或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以到账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在途时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5.4 招标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方应当拒绝接受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15.6.1 投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5.6.2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与招标人及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6.1 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
17.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解密要求
17.l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销、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
17.2 投标文件的解密: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解密,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响应,并保持电话畅通。开标时发出解密指令后 30 分钟内,投标人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或解密失败又未提交备份文件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
18.2 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情形
⑴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投标文件;
⑵ 未生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⑶ 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0.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生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重新传输递交。
19.2 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导入、加密和提交。
19.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
20. 评标委员会
20.1 招标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组建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本次招标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负责向招标方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方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本招标文件中所指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适用于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本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的要求,适用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依法组成的评标小组及其成员。
20.2 评标委员会人选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0.3 评标委员会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组成,成员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类(专业为农业相关)、经济类等方面的成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4 按前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工作需要时,将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定评标委员会的人选。
21. 评标专家的条件和回避规定
21.1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21.1.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2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1.2.1 与投标方或者投标方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的;
21.2.2 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有近亲关系的;
21.2.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1.2.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招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22.1 招标目的。
22.2 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
22.3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22.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23. 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4.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24.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4.2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3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4.4 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4.5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4.6 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5.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注意事项:
25.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
25.2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独立评标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以招标文件为评标的唯一依据,不做标书以外无关问题讨论和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标和比较。并按要求做好相关书面原始署名记录。
25.3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时,严禁存在个人印象、个人关系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行为发生。否则,经核实后,招标方将有权予以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责成其修正不果的,将做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向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意见。
25.4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本次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5.5 除法律需要外,自开标直至宣布中标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定及关于评标的建议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评标过程中如有不明事宜,需要投标方进行解释的,只能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进行询标(答疑)。
25.6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自开标之日期起至定标日止,在此期间任何监标人、招标人代表、特邀代表、工作人员及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及其它评标工作,否则,招标方将有权取消其权利资格。
第五章、开 标
26.1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评标,监督部门将视情况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6.2 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开标前自备可联网电脑及 CA 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 360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提前登录政采云平台做好准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环节。
26.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称,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宣布有关纪律和开标程序,并检查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上传情况,在确认无误后,投标人使用 CA 锁各自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时间为发出解密指令后 30分钟内),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或解密失败又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26.4 投标文件解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唱标,唱标以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并对唱标内容作以记录。电子开标系统开标后需投标人在线确认报价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报价,若超出时间未进行确认报价的投标人,系统将自动默认该投标人已经确认报价。
26.5 评标原则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在开标会议上予以宣布。
26.6 投标人资格资质审查。
26.6.1 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6.6.2 招标人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资格等证照和投保保证金缴纳情况等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直接拒绝,并不得进入具体评标程序。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第六章、评 标
27. 评标依据
27.1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唯一依据。评标委员会评标要依据公开招标文件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标。
27.2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27.3 当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时,将认定为有串标嫌疑而对其予以废标: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解释的;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款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乱调的;几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雷同的。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将对认为需要(不是每一个)的投标人进行询标,请投标方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方式进行答疑和澄清。询标时应作书面记录,投标人并对重要内容做出书面答复。
28.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的价格、技术指标和参数等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澄清文件须由投标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或)加盖投标方公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 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9.1 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9.2 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29.2.2 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供货能力;
29.2.6 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
30. 评标过程的保密
30.1 所有与本次招标及评标有关的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招标项目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
30.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报价、询标(答疑)、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30.3 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为止,凡是属于审查、报价、询标(答疑)、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投标项目的评标。
30.4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本次招标有关规定的活动,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31. 符合性审查
31.1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投标人,不得进入具体评标程序。
31.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个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应当要求存在细小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拒绝补正的,在综合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3、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和质量,或限制了招标方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方的公平竞争地位。主要表现有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等。
4、发现有重大偏差时,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可以取消其投标的权利。
31.3 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实质上响应的,视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不得进入综合评审程序。主要有下列情况:
评审内容 | 投标人名称 | ||||
1 | 2 | 3 | … |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
2 | 投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3 |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实质性要求的; | ||||
4 |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 | ||||
5 | 投标报价未超出总价及单价最高限价的; | ||||
6 |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 |
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合理说明或者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没有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 |||||
7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没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8 |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
9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
结论:是否通过评审 |
31.4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作出废标处理,并由招标方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2. 综合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遵循独立评审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2 评估和综合比较与评价,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方设计格式要求,做好书面原始署名记录,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方。
32.3 “综合评分法”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项目、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标结果。
32.4 综合评审记录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核心)、真实准确、简明扼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
32.5 比较与评价
综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一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进行具体评估。
32.6 综合评分法的原则、方法和标准
32.6.1 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32.6.2 综合评分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独立综合评审原则,根据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具体评标情况,独立对具体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指标进行评估和综合比较与评价后,独立(或集体)发表综合评审(议)意见,对每一个投标人做出打分决定;经招标方核对和汇总后,按得高分原则,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后,最后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署的打分结果,得出评标结论。
32.6.3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招标方核对汇总出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2.6.4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要按照招标方规定格式,将每一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审意见、打分结果、推荐理由等进行署名原始记录。
32.6.5 综合评分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计划、人员配备、企业经营业绩、标函质量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因素进行比较与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汇总。
2、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评标、打分时不得协商,应独立完成。
3、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不予评分。
4、评标打分应当按照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的顺序进行,打分可保留两位小数。
5、打分采取百分制,其中报价部分占总分的 30%,技术部分占总分的 50%,商务部分评分 20%。
6、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合计评分的算术平均数即为该投标方的最后综合得分。
7、核对录入和汇总计算出每一个投标人的所得分数值,并由高到底排序后,须有评标委员会小组各成员署名确认。如出现得分相同的,应按投标人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其报价相等的,则按核心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价格、技术指标的高低或优劣由评标委员各成员确认评定。
32.6.6《综合评分表》及说明
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投标报价、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计划、人员配备、企业经营业绩、标函质量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进行比较与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汇总。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最终确定中标人,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
一依据。采用百分制原则:采用百分制原则:满分为 100 分。技术标占 50%、商务标占 20%、报价得分占 30%。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评审项目 | 评分内容 | 评分要求及分值 | 备注 |
报价部分 (30 分) | 投标报价 (30 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经济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100。(保留两位小数) | |
技术部分 (50 分) | 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8 分) | 招标文件中带“★”项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其它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 以 8 分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重要 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每有一项减 2 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低 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每有一项减 1 分,两项合计减 至 0 分为止。投标人应提供西门塔尔牛的正面(头),两侧面、背面(尾、臀 面)彩色图片,图片数不少于 4 张,图片清晰,每张大小为 15 ㎝*12 ㎝左右平铺于 A4 纸,所有图片必须为同一头牛。 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能证明的不得分。图片清晰明确,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须作出评估具体依据和理由。 | |
实施方案 (42 分) | ①运输保障方案(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安排、运输车辆配置等); ②供货进度安排; ③质量保证措施; ④人员配置安排; ⑤验收方案; ⑥隔离期间的保障措施(须提供配备人员的畜牧兽医技术员证书等相关证明)。以上 6 项方案内容丰富、逻辑清晰、科学合理、规范完整,能完全满足或优于 项目实际需求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 42 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 7 分,每有一 项内容有不足或瑕疵的扣 2-5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
注:内容存在不足或瑕疵的是指:1.内容描述不够详尽,无实际内容;2.内容不够清晰,阐述不清等情况;3.不符合本目项实际,指内容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4.项目信息错误(包含时间、地点、名称等);5.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 相关规范或标准等情形。 须作出评估具体依据和理由。 | |||
商务部分 (20 分) | 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计划 (12 分) | 售后服务方案:①养育培训技术方案;②退换货方案;③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服务标准;④售后服务流程。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售后服务”要求的得 10 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 12 分,低于招标文件每有一项内容有不足或瑕疵的扣 3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 |
人员配备 (6 分) | 针对本项目有专门技术服务指导团队,派驻项目实施地进行技术指导服务(提供服务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学历证明(须为畜牧兽医类相关专业),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资料提供完整得 6 分( 3 人<含 3 人>以上);( 2 人<含 2 人>以 下)得 3 分;未提供的此项不得分。 | ||
企业经营业绩 (2 分) | 投标人近三年有经营业绩的每个加 2 分,最多得 2 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的扫描件。 |
中小企业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加分幅度
(一)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 | ||
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 ||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 | ||
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 | ||
库〔2019〕0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 | ||
1 | 惠内容及价格扣除幅 | |
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 | ||
度 | ||
通知》(财库〔2019〕19 号)。 | ||
(二)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 ||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 | ||
该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行业划分标 | ||
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项目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价格扣除办法: ☑本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若所供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①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② 采购标的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产品类别产品,在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目录清单、证书等),未单独分项报价且未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 料的不给予折扣优惠。 | ||
2 | 加分 | |
价格项 | ||
1、(节能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投标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
2、(环境清单部分产品的价格/投标报价)×3%×价格项满分值 | ||
注: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 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产品。 |
评分说明:
a.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打分时不得协商,应独立完成。 b.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不予评分。
c.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d.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价格扣除幅度,本项目的价格扣除为/。
第七章、定 标
33. 定标标准
33.1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定认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报价合理、技术和商务条件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投标方。
33.2 最低投标价不一定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33.4 如果确定该投标方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招标方将对下一个可能中标的投标方资格做出类似的
审查。
3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4.1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全部投标的权力。 35.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1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给中标人。
35.1.3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招标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成交项目。
35.1.3.1 合同履约保证金待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期满、货物验收合格及办理货款结算时,由招标方无息退还。
35.1.3.2 合同履约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成交人须将履约保证金交到招标方指定帐户。
35.1.3.3 中标人提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其有效期限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35.2 在发布中标公告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35.3 《中标通知书》要作为招标人、中标人签订的由招标方监章的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第八章、授予合同
36.1 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投标书中的约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招标方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3 招标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4 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交他人承担。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合同标的中的部分由第三方承担供货和服务责任,但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对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向招标方负责,并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供货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相关约定。
36.5 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 日历天内将合同原件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36.6 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37.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2 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
,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7.3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硕牧养殖建设项目
2.招标文件编号:HLFNZFCG2024-GK015
3.预算金额:300 万元。
4.最高限价(包含运费和装卸费):总价最高限价为 300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为 22 元/公斤。
5.采购需求:采购西门塔尔品种肉牛一批,每头体重不低于 300 公斤。
6.交货地点: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则格德恩呼都格村。
7.项目完成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供货。
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二、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及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西门塔尔牛 | 年岁:2-4 周岁育肥公牛; ★2. 西门塔尔品种(须在饲养过程中用干草及精料养殖的牛); 3.身体素质:睾丸均匀、四肢健壮、肌肉发达,额宽头较短,额毛丛生卷曲; 4.无外生殖系统疾病,无外貌缺陷和生殖缺陷,牛角对称无损害; ★5.体重≥300kg。 ★6.牛必须是在严寒环境有存活条件 (-22 至-25 度)。 说明:标注“★”项的参数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其他均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 | / | 公斤 | 1. 供货时须提供产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口蹄疫、布病、结核病检测报告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 最终实际采购数量以成交单价为准。 |
三、商务条款
1.检验验收
由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和中标供应商依据提供的牛种清单、全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疫病质检报告等有关资料共同检验;如有质量不符、资料不全或虚假等,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的牛逐一过磅验收,体重不达标视为验收不合格,在饲养过程中牛出现抗寒能力弱、出现死亡等情况由中标供应商无条件退换。
2.售后服务
自货物验收合格次日起,中标供应商的技术人员须协助招标人做好品种肉牛应激和饲养过渡工作,在此期间品种肉牛出现死亡、丢失、患病等一切风险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出现非人为死亡或疾病,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响应到场,72 小时内完成医治或更换健康的种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问题解决后 24 小时内,向招标人提交问题处理报告,说明问题种类、问题原因、问题解决中使用的方法
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如经中标供应商 2 次医治或更换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视作中标供应商未能正常履约,招标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对于不可抗拒的外部环境因素,由中标供应商提供医治或更换,只收取医疗成本费用。
3.培训
交货一个月内中标供应商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并开展养殖技术培训,及时处理发生的疾病。在技术服务期 15 天内所派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和养殖要求进行技术指导,且
在完成服务后 7 天内提供所有牛的养殖档案、病历记录和病死牲畜处置情况。 4.履约保证金
(1) 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 5 个工作日内须以电汇、网银、担保等非现金形式向招标人缴纳本项目合同总价款 2%的履约保证金。最终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金额按中标后双方约定。
(2)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的货物验收合格的报告后七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付款方式
货到交货地点通过初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100%。最终付款方式按中标后合同约定。 6.安全责任
交付前货物安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7.其他要求
(1)中标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产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口蹄疫、布病、结核病检测报告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本项目西门塔尔牛交货时需要隔离检疫及观察,隔离及观察期为 5 天。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 1(全称): (供应商)
乙方 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 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 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 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 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
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拥有者性别 | |||
住 所 | 住 所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 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 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
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 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
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 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 第 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第二节第 4.4 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 说明的期限 | |
第二节第 4.6 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第 5.4 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第 6.1 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第二节第 7.1 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指定现场 | ||
第二节第 7.2 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第二节第 7.3 款 | 保险要求 | |
第二节 第 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第二节 第 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第二节第 12.2 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第二节第 13.2 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第二节第 13.3 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 的违约金 |
第二节 第 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第二节 第 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第二节 第 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第二节第 15.1 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第二节 第 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第二节第 15.3 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第二节第 15.4 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第二节第 19.2 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节第 23.1 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第七部分 附 件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投标人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 (www.zcygov.cn)及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标一览表;
四、投标报价明细表;
五、投标货物清单、技术指标参数;
六、项目完成期限、交货地点、质保期限;七、项目实施方案;
八、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计划;九、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十、商务条款偏离表;
十一、拟投入主要人员履历表;
十二、近三年项目业绩表(2021 年 8 月-至今);十三、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十四、提供其它有利于投标的资料;
十五、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包括: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3)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须有二维码);
(4)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的加盖公章的主体信用记录网页截图;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须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二、投标文件格式范本
(投标文件格式按照附件所列表格填写,附件中没有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附件一
一、 投标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公告,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全部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人民币(大写): ¥: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
投标总报价(大写): 元 ¥: 元。
投标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公斤 ¥: 元/公斤。
(2) 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 我方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开标时间和日期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投标,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公 章:
授 权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投标的,投标方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文件。
附件三
三、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采购范围 | |
投标总报价 (元) | 小写:大写: |
投标单价 (元/公斤) | 小写:大写: |
项目完成期限 | |
质量标准 | |
备注 |
注:1. 本项目最高限价(包含运费和装卸费):总价最高限价为 300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为 22 元/公斤。
2.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总价及单价,以单价作为评审依据,投标总价及单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各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此范围将作废标处理。
3.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检疫防疫、运输费、装卸费、检测验收、隔离观察期饲养、售后服务、培训、管理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总合计,未列费用均视为综合考虑包含在报价内,在以后合同执行中不予调整。
4. 对含糊不清或不确定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
投标单位(盖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项目名称:
序号 | 货物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地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投标单价 (元/公斤) | 备注 |
投标总报价:小写: 大写: |
投标单位(盖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五 五、投标货物清单、技术指标(格式自拟)
备注:投标人应提供西门塔尔牛的正面(头),两侧面、背面(尾、臀面)彩色图片,
图片数不少于 4 张,图片清晰,每张大小为 15 ㎝*12 ㎝左右平铺于 A4 纸,所有图片必须为同一头牛。
附件七 七、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根据本项目要求参考评分标准相关内容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①运输保障方案(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安排、运输车辆配置等);
②供货进度安排;
③质量保证措施;
④人员配置安排;
⑤验收方案;
⑥隔离期间的保障措施(须提供配备人员的畜牧兽医技术员证书等相关证明);
附件八 八、售后服务承诺、培训等计划详述(格式自拟)
根据本项目要求参考评分标准相关内容编制。
九、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 规格条目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偏离 | 说明 |
注: 1、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十、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投标单位(盖公章):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十一、拟投入主要人员履历表
注:随表提交相关人员身份证、 学历证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
投标单位(盖公章):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十二
十二、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表(2021 年 8 月-至今)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地点 | 完成期限 | 合同金额 | 货物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数 量 | 备 注 |
注:本表后须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的扫描件。
投标单位(盖公章):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十三
十三、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项目经办人:
日期:
附件十四
十四、提供其它有利于投标的资料
附件十五
十五、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3)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须有二维码);
(4)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的加盖公章的主体信用记录网页截图;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须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
关于贵方 年 月 日招标公告关于“ ”的招标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并有能力提供 (项目名称) 项目中的(货物名称)招标货物及相关服务,并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职务: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地址:投标人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投标人全称 | 企业性质 | |||||
地址 | 电话/传真 | |||||
成立年月 | 经营范围 | |||||
营业执照号码 | ||||||
注册资金 | 职工人数 | |||||
公司所获证书 | 其中 | 管理人员 | ||||
技术人员 | ||||||
工人 | ||||||
固定资产 | 原值 | 万元 | 流动资金 | 万元 | ||
净值 | 万元 | |||||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总产值 | 万元 | ||||
实现利润 | 万元 | |||||
企业简介 | 请在简介中说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是否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结构; 2、 是否已经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服务等相关能力; 3、 是否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致: 新疆汇力赋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农、林、牧、渔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农、林、牧、渔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
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
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
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 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 月 29 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 号),规定从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
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1000 Y≥40000 | 300≤X<1000 2000≤Y<40000 | 20≤X<300 300≤Y<2000 | X<20 Y<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 万元 万元 | Y≥80000 Z≥80000 | 6000≤Y<80000 5000≤Z<80000 | 300≤Y<6000 300≤Z<5000 | Y<300 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200 Y≥40000 | 20≤X<200 5000≤Y<40000 | 5≤X<20 1000≤Y<5000 | X<5 Y<1000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300 Y≥20000 | 50≤X<300 500≤Y<20000 | 10≤X<50 100≤Y<500 | X<10 Y<100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1000 Y≥30000 | 300≤X<1000 3000≤Y<30000 | 20≤X<300 200≤Y<3000 | X<20 Y<200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200 Y≥30000 | 100≤X<200 1000≤Y<30000 | 20≤X<100 100≤Y<1000 | X<20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1000 Y≥30000 | 300≤X<1000 2000≤Y<30000 | 20≤X<300 100≤Y<2000 | X<20 Y<100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300 Y≥10000 | 100≤X<300 2000≤Y<10000 | 10≤X<100 100≤Y<2000 | X<10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300 Y≥10000 | 100≤X<300 2000≤Y<10000 | 10≤X<100 100≤Y<2000 | X<10 Y<100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2000 Y≥100000 | 100≤X<2000 1000≤Y<100000 | 10≤X<100 100≤Y<1000 | X<10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300 Y≥10000 | 100≤X<300 1000≤Y<10000 | 10≤X<100 50≤Y<1000 | X<10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 万元 万元 | Y≥200000 Z≥10000 | 1000≤Y<200000 5000≤Z<10000 | 100≤Y<1000 2000≤Z<5000 | Y<100 Z<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1000 Y≥5000 | 300≤X<1000 1000≤Y<5000 | 100≤X<300 500≤Y<1000 | X<100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 人 万元 | X≥300 Z≥120000 | 100≤X<300 8000≤Z<120000 | 10≤X<100 100≤Z<8000 | X<10 Z<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四、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