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代理开户协议
甲方: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保登”)法定代表人:曾于瑾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 00 x 0 x、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x方: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鉴于:
1.甲方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运营管理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
2.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
办法》等监管规定,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账户管理业务指引(试行)》等中保登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统称“业务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代理开户业务事宜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代理开户机构,按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甲方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账户开户等业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办理代理开户等相关业务。甲方的委托范围是指中保登账户管理业务中的持有人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及查询业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对乙方就代理开户业务进行监督与指导,并有权对乙方开展执业检查和自律评价,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代理开户业务资料。
(二) 甲方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业务需要,对有关代理开
户业务的规则、办法、细则、指引、指南、公告、通知等业务规定进行修改,甲方不时修改发布的业务规定将继续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暂停或终止乙方的代理开户资格。
(四) 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与代理开户业务相关的系统功能、电子化接口文件、数据传输、数据交互方式等相关信息。
(五) 甲方应采取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必要措施,确保持有人账户信息的安全以及账户业务正常进行。
(六) 甲方发生设备和系统故障、通信线路故障、停电等突发状况的,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七)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业务规定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有权获知与代理开户业务相关的系统功能、电子化接口文件、数据传输、数据交互方式等信息。
(二)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与执业检查。
(三)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甲方业务规定,在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时,严格审核申请主体身份资料等申请材料,配合甲方做好申请人的身份识别,确保代理开户业务的申请材料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持有人账户开立后发生申请信息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审核变更申请、相关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及时协助申请人修改。
(四) 乙方应确保发送给甲方的申请人信息与申请人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中相应信息一致。
(五)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账户代理开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相关技术系统,严格账户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账户相关业务培训和检查,确保账户业务正常开展。
(六)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业务规定的要求,采集和妥善保管代理开户业务相关纸质凭证和影像文件等资料,避免资料丢失和毁损,保管期限自账户注销之日起算,不得少于十五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资料进行纸质及电子化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七) 乙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业务规定使用持有人账户信息,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泄露持有人账户信息。
(八) 乙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业务规定使用他人的持有人账户或者将他人的持有人账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业务规定为自己及第三方使用他人的持有人账户提供便利。
(九) 乙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在内的必
要措施,确保持有人账户信息的安全以及账户业务正常进行。
(十) 乙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业务规定开展业务,不得将代理开户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十一) 乙方发生设备和系统故障、通信线路故障、停电等突发状况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十二) 乙方被甲方暂停或终止代理开户资格的,应妥善保管持有人账户相关业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十三) 乙方暂停或终止代理开户业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妥善保管持有人账户相关业务资料,按甲方要求移交给甲方,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十四) 乙方申请恢复代理开户业务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代理开户业务。
(十五) 乙方应定期检查持有人账户使用情况,发现不合格账户或不规范账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及时改正。对不能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甲方报送不合格账户和不规范账户情况。
(十六)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业务规定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协议变更及解除
(一) 本协议生效后,若部分条款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甲方业务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按新颁
布或新修订的要求执行,同时,甲方应及时将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内容在其网站上公告,但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二) 乙方代理开户资格终止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妥善地向甲方移交持有人账户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如乙方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暂停其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为追索损失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开支。
(二)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代理开户资格的,甲方除有权终止乙方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三) 乙方提供给甲方持有人账户的信息与申请人提交的业务材料信息不一致或未及时录入申请人变更信息的,甲方除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 乙方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申请人信息泄露的,甲方除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五)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使
用他人的持有人账户或者将他人的持有人账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自己及第三方使用他人的持有人账户提供便利的,甲方除 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六) 乙方转委托第三方办理代理开户业务的,甲方除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七) 出现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给申请人等造成损失,申请人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八) 乙方未妥善保管、移交代理开户业务相关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九)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 上述全部损失是指合理、可预见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关生效司法裁判支持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下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本协议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终止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
(1) 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暴风雪等自然灾害;
(2) 战争、叛乱、罢工、骚乱、恐怖袭击、流行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3) 法律修订、宏观政策调整、监管政策变化等政府行为;
(4) 出现网络运营提供商等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政策调整、政府管制、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非一方主观原因引起的网络无法正常通讯、影响系统业务正常运行的情况;
(5) 其他不可抗力。
(十二)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并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
(十三) 受影响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无法在 15 日内取得证明文件的,可向另一方申请期限延长。
(十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在 30 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五)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采取措施所导致或影响,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
(十六) 因系统投入使用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或因不可预测技术因素,现有的技术能力(包括设备软硬件提供厂商的技术力量)不能解决的技术故障所导致或影响,不属于
任何一方违约。
第六条信息保密及披露
(一)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除外:
1. 甲方按照其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业务规定进行的必要披
露;
2. 向在正常业务中雇员、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
行的披露;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 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资料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
求;
4. 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
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 甲乙双方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监管机构的披露。
(二) 未经提供保密信息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复制、修改保密信息。
(三) 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资料,仅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四)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暂停或终止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仍应
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第七条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二)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甲乙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甲乙双方因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协议生效
x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具有代理开户机构资格。
第九条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可以就不同的业务以及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权利义务无第三方继受;
3.乙方不再具备相应业务资格;
4.因乙方严重违反业务规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和甲方业务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甲、乙双方承诺,甲方、乙方均为有权签订本协议的主体,且均已取得签订本协议所需履行的审批、授权、许可等程序。
(二)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