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EPC总承包监理项目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EPC总承包监理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JJJJH-GC2018092
招标单位:金华金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单位: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备案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1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1.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 EPC 总承包监理项目,已由金开基【2018】63 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金华金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监理服务单位。
2.1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计划投资约 10 亿元(其中包括设计费约 1200 万元,勘察费约 300
万,建安工程费约 9.35 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等约 5000 万元)。
1.厚大溪流域(九峰水库管理处堰坝—罗埠镇黄稍村段)全长约 19 公里;
2.莘畈溪流域(汤溪镇横山头村—罗埠镇黄稍村段)全长约 17 公里;
3.乌引水渠流域全长约 8.4 公里;
4.莘畈溪支流琳湖段(洋埠镇西上陈村—罗埠镇青阳郑村)全长约 6 公里;
5.罗埠溪流域全长约 4 公里;
6.峙垅湖西岸公园 25 公顷范围。
2.2 招标范围: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 EPC 总承包全过程监理及相关服务;
2.3 工程建设地点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区块;
2.4 计划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具备交付条件)后另加三个月;
2.5 工程质量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3.资格条件:
3.1 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拟派总监须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若不能同时具备,可拟派市政、水利总监各 1 名);
3.3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不在被国家或省级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限内。
3.4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项目总监无因发生犯罪被判刑在执行期内(包括行贿犯罪判刑)。
3.5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项目总监不在被国家或省级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限内。
3.6 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总监)未因项目施工被国家或省级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处罚不累加);
3.7 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总监)未因项目施工被国家或省级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处罚不累加);
3.8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上述 3.3、3.4、3.5、3.6、3.7 要求的承诺书。
3.9 投标人(市政公用工程)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证明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09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前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开标前向代理公司支付)。
4.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招标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收到澄清要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xxx;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本次招标公告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
6.2 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话:0000-00000000
7、行政监督部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8、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金华金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00 x 地 址:xxxxxxxxxxx 00 x 0 x联系人:xxx 联 系 人:xxx
电 话:18368370649 电 话:0579-89162629 15067098162
2018 年 09 月 28 日
注意事项
1、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中浏览招标文件。如已注册账号且办理过浙江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需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 000 x)四楼办公室办理 CA 锁开发区模块扩充(咨询电话:0000-00000000),才可通过账号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要求缴纳,缴纳后进入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点击“参与”,在“已参与工程”确定是否成功,如未成功请及时与 0579-89155052 联系,开标时携带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缴纳单回执)以便核对缴纳信息。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金华金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00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 x 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15067098162 |
1.1.4 | 项目名称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 EPC 总承包监理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区块 |
1.3.1 | 招标范围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 EPC 总承包全过程监理及相关服务 |
1.3.2 | 计划监理服务期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具备交付条件)后另加三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总监:拟派总监须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若不能同时具备,可拟派市政、水利总监各 1 名) 其它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组织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18 年 10 月 08 日 17 时 00 分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截止时间 | 2018 年 10 月 09 日 17 时 00 分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补充文件或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8 年 10 月 24 日 09 时 3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由投标人自行关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的建设工程——补充文件栏,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的关于本工程的答疑文件,视为已送达相关投 标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xxx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建议采用网银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18 年 10 月 22 日 24 时前(以 到账时间为准) 递交方式:从企业的基本账户汇出。并于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缴纳到以下开户银行及账户。 投标保证金指定帐户:开户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0000 0000 0000 0000 000 联系电话:00000000 注: 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在“用途”栏中注明以下内容:拟投标项目(或标段)的名称(例: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 EPC 总承包监理项目,若工程名 称过长可简写。)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格式编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
3.7.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壹份,中标单位后补叁份副本 |
4.1.1 | 封套上写明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 EPC 总承包监理项目技术及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xxxxxxx000 xxxxxxxxx0 x开标室开标 现场公证处签收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xxx |
5.2 | 开标程序 | ( 4 )密封情况检查:按须知 4.1.1、4.1.2 ( 5 )开标顺序:先开技术及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再开商务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6 人(经济专家 1 人,技术专家 5 人,其他专家 0 人)。 评标委员会设组长 1 人,主持评标工作,组长由评标 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根据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推荐前一名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银行支票、汇票(根据金市建综【2016】95 号规定,允许注册地在金华市范围内的施工企业选择金华(区域)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金华(区域)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单。 |
8 | 招标人对入围单位及中标单位的特别要求 | 本项目的项目总监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杜绝挂靠投标行为,一旦发现终止合同。 |
9 | 评标结果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
10 | 补充 | |
10.1 | 解释权 | 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2 | 公证机构 | 金华正信公证处 |
10.3 | 自行放弃提疑 | 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之前,潜在投标人均可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但必须注意: 1. 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前下载文件的,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网上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答复; 2.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后下载文件的,视为自行放 弃提疑权力。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和监理服务内容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监理服务范围及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单位);
(3)为本项目的施工承包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施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施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施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资料、承诺等造假的。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对参加本工程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的投标书一律不退还,请各投标人自留备考。
1.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 500 元,售后不退。
1.5.3 本项目的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工程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前往。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不组织。
如有疑问,请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前登陆“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答复;
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并视为无异议。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陆“ 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提交至金华开发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补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因未及时知悉相关补充信息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出的补充文件。。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金 华 开 发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3.2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布的补充文件。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中的说明): (l)技术标及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
(2)商务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报价”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商务标报价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和相关工程资料及监理范围、内容、监理服务期等,结合自身监理能力和监理力量、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的投入按建安工程费的 0.9%(含)-1.0%(含)区间进行投标报价(百分号前小数点保留二位小数)。超过此报价范围作无效标处理;并说明收费的依据、优惠条件以及监理服务费调整的条件和方法。监理服务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费用。
3.2.3 监理费报价应为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全部内容,包括办公、交通、通讯设备及费用、生活设施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规费等。
3.2.4 投标人的监理费用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调整;同时不因图纸设计变化而调整;不因投资额变化而调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4.3 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拒绝配合招标人办理中标通知书事宜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5)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在建工程等市场行为的弄虚作假的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5.1 资格审查申请表(表 1)
3.5.2 强制性资格条件表及相关附件(表 2-1、表 2-2、表 2-3)
3.5.3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表 2-4)
3.5.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表 3)
3.5.5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提供招标公告要求的承诺书
3.5.7 投标人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证明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
3.5.8 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证明【分别提供社保处出具的开标前近 3 个月养老保险缴纳清单或个人缴纳对账单】
3.5.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技术及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应单独密封分开包装, 并在密封袋上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3.7.2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技术及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或 “商务标” 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公证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格格式、要求说明、技术规范和资料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条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在任何环节可拒绝其投标或作废标处理,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1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总监准时参加签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总监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5.1.2 开标前各投标人须随身携带项目总监注册证书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证明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等资料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章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总监、委托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册人员证明【分别提供社保处出具的开标前近 3 个月养老保险缴纳清单或个人缴纳对账单】(原件或复印件)供公证处验证,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如因上述需供验证材料放入投标文件而开标前提供不出相应材料的,作没有随身携带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以综合得分排序前一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7.1.2 中标候选人将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则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3 公示期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本项目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按金市建综合(2007)101号和金建招(2007)28号文件规定在实施中标通知书备案之日算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金额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组织评标、重新组织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评标:
(l)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6)拟中标人公示期间,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并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8.2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单位少于 3 家的;
(3)出现本章 3.3.2 项特殊情况,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4)因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本次招标无效,必须重新招标的。
8.3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不得挂靠投标,如在招标过程及中标后发现一律作废标处理,并报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项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 企业资质 | 符合附表 2-1 要求 |
拟派人员 | 符合附表 2-2 要求 | ||
投标时提供的报名资料 | 符合附表 2-3 要求 | ||
1) 资格审查按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方法进行评定,投标人所有作为资格审查通过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见强制性资格条件表),经核实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投标人的资格为未通过,对未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2) 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应按《强制性资格条件表》顺序编排。 | |||
2.1.3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监理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标评定分值:15 分技术标评定分值:20 分商务标评定分值:65 分 | |
2.2.2 | 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 由招标人在建安工程费的 0.9%(含)-1.0%(含)范围内【共设 11 个(每 0.01%为一个签)】供随机抽取产生 A、 B 值 ①根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顺序,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确定一名投标人代表; ②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A,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B; ③计算评标基准价:J=(A+B)/2。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百分比-评分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1) | 技 术 标 评 分 标准 (20分) | 1、监理大纲的内容是否全面; (0-2 分) 2、监理大纲中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分工是否明确; (0-2 分) 3、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明确; (0-2 分) 4、监理大纲中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位是否阐明,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和手段的是否科学; (0-2 分) 5、监理大纲中对 EPC 总承包项目中发挥监理职责如何推进,尤其在设计施工衔接上如何推进,在设计质量上的合理化建议; (0-3 分) 6、监理大纲中对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手段是否科学; (0-2 分) 7、监理大纲中对工程投资控制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0-2 分) 8、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0-1 分) 9、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方法是否可行,其准确性的保证措施是否有力; (0-2 分) 10、现场安全、xx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0-1 分) 11、对业主、设计、施工的监理合理化建议。 (0-1 分) |
2.2.4 (2) | 资信标评定标准 (15分) | 1、投标人(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文件的日期为准)具有在公示期 (或有效期)内的获得过由省工商局颁发的省工商企业信用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得 2 分;获得省工商企业信用 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得 1 分;获得省工商企业信用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得 0.5 分(必须在有效期内,须提供信用等级证书或文件,按最高得分计取,各项得分不得累加); (0-2 分) 2、企业 2016 年度、2017 年度获得过一次省级及以上“优秀监理企业”荣誉称号的得 1 分; 获得过二次省级及以上“优秀监理企业”荣誉称号的得 2 分。(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 (0-2 分) 3、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被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为先进单位的得 2 分(0-2 分) 4、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监理过(或监理中)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单项合同 工程造价在 5 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得 2 分,本项最高 2 分(证明材料应提供经各级政府平台统一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时间以监理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造价以监理合同金额为准。项目所在地不在金华地区范围内的须乘以 0.5 系数)。 (0-2 分) 0.xx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文件的日期为准)监理过的市政工程 获得过(地级)优质工程奖得 0.5 分,获得过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得 1 分,获得过国家优质工 程奖得 2 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奖项为准,不同项目不可累加,本项最高得 2 分。(证明材料应提供获奖证书及监理合同)(建设工程优质奖:是指“双龙杯”、“钱江杯”、“鲁班奖”)或同类型带有“优质工程”字样的综合性奖项。项目所在地不在金华地区范围内的须乘以 0.5系数。 (0-2 分) 6、拟派项目总监 2015-2017 年度连续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得 2 分(至少 1 名)。 7、拟派项目总监均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 8、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的得 1 分。 (注:以上打分项涉及到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有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复印件,并原件备查。) |
2.2.4 (3)商务标评分办 | 无效报价的确定 | 若投标单位的投标百分比未在有效报价百分比范围【建安工程费的 0.9%(含)-1.0%(含),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内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法 | 报价分(65分) | 偏差率为零的有效报价得 65 分; 偏差率为正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0.01 个百分点扣 2 分,以此类推,即偏差率>0,商务标得分=65-偏差率÷0.01%×2 偏差率为负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0.01 个百分点扣 1 分,以此类推,即偏差率<0,商务标得分=65+偏差率÷0.01%×1 注:不足 0.01 个百分点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二 位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一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百分比低的优先;报价百分比也相等时,由招标人抽签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后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4)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技术标评分汇总时,去掉评委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
3.2.3 投标人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资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一名为中标候选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节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招标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或者“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书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地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进一步约定延长相应的合同期,监理费用不予调整。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xx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应的地
方法规;委托人与本工程参建各单位签订的合同;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工程施工图纸等其他有关
技术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由委托人负责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根据国家规定工程开工前应具备的工程资料于本工程开
工前提供给中标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5 天内对中标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
监理单位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失职造成损失的,应减收或免收监理费,并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凭金华市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1、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2、合同签订后及施工期间预付款方法:
1)工程完成 50%工程量时,支付至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按建安工程费人民币 9.35 亿元为计算基数×(中标费率)】的 40%;
2) 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支付至合同价【按建安工程费人民币 9.35亿元为计算基数×(中标费率)】的 70%;
3) 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委托人支付至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审定的建安工程造价×(中标费率)】结算价的 97%;
4)在工程交付使用 2 年后支付剩余 3%(不计息)。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考核条款
每月考核一次,考核款项直接在进度款里面扣除。
1、监理资质及人月数考核
(一) 中标人应按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在工程项目现场保持足够的技术力量(包含但不限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项目班子成员到位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日历天,参照合同承诺的人数没有达到要求的,按每人每日历天 200 元扣除监理费。
(二) 专业监理工程师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人员资质要求的,不能及时到位的,按每人每日历天 200 元扣除监理费。
(三)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以同等条件的人员,中标人未经委托人批准即调换现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等),按每人每日历天 200 元扣除监理费。
2、监理设施考核
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配备满足监理服务所具备的资料、仪器、仪表、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包括:规范标准,高进度水平仪、经纬仪、测量尺及常规仪表等,专业监理工程及以上人员必须配备计算机,以满足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由委托人采购,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3、安全文明生产考核
(一) 工程中有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扣除监理费 1 万元;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扣除监理费 5 万元;
(二) 监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没有做到,每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 200 元至 1000 元;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程监理工作;
2).中标人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委托人批准后方编制“监理细则”;
4).审查施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5).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6).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部门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7).审查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9).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等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监督实施;
10).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11).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负责验证整改结果;
12).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3).协助委托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5).协助委托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依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 委托人检查发现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不到位,并提出对施工单位考核 1000 元及以上的,而监理未提出过考核意见的,监理责任人承担 50%的连带考核。
4、质量监督考核
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 监理记录没有按监理规范及时记录,监理月报不及时,工程质量工作例会开展不正常,扣除中标人 300 元/次。(月报不得超过应报送时间的 24 小时,否则予以扣除)
(二) 中标人接受施工单位报审的分项、分部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等,没有严格按程序认真进行现场验收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明显质量问题的,将扣除中标人 500 元/次。(不得超过施工单位报
送时间 12 小时,否则予以扣除)
(三) 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没有办理验收手续或隐蔽签证,就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或隐蔽,中标人又没有及时制止(以监理通知单为准),将扣除中标人 300 元/次。(不得超过施工单位报送时
间 12 小时,否则予以扣除)。
(四) 监理人员对施工图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永久性缺陷或返工;对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或材料代换把关不严,没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将扣除中标人 500 元/次。(不得超过设计变更单报送时
间 24 小时,否则予以扣除)
(五) 监理人员设备开箱检查验收或现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明显设备缺陷遗漏,中标人又没有及时制止(以监理通知单为准),使得设备带缺陷安装难以返工而延误施工进度的,将扣除中标人 1000
元/次。(不得超过接到开箱通知单的 12 小时,否则予以扣除)
(六) 未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要求、监理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监理的,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将扣除中标人 1000 元/次。
(七) 监理人员与委托人或施工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或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平行抽检的,将扣除中标人 200 元至 2000 元/次。
(八) 对重点部位的见证点、停工待检点、旁站点,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跟班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坚守工作岗位或未跟班监督检查而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的,将扣除中标人 500 元至
1000 元/次。
(九)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扣除中标人 500 元至 1000 元/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完成监理任务的;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量的;监管不力、监理不到位、
伪造监理记录或以权谋私的。
(十) 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或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将扣除中标人 1000 元至 5000元/次。
(十一) 监理人员没有严格对现场施工工程量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或签证的工程量失实,超过 10%及以上的,将扣除中标人 500 元至 2000 元/次。工程量审核时间不得超过 3 天时间,否则按照每
超过一次扣除 500 到 2000 元处理。
(十二) 监理费用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监理人员在履行本监理服务过程中,不得接受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不得向第三方报销其任何费用,不得参与为本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服务的活动,否则,将扣除中标人 1000 元至 10000 元/次。
(十三) 监理班子人员中的造价控制人员负责对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的审定,若出现审定误差超过±5%的,每次扣除 2000 元。审定时间不得超过 1 天,否则按照每超过一次扣除 2000 处理。
(十四) 中标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全部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十五) 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中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人共同承担适当的责任。
5、工程投资控制考核
工程投资控制方面:中标人按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做好控制工作:
事前控制主要做好:1)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并细分目标值。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费用。 3)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索赔措施。4)协助委托人(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事中控制主要做好:1)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发出指令,力求减少索赔。2)施工中严格工程的计量,合理、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3)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费用签证。4)认真检查、监督承包人履行合同。5)完善价格信息管理,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6)对工程造价超额分析,采取纠偏调整措施;
事后控制主要做好:1)认真细致审核工程项目分段及总结算书;2)确定变更费用及价格调整;3)公正合理及时处理索赔;
第五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1 中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前需缴纳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本工程监理的履约保证金。其中工程质量监理保证金占 20%,工程安全、文明监理保证金占 30%,工程进度监理保证金占 20%,其它违约金 30%。中标人无违约行为的,在本合同服务期限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将无息退还咨询人全部履约保证金。
1.2 工程质量监理保证金方面:由于监理不当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扣除 100%的质量监理保证金。
1.3 工程安全、文明监理保证金方面:本工程由于监理不当造成工程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扣除 100%的安全、文明监理保证金。
1.4 工程进度监理保证金方面: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的扣除 100%的工程进度监理保证金。
2、其余条款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生效时间: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代理人: | 代理人: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日期: | 日期: |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施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三、乙方义务
1.乙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
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七、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商务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投 标 函
致:
1、根据你方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 我方愿以按建安工程费的 % 为我单位的投标报价百分比, 监理服务期为 ,质量目标为 ,并按上述招标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监理工作。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履约担保。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止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6、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担保已递交。
投 | 标 | 人:(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单 | 位 地 |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投 标 报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报价按标准收费的百分比: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项目名称)
技术及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信资料(含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资格审查资料
1、资格审查申请表(表 1)
2、强制性资格条件表及相关附件(表 2-1、表 2-2)
3、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表 2-3)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表 3)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投标人须提供招标公告要求的承诺书
7、投标人(市政公用工程)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于 “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证明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
8、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证明【分别提供社保处出具的开标前近 3 个月养老保险缴纳清单或个人缴纳对账单】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技术标及资信标(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章,原件备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监理大纲
3、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
4、监理服务内容承诺及监理班子成员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的承诺
5、监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
6、相关荣誉等资信标证明材料(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
7、资信标自评分表
8、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表 4)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表 1
资格审查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 | |
申请方式 | 独家名称 |
我声明:作为申请人,对填写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负责,并保证所有填写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本次投标为本公司自主投标,无挂靠行为。如果资格后审通过,我将承担投标文件承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若我公司中标后将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进行服务。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表 2-1
强制性资格条件表
序号 | 强制性资格条件 | 投标人对能达到【程度的简述 (投标人填写) |
一 | 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总监:拟派总监须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若不能同时具备,可拟派市政、水利总监各 1 名)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表 2-2
强制性资格条件表
人员 | 人数 | 资历要求 | 投标人对能达到程度的简述 (投标人填写) |
总监 | ≥1 | 市政公用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若不能同时具有,可拟派项目总监 2 人) | |
监理工程师 | ≥10 | 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全国注 册监理工程师≥2 人 | |
监理员 | ≥12 |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员(或水利水电监理工程师)≥2 人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后须附表中人员的资格和上岗证的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可辨,原件另装备查)。 2、除不可抗拒因素之外,总监不得更换,其他人员如要更换需经委托人单位同意。
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表 2-3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
姓名 | 本工程拟任岗位 | 年龄 | 性别 | 专业 | 专业年限 | 职称 |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
说明:1、总监到位率承诺:保证达到 %。 2、项目班子成员到位承诺: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日。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列入本表中人员如要更换,需经委托人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2、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需合理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
3、到位率=实际到位率天数/月(按月实际考核)。
表 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企业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联系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联系 电话 | |||||
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资格等级 | ||||||||
质量体系认证 | 银行信用等级 | ||||||||
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流动资产: 万元 | 万元 | ||||||
总人数 人,其中:国家注册 人,省注册 人,监理员 人 | |||||||||
企业简介: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表 4
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情况 | 投入时间 | 备注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其它附表无格式要求,投标人可自行编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投标人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该代理人有权在 工程监理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与招标人协商。该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