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风险:由于本产品投资组合包括回购、央票、金融债券以及中期票据(AAA)、短期融资券、高等级信用债、同业存放、货币基金以及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 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货币及信托受益权资产等金融工具,若资产投资的债券发行人、票据承兑人或理财产品发行未及时兑付本息,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 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九通理财“汉聚月月盈”系列4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2017 年版)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汉口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及《汉口银行理财产品交易类业务申请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本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汉口银行”或“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同意签署《汉口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后,汉口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从约定的账户扣收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如因投资者提供了错误结算账户或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
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若不能及时或根本不能从投资者的账户扣款以支付相关投资,银行有权取消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理财期限内,汉口银行将对理财本金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运用,不另计付存款利息。理财本金在规定的购买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且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到期日至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本金收益返还及分配时,投资者应保证指定的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投资者有义务对汉口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以及汉口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汉口银行所有。
一、风险揭示
“本理财计划是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但本金亏损的概率极低,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信用风险:由于本产品投资组合包括回购、央票、金融债券以及中期票据(AAA)、短期融资券、高等级信用债、同业存放、货币基金以及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货币及信托受益权资产等金融工具,若资产投资的债券发行人、票据承兑人或理财产品发行未及时兑付本息,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二)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化对理财产品投资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本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本期产品的收益有可能低于同期存款收益。
(三)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购,理财计划成立后投资者不享有提前赎回权利。
(四)管理风险:本产品资金将投资于相关债权类、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及其他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五)理财产品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汉口银行有权停止报价,投资者将无法在约定的认购时间内购买本理财产品,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汉口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提前终止风险:由于汉口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提前返还部分本金及理财收益,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七)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用产品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八)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汉口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汉口银行网站或致电汉口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58)或到汉口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汉口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汉口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汉口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汉口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
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十)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二、产品概述
九通理财“汉聚月月盈”系列 4 号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 九通理财“汉聚月月盈”系列4 号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15K004 |
产品登记编码 | C1085616000123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目标客户 | 稳健型,xx型、成长型、积极型 |
x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规模 | 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为 300 万元,上限 50 亿元。 |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 月月产品预期收益1.50%至6.00% |
认购日期 | 2016 年2 月29 日至2016 年3 月6 日 |
成立日 | 2016 年3 月7 日 |
首个投资周期起息日 | 2016 年3 月8 日 |
产品开放期 | 产品存续期内任一自然日的 00:00-24:00。开放期内,客户可申请申购、赎回。申购、赎回申请在申购/赎回确认日生效。若客户不申请赎回,则默认理财本金自动归集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进行投资。产品按投资周期分配收益,收益所得不计入理财 x金。 |
产品运作周期 | 产品投资周期起息日开始的每 28 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如遇特殊情况,投资周期可能会大于或小于 28 个自然日。 |
开放日 | 每一个投资周期的最后一天即为本期产品的开放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产品申购/赎回确认 | 1、开放日当日17:00 之前申请申购的,申购确认日为开放日当日(理财本金将于开放日当日扣划)。 2、开放日当日17:00 之后申请申购的,申购确认日为本产品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开放日当日(理财本金将于本产品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开放日当日扣划)。 3、开放日当日17:00 之前申请赎回的,赎回确认日为开放日当日。 4、开放日当日17:00 之后申请赎回的,赎回确认日为本产品 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开放日当日。 |
投资周期起息日 | 开放日的次日(当天计付投资收益),如遇当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投资周期结束日 | 开放日当日(当天计付投资收益),如遇当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方式 |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期内,客户可通过汉口银行指定网点购买,或在汉口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在我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 方可在电子渠道购买)。 |
兑付日 | 在客户认购本产品的投资周期结束日的最近一个工作日为兑付日。 |
利息支付 | 每个产品兑付日,结算实际应计利息,应计利息的部分返还到投资者账户,不参与下一个产品运作周期的运作。 |
产品赎回 | 申请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后,剩余理财本金应≥5 万元,若剩余理财本金﹤5 万元的,部分赎回不成功。赎回部分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于产品兑付日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 |
巨额赎回 | 在产品正式运行期内,每个单一产品运作周期中,产品累计赎回净额(当日累计赎回额-当日累计申购额)超过前 1 个产品 运作周期的日终总规模的 20%时,即为巨额赎回。 |
产品收益及计息规则 | 1、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计息,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金额、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期限及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2、产品投资周期结束日到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赎回的投资本金不另计收益和存款利息。 3、若某一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汉口银行将按约定向客 户兑付投资本金与收益。 |
产品期限 | 10 年(存续期到 2025 年12 月30 日) |
申购金额 | 个人客户起点5 万元,以1 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客户起点 100 万元,以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追加投资/赎回金额单位 | 个人客户1 千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机构客户1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
单一客户限制 | 单一客户存续规模不超过1 亿元人民币 |
托管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税收规定 | 汉口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
三、投资说明
x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于信用级别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AAA)、债券远期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货币及债券型信托资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同业存款等其他金融资产;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货币及信托受益权资产等金融工具。其中现金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 10%;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及债券型信托资产合计占净资产比例为 90%-100%(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
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上述规定区间)。
四、产品运作说明
(一)存续期产品规模
1、本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该款产品设置一个月的试存续期,在试存续期内产品的规模最低不低于 300 万。在试存续期到期后,产品正式运行期间,若产品的日终余额达不到 300 万元,汉口银行有权宣告产品提前终止。如产品提前终止,汉口银行将在本产品终止日后 5 个产品工作日内将客户的投资本金及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2、汉口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产 品存续期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前 2 个工
作日进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确认
1、开放日当日 17:00 之前申请申购的,申购确认日为开放日当日(理财本金将于开放日当日扣划)。
2、开放日当日 17:00 之后申请申购的,申购确认日为本产品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开放日当日(理财本金将于本产品下一个投资周期起息日的开放日当日扣划)。
3、开放日当日 17:00 之前申请赎回的,赎回确认日为开放日当日。
4、开放日当日 17:00 之后申请赎回的,赎回确认日为本产品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开放日当日。
5、申请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后,剩余理财本金应≥5 万元,若剩余理财本金﹤5 万元的,部分赎回不成功。
6、在申购确认日 0:00 之前申购的部分,在确认日当日不能撤单;在申购确认日 0:00-17:00 申购的,在 17:00 确认之前可以申请撤单。
(三)申请赎回以及收益兑付
1、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任一产品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在产品投资周期结束日得到确认的即赎回成功,赎回部分的投资本金与收益按照本说明书“二、产品概述”的相关规定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
比如,某投资者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17:00 之前申购该产品成功,则 2016 年 5 月 31 日开始起息,如果该客户从起息日到 2016 年 6 月 27 日 17:00 前无赎回操作,投资收益的部分在 2016 年 6 月 28 日 24:00 前兑付客户利息;若客户在产品开放期内赎回,且在投资周期结束日确认日得到确认的,即赎回成功,则 2016 年 6 月 28 日 24:00 前兑付客户本金以及利息。
2、客户若选择赎回资金,赎回的投资本金与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未赎回的投资本金(不含收益且不低于最低的申购限额 5 万元),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部分赎回后本金不足 5 万元,部分赎回不成功;若客户不选择赎回,则客户的投资本金(不
含收益)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四)巨额赎回
1、产品预存续期为一个月,在产品预存续期内巨额赎回是指不超过日终时点余额的 50%。
2、在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单一产品运作周期中,产品累计赎回净额(当日累计赎回额-当日累计申购额)超过产品的前 1 个运作周期的日终总规模的 20%时,即为巨额赎回。
3、发生巨额赎回时,若汉口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则汉口银行有权拒绝全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按公告的比例和时间兑付客户投资本金与收益。且客户全部赎回的按比例确认后,剩余的份额高于最低账面份额需要客户自己发起赎回,否则,系统会默认在下期(没有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自动发起赎回。
4、发生巨额赎回时,汉口银行有权进行公告,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
(五)延迟/分次兑付
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汉口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申请赎回的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汉口银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况的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方案兑付客户投资本金及收益。
五、理财收益说明
(一)本金及收益风险
1、本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安全,汉口银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揭示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客户实际收益将可能为零,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2、每个产品兑付日,结算实际应计利息,应计利息的部分返还到投资者账户,不参与下一个产品运作周期的运作。
3、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汉口银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xx,测算出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4、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的 28 天测算年化收益率为
1.50%至 6.00%。汉口银行在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后,剩余收益将根据运作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托管费、交易手续费等)、银行投资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运营支出等进行扣除和分配。
(三)产品收益和计息规则
1、计息规则
该产品的运作周期是 28 天,每天都可开放申购和预赎回,产品收益率的设定是按照单利计息。赎回的投资本金与收益不迟于兑付日后的最近一个产品工作日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收益的计算公式:
:客户参与理财的投资本金;
:客户投资理财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客户参与理财的天数(T 为实际存续天数)。
如汉口银行未提前终止该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该产品起息日(含)至结束日(含)期间的天数。
如汉口银行提前终止该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该产品起息日(含)至提前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2.理财收益测算示例
某产品成立,假设理财本金为 5 万元人民币,投资者购买产品当日汉口银行公布的到期或提前终止测算年化收益率为 4.4%,
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天数为 28 天,则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5 万×4.4%×28÷365=168.77 元。
(四)相关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本产品无申购、赎回费用。
2、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率 0.01%/年。
3、销售费:本产品销售费率不高于 0.30%/年。
4、银行管理费:本产品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率不高于 1.50%/年。
六、信息公告
(一)募集期结束后,产品成立或不成立,汉口银行将根据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客户发送信息。
(二)本期理财产品为到期一次性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在产品投资期内,汉口银行将不定期在网站(xxx.xxxxxxxx.xxx)发布理财产品收益信息。在产品投资期间产品相关信息不再以纸质形式发送。
(三)在产品运行期间,有任何关于产品变化的事项,比如预期收益率的变化,产品大额赎回,产品规模低于产品运行下限而终止等等信息,汉口银行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在汉口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同时根据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客户发送信息。
(四)上述网站公布及本行向客户发送的信息,敬请投资者及时查看。投资者如果因为未及时了解本行公布、发送的相关信息,
导致投资受损,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联系汉口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汉口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汉口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58)。
七、内部风险评级
(一)本期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级,风险程度属于中低等风险级别。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汉口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标识 |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适用投资者 |
一级 | 低风险 |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 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 保守型投资者 |
二级 | 中低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极 低,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 稳健型投资者 |
三级 | 中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 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xx型投资者 |
四级 | 中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高, 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 成长型投资者 |
五级 | 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 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 积极型投资者 |
八、购买须知
根据银监会制订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接受销售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确定客户是否对该理财产品拥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客户还需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确认了解并
接受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列示的各项风险可能性。
客户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