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美相互[2024]医疗保险 024 号
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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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1.4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6.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6.2
❖ 您可以为您和您的家庭成员投保家庭保单 7.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设有等待期 1.3
❖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 1.7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5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1.1 保险金额
1.2 保险期间
1.3 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1.5 给付比例
1.6 保险金计算方法
1.7 补偿原则
1.8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1.9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1.10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申请流程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 我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家庭保单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6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7 年龄错误
7.8 投保身份的变更
7.9 未还款项
8.2 恶性肿瘤——重度
8.3 意外伤害
8.4 我们认可的医院
8.5 合理且必需
8.6 专科医生
8.7 我们认可的药店
8.8 指定医疗机构
8.9 基本医疗保险
8.10 公费医疗
8.11 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8.12 有效身份证件
8.13 既往症
8.14 遗传性疾病
8.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16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3.1 | 健康管理服务 | 7.10 合同内容变更 | 次修订版(ICD-10) |
4.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7.11 联系方式变更 | 8.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7.12 争议处理 | 滋病 |
4.2 | 不保证续保 | 7.13 合同终止 | 8.18 醉酒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8. 释义 | 8.19 斗殴 |
5.1 | 受益人 | 8.1 初次确诊 | 8.20 毒品 |
8.21 酒后驾驶
8.2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2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24 机动车
8.25 耐药
8.26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8.27 周岁
8.28 复利
8.29 未满期净保险费
8.30 同时投保
8.31 组织病理学检查
8.32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 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8.33 TNM 分期
8.34 甲状腺癌的TNM 分期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1.2 1.3 1.4 | 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200 万元。 |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 | |
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见8.1)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见 8.2)或非因意外伤害(见 8.3)导致的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因该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1.4.1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4)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的合理且必需(见 8.5)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 1.6 条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见 8.6)开具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2)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 (3) 该药品是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药店(见 8.7)购买的药品; (4) 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 1.8 条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5)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日。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接受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内的治疗,我们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 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后的治疗,我们不再 |
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
1.4.2 |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见 8.8)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 1.6 条约定的保险金 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我们承担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1) 该药品处方须由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 ||
(2) 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 | ||
(3) 该药品是在指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 ||
(4) 该药品须符合本合同 1.9 条约定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 ||
(5)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日。 |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接受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内的治疗,我们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后的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
1.4.3 |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且经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使用该指定适应症在本合同附表一中对应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的,对于治疗该指定适应症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我们按照本 合同 1.6 条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
我们承担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1)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处方须由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适应症范围; | ||
(2)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属于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 | ||
(3)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是在指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 | ||
(4)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须符合本合同 1.10 条约定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申请流程; | ||
(5) 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每种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的赔付以 1 次为限。 |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我们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治 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1.5
1.6
1.7
1.8
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
给付比例 | 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见 8.9)、公费医疗(见 8.10)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 8.11)的身份投保,且本合同附表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或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已经被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但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中获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为 60%。 |
保险金计算方法 | 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和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
应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 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 -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 |
应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 -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 |
应给付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进口特定医 疗器械费用 -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 |
其中,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 —重度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补偿。 | |
补偿原则 |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 ——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上述约定计算出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 |
恶性肿瘤——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
重度特定药品 | ——重度,在该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过程中,根据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
购药流程 | 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认 |
可的药店购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恶 | |
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药品处方审 | |
核、药品自取或送药上门: |
(1) 购药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在购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前向我们提交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药品处方审核
申请人提交购药申请材料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申请人购药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要求的,或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开具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3) 药品自取或送药上门
药品处方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药,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店自取或送药上门服务预约,取药时需提供有效药品处方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12)。
申请人通过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药品清单的药品,将由我们与我们授权的服务商直接结算我们应付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我们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但申请人应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1.9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
(1) 购药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在购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前向我们提交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
申请人提交购药申请材料后,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该适用性初审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并结合被保险人病情和基因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慎评估。申请人购药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使用进口药品,或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进口药品处方开具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相关的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3)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通过后,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将对被保险人进行病情诊断。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认该进口药品是临床急需的,将提请国家药监局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通过后,申请人自行至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
1.10 进口特定医疗
器械治疗申请流程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买申请、材料审核、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
(1) 购买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在购买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前向我们提交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购买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买申请或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材料审核
申请人提交购买申请材料后,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购买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材料审核要求的,或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进口特定医疗器械使用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材料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材料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3)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
材料审核通过后,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将对被保险人进行病情诊断。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认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是临床急需的,将提请国家药监局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通过后,申请人自行至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
2. 2.1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或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见 8.13)(但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既往症除外)及本合同中载明的除外疾病; (2)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 8.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 8.15)(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8.16));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7);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被保险人醉酒(见 8.18),斗殴(见 8.19),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8.20),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2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2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23)的机动车(见 8.24);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器械; (12)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3)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或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引起的治疗; (14) 被保险人已经对申请购买的药品产生耐药(见 8.25)性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15)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不符; (16)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不符; (17)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处方的开具与该医疗器械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 |
用范围或使用条件不符。
3. | 我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 | |
3.1 | 健康管理服务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健康管理服务: |
(1) 健康咨询; | ||
(2) 就医服务。 | ||
健康管理服务的详细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 ||
我们会根据服务内容的变更或扩展对健康管理服务手册进行调整,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以我们官网(xxx.xxxxxxxxx.xxx)上最新公布的为准。 | ||
4. |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8.26)交纳保险费。 |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 | ||
纳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自我们催告之日 | ||
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补交保险费。 | ||
如果被保险人在此 3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 ||
金时会扣除您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期交保险费。 | ||
如果您在自我们催告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上述 | ||
期限届满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4.2 | 不保证续保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 |
投保,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
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的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在 | ||
保险单上载明,该保险合同无等待期。每次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均按前 | ||
述规则类推。 | ||
如果我们作出不同意您重新投保的决定,我们将向您发出通知,自本合同期满 | ||
日的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 |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 ||
(1) 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100 周岁(见 8.27); | ||
(2) 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 | ||
(3) 本产品统一停售。 |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 |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相关的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 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我们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药品费用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4)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药品处方;
(5) 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原件;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和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相关的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我们留存其原件;
(4) 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药品或器械处方;
(5) 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原件;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见 8.28)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于我们或我们授权的服务商已经直接结算的费用,我们不再接受受益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我们或我们授权的服务商支付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超过相应费用限额的费用)和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费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上述相应款项及时退还给我们或我们授权的服务商。 | ||
5.5 | 诉讼时效 |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6.1 6.2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会有一定损失 |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8.29)。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7. 7.1 7.2 7.3 7.4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xxx的日期为准。我们在本合同成立,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自保险xxx的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
家庭保单 | 您可以为您和您的家庭成员同时投保(见 8.30)本合同,形成家庭保单。除另有约定外,家庭成员指投保时与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您的父母以及您 |
的子女。
我们不接受非同时投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合并为家庭保单。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7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8 投保身份的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的身份发生了变更,您须在重新投保本合同时变更被保险人的投保身份,且须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将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确认您的投保身份变更申请,您须自投保身份变更后的首个重新投保合同生效日起按照新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投保身份变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7.9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10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出具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11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12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13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
8. | 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 |
8.1 | 初次确诊 |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
8.2 | 恶性肿瘤——重度 | 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指如下约定的疾病。 恶性肿瘤——重度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被保险人确诊如下恶性肿瘤——重度必须经我们认可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8.31)(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8.3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 ||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 ||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 ||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
(2) TNM 分期(见 8.33)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见 8.34 甲状腺 |
癌的TNM 分期);
(3)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 核分裂像
<10/50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8.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8.4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8.5 合理且必需 指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
符合通常惯例指医疗费用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 由医生开具的项目;
(4)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治疗获益的除外;
(5) 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合理且必需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8.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7 我们认可的药店
我们认可的药店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 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 提供专业的特定药品资讯、患者教育、追踪随访服务;
(4) 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8.8 指定医疗机构 指本合同附表四所列的指定医疗机构清单中的指定医疗机构。
8.9 基本医疗保险 指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8.10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
8.11 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
8.1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13 既往症 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8.1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8.16 《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8.17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8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严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
的诊断书或病历等,则以上述文件内容为准。
8.19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8.2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21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22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8.2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2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25 耐药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实体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2) 非实体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包括: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血液肿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计委、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等)的指南规范,对患者的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8.26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27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复利 | 本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 A 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ri 代表第 i 日的利率,n 代表日数。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如果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GP×(1- 35%)×(1- n÷m)。其中,GP 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m 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n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
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GP*×(1- 35%)×(1- n*÷m*)。其中,GP*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m*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不含)之间所包含的天数,n*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 天计)。 | |
如果我们已经向受益人给付过保险金,则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为 0。 | |
同时投保 | 指同一投保人同时为两名及以上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且所有被保险人均被我们同意承保的情况。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
《疾病和有关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 |
健康问题的国 | 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 |
际统计分类》 | 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 |
第十次修订版 | 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 |
( ICD-10 ) | 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 |
的恶性肿瘤类 | 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
别及《国际疾 |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
病分类肿瘤学 | |
专辑》第三版 | |
(ICD-O-3) | |
TNM 分期 |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 移情况。 |
甲 状 腺 癌 的 TNM 分期 |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 |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附表一: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
序号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厂商 | 指定适应症 |
1 | 乳房填充物 | 人工乳房植入体 (Siltex Gel Breast Implant) | xx-MENTOR | 适应症:乳腺癌 适用条件:进行了乳房恶性肿瘤根治切除术的乳房重建。 |
2 | 膝关节置换-初次 | Attune Anatomic Patella | xx-Depuy | 适应症:先前植入体失败而导致严重疼痛或严重的关节残疾 适用条件:适用于由于先前植入体失败而导致严重疼痛或严重的关节残疾 的患者的全膝关节置换。 |
3 | 髋关节置换-复杂初次 | Corail 长柄 | xx-Depuy | 适应症:血管坏死和股骨骨折不连导致髋关节的结构破坏 适用条件:S-ROM 股骨柄适用于髋关节置换手术,血管坏死和股骨骨折不连导致髋关节的结构破坏,引起严重疼痛和残疾患者进行的全髋关节置 换手术。 |
4 | 髋关节置换-复杂初次 | S-ROM 组配式股骨柄 | xx-Depuy | 适应症:血管坏死和股骨骨折不连导致髋关节的结构破坏 适用条件:S-ROM 股骨柄适用于髋关节置换手术,血管坏死和股骨骨折不连导致髋关节的结构破坏,引起严重疼痛和残疾患者进行的全髋关节置 换手术。 |
注: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清单进行调整,以我们官网(xxx.xxxxxxxxx.xxx)上最新公布的“《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及指定医疗机构清单”为准。
附表二: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1 | 吉xx |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
2 | 瑞菲乐 |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
3 | xx沙 |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
4 | 安可x | x伐珠单抗注射液 |
5 | xxx |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
6 | 达攸同 |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
7 | 赛可x | x唑替尼胶囊 |
8 | 特罗凯 | 盐酸厄洛替尼片 |
9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片 |
10 | xxx | xx替尼片 |
11 | xxx | xx替尼片 |
12 | 科愈新 | 吉非替尼片 |
13 | 吉至 | 吉非替尼片 |
14 | 凯美纳 | 盐酸埃克替尼片 |
15 | xxx |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
16 | 赞xx | xx替尼胶囊 |
17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 |
18 | 欧狄x | x武单抗注射液 |
19 | 可瑞达 | 帕xx珠单抗注射液 |
20 | 福可维 |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
21 | 艾坦 |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 |
22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片 |
23 | xxx | xx替尼片 |
24 | 格列卫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25 | 格尼可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26 | 诺利宁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27 | 昕维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28 | xxx | xx替尼胶囊 |
29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30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31 | 达伯华 |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
32 | xx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33 | xx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34 | 益久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35 | 千平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36 | 齐普乐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37 | 亿柯 | 伊布替尼胶囊 |
38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片 |
39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片 |
40 | 多吉美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41 | 迪凯美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42 | 利格思泰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43 | 索坦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44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片 |
45 | 拓益 | xxxx单抗注射液 |
46 | 泰立沙 | 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 |
47 | 爱博新 | 哌柏xx胶囊 |
48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
49 | xx汀 | 曲妥珠单抗注射液 |
50 | 汉曲优 | 曲妥珠单抗注射液 |
51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片 |
52 | 艾瑞妮 | 马来酸吡咯替尼片 |
53 | 赛普汀 | 注射用伊尼妥单抗 |
54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
55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片 |
56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胶囊 |
57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胶囊 |
58 | 安显 | 来那度胺胶囊 |
59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胶囊 |
60 | 立生 | 来那度胺胶囊 |
61 | 乐卫玛 |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
62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 |
63 | xxx | x迪利单抗注射液 |
64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
65 | xxx | x可替尼片 |
66 | 艾瑞卡 |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
67 | 泽珂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68 | 欣杨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69 | 艾森特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70 | 晴可舒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71 | 卓容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72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片 |
73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
74 | xxx |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
75 | 泰菲乐 | 甲磺酸达拉非尼胶囊 |
76 | xxx | 曲美替尼片 |
77 | 兆x | x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
78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片 |
79 | 豪xx福 |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
80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软胶囊 |
81 | 则乐 | 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 |
82 | 安加维 | 地舒单抗注射液 |
83 | 阿美乐 |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
84 | 安适利 | 注射用维布妥昔单抗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85 | xxx | 注射用恩美曲妥珠单抗 |
86 | xxx | 马来酸奈拉替尼片 |
87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
88 | 爱普盾 | 肿瘤电场治疗 |
89 | 捷恪卫 | 磷酸芦可替尼片 |
90 | 芙仕得 | 氟维司群注射液 |
91 | 晴可依 | 氟维司群注射液 |
92 | 达珂 | 氟维司群注射液 |
93 | 晴唯可 | 注射用地西他滨 |
94 | x美 | 注射用地西他滨 |
95 | 思达欣 | 注射用地西他滨 |
96 | 康达莱 | 注射用地西他滨 |
97 | 奥地西 | 注射用地西他滨 |
98 | 利卡汀 | 碘[131I]美妥昔单抗注射液 |
99 | 存达 | 注射用盐酸苯达莫司汀 |
100 | 乐唯欣 | 注射用盐酸苯达莫司汀 |
101 | 维达莎 | 注射用阿扎胞苷 |
102 | 维首 | 注射用阿扎胞苷 |
103 | 注射用阿扎胞苷 | 注射用阿扎胞苷 |
104 | 百悦x | xx替尼胶囊 |
105 | 贝美纳 | 盐酸恩沙替尼胶囊 |
106 | 苏泰达 | 索凡替尼胶囊 |
107 | 反映亭 | 沙利度胺片 |
108 | 爱然 | 沙利度胺胶囊 |
109 | 宜诺凯 | 奥布替尼片 |
110 | 唯择 | 阿贝xx片 |
111 | 艾弗沙 |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
112 | 百汇泽 | 帕米帕利胶囊 |
113 | 泽普生 | 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 |
114 | 逸沃 | 伊匹木单抗注射液(Y 药) |
115 | 擎乐 | 瑞派替尼片 |
116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胶囊 |
117 | 沃瑞沙 | 赛沃替尼片 |
118 | 奕凯达 | 阿基仑赛注射液 |
119 | 倍诺达 | 瑞基奥仑赛注射液 |
120 | 择捷美 | 舒格利单抗注射液 |
121 | 拓益 | xxxx单抗注射液 |
122 | - | 瑞戈非尼片 |
123 | xx莱 | 注射用恩美曲妥珠单抗 |
124 | 优赫得 | 注射用德曲妥珠单抗 |
125 | 爱地希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126 | xxx | x格替尼片 |
注:
1. 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清单进行调整,以我们官网(xxx.xxxxxxxxx.xxx)上最新公布的“《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及指定医疗机构清单”为准;
2. 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特定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 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附表三: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商 |
1 | Daurismo | 格拉吉布片 | 辉瑞 |
2 | Tibsovo | 艾伏尼布片 | 基石药业 |
3 | Blenrep | 玛贝妥单抗注射液 | xx素史克 |
4 | Lonsurf |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片 | 大鹏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
5 | Mektovi | 贝美替xx | xxx伯 |
6 | Minjuvi | 他法西塔单抗注射液 | 诺诚健华 |
7 | Calquence | 阿可替尼胶囊 | 阿斯利康 |
8 | Padcev | xx妥尤单抗注射液 | 安斯泰来 |
9 | TALZENNA | 他拉唑帕尼片 | 辉瑞 |
10 | TRUSELTIQ | 英菲格拉替尼胶囊 | 联拓 |
11 | Koselugo | 司美替xx | xxxx |
12 | TAZVERIK | 他泽司他片 | 和黄医药 |
13 | Tabrecta | 卡马替尼片 | 诺华 |
14 | Imjudo | 替西木单抗注射液 | 阿斯利康 |
15 | Bavencio | 阿维鲁单抗注射液 | 默克/辉瑞 |
16 | Jemperli | 多斯塔利单抗注射液 | xx素史克 |
17 | Jelmyto | 丝裂霉素注射液 | UroGen Pharma,INC. |
18 | Jeselhy | 派米司匹片 | 大鹏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
19 | Foscan | 替xxx注射液 | 佰礼医药 |
20 | Scemblix | xx米尼片 | 诺华 |
21 | Piqray | 阿培利司片 | 诺华 |
22 | Rybrevant | 埃万妥单抗注射液 | 西安xx |
23 | Polivy | 注射用维泊妥珠单抗 | 罗氏 |
24 | DANYELZA | 那昔妥单抗注射液 | 赛生 |
25 | Mylotarg | 吉妥珠单抗注射液 | 辉瑞 |
26 | Sarclisa | 艾萨妥昔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 | 赛诺菲 |
27 | Tabrecta | 卡马替尼片 | 诺华 |
28 | Truseltiq | 英菲格拉替尼胶囊 | 联拓 |
29 | Piqray | 阿培利司片 | 诺华 |
30 | Tabrecta | 卡马替尼片 | 诺华 |
31 | Rozlytrek | 恩曲替尼胶囊 | 罗氏 |
32 | Pola | 维泊妥组单抗注射液 | 罗氏 |
33 | Cometriq | 卡博替尼薄膜衣片 | Exelixis |
注:
1. 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清单进行调整,以我们官网(xxx.xxxxxxxxx.xxx)上最新公布的“《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及指定医疗机构清单”为准;
2. 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附表四:
指定医疗机构清单
序号 | 指定医疗机构名称 |
1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 |
2 | 博鳌超级医院 |
3 | 博鳌国际医院 |
4 | 博鳌恒大国际医院 |
5 | 慈铭博鳌国际医院 |
6 | 博鳌瑞达麦迪赛尔国际医疗中心 |
7 | 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 |
8 | 海南启研医院 |
9 | 博鳌一龄生命养护中心 |
10 | 海南新生泉国际细胞治疗医院 |
11 | 博鳌乐城爱尔眼科医院 |
12 | 博鳌未来医院 |
13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
14 | 广州现代医院 |
15 | 广州和睦家医院 |
16 | xxxxxxx眼科医院 |
17 | 中山陈星海中西医结合医院 |
18 | 天津市肿瘤医院空港医院 |
19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 |
注: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清单进行调整,以我们官网(xxx.xxxxxxxxx.xxx)上最新公布的“《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及指定医疗机构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