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放款帳號: | 放款核號: |
核准日期: | 核准期限: |
初次貸放日: | 產 品 別: |
借 款 借 據(分期攤還適用)
借款人茲邀同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以下簡稱立約人)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貴行)申請借款金額新台幣 元整,並願遵守下列借款約定:
一、 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請擇一種) | 本金、利息償還辦法(請擇一種) | 擇定方式 |
利息採下列方式計算: 1. 🞏採固定利率年利率 %按月計息,於借款期間不再調整。 2. 🞏採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加年利率 %計為年利率 %,按月計息,並採機動利率按月計算。如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調整時,均願隨時比照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 3. 🞏貸放後 個月內,採🞏固定利率年利率 %按月計算;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 %按月計算;第 個月起依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 %按月計算,並採機動利率按月計算,如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均願隨時比照機動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 4. 🞏貸放後 個月內,採🞏固定利率年利率 %按月計算;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 %按月計算;並自第 個月至第 個月,依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 %按月計算;第 個月起依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 %按月計 算,並採機動利率按月計算,如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均願隨 時比照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 5. 🞏採專案貸款利率:🞏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其他 目前為 %加 %機動調整,政府固定補助年利率 % ,借款人實際負擔年利率 %。 6. 🞏其他: | 自實際借用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1.🞏前 期為寬限期只付利息不 還本,按期付息,自 年 月 日起共分 期 ,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 2.🞏共分 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 3.🞏共分 期,前 期為寬限期只付利息不還本,按期付息,自第 期至第 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按前期餘額計付利息。 4.🞏其他:(依雙方約定如下) | 利率調整方式採第 種。 本金、利息償還辦法採第 種。 ( 立約人 ) 簽 x |
x、貴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 貴行應告知查詢方式。
四、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五、特約事項:
1.本借款全部金額請依 貴行辦理授信程序逕行撥入借款人(或指定之人)在 貴行 分行(部) 存款第號帳戶內,一經撥入,即視同全部貸款於撥付當日已由借款人親收無誤。
2.立約人願切實遵守本借據及後開之約定書及另訂之同意書、承諾書、抵押權、質權或動產擔保設定契約書等所列各條款,並將該約定書等各條款視為本借據之一部份。
本借據及後開之約定書,立約人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詳細審閱本契約條文及經個別商議(條款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或
標示底線者)且充分瞭解及同意簽章於後。上述債權憑證及相關借貸文件正本乙份,交由 貴行收執,影本由 貴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交由立約人各執乙份為憑。
此致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個別約定: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照 | 對保日期及時間 | 對保人 | ||
借款人(即為立約人): 住 址: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
借款人(即為立約人): 住 址: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即為立約人): 住 址: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即為立約人): 住 址: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銀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借款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 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路(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 主管 | 經辦 |
約 定 書
立約定書人(包括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以下簡稱立約人)對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 貴行)所負如前開借款借據所載之借款債務,願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同意提供經 貴行認可,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為擔保。立約人依 貴行同意應提供不動產為借款之擔保
者,同意於抵押物上以借款總額加計百分之二十為抵押權設定金額,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種類及擔保範圍依照下列第 x 款之規定: 章
x章
(一)普 通 抵 押 權:為立約人對 貴行於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借據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蓋章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為立約人對 貴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金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 、及其衍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二、借款人對 貴行所負一切債務縱尚未屆清償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 6 款以下之情形須由 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外, 貴行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蓋章
本條第 10 款以下各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立約人特表同意: |
10.立約人所為xx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 11.立約人未依約辦理擔保物保險之續保或未依約償還 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 12.立約人不履行或違背本約定書其他條款時。 13.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 14.其他: |
三、xx依本約定書前條規定,主張任一借款提前到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 貴行有權將立約人存放於貴行之各項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同時 貴行發給立約人各項存款憑證,於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抵銷或抵償之債權債務內容及其先後順序均由 貴行依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借款人有任一期未依約付息(含分期清償),違反本約定書第二條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者,於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 貴行不得行使本約定書第二條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借款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 貴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 貴行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借款人仍應就本金部份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借款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 貴行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五、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授信契據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時,除 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正本、影本縮影本等之記載,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 貴行應更正外,立約人對前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其規定履行債務,同意一經通知即向 貴行補立授信契據,以供 貴行收執。
六、貴行有權不經立約人之同意隨時將 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 貴行取得之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單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立約人應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立約人亦同意 貴行得逕自將前述債務設定質權或單獨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
七、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
1.保證債務範圍:借款人依本借款借據、約定書,對 xx所負之一切債務不履行時,由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2.保證金額:以本借款本金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借款人依本約定書第一條擇定並填載之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所負債務及其他從屬於本借款之負擔合計之金額。
3.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義務:
□連帶保證人適用:除先訴抗辯權外,連帶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保證人適用: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隨時終止保證契約,對終止後因本借款契約所生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惟已發生之保證責任則無法免責。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就立約人因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及/或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 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蓋
有關第七條條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特表同意: x
x、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立約時所蓋用之印鑑作為嗣後本契約相關事項與 貴行往來確認之憑證;凡持有立約人前述印鑑
章之人來行辦理本契約有關事務, 貴行得將其視為立約人之代理人,其所為與本契約有關之行為直接對立約人發生效力。 貴行執有蓋用立約人前述印鑑之書面,經 貴行核對其與立約時所蓋用之印鑑相符,立約人應受該書面所載
內容之拘束。立約人前述印鑑章倘有遺失、被盜、被偽造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事發生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行, x
在未通知 貴行前,因使用前述印鑑對 貴行所為之行為,立約人均願負責。
蓋
九、立約人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 貴行要求之
其他保險,保險費由立約人負擔。如立約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 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 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所欠金額並依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 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之義務。
十、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 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包括 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上述 貴行墊付之擔保物保險費,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代墊日起六個月後抵充,但立約人之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或有惡意拖欠或其他嚴重信用貶落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一、立約人清償(償還)債務時,按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順序抵償立約人所負債務。如有多筆債務而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額時,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或第三二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
十二、立約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行,如未通知, 貴行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地址或最後通知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到達。
十三、立約人同意 貴行之交易帳收付業務、電腦之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不動產作業等),於 貴行認為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
十四、立約人同意依下列約定事項,允許 貴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之資料: 1.提供予(a)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x) xxxxxxxx,(x)受 貴行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c)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
2.貴行依前開(1)款(c)目提供給聯徵中心之立約人資料有錯誤時, 貴行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3.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聯徵中心得將該等資料建檔並將之提供與其會員參考使用。
4.立約人同意就(a) 貴行處理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交易(b) 貴行從事任何相關法令所允許之其他事項且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貴行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
十五、立約人同意 貴行對立約人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且該等信託或讓與通知事宜同意 貴行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 貴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立約人於 貴行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表示同意。
十六、立約人茲同意 貴行為依前條規定事項辦理或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請 貴行督促該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謢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章
十七、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 貴行營業所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此涉訟時,除依法有專 x
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外,立約人均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八、定儲利率指數或專案貸款利率有調整時, 貴行應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專案貸款利率告知立約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佐以 貴行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存摺登錄等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配合辦理存摺登錄;惟利率調整日期與立約人收受通知或存摺實際登錄日期可能有時間上之落差,該利率調整日期應以公告所訂之調整日期為準。
十九、房貸「定儲利率指數」說明
1.定儲利率指數之構成係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本國大型銀行。
2.為保障客戶權利,排除不理性牌告調整,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十家銀行中,利率最高兩家以及最低兩家銀行,以剩餘之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
3.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頻率為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
①指數(房貸新利率)調整生效日:每年度之❶一月十五日❷四月十五日❸七月十五日❹十月十五日。
②指數取樣日:每年度之❶一月十四日❷四月十四日❸七月十四日❹十月十四日。
4.定儲利率指數之計算係以新指數生效日前一日(十四日)十家取樣銀行當天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中央銀行公告之該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利率為樣本,排除最高及最低各二家後,以中間六家銀行之利率以一般算數平均數為其指數(小數點後取二位,第三位起四捨五入)。如利率調整及生效日遇預訂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取樣日皆為指數生效日前一日)。
5.本行依下列情形保留變更房貸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之標的銀行(並得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取代之)與指數調整頻率的權利:
①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修正程序:在下列情況下,立約人同意 x行得全權逕行更改房貸定儲利率指數的參考銀行,並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參考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或其他同等信用評等機構之等值評等)。
⯌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產品。
②於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或特殊情形下,致本行定儲利率房貸指數明顯偏離一般市場利率水準時,本行得增加(或減少)採樣銀行家數,並於十天前於本行之營業場所、本行網站或大眾媒體公告後,逕將定儲利率指數更改為依新採樣銀行之利率計算後之指數。
立約人如對本契約有疑問,可逕洽陽信銀行專線聯絡。(陽信銀行之服務專線如下:0809002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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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4-H5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