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甲方权利在公司向证监会申报 IPO 材料之日起中止效力。
证券代码:837004 证券简称:xx水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689,656 股(含 20,689,656 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120,000,004.80 元(含 120,000,004.80 元),且该方案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予以通过。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亳州中安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
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亳州中安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一、《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x次《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均为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标的公司单独签订,其中甲方分别为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亳州中安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 1 为xxx,
乙方 2 为xxx,乙方 3 为xxx,丙方为标的公司。
乙方 1 和乙方 2 系夫妻关系,共同作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方
3 为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 1、乙方 2 和乙方 3 合称为乙方。
签订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
2、 合同条款
第一条 股权回购
1.1 在投资期内,如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 1
回购股份,乙方 2 和乙方 3 承担共同回购甲方股份的连带责任:
(1)标的公司在上市前任何一年净利润低于当年财务预测值的50%;当年财务预测值系指净利润,且与上一年度相比应至少保持 30%增长水平;
(2)乙方 1 决定将其在标的公司中持有股份比例减少至低于 45%;
(3)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如: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财产转移、高管同业兼职、重大关联交易等;
(4)标的公司连续两年年度审计结果,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5)标的公司被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6)标的公司终止或放弃上市计划,或者标的公司的申报材料主动撤回,或申报未获批准,或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成功上市发
行,或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xxxxxxxxxx;
(0)x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三十日(30 日)内未能纠正的;
(8)其它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1.2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1.1 条提出回购要求,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三十日(30 日)内与甲方按本协议第 1.4 条约定的价格与甲方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在甲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的六十日(60日)内将上述回购款项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1.3 如果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1.1 条通知要求回购起六十日(60 日)内上述回购款未能支付完毕,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1.4 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确定:
(1)甲方按投资本金年回报率 10%计算的本金和收益之和(收益包括已支付给甲方税后股利),即回购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投资款×(1+10%×已投资时间);
(已投资时间:为甲方投资款到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起至甲方收到退回回购价款全款之日除以 365 天。)
(2)甲方股份对应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第二条 公司治理
2.1 公司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法人治理规范。
2.2 标的公司应当在增资款支付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的本次增资进行验资,并出具合格的验资报告。标的公司应当在上述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并交付合格的出资证明书。
2.3 标的公司应当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全部手续。
2.4 标的公司应当承担因本次增资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税款,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工商变更费用和印花税。
2.5 标的公司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以下文件:
(1)标的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2)本协议 2.2 条所述的验资报告;
(3)标的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应该交付给甲方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果是复印件,该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标的公司或者登记机关的公章。
第三条 知情权
3.1 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被提供及可以取得财务或其它方面的、所有的信息或材料。甲方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与之进行商讨。
公司应在季度结束后 30 天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向甲方提供财务
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在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审计机构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甲方提交当年度的营运计划、财务预算和投资计划。
3.2 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在义务的事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及时通知甲方,包括公司进行的法律诉讼和其他可能的债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7)公司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3.3 甲方拥有对公司检查和获取信息的权利。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
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4.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
4.3 除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诉讼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五条 附则
5.1 本协议是《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仍以《股份认购合同》为准。
5.2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已知悉《股份认购合同》和本协议所有内容,并保证受《股份认购合同》和本协议之约束,乙方 2、乙方 3 对乙方 1 在《股份认购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3 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甲方权利在公司向证监会申报 IPO 材料之日起中止效力。
5.4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5.5 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丙方各执壹份。
二、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亳州中安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亳州中安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安徽xx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