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甲方/客户: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方(客户)自愿向乙方(浦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风险揭示: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与所购买公司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条 合同构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下简称“客户权益须知”)、以及与该笔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统称“合同”,共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就本合同项下购买理财产品事宜的全部法律文件。本合同仅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单笔公司理财产品,不同笔理财产品合同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第三条 甲方账户开立及投资要素
1.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他账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划转投资本合同所指公司理财产品的本金及产品收益(若有)。
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2.甲方投资要素:
理财产品代码:
理财产品名称:
甲方投资理财产品本金金额为(以下金额以大写为准):
小写: (币种) 元 大写: (币种) 元整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甲方保证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并保证其交付的理财产品的资金不会导致第三方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任何争议或惩罚等。甲方承诺在甲方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投资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
3.甲方承诺并保证不以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作为质权人签署质押合同的除外。
4.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通过乙方办理的前述权益变更除外。
5. 若甲方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的,甲方承诺其为合格私募投资者,即最近1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6.若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投资本产品的,甲方确认,其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有关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由此产生的甲方指定账号、投资产品名称及代码、投资本金金额等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投资本产品的凭证。
7.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并签署本合同后,即授权乙方从甲方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投资理财产品的本金,乙方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
2. 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及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时,如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等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未能被乙方足额扣划的,则视为甲方就全部资金发生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无权收取及保留本合同项下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并且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投资本金,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
5. 理财产品成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产品本金或甲方账户遭到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理财产品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载明。
7.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前,因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产品本金部分或全部未能被乙方扣划的。
(2) 甲方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购买本产品的。
(3)募集期届满,因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产品未募集成功的。
(4)甲方全额赎回本产品成功,不再持有产品份额的(仅适用于依据本合同可赎回的产品)。
(5)产品到期日届至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且乙方已根据本合同履行完毕权利义务
的。
(6)产品未到期,但甲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7)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导致产品本金遭到扣划的。
2.上述情形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按理财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因甲方违约
导致理财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乙方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以收回损失、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因乙方宣布产品募集不成功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乙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布,自乙方公布之日视为已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需就此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就违约责任若有其他约定,应在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其他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双方约定内容执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甲方产品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若为离岸客户,则需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离岸客户为自然人仅需签字)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时生效。
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消,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3.其他约定条款(若有)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第一条 理财产品(或称“产品”)指客户与浦发银行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理财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公司理财产品,浦发银行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以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在理财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客户:向浦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即“产品本金”)购买理财产品并授权浦发银行代表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2.浦发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按约定支付客户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第三人:指客户、浦发银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4.理财产品份额:指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成功后,表示客户对理财产品所享有权利和所承担义务的基本单位。
5.业绩比较基准:由浦发银行选择并采用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的比较对象,当产品实际投资收益超过、等于或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根据产品说明书中具体约定将可能影响浦发银行收取费用的方式及客户的最终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浦发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6.产品收益:指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理财产品收入在扣除理财产品承担的产品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产品收益可能为负值,当产品收益为负时,客户产品本金也将面临亏损甚至为零。
7.单位净值:对于公布单位净值的产品,单位净值指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当日实际价值。
8.募集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募集期。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浦发银行有权宣布该期发行的产品募集不成功并终止理财合同。
9.产品成立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期。
10.产品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到期日(若有)。如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浦发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将被视为产品到期日。如理财产品被展期的,到期日则指展期后的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
11.产品存续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之间的期间。
12.认购/申购确认日(产品收益起算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客户所提交认
购/申购申请的生效日。认购/申购确认日也即产品收益起算日,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
13.投资到期日:指对投资期限固定的产品,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确认后,该笔投资到期的日期。
14.投资期限: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于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的产品说明书项下产品,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该日)起至投资到期日(不含)的期间。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投资兑付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浦发银行向客户支付理财产品应得本金(若有)和投资收益(若有)之日。若兑付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非银行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且资金到账时间在兑付日24:00 前,不保证在兑付日浦发银行营业时间内资金到账,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6.产品费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需承担的费用可能包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以及银行管理费等,具体费用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内容执行。
17.经办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并执行理财合同的分支机构,在理财合同项下,经办行有权以其自身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享有及承担理财合同的权利义务,经办行仅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授权行事,故客户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其他分支机构,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等任何费用。
18.工作日:是指浦发银行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19.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等。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第三条 客户投资理财产品,需与浦发银行就业务开办签署理财合同。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业务。客户可选用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以开办此项业务的浦发银行的分支机构已开通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为限。无论选用何种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均应遵守浦发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
1. 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网站或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浦发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浦发银行和客户双方特别约定,自浦发银行依据本客户权益须知约定的上述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浦发银行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浦发银行自理财产品成立后,对于浦发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浦发银行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浦发银行网站及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第五条 客户和浦发银行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
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第六条 关于提前终止权
1.客户不可提前终止(赎回)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中约定客户可赎回的情形除外)。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行以及实际投资情况等原因,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对于浦发银行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单方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客户同意浦发银行除应计付已产生的产品收益(若产品收益大于零)外无须为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2.双方特别约定,浦发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浦发银行只需在拟提前终止之日前的2个工作日通过浦发银行有关的营业网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公告即可(浦发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应当自行通过浦发银行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途径,查询账户状态以了解理财产品是否被终止及产品收益情况等信息。否则,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七条 关于展期权: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该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银行在展期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转让:客户办理受让/转让业务时,需遵循浦发银行相关业务规则。具体以转让业务相关协议约定为准。客户确认知晓可能的限制,且无异议。
第九条 账户管理:浦发银行对客户理财产品资产与浦发银行自有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理财产品资产相互独立。
第十条 客户通过浦发银行柜面办理理财业务的,有关理财业务和产品的各项约定以经浦发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客户通过电子银行、电话银行办理理财业务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均以浦发银行电脑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税费: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理财收益,浦发银行不代扣代缴税金。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浦发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的,浦发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并从理财收益中扣除。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因投资等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并从理财收入中扣除, 但此并不能免除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理财收益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如需投诉的,可致电浦发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28),该热线将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受理客户的投诉,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客户的投诉。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讨论,双方对本合同(包括客户权益须知及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xx,已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本合同项下的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签署本合同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自身独立判断,并独立承担投资决策带来的全部后果。双方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理财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理财产品说明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浦发银行悦盈利系列之12个月定开型L款(曾用名称为“浦发银行悦盈利系列之12个月定 开型之大湾区主题精选”) |
产品代码:2301193042 | |
该产品将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C1031019000210 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风险等级 | 较低风险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净值型 |
适合客户 | 本理财计划面向经浦发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我行个人客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的企事业单位、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投资者发售。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募集期 | 2019 年 11 月 0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 |
封闭期 |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03 日 |
产品成立日 | 2019 年 11 月 14 日,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
产品到期日 | 本产品为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
开放周期 | 封闭期结束后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具体如下: (1)申购、赎回期:封闭期结束后每年 11 月 04 日至 11 月 11 日(如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则均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基准日:每个开放期的当月 11 日为基准日(如遇xx、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则均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期的赎回申请、申购申请以基准日的净值进行计算,并于 T+1 日确认;开放周期赎回、申购办理时间:开放期首日 9:00 至开放期末日 17: 00。 |
销售手续费率(年) | 0.40% |
理财产品托管费率(年) | 0.03% |
银行固定管理费率(年) | 0.05%(阶段性调整,恢复前将提前公告) |
银行超额浮动管理费率 | 每个封闭周期内累计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
其中, 表示超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单位净值, 表示上个运作周期期 末的单位净值, D 表示持有时间。浮动管理费计提公式如下:
其中 D 表示持有时间,E 表示持有份额,I 表示计提浮动管理费比例,r 表示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 | |
业绩比较基准区间(年化、认购期) | 浦发银行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动态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区间。认购期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为 4.02-4.42%(扣除销售手续费、银行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该业绩比较区间仅作为计算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构成浦发银行对该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产品运作情况在下一个开放周期起始日前,针对下一个周期业绩比较基准区间进行调整。 浦发银行将发布每个封闭周期的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您可登陆我行网上银行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列表页面进行查询。因央行调息、市场收益率变化等因素,浦发银行将调整开放式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如遇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情况,至少在下一个开放期首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实际业绩比较基准 区间以浦发银行公布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区间(年化、申购期) | 注:1、业绩基准区间测算依据: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产品属性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债券与项目类资产的组合,项目类资产预计年化收益率为 4.0%-4.2%,配置比例为 0%-49%,在久期控制在不超过 3 年的情况下,债券中性预期运作周期内可实现 4.1%-4.3%的收益水平,配置比例为 51%-100%。同步结合产品历史业绩表现,扣除费率后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为 3.75%-4.25%。】 2、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 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保障。因央行调息、市场收益率变化等因素,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浦发银行有权调整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如遇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情况,至少在下一个开放期首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实际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以 浦发银行公布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为准。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法定工作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 |
超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封闭周期年化收益率 | 计提比例 | 浮动管理费率(I) |
0 | ||
50% |
序号 | 开放期 | 业绩比较基准区间(年化) |
1 | 2020/11/04-2020/11/11 | 3.70%-4.20% |
2 | 2021/11/04-2021/11/11 | 3.75%-4.25% |
的非交易日。 | |
估值 | 详见后文“九、理财产品估值”部分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终止时的分配。产品募集期单位净值为 1 元。 |
认购/申购份额 | 认(申)购份额=认(申)购金额/单位净值,认(申)购份数保留至 0.01 份理财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单位净值以认/申购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赎回金额的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单位净值。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赎回资金到帐日 | 申请基准日(T 日)后的 1 个工作日(T+1)确认客户申购、赎回是否成功,并以申请基准日的日终单位净值,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申请基准日(T 日)后的 5 个工作日(T+5)内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如遇特殊情况可能延迟。 |
终止资金到账日 | 浦发银行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金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 |
产品规模下限 | 10 亿元人民币,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规模下限。 |
产品发售规模上限 | 50 亿元人民币,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规模上限。 |
大额赎回 | 如赎回份额合计超过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的 30%,则发生大额赎回事件,浦发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超过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
拟销售地区 | 全行 |
投资者认购金额 | 募集期投资者认购金额 1 万元起,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 |
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 | 1 万份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对账单 |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
税款 | 本理财产品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国家税务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浦发银行缴纳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资金承担。 |
单方修订《产品说明书》的权利 | 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投资运作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知投资者。 |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现金、存款、存放同业、回购、货币基金、同业借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借贷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贷款、应收账款、委托债权、股票质押式回购、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带回购条款的各类资产及其收
资产类型 | 配置资产 | 占比 |
固定收益类 | 现金、存款、存放同业、回购、货币基金、同业借款、债券型证券投 | ≥80% |
(受)益权资产、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券商收益凭证、券商资产转让、质押式报价回购以及其他监管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主要投资前述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利率、信用等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
资基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借贷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贷款、应收账款、委托债权、股票质押式回购、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带回购条款的各类资产及其收(受)益权资产、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券商收益凭证、券商资产转让、质押式报价回购以及其他监管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主要投资前述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 | ||
衍生品类资产 | 利率、信用等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 | ≤20% |
特别地,投资者同意并确认,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就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
三、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投资合作机构
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主要职责为: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监管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人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销售机构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主要职责为:
(1)负责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3)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本理财产品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管理人后续信息披露为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理财计划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1、理财计划单位净值=理财计划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认购、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认(申)购份额=认(申)购金额/单位净值。认(申)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理财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终止时的分配。
4、情景分析情景 1:
投资者在 2019 年 11 月 07 日认购理财管理计划 1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11 月 14 日成立起息,起息日
当天净值假设为 1,产品为 12 个月定开产品,产品将于 2020 年 11 月 04 日~11 日进入开放期。假设客户
于 2020 年 11 月 04 日赎回 5 万份,2020 年 11 月 11 日为开放基准日,假设开放期基准日当天扣除所有固定费用后的资产净值为 1.041,则投资者从产品起息日起折合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041-1)/1/363*365
=4.12%。
情景 2:
投资者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认购理财管理计划 1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11 月 14 日成立起息,起息日
当天净值假设为 1,产品为 12 个月定开产品,产品将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11 日进入开放期。假设客户于
2020 年 11 月 10 申购产品 5 万元,2020 年 11 月 11 日为开放基准日, 假设开放期基准日当天扣除所有固定
费用后的资产净值为 1.03,客户份额为 48543.69 份。即申购份额确认后客户总持仓为 148543.69 份。
情景 3:
投资者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认购理财管理计划 1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11 月 14 日成立起息,起息日
当天净值假设为 1,产品为 12 个月定开产品,产品将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11 日进入开放期。假设客户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赎回 10 万份,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为开放基准日, 假设开放期基准日当天扣除所有固定费用后的资产净值为 1.05,则投资者从产品起息日起折合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05-1)/1/363*365= 5.03%。超过认购募集期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银行将收取超额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
100000/1*1/365*363*(5.03%-4.42%)*0.5=303.33 元。
最不利投资情形: 如出现债券发行人不兑付债券、回购、同业存款交易对手违约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全部本金。
五、认购
1、客户在募集期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用于认购的投资本金将暂时冻结,并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产品收益起算日将统一扣收。
2、募集期内允许撤单。
3、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以银行确认份额为准。
4、产品进行封闭期运作后,不可再进行认购、撤单、赎回等操作。
六、申购和赎回
1、开放期:封闭期结束后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具体如下:
(1)申购、赎回期:封闭期结束后每年 11 月 04 日至 11 日(如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则均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基准日:每个开放期的当月 11 日为基准日(如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则均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期的赎回申请、申购申请以基准日的净值进行计算,并于 T+1 日确认;开放周期赎回、申购办理时间:开放期首日 9:00 至开放期末日 17:00。。
2、申购是指投资者在产品的开放期申请购买该理财计划。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后,投资本金将被实时冻结,并按照当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投资者在申购期提出的申购申请将以申购申请基准日(T 日)的净值进行计算,于T+1 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内查询自己持有的份额。
3、申购金额要求:对未持有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申购起点金额为 1 万元;对于已持有本理财计划
的投资者(持有情况以当天已确认持仓金额为准),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 1000 元。申购金额和追加申购金额
均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4、理财计划开放期内任一工作日,若本理财计划总规模达到理财计划上限,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5、赎回是指投资者申请卖出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并收回资金。投资者在赎回期提出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基准日(T 日)的净值进行计算,并于 T+1 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于 T+5 工作日内得到赎回份额对应的金额(如遇不可抵抗力等意外情况,赎回支付将酌情延迟);如确认失败,投资者可继续提起赎回申请。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赎回,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0 份。如部分赎回后投资者剩余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巨额赎回:若理财产品累计赎回份额超过产品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30%即为发生巨额赎回,此时银行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7、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时。
(6)理财资产规模过大,使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7)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巨额赎回。
(7)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
理。
七、理财产品的费用
理财产品的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手续费、认购/申购/赎回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银行汇划手续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八、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1、本理财计划为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不设到期日,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产品终止。
(二)产品资产的清算
产品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1、清算程序
产品终止后,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保管人共同组成资产清算组;
产品资产清算组根据产品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清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产品资产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对产品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对产品清算进行信息披露;对产品资产进行分配。
2、清算费用
分别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从产品资产中列支。
3、产品资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产品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债务;
(4)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产品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产品份额持有人。
产品终止时,如投资的资产均可变现,浦发银行在终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实际可获分配划转
至投资人指定账户。如所投资的资产无法随时变现,将在该部分资产变现日后的 4 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4、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产品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产品保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法定工作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价值。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五)估值方法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权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遵循的估值方法。
(2)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流通、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较短时间内,若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流通期间内市场利率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管理人需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2、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以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理财产品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发布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发布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净值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提供净值,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可获取的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理财产品投资的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发布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3、底层资产为标准化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按照产品管理机构公布的每日或最近一日净值估值。
4、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收益。
5、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
6、非标准化债权类及其他资产: 如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若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如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1、对于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或模型进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
(六)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总负债)÷ 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投资的资产种类与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对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我行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该产品费后净值,认(申)购、赎回价格;对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我行将披露投资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3、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指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5、临时性信息披露:包括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规模上限、单户购买上限,延长产品清算期等;
6、其他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我行根据产品特性在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个性化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频率
1、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
2、定期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
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我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对
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我行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该产品费后净值,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到期公告:在理财产品到期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
4、重大事项公告:发生重大事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5、临时性信息披露:我行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至少应在调整前 5 个工作日进行披露;我行在监管允许范围
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规模上限、单户购买上限等产品要素,至少应在调整前 1 个工作日进
行披露;我行公募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6、其他信息披露(如有):根据合同约定(如有)的频率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渠道
1、我行通过官方互联网网站(www.spdb.com.cn)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特别地,投资者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查看本产品的净值情况。
2、投资者按照本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投资者与浦发银行双方特别约定,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自浦发银行依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投资者,浦发银行无需另行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
十一、特别说明
1、本理财计划无预期收益率,产品净值随所投资资产的市价变动,产品申购、赎回、清算以产品净值为计算基础,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浦发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2、浦发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3、客户应密切关注浦发银行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浦发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本产品管理人变更为浦发银行依法设立的理财子公司,由理财子公司承继浦发银行在本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作为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甲方在此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知悉本产品变更产品管理人的可能性并同意在变更后无条件继续作为本产品的投资者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产品管理人变更时无需再次获得甲方确认;浦发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无须与甲方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在此情形下,甲方授权浦发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取本人为投资理财产品之目的向浦发银行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但浦发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承担与浦发银行同等的保密义务。发生前述权利义务概括承继前,浦发银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郑重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全套法律文本,了解产品具体情况,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 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浦发银行悦盈利系列之 12 个月定开型 L 款(曾用名称为“浦发银行悦盈利系列之 12 个月定开型之大湾区主题精选”) |
产品代码 | 2301193042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风险等级 | 较低风险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计划为开放式理财产品,不设到期日,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
情景 1: 投资者在 2019 年 11 月 07 日认购理财管理计划 1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11 月 14 日成立起息,起息日当天净值假设为 1,产品为 12 个月定开产品,产品将于 2020 年 11 月 04 日~11 日进入开放期。假设客户于 2020 年 11 月 04 日赎回 5 万份,2020 年 11 月 11 日为开放基准日,假设开放期基准日当天扣除所有固定费用后的资产净值为 1.041,则投资者从产品起息日起折合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041-1)/1/363*365= 4.12%。 | |
情景分析及最不利投资情形(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 情景 2: 投资者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认购理财管理计划 1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11 月 14 日成立起息,起息日当天净值假设为 1,产品为 12 个月定开产品,产品将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11 日进入开放期。假设客户于 2020 年 11 月 10 申购产品 5 万元,2020 年 11月 11 日为开放基准日, 假设开放期基准日当天扣除所有固定费用后的资产净值为 1.03,客户份额为 48543.69 份。即申购份额确认后客户总持仓为 148543.69 份。 情景 3: 投资者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认购理财管理计划 10 万元,认购份额将于 11 月 14 日 成立起息,起息日当天净值假设为 1,产品为 12 个月定开产品,产品将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11 日进入开放期。假设客户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赎回 10 万份,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为开放基准日, 假设开放期基准日当天扣除所有固定费用后的资产净值为 1.05,则投资者从产品起息日起折合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05-1)/1/363*365=5.03%。超过认购募集期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银行将收取超额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 100000/1*1/365*363*(5.03%-4.42%)*0.5=303.33 元。 |
最不利投资情形: 如出现债券发行人不兑付债券、回购、同业存款交易对手违约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全部本金。 |
二、产品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1.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获得产品收益,甚至不能获得本金回收。
2. 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配置的资产标的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付息、还款义务,或者本理财产品配置信用类债券因为面临重大的损失而被止损,该理财产品的本金面临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3. 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实际投资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能。
4. 延迟兑付风险:在约定的产品兑付日,如因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或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5. 流动性风险:对于有确定投资期限的产品,客户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对于合同约定可进行赎回操作的产品,若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客户可能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浦发银行可能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或本金的回收。
7. 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客户应根据客户权益须知中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9.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如果客户或浦发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以及在合同生效后,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理财产品违反该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浦发银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客户理财资金划付至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指定账户内。
10.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投资运作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
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1.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1.1 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债券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4)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5)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6)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7)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11.2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11.3 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本理财产品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对冲市场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对冲市场风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
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11.4 投资于债权的特殊风险:
(1)融资方的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本金或收益的实现有赖于融资方按期足额履行交易文件约定义务。如果届时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致使融资方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将可能会造成本产品的损失。
(2)融资方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产品可能因融资方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融资方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3)如本理财产品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4)如本理财产品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或其他比照保证执行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或其他义务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5)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11.5 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特殊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可能因产品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
11.6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特殊风险
如本产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则本产品可能面临价格波动的风险、赎回的风险、错过回售期的风险、本息兑付风险、转股期限风险、摊薄回报的风险、转股价格调整的风险、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未实施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公司股价低于转股价格的风险、转股价格向上修正的风险、利率风险、未提供担保的风险、信用评级风险等,其中:
(1)可转债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交易机制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价格低于面值的情况。
(2)当可转债满足重组报告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上市公司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可转债。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需关注重组报告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中约定的赎回条款及赎回有关风险。
(3)部分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强制转股条款,当上市公司股价持续高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上市公司有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债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化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投资者需关注重组报告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强制转股条款有关风险。
(4)当可转债满足重组报告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时,投资者可在回售期内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已解除限售的可转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回售期限,以免错过回售期。
(5)上市公司按约定向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还本付息,或者承兑投资者的回售要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兑付本息、承兑回售的能力,可转债可能发生不能偿还本金、利息等情形,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12. 估值风险:
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并且投资标的的估值方法及净值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亦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估值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根据 IFRS9 新会计准则要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其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减值金额动态反映资产信用风险程度。
13. 上述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以上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浦发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