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於簽約時應檢附國外研究機構之同意函(前往美國者為表 DS-2019),並註明預訂前往日期及期間。
國立清華大學獲行政院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書
甲方:國立清華大學
乙方:受科技部補助博士生 先生/女士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甲方同意乙方依照行政院科技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如下:
⚫ 出國研究計畫名稱:
⚫ 前往國家: ,預定前往日期:民國 _年 月 _日
⚫ 研究機構名稱:
⚫ 指導教授: ,研究期限: 個月議定條件如下:
一、 出國研究截止日期:
乙方應於科技部核定補助公布日(民國 年 月 日) 核定通過並於次年 10 月 31 日之期限內,辦妥手續出國前往研究機構完成報到,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二、 出國研究期間之身分及修業年限:
乙方於國外研究屆滿後,應立即返回甲方繼續註冊就讀。三、 費用補助及報銷:
乙方出國研究期間之補助費用,係由科技部補助,其補助標準、撥款方式及報銷程序,悉依科技部規定辦理。
四、 簽約要件:
(一)乙方於簽約時應檢附國外研究機構之同意函(前往美國者為表 DS-2019),並註明預訂前往日期及期間。
(二)乙方於簽約時須獲指導教授同意並擔任保證人。五、 報告繳交:
乙方抵達前往國外研究機構二週內,應依科技部規定格式線上辦理「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研究期滿返國後二週內辦理「返抵國內推薦機構報到」及一個月內繳交詳細赴國外研究報告書。
六、 變更計畫限制:
計畫變更均依科技部及甲方之規定辦理,乙方未徵得同意,不得任意變更計畫;如有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甲方將負責所領補助公費之追償與繳回科技部。
七、 延長研究期限:
(一) 乙方因研究需要,得自費延長出國時間,並以一年為限。
(二) 具兵役義務者,研究期間最多一年,研究期間未滿一年而申請延長者,其總研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研究期限之展延應徵得甲方(含所屬系所主管及教務處)及原核定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並於公費補助研究期滿一個月前內辦理結案及經費結算補助,否則應返還所領之補助費用。
具兵役義務者,須備相關證明、護照影本、家長保證書及科技部核定補助名冊等文件,交由甲方(生活輔導組)轉報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八、 自費返國原則及限制:
(一) 乙方如因特殊或緊急事故,必須在研究期間中途返國處理時,應於返國前或返國後通知甲方及科技部,返國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個人自費負擔,請假返國總日數逾三十日或國外研究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者,需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二) 乙方於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研修公費或獎助學金。
九、 費用結算:
乙方研究期滿返國後一個月內應向甲方辦理補助費用結算,經結算核定應退還科技部之補助費用,乙方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還。
十、 返國義務:
乙方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並完成學業,若未能立即返國就讀者,須經甲方同意。
十一、 違約罰則:
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均屬違約。而應返還科技部之補助費用時,依以下原則處理:
(一) 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繳還。
(二) 乙方如未能一次繳還時,即自補助費用核發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加計至還清日止之利息。十二、 違約代償:
乙方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時,甲方應告知科技部並負責追繳乙方應繳回之補助費用;甲方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科技部。
十三、 連帶保證人:
(一) 乙方應於簽約時覓妥連帶保證人,乙方如有任何違約事項,未依相關規定繳還補助公費時,乙方原所屬系所或其他甲方權責機關得代表甲方同時或先後請求乙方之連帶保證人於規定限期內就該返還義務之全部或一部代為清償。
(二) 連帶保證人除負連帶保證責任,依照前項請求代為清償外,並願放棄先訴抗辨權。連帶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如須出國,應辦理退保手續。
十四、 因本合約所生訴訟,甲乙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 補充規定:
本合約未盡事宜,應依「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合約分執
x合約一式六份,分別由甲乙雙方、科技部、系所辦、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收執,甲方應將一份於乙方出國研究前函送科技部核備。
甲 方:國立清華大學代表人
校 長: 簽章(請加蓋關防)乙 方︰ 簽章
保證人︰ (乙方指導教授簽章)身份證字號︰
地址︰
服務單位、系所及職稱︰
(加蓋服務系所單位章戳)
服務處所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附身份證影本如附件三)住址及電話︰
戶籍地地址︰
※本保證人已詳閱合約內容就乙方因本契約所負擔之債務對甲方負有保證及連帶保證責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件一︰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經費核定清單
附件二︰前往研究機構註有確定前往期間之同意函影本
附件三︰連帶保證人身份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