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設備維護合約書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IBM設備維護合約書
○○○○○○有限公司
維護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議定依照本合約所定條款在合約有效期間,由乙方提供 IBM 設備維護服務予甲方。第一條、 維護標的物:
本合約標的物為 IBM 硬體維護有關硬體、名稱、規格及數量(詳附件一)。第二條、 維護所在:
一、龍潭 eDC 機房-xxxxxxxxxxxx 000 x 00 x(0X X x)二、台中 DR 機房-xxxxxxxxxxx 00 xxx(Room 6)
第三條、 合約期間:自民國 108 年 O7 月 O9 日起至民國 109 年 07 月 O8 日止。第四條、 維護金額:共計新台幣○○○○○○○○元整(含稅)。
維護金額係包括維修費、檢測維護費用、技術協助費、定期保養、交通費、工時費用及零件費等。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本合約簽訂後由每季為期,按季新台幣○○○○○○元整(含稅)請款。乙方於每季季末 108 年 10 月、109 年 1 月、4 月、7 月開立發票並檢附維護工單(附件二)向甲方請款。
二、乙方帳戶資訊:
銀行行別:○○○○○○○○帳戶戶名:○○○○○○○○銀行帳號:○○○○○○○○
甲方若於每月五日前收取發票並經確認無誤後,於次月 25 日以匯款支付乙方。(上述文件若有誤,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覆乙方)。如乙方請款作業延誤或請款文件不符而延誤請款時,甲方得順延給付之
三、若本合約提前終止,甲乙雙方應按實際維護月數計算終止前已發生之維護費用【即平均月維護費用×實際維護月數(未滿一個月之月份,以比例計算之)=應付金額】;若甲方已支付總金額高於應付金額,乙方應於終
止日起五天內返還溢付金額予甲方,反之則乙方得於合約終止當月開立發票向甲方請領尚未支付之金額。
四、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應支付乙方之款項至情形消滅或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01. 履約有瑕疵經甲方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02. 乙方違反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約約定事項,經甲方通知仍未改正或未完全履行者。
03.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04. 乙方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合約情形。
五、乙方如有違約金、罰款、損害賠償、合約標的損壞或短缺、未完全履約、不符合約約定、溢領價款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支付乙方之金額中先行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於 15 日內支付。
第六條、 服務內容及方式:
合約期間內由乙方對維護標的物:IBM 原廠提供設備維護服務外,乙方應提供甲方簽認之維護工作單如附件二。
維護服務時間及方式,詳述如下:一、電話支援服務:
01. 服務時段:每日 09:00 ~ 18:00
02. 服務內容:包含技術諮詢服務與故障排除。
03. 服務天數:全年不限時間與次數。二、到場維護服務:
01. 服務時段:每日 09:00 ~ 18:00
02. 服務內容:需到場執行故障排除,提供問題分析與報告;若當季出現相同問題兩次,甲方將提報給乙方,並要求於一星期內提出解決方案。
03. 服務天數:全年不限時間與次數。三、定期到場保養服務:
01. 定期到場維護排程
預定排程 | 地點 | |
第一次維護 | 2019/10 | 龍潭 eDC 機房台中 DR 機房 |
第二次維護 | 2020/01 | 龍潭 eDC 機房台中 DR 機房 |
第三次維護 | 2020/04 | 龍潭 eDC 機房台中 DR 機房 |
第四次維護 | 2020/07 | 龍潭 eDC 機房台中 DR 機房 |
02. 定期到場維護服務內容:
針對服務標的,乙方提供原廠 IBM 每季一次硬體定期檢視服務。服務工作項目如下:
(1) 設備外觀清潔
(2) 硬體設備 Log 及異常燈號檢視。
(3) 作業系統 Log 異常檢查。
第七條、 乙方之服務責任:
乙方需保持維護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履行於合約期間之維護叫修服務。
一、乙方於維護服務時段內接到甲方之問題通知後,應於甲方叫修後 4 個小時至甲方指定處所提供維護服務。若乙方未能依上開規定到場服務,則應支付合約總金額之千分之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若問題經乙方偵測後確認為維護標的物原廠之 bug,乙方應儘速將該 bug提供予標的物原廠,並協助尋求解決方案。若原廠無法於三天(工作日)提出解決方案及預定修改排程,乙方則須要每日提出處理進度之報告,以確實掌握處理狀況。
三、乙方應依本條維護服務時間及方式規定,派員至甲方指定之維護地點執行維護服務及確認維護標的物之正常運作。
第八條、 乙方其他義務:
一、 乙方作業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並應遵循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 乙方於到場服務前,應先行與甲方確認前往的時間。乙方指派之人員於甲方提供維護服務時,應遵守甲方之資訊管理、維護等相關規範,並受甲方之監督 ; 乙方人員並應遵循甲方門禁管理之規範,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前往服務標的以外之樓層及辦公區域。
三、 甲方得不定期查核乙方有關本合約事務相關作業,乙方應配合甲方之作業,不得拒絕。
四、 乙方依據甲方制定之安全性防護規範安裝及維護設備,以確保無任何安全性風險或弱點存在。並且遵照安全管理政策,提供合適的處理方式。
五、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授權,對外不得以甲方名義辦理本合約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六、 乙方就本合約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七、 乙方於修護甲方設備時,如有損及甲方其它設備或致甲方發生損害,乙方應負責修護或賠償之。
八、乙方工程師於修復維護標的物後須出示維護單(維護單須載明更換零件明細,故障原因及修護情形等事項)並由甲方指定人員簽證,同時在維護紀
錄登記,並經甲方簽認無誤,交予甲方存放備查。
第九條、 甲方之協助:
一、甲方同意在維護標的物無法順利運作時,立即將問題通知乙方。
二、乙方人員執行維護時,甲方應指派有權簽認乙方維修測試報告表之甲方代表在場。
三、甲方需依原廠或乙方所提供之使用手冊、說明文件內所記載之方式正確操作維護標的物。
四、於乙方測試與尋找解決方案時,在不影響營運作業下,甲方應盡力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例如:暫時更改執行策略、更動軟體設定等。
五、維護所需而由乙方所提供之物料、工具、文件資料,系統管理手冊,偵錯程式、測試裝備終等均歸乙方之財產,甲方須負保管之責。
第十條、 服務限制:
一、本合約不包括下列服務或保證:
01. 維護合約時間外之叫修服務。
02. 維護標的物由甲方自行之重新安裝、組合、移置或升級。
03. 由甲乙雙方認定由於不正常之使用或操作維護標的物所造成之問題。
04. 由未獲授權之非乙方人員試圖維護、修改、調整、移置或重新安裝維護標的物所造成之故障。
05. 天然災害,如地震、雷擊、洪水、火災或其他非人為之不可抗力意外事故。
06. 維護標的物原廠之 bug。
二、乙方有權依乙方之觀點認定,當維護地點之環境有害於乙方之任何工作人員,且經與甲方協商無法改善時,則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並比例計算終止前應付之合約價款,甲方已支付之款項多於所計算之應付合約價款,乙應於終止日後 30 日內返還;如有甲方應補足乙方之款項者,亦同。
第十一條、 維護標的物之移置:
一、甲方如欲遷移維護標的物,同意於 30 日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將依情況而監督維護標的物重新安裝之工作。乙方依當時之維修服務費率報價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甲方繳付所有為執行移置裝備之費用。
三、若甲方將維護標的物移置於他處而將增加乙方維護成本,則乙方得與甲方書面協議提高維護費用。
第十二條、 若有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
關法規命令之規定並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茲約定如下:
一、 乙方對於因履行所蒐集或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訂有檔案安全
維護計畫與規範,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 上列所稱之安全措施,乙方至少應包含以下各款要求:
01. 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個人資料,並提供管理者名單予甲方,如有異動,仍應再通知甲方。
02. 僅於甲方指示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其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法令規範。甲方並得依實際需求更改指示事項。
03. 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對個人資料本人進行相關告知事項。
04. 採取符合甲方個人資料安全標準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
05. 乙方聘僱之人員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主契約所定之相關義務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同時採取避免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補救措施。
06.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07.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履行主契約為由再委託他人蒐集,或將個人資料再委託他人處理或利用等。
08. 於主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立即刪除或銷毀因履行主契約所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若資料係由甲方交付者,乙方應立即返還,或由甲方指定之方式銷毀。乙方執行本項之銷毀時,甲方得派員監督之。
三、 關於乙方所採取之適當安全措施,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查核,並得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程式與資料,若有發現缺失,乙方應即時更正。
四、 如乙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所定之義務,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他人權利者,乙方同意負擔相關賠償與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罰鍰、律師費、訴訟費用等。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 xxxxx配合甲方提供之附件三”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第三方行為準則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及乙方人員執行本合約而產出之資料及因本合約或執行維護服務而
知悉、接觸、取得甲方或甲方關係企業或甲方員工或客戶之任何業務、營業、財務、個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均屬機密資訊,乙方及乙方人員不得就前述各項資料為任何搜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且乙方及乙方人員對前述各項資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嚴守保密義務,未經甲方、甲方員工及甲方客戶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交付、轉讓或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利用、修改或其他方式使用前述資料。又乙方及乙方人員執行本合約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乙方應與其人員簽訂個別保密同意書並確保其遵守本條規範,乙方之代表人、代理人、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履行輔助人倘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乙方之違約,乙方除應與該等人員對甲方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並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三、本條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期限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 乙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及產生之工作物(以下簡稱本技術),其著作財產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服務標章、商標、網域名稱及其他所有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且乙方不得將本技術之全部或一部、或是修改本技術後向任何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或其他任何智慧財產權。
二、 乙方擔保所提供之本技術全係自行開發,絕無抄襲仿冒第三人之專利 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一部或全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或其代表人所設計之智慧財產權、發現、發明、專利、設計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因履行本合約而產生之權利)之情形。甲方如因本技術,致遭第三人追訴索賠,乙方應協助甲方抗辯並提供所須之相關文件等證據資 料,及負擔律師費、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若因此造成甲方、甲方員工或甲方客戶權益受損時,對於彼等所遭受的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 本條約定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期限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01. 本合約因任一方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違反或未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時,他方即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之一方於七日內改正,並得以該期限為條件,於違約之一方未於期限內改正者,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他方即終止本合約,不另發終止之通知。本合約終止後,不影響未違約方對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02. 乙方將公司主要營業或資產轉讓與他人、停止營業、解散、清算、聲請重整、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時。
03. 乙方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 除前項約定外,甲方並得於 30 日前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
合約,惟甲方應支付自終止生效日起至本合約原訂服務屆滿日期間按每月維護費用百分之四十計算之終止費用(計算式:平均每月維護服務費用新台幣○○○○○○元 × 40% × 終止生效日至原訂服務屆滿日間之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比例計算之。)予乙方,終止費用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三、 若因主管機關命終止本合約,得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其他:
一、 在本合約所規定之責任義務不得放棄、解除、變更及修改,惟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之修正不在此限。
二、 乙方對於履約過程中所造成甲方或甲方人員、客戶任何損失或損害均須全權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乙方須自行為乙方僱員投保,若乙方僱員於履約過程中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悉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約第六、七、八條之約定,乙方同意按總延遲日數,每延遲一日罰款本合約總金額的仟分之叁之懲罰性違約金至本合約維護標的物修復為止,但總金額累計至本合約總金額。
四、 本合約事項如有履行不能、履行困難或履行困難之虞者,乙方對甲方負有立即通知之義務。
五、 乙方應遵守甲方有關本合約事務相關之作業規定及指示。乙方經手之本合約事務相關作業,應定期或依甲方指示通報甲方;甲方得不定時查核乙方本合約事務相關作業,乙方不得拒絕。甲方得隨時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後,進入乙方之營業場所,詢問、查閱並要求乙方提供與本合約有關之文件、資料與檔案(包括電子檔案),乙方應配合甲方之作業,不得拒絕。
六、 乙方應自行處理本合約事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另行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本合約事項。
第十八條、 本合約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留存。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雙方並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立約人
甲方: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000x0xxxxx:00000000
x x:○○○○○○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 址:○○○○○○○○○○○○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