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健康管理專科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一、目的
為有效防止校內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規定,訂定「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二、適用範圍
(一)適用範圍包括校內所有工作場所。
(二)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工作場所之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生等)及利害相關者(如承攬商、供應商等)。
三、規章內容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2.各單位應依「自動檢查計畫」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
3.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4.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5.各項實(試)驗應依據各場所之安全作業標準進行。
6.校內工作者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並遵守結果建議事項。
7.校內工作者應依本校各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執行各項作業。
8.校內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10.校內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校內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2.校內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二)自動檢查之實施:
1.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自動檢查計畫,各單位應實施自動檢查。
2.本校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主管理與檢查,以維護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3.校內工作者於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4.各單位主管及安全衛生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予以停工。
(三)採購與承攬管理
1.承攬人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並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2.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
3.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四)災害通報與處理:
1.各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通報校安中心及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且進行災害調查、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2.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於 8 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1)死亡災害時。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3.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4.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之完整,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檢查處實施調查(重大職業災害時)或檢查。
四、業務分工及權責
(一)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二)總務處環安組: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三)學務處健促組: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提供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服務,辦理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促進與管理、職業病預防及臨場服務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四)各單位主管及工作場所負責人: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切實依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規定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應指派一名安全衛生人員協助相關業務之處理。
(五)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於進入本校工作之承包廠商或臨時工作人員,均有遵守及配合本規章實施之義務。僅本校之工程營建,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他法律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獎懲
(一)本校校內工作者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對遵守本規章,而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具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予以獎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檢查單位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六、附則
(一)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本規章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