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維護單位:商品科 更新日期:104.03.02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一、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車體損失保險(以下三式擇一約定): 1.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2.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3.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三、竊盜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 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 |
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加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 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營業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保養、美容、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自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八)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一)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營業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 |
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 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八、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保養、美容、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 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時(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保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後(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變更其內容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或滅失係由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以外之人駕駛時所發生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附加限定駕駛人免自負額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時(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保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附加限定駕駛人免自負額條款後(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變更其內容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第五條「自負額」之約定,排除不予適用。 不保事項: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或滅失係由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以外之人駕駛時所發生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條款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四、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九、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加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 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限定駕駛人及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國泰產物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時(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保國泰產物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限定駕駛人及代車費用附加條款後(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變更其內容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或滅失係由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以外之人駕駛時所發生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全損理賠無折舊條款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或其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 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自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加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 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營業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 |
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險附加代車費用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依約定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失竊期間,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代車費用。 不保事項 : (一)被保險汽車失竊:非依事實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證明者,本公司對代車費用不負給付之責。 (二)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對代車費用不負給付之責。 (三)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遲延而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
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險附加全損理賠無折舊條款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依第十一條規定逾期未尋獲或尋獲後無法加以修復,或其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第四條所約定之自負額後賠付之。 不保事項 :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配件被竊損失高額保障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配件被竊損失高額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之零、配件發生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所稱零、配件,除特別載明者外,概以被保險汽車原廠裝置之型式為準。 不保事項 :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免自負額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免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第四條自負額之規定,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自用小汽車額外費用補償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機械故障或發生碰撞等事故致無法行駛,經由拖吊車拖離事故現場,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此所支付之拖吊費、接駁交通費及額外住宿費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補償之。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其他汽車發生碰撞事故致毀損而須修復時,除前項各項費用外,本公司對於列名被保險人於修復期間所支付之代車費用損失,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補償之。 本保險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規定之汽車。 一般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發生所導致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 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自用小汽車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汽車保險自用小汽車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第二項保險事故而進廠修復期間,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代車費用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事故,分為甲式、乙式、丙式三式,要保人應自三者選擇其中之一,一經選定,其餘之內容即無適用。 甲式: 一、碰撞、傾覆。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附加條款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乙式: 一、碰撞、傾覆。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丙式: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之事故。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事故致毀損而須修復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代車費用的責任:一、甲式、乙式、丙式適用: (一)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二)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 致之毀損滅失。 |
(三)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四)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五)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二、乙式適用: (一)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前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三、丙式適用: (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汽車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機車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一、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竊盜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機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四、被保險機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五款之規定,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加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 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
承保範圍: 三、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營業用 |
承保範圍: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 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 |
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保養、美容、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每一汽車意外事故體傷責任附加條款(多人型)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本附加條款保險費後,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項更改如下: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傷害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害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外之部份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不祇一人時,本公司仍對每一個人負賠償責任,不受傷亡人數之限制。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 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經 |
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理賠之責:一、該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奠儀金費用。 二、該第三人受傷醫療者,前往探視所支出之慰問金費用。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
國泰產物車碰車延誤行程補償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駕駛被保險汽車與其他汽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延誤行程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對該被保險人給付延誤行程補償金,但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前項所稱延誤行程,係指被保險人因停車處理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所致時間上的延誤。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保險事故不負補償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所致者。七、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飲酒後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而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汽車遭車輛以外物體碰撞所致者。 |
十二、肇事逃逸之對造汽車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司 亦負補償之責。 |
國泰產物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故意行為。 二、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三、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四、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五、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
國泰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汽車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故意行為。 二、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三、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四、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五、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聲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第一項所稱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係指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綜合保險。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被保險人受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八、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限法人專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得附加國泰產物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限法人專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並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計算保險費。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經銷商綜合保險 |
一、承保範圍 汽車經銷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駕駛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儲放處所或待 售或出售地點、或該處所間之往返途中,或暫時停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公司與要保人另有書面約定加保者外,本公司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負理賠之責。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駕駛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儲放處所或待售或出售地點、或該處所間之往返途中,或暫時停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 |
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汽車經銷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及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經銷商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駕駛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儲放處所或待售或出售地點、或該處所間之往返途中,或暫時停放期間,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之故意或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 、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於提領被保險汽車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保險更改生效日及起訖地點者。 汽車經銷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從事載客、載貨或裝貨、卸貨所導致之賠償責任。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汽車拖掛其他汽車期間發生之賠償責任。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汽車經銷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
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 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人、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汽車經銷商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其家屬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占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事故多倍保障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事故多倍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就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障倍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自用汽車免自負額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四、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九、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客運業乘客(旅客)責任保險(含體傷責任)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營運使用之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保險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旅客)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請求權人之身體傷害、殘廢或死亡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原應給付之金額扣除之。 本保險之承保人數,以行車執照記載之座位及立位人數為準。倘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汽車 搭載人數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人數時,本公司對每一乘客(旅客)之保險給付責任,僅 |
按承保人數與實際載運人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及乘客(旅客)體傷、殘廢或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三、乘客(旅客)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乘客(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五、乘客(旅客)本身之疾病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客運業乘客(旅客)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營運使用之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保險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旅客)遭受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 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請求權人之殘廢或死 亡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 準原應給付之金額扣除之。 本保險之承保人數,以行車執照記載之座位及立位人數為準。倘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人數時,本公司對每一乘客(旅客)之保險給付責任,僅按承保人數與實際載運人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及乘客(旅客)殘廢或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三、乘客(旅客)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乘客(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所致者。五、乘客(旅客)本身之疾病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傷害 |
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之給付方式分為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及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要保人得擇一投保。 一、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二、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 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 ||||
項目 | 骨折部位 | 給付標準 | ||
一 | 鼻骨、眶骨〈含顴骨〉 | 十四天 | ||
二 | 掌骨、指骨 | 十四天 | ||
三 | 蹠骨、趾骨 | 十四天 | ||
四 |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二十天 | ||
五 | 肋骨 | 二十天 | ||
六 | 鎖骨 | 二十八天 | ||
七 | 橈骨或尺骨 | 二十八天 | ||
八 | 膝蓋骨 | 二十八天 | ||
九 | 肩胛骨 | 三十四天 | ||
十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四十天 | ||
十一 |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四十天 | ||
十二 | 頭蓋骨 | 五十天 | ||
十三 | 臂骨 | 四十天 | ||
十四 | 橈骨與尺骨 | 四十天 | ||
十五 | 腕骨(一手或雙手) | 四十天 | ||
十六 | 脛骨或腓骨 | 四十天 | ||
十七 | 踝骨(一足或雙足) | 四十天 |
十八 | 股骨 | 五十天 | ||
十九 | 脛骨及腓骨 | 五十天 | ||
二十 | 大腿骨頸 | 六十天 | ||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教練車使用附加條款 |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教練車使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汽車因作為教育練習使用開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 除主保險契約及汽車共同條款約定之不保事項(但不包括汽車共同條款有關「被保險汽車供教練開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外,對於被保險汽車做為教練車使用時,若未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加漆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或未於車身前後加掛漆有「教練車」之附牌或加漆「教練車」之字樣時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亦不負賠償之責。 | ||||
國泰產物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託運人之託,以載明於要保書上之汽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汽車)運送物品,於運送途中(含運送途中休息或過夜)或裝卸物品時,發生物品或貨櫃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要保人得就物品損失責任範圍或貨櫃損失責任範圍擇一投保。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遲延或故意行為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二、對於物品短少或遭受竊盜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破壞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四、運送金銀及其製品、珠寶、首飾、古玩、藝術品、文稿、圖畫、圖樣、模型、貨幣、有價證券、帳簿、憑證或其他各種文件所生損失之賠償責任。 五、運送動物或植物所生損失之賠償責任。 六、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任何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賠償請求權者。 七、被保險人依法得行使抗辯權或其他權利以免除或減輕責任,若因故意而未行使前述權利所產生或增加之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八、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沙塵或不可抗力所造成貨物或貨櫃損失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能證明其損失非因上述危險事故而係由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直接因被保險汽車裝載超高或超重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
十、因物品固有瑕疪或包裝不固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一、因物品油類或其他貨物接觸污染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二、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十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十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十五、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 駛被保險汽車或裝卸所致者。 十六、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十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八、運送之物品,依法令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進出口者。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係指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綜合保險。 不保事項: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三、乘客本身之疾病、殘疾。 |
國泰產物汽車旅客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受有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旅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三、旅客之故意行為。 四、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五、旅客本身之疾病、殘疾。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遭受身體傷害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受僱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二、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受僱人本身之疾病、殘疾。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不受「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三款之約束。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
國泰產物汽車雇主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受僱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判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三、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四、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五、受僱人本身之疾病、殘疾。 |
國泰產物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財損合併限額)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保險期間內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保險期間內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 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不保事項(一):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四、被保險汽車因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 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不保事項(二):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 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七、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四、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致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
國泰產物汽車旅客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受有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旅客」,係指依約定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步之人。 不保事項: 旅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三、旅客之故意行為。 四、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五、旅客本身之疾病、殘疾。 |
國泰產物營業用汽車免自負額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四、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九、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特別約定事項: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依約定給付累計賠償金額達保險金額者,本保險契約未滿期 |
保險費不予退還。 |
國泰產物汽車延長保固契約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簽訂之汽車延長保固契約,依該契約約定之「延長保固期間」(不含原廠保固期間)內應由被保險人負擔修復或更換保固零件責任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於所支付之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 「延長保固期間」超過一年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仍以一年期為限。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給付責任,不負給付之責:一、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保固零件之損壞: (一)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閃電、雷擊、颱風、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其他天然災害、墜落物、拋擲物、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第三人非善意行為、其他外來事故及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損壞。所謂恐怖主義,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被保險人或被保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所致之損壞。 (三)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其他放射性污染。二、因不當維修所致保固零件損壞者。 三、因非約定之保固零件損壞進而造成保固零件損壞者。四、因使用非原廠零件所致之損壞。 五、任何因車主自行改造、拆卸原裝零件,或添裝其他設備,以及在指定服務廠以外之其他汽車修配廠保養或檢修,所致之損壞或故障。 六、汽車製造商、汽車裝配商或零件製造商所提供產品召回、免費零件汰換服務所發生之任何費用。 七、應政府監理機關要求而採取之檢測或更換零件之費用。 八、非原廠保固範圍或在本保險契約約定之延長保固期間前即已發生之保固零件損壞。 九、里程表遭更換、修改或未連接,致無法確定被保固汽車實際行駛里程數時發生之保固零件損壞。 十、因保固零件須向國外訂購而衍生之空運費、加急運費、其他特別運費或更換超過原有功能保固零件之費用。 十一、因保固零件損壞而衍生之其他費用,如道路救援費用、違反交通規則所致之罰鍰或其他附帶損失、財物損失。 十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給付責任。 十三、被保固汽車未到「指定服務廠」依約定實施「定期保養」。 |
國泰產物汽車駕駛人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承保項目同時或分別訂之:三、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賠付: 三、 第三人傷害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該汽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因被保險人駕駛之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契約已失效而經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第三人賠付後再轉向被保險人追償時,本公司同意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之。 (二)第三人財損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該汽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 二、汽車駕駛人乘客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該汽車已投保汽車乘客(旅客)責任保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之期間駕駛汽車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因故意、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未經車主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汽車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吸毒及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汽車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從事教練車用途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九、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乘客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者。 (四)駕駛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三、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理賠之責。 (一)致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身故慰問金。 (二)致第三人受傷醫療時,前往探視所支出之醫療慰問金。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 償責任。 |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十、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十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十二、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 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三、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約定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保險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附加本國泰產物汽車保險約定保險金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汽車於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與保險費,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計算。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駕駛人碰撞事故延誤行程補償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駕駛汽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延誤行程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對該被保險人給付延誤行程補償金,但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前項所稱延誤行程,係指被保險人因停車處理所發生之碰撞事故,所致時間上的延誤。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保險事故不負補償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三、被保險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汽車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所致者。六、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七、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飲酒後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而駕駛汽車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得就雙方約定之主保險契約種類,變更其被保險人內容。本附加條款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約定駕駛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列名被保險人非為自 |
然人者,應指定一自然人為約定駕駛人。 二、約定駕駛人係指除列名被保險人外,經要保人約定並載明於本附加條款之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綠能環保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保險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附加本國泰產物汽車保險綠能環保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汽車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綠能環保車者,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計算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綠能環保車」,係指油電混合車及電動車: (一)油電混合車:係指結合汽油引擎及電動馬達,兩種不同動力系統轉換運作的車輛。 (二)電動車:係指任何使用可充式電池或其他可攜式儲能裝置,提供電流給電動機用以驅動的車輛。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機車火災事故車體損失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第三人惡意縱火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機車發生火災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四、被保險機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 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機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八、被保險機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機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機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 規規定之標準。 十、因被保險機車失竊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前述所稱失竊期間,係指被保險機車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至尋回之期間。 十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機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十二、置存於被保險機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 |
滅失。 十三、被保險機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四、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五、被保險機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整車失竊)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整車失竊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整車失竊」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機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整車之滅失,自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尋獲者。 二、被保險機車經尋獲,但引擎本體及車身骨架未同時尋獲者。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機車」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機車,並包括原機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整車失竊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機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五、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六、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負額附加條款-營業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營業用(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附加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負額附加條款-營業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照主保險契約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之自負額為定額式,由雙方事先約定並載明於要保書中。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甲式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x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乙式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並附加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乙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x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乘客體傷超額責任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乘客體傷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自用小汽車代步車輛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汽車保險自用小汽車代步車輛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第二項保險事故而進廠修復期間,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 |
定,對被保險人負提供代步車輛之責。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事故,分為甲式、乙式、丙式三式,要保人應自三者選擇其中之一,一經選定,其餘之內容即無適用。 甲式:一、碰撞、傾覆。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附加條款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乙式: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丙式: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之事故。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事故致毀損而須修復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代步車輛的責任:一、甲式、乙式、丙式適用: (一)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二)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四)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五)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專供出租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八)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九)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二、乙式適用: (一)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前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三、丙式適用: (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汽車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整車失竊)交通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被保險機車整車失竊期間,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交通費用。 被保險機車失竊自向警察機關報案日期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至被保險機車尋回日止,每日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交通費用」,但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機車失竊,非依事實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者。 二、被保險機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 三、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機車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延遲而 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
國泰產物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整車失竊)尋獲車輛零配件損失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整車失竊)(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整車失竊)尋獲車輛零配件損失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整車失竊之被保險機車,其引擎本體及車身骨架同時尋獲者,對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機車之零件、配件損失,負賠償之責。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除特別載明外,概以被保險機車原機車製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配件為準。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機車被竊損失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整車失竊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整車失竊」係指被保險機車發生承保範圍內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被保險機車因承保範圍所致整車之滅失,逾 30 日仍未尋獲者。 二、被保險機車經尋獲,但引擎本體及車身骨架未同時尋獲者。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整車失竊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機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車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機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
五、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六、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汽車保險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保險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負擔或支出下列費用所致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給付填補之責: 一、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而致無法行駛時,拖吊救援(含全載與拖載)至被保險人指定或可以修復該車之處所所需之救援費用。 二、被保險汽車因水箱缺水或汽油用罄,其送油或送水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購買汽油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被保險汽車因輪胎破裂無法行駛,其委由他人更換備胎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備胎需由被保險人提供。 四、被保險汽車因電瓶電力不夠無法啟動車輛,其委由他人提供接電服務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特別不保事項: 被拖吊車輛不願卸載其車上貨物致無法拖吊救援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
國泰產物汽車駕駛人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承保項目同時或分別訂之:一、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賠付: (一)第三人傷害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該汽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因被保險人駕駛之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契約已失效而經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第三人賠付後再轉向被保險人追償時,本公司同意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之。 (二)第三人財損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該汽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 二、汽車駕駛人乘客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該汽車已投保汽車乘客(旅客)責任保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之責。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一、因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之期間駕駛汽車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因故意、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未經車主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汽車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吸毒及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汽車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從事教練車用途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九、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乘客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者。 (四)駕駛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計程車專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制。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 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 |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營業用)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一、第三人責任保險 二、旅客責任保險三、雇主責任保險 四、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五、車體損失保險(以下二式擇一約定): 1.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2.車體損失保險乙式六、竊盜損失保險 七、計程車專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五、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 |
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殘廢責任增額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殘廢責任增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殘廢,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本附加條款所稱殘廢,係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認定之。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