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杭银理财协议确认函
个 人 客 户 填 写 栏 | ||
投资者姓名: |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港澳台通行证 □其他 |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理财账户账号: | 开户行: | |
机 构 客 户 填 写 栏 | ||
投资者名称: |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 |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理财账户账号: | 开户行: |
交 易 内 容(办理固定期限及开放式理财业务填写) | ||
□认购 □申购 □赎回 | ||
产品编号: | 产品名称: | |
交易金额(小写): | 交易金额(大写): | |
交 易 内 容(办理滚动投资系列理财业务填写) | ||
□首次签约 □协议变更 □终止合同 | ||
产品编号: | 产品名称: | |
保留金额(小写): | 保留金额(大写): | |
最低认购金额(小写): | 最低认购金额(大写): | |
最高认购金额(小写): | 最高认购金额(大写): | |
终止日期(年/月/日): | ||
销 售 机 构 填 写 栏 | ||
咨询电话: | 经办机构: 分/支行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合 约 签 约 栏 | ||
风险提示: 1、本协议书与协议书条款、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及本协议书约定的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投资者在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后签署本合同。 2、投资者按交易内容办理理财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相关交易,并授权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与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承担。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书,本合同即于下述载明的协议书签署日期发生法律效力。 3、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产品相关销售文件,销售机构已就产品相关销售文件中的内容向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投资者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充分理解相关的收益和潜在风险,自愿办理相关理财交易,并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规定。 销售机构签章: 投资者签章(个人)日期: |
经办机构经办人员:
(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日期:
投资者签章(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协议书条款。本协议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投资者留存)
杭银理财协议书
重要须知
协议书编号:
本协议书及确认函、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认证阅读理财产品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产品、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具体风险因素请见风险揭示书,请谨慎投资。 1.定义与说明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理财产品:指管理人根据与投资人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人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管理人: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与管理人签订理财计划代理销售协议,代为销售本产品的有权机构。经办机构:指全权代表销售机构行使其权利并承担其义务的销售机构下属营业网点。
业绩比较基准:指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运作及市场情况,对产品运行情况所设定的业绩参照标准,用于业绩运作结果比较或作为提取浮动管理/超额业绩报酬(如有)的依据。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对委托财产收益的任何暗示或保证。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或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理财本金:指投资者参与理财的资金:固定期限产品具体指投资者按协议书交易内容约定认购本产品的资金;开放式理财计划具体指投资者参与每个投资周期的资金;滚动投资系列产品具体指投资者参与每个理财周期的资金,以销售机构按本合同约定所扣划的金额为准。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投资周期:开放式产品为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日(含)至下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含)为一个投资周期,首个投资周期为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含);封闭式产品为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
法律: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1.2 在本合同生效后,办理固定期限及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与申购交易的,交易金额立即自动冻结,投资者不得要求支取和使用。
2.声明与保证
2.1 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 投资者保证用以自有资金购买本产品,且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3.违约与免责
3.1 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3.2 在本合同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理财协议书中指定的理财账户销户。
3.3 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利息。
3.4 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赔偿的款项计入本产品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3.5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3.6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4. 保密
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5. 税费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理财产品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6.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
7. 附则
7.1 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7.2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3 本合同经(1)投资者签署理财计划协议书,且(2)经办机构在理财计划协议书上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由其、经办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于理财计划协议书上载明的签署日期发生法律效力。
7.4 在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产品合同进行修订。
版本号: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