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key 是指一种通过 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中信银行 USBkey 指客户在中信银行网点开通证书版网银时,办理并领取的 USBkey 电子证书。
中信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
(2.0 版,2022 年)
客 户 须 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贷款人”或“乙方”)将为您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个人贷款服务。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同中关于借款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2.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您已经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您可通过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在确保本人亲自操作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同时通过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方式校验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均视为您本人申请及办理。
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中信银行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在线提供贷款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是指用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自动在图像中检测人脸,并与被识别人在相关部门留存的证件信息进行比对以核实被识别人身份真实性的技术。
6.您可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 key 数字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USBkey 是指一种通过 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中信银行 USBkey 指客户在中信银行网点开通证书版网银时,办理并领取的 USBkey 电子证书。
7.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贷款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您应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请通过 95558 客户服务电话或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您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合同条款,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编号:
中信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
(2.0 版,2022 年)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邮编:
手机号码:邮箱: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方和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本借款合同为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 “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按本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本借款合同未作约定事宜,以授信合同(如适用)约定为准。本借款合同与授信合同(如适用)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一条 定义
1.1 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中信银行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在线提供贷款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合作方”是指与中信银行合作开展在线消费、经营贷款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在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信银行与合作方(如有)开展业务合作,采用在线方式向符合中信银行信贷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消费或经营用途的贷款。
“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是指用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自动在图像中检测人脸,并与被识别人在相关部门留存的证件信息进行比对以核实被识别人身份真实性的技术。
银行卡四要素鉴权是指甲方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后,由中信银行通过特定通道验证甲方提供的信息以核实甲方身份真实性的认证方式。
手机号三要素鉴权是指甲方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后,由中信银行通过特定通道验证甲方提供的信息以核实甲方身份真实性的认证方式。
“利息优惠券”指给予客户一定贷款利息优惠的电子凭证,客户领取并使用利息优惠券后,将按照优惠规则计算贷款执行利率。
“信秒付”是指客户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通过签约的借记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申请用信的业务功能。
“用款顺序”是指在使用本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关联借记卡账户以信秒付或定向支付方式提用贷款时,该账户项下资金的用款顺序,包括优先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或优先使用贷款。
“合作商户”是指客户选择信秒付中信银行委托代收业务时,因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发起扣款指令的企业商户或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二条 身份认证
2.1 如甲方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贷款,须通过甲方的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或电子证书等信息验证甲方的身份;如甲方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开放银行渠道等渠道办理贷款,须通过身份证影像上传、银行卡四要素鉴权、手机号三要素鉴权、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密码、手机验证码、借记账户交易密码等某几种组合的信息校验方式校验甲方的身份。乙方认为必要时,会通过视频或电话核对甲方的身份。乙方通过上述方式验证甲方的身份,验证通过的,均视为甲方本人操作。
2.2 甲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的账号、密码、手机号码、电子证书、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甲方应确保甲方的手机及个人电脑的环境安全,并不向任何人泄露甲 方的以上信息。对因甲方的手机或者电脑环境安全原因、账号或密码等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甲方的账号及密码存在冒用风险,或者有他人冒用甲方的账号 及密码办理贷款业务的,甲方应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电话通知乙方要求暂停本服务。
同时,甲方应理解乙方对甲方的要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在此之前,乙方对已执行的
指令及(或)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已在乙方预留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和合法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错误或遗漏。
如甲方留存在乙方处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修改或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修改。如甲方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或因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发送通知或无法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贷款金额
3.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 18.1 条。第四条 贷款用途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 18.2 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或选择贷款用途,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本合同项下贷款除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外,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领域,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否则,构成甲方违约。
4.2 本合同项下支付对象见本合同第 18.6 条。第五条 贷款利率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及确定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8.4 条。第六条 贷款期限
6.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 18.5 条。第七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放款方式见本合同第 18.5 条,本合同项下放款方式含义如下:
(1)循环放款,采用额度管理,贷款额度的限额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包括提前还款的情形)后,相应贷款额度自动恢复。本合同项下循环放款次数不超过 999 次,每一次放款即为本合同项下的一笔贷款。任一时点,甲方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2)一次放款,一次性发放本合同约定贷款金额,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包括提前还款的情形)后,相应贷款额度不再恢复。
7.2 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8.6 条。
7.3 除非乙方明确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条件得
到全部满足:
7.3.1 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贷款申请及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需),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18.7 条中约定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并经乙方审核同意;
7.3.2 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手续,未发生或未将要发生乙方认为不利于其债权的变化;
7.3.3 甲方使用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Key 数字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申请贷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7.3.4 甲方签署及履行了乙方发放贷款要求的其他手续及相关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
意。
7.4 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应将贷款资金划至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记录是证明贷款发放的有效依据。如在跨行放款时出现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资金未及时到达甲方账户或甲方交易对象账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贷款资金的支付可以采取甲方自主支付、乙方受托支付、信秒付支付与定向支付,乙方有权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和贷款合作方等要素来确定单笔贷款的支付方式范围。支付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7.5.1 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自主支付”是指甲方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出申请,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本合同第 18.6 条约定的放款账户,由甲方自主进行支付。
7.5.2 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x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的,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将资金用途证明文件送达乙方,由乙方对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相关资料和凭证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合法、合规。乙方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在本合同第 18.6 条约定的受托支付交易对 象账户。若因人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收款行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放款失败,甲方需重新发起贷款申请。
7.5.3 信秒付支付方式
采用信秒付支付方式的,甲方可在提款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用款顺 序由甲方或其授权的商户(即交易对象)申请用款,乙方在审核通过后,根据甲方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本合同第 18.6.4 条所列的签约借记卡账户且同步划转至交易对象的账户。
7.5.4 定向支付方式
采用定向支付的,可在提款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用款顺序等,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商户申请定向支付用款,乙方审核同意后,根据甲方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本合同第 18.6.4 条所列的签约借记卡账户且同步划转至交易对象的账户。
7.6 由于指定收款账户有误或指定收款账户的开户行退款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准确将贷款资金划至指定收款账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从指定收款账户退回的款项,未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不得使用该款项。
7.7 贷款发放后,乙方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出短信放款通知。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错误等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贷款发放短信为由否认贷款发放行为。甲方在提交贷款申请后,需及时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贷款发放情况。
7.8 如由于乙方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乙方重复放款的,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从甲方该笔贷款的还款账户中对重复发放的贷款进行扣收处理。如乙方无法成功扣收,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第八条 贷款偿还
8.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8.8 条约定,还款方式含义如下: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到期
时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4)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即每月偿还贷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及当期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5)按月付息按年还本还款法,即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以年为周期分期归还,借
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6)其他还款方式,以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为准,详见本合同第 18.8 条约定。
8.2 固定还款日:如按月还款的,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每月的固定还款日详见本合同第
18.8 条约定。
8.3 自动还款(扣划还款):
8.3.1 甲方应当于每期还款日的 17:00(北京时间)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该笔贷款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本合同第 18.9 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最终扣划前保持该账户内资金足以偿付本期应付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8.3.2 如甲方未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的本息或费用的,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甲方应予配合;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合作方(四川省辖内公积金中心除外)冻结和划转甲方在合作方所有账户(如有)的资金,以抵偿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同意合作方(四川省辖内公积金中心除外)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冻结和划转手续。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汇率等风险由甲方承担。如该等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仍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8.4 提前还款
甲方可采取柜面提前还款、自助提前还款两种提前还款方式,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甲方的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乙方扣款交易时间为准,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系统记录作为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提前还款违约金及有关约定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具体约定。
8.4.1 柜面提前还款
甲方如欲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向乙方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本息并已还清当期本息,并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申请的,甲xx可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即为不可撤销。
8.4.2 自助提前还款
(1)甲方可通过乙方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偿还贷款,甲方需根据系统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扣收提前归还本息及相应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甲方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还款账户。
(2)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将通过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提前通知甲方。
8.5 甲方选择提前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甲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
8.6 如甲方在乙方尚有多笔贷款未清偿,甲方如欲提前还款的,按照贷款发放时间顺序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还款,同时乙方有权决定提前清偿的各类贷款的还款顺序。
8.7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扣款账户被乙方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甲方贷款到期时或提前还款时乙方无法正常扣收,或者甲方的扣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乙方扣收操作正常进行的非乙方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8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本合同第 18.11 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挪用贷款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详见本合同第 18.11 条)。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罚息利率较高者计收罚息,不予并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9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甲方负担。乙方有权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8.10 就每笔贷款的偿还,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费用
(指由乙方先行垫付的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违约金(如有,含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当期利
息—逾期本金—当期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偿还的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违约金(如有)、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随时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8.11 每期还款日前,乙方有权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出短信还款提醒通知。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错误等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 到短信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贷款还款提醒短信为由拒绝还款。贷 款发放后,甲方需及时登录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贷款还款计划并按期还款。
第九条 开通并使用“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的特别约定
9.1 信秒付、定向支付开通
9.1.1 甲方如需通过信秒付或定向支付方式用款的,须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根据系统界面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并签署本合同后,选择开通信秒付或定向支付功能。
9.1.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开通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的各类贷款,可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用款。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借记卡(详见本合同第 18.6.4 条)作为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关联借记卡账户(该借记卡下称“签约借记卡”),甲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进行用信,其贷款发放等资金流转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9.1.3 若签约借记卡在本合同有效期xx发生更换导致卡号变更的,甲方同意原借记卡已签约的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在新借记卡下继续有效,不因借记卡卡号变更而变更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的约定。
9.1.4 甲方应按乙方签约借记卡相关规定使用签约借记卡账户,且该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如因甲方不按规定使用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该账户被他人盗用等,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1.5 如签约借记卡遗失,甲方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卡片挂失期间贷款不可使用。甲方办理补卡或换卡手续后方可重新使用贷款;签约借记卡遗失期间,甲方仍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9.2 信秒付、定向支付用款
9.2.1 信秒付、定向支付功能开通后,甲方在使用签约借记卡账户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支付时,如支付金额小于 1000 元,则无法通过信秒付或定向支付功能用款,如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0 元,将按照第 18.6.1 条约定的用款顺序提用贷款。
9.3 在贷款可用额度内,甲方可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在乙方设定的交易限额下
进行用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单方面调整交易限额。
9.4 通过信秒付或定向支付功能发放贷款的,就每一笔贷款而言,甲方使用本合同中约定的签约借记卡账户及用款方式进行用信支付时输入交易密码交易成功后生成借款凭证。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查阅借款凭证。
9.5 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开通后,乙方以商户反馈的信息为准,为甲方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9.6 通过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用款所购商品或服务的退货处理:
9.6.1 甲方所购商品或服务退货的,退货资金先进入签约借记卡账户并提前还款;退货资金未进入签约借记卡账户的,由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或营业网点提前还款。
9.6.2 因退货所引起的提前还款,退货资金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进行还款,退货资金不足以偿还甲方全部欠款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9.6.3 因退货处理流程等原因,导致退货资金无法在还款日之前到账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先行在还款日前向贷款还款账户内存放足够还本付息的资金。
9.7 通过信秒付、定向支付功能签约借记卡使用委托代收业务时:
9.7.1 甲方需要签署个人客户委托代收业务协议后方可使用委托代收业务进行用信;甲乙双方关于委托代收业务的约定,具体以个人客户委托代收业务协议为准。
9.7.2 甲方签署个人客户委托代收业务协议并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输入支付账户及收到的手机校验码或支付账户密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委托代收协议约定的合作商户发送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商户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合作商户的交易指令通过甲方在个人客户委托代收业务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贷款资金支付相应款项,为此乙方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其中用信放款需经过乙方的审核并且支付金额应在个人客户委托代收业务协议约定的支付限额内。
9.8 信秒付、定向支付协议内容变更及提款功能关闭
9.8.1 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对本合同约定的用款顺序、用款方式等信息进行变更。变更操作完成后,甲方通过信秒付或定向支付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贷款要素按照变更后信息确定并执行。
9.8.2 甲方如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秒付或定向支付功能,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电子渠
道关闭信秒付或定向支付功能,该功能关闭后,甲方不能通过信秒付或定向支付方式提用贷款。如甲方在关闭该功能后拟再次使用的,需通过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重新签署合同再次开通该功能,并重新填写本合同中所涉的相关信息要素;再次开通后,甲方可继续通过信秒付或定向支付方式提用贷款,甲方通过信秒付或定向支付方式新提用贷款对应的具体贷款要素按照重新填写的信息确定。
9.8.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变更及/或关闭对于变更前及/或关闭前已发放贷款均不产生影响,已发放贷款均应按提款时点对应的合同约定继续执行。
9.8.4 甲方有权关闭信秒付、定向支付业务功能,但在甲方取消业务的终止验证申请生效之前,甲方通过信秒付、定向支付签约借记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甲方不得否认且应承担相关交易产生的后果。
9.8.5 如本协议对应授信合同(如有)的授信额度关闭、终止或授信额度有效期截止,则信秒付功能同步关闭。
第十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0.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其信用记录符合乙方要求,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借款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10.2 甲方承诺已按乙方要求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
10.3 甲方完全出自真实意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甲方已经向甲方配偶及其他财产共有人披露甲方签订本合同的事实,且甲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甲方所适用的任何法律规范规定、判决、裁定、授权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不会对任意第三人构成违约或侵权。
10.4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10.5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10.6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亦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对外担保事实。
10.7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并同意乙方
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
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授信申请与审批、用信、授信后管理、信贷服务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有关授权文件的授权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甲方的相关必要信息。
10.8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10.9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 在满足乙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及贷款额度,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或营业网点查询本合同项下贷款明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 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开展上述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贷后管理工作,有权查询其在乙方保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业务项下的个人信息及金融交易信息(包括账务信息)并作为乙方对其个人财务分析的依据/参考。
11.3 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11.4 应按本合同及各具体业务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时,应妥善保管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乙方贷后对资金用途的核查工作。
11.5 应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款凭证(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11.6 乙方要求甲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11.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配偶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
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甲方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落实担保措施。
11.8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个人经营贷款的,甲方应确保其经营实体(如有)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1)甲方经营实体的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经营实体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活动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乙方全部贷款本息或落实担保措施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3)甲方经营实体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能力时,应在该等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落实担保措施。
11.9 甲方使用合作方客户证书的信息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1.10 甲方知悉并同意,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存续期间,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担保权利(如有)转让给第三方,在乙方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如有)时,甲方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应的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及登记手续(如有)。
11.11 甲方同意其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行为及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信息,均以由乙方留档保存的电子信息文本为准。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计算机系统显示的甲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进行用款支付的记录为确认甲乙双方债权关系及本合同履行的有效证据。
11.1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二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2.1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
x合同。
12.2 乙方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客户相关信息提供给与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12.3 乙方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 要求甲方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
13.2 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及配套受托支付等文件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资料;有权查询甲方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方式用款支付的交易明细,发现甲方有套现或挪用贷款资金的可能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核查;如甲方拒绝配合核查或被证实存在套现或挪用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将相关信息向银联等管理机构报告。
13.3 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资信资料和甲方在乙方及乙方合作方的信息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和合作方提供甲方的资信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4 乙方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甲方资信情况和授信担保条件的变化、乙方自身经营情况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情况,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并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
13.5 如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首次提款时间与本合同签约时间间隔超过 1 个月的,乙方有权在甲方提款前对甲方个人信用等状况进行重新评估或审批,并根据评估审批结果采取本合同第 13.4 条的相应措施。
13.6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申请书规定的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合同项下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3.7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本人及其配偶催缴欠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8 乙方无需取得甲方同意即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担保权利(如有),并办理相应的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如有)。
13.9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13.10 乙方可以合法筹集的来源于第三方的资金发放贷款。
13.11 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贷款额度内受理甲方的贷款申请并按本合同
约定发放贷款。
13.12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原因暂停自助设备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公告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4.1.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4.1.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在本合同中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14.1.3 甲方拒绝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检查及监督的;
14.1.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监督;
14.1.5 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款凭证(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或任意一笔贷款的任意一期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14.1.6 甲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14.1.7 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14.1.8 甲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4.1.9 甲方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无法联络,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4.1.10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经营实体出现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经乙方合理判断后认为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事件;或甲方经营实体发生变更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
14.1.11 甲方经营实体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
14.1.12 甲方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或重大负面信息、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14.1.13 甲方在与乙方或其他债权人签署的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的;
14.1.14 发生其他危及、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乙方认为影响其贷款本息安全收回的情
形。
14.2 一旦发生本条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4.2.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4.2.2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14.2.3 单方决定变更本合同第 18.8 条约定的还款方式,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方式进行还款;
14.2.4 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
14.2.5 无需通知直接冻结并扣收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存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要求甲方将其账户上存款转为定期存单,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息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14.2.6 乙方委托合作方将甲方在他行开立的储蓄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本合同第
18.10 条)中资金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
14.2.7 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14.3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4.3.1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统故障及系统错误;
14.3.2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
14.4 由于乙方软件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黑客攻击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突发事件导致乙方贷款发放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纠纷的解决
1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各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5.2 凡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条方式解决:
15.2.1 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15.2.2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15.3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_ 。
15.4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所涉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终止和变更
16.1 本合同生效、终止可以选择下述任一方式:
16.1.1 如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 key 数字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数字签名、乙方数字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提款有效期截止(如涉及)且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6.1.2 如使用乙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电子签名并通过乙方系统审批之日起生效,至提款有效期截止(如涉及)且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甲方认可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的认证方式视为本合同项下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
16.2 甲方如欲变更约定的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16.3 本合同项下关于单笔贷款展期的约定为以下第 种:
(1)不可办理贷款展期;
(2)可办理贷款展期,甲方如欲延长贷款期限,需正常还款 6 个月(含)以上,同时至
少在贷款期限届满前 1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展期是指延长合同期限)。
16.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 附则
17.1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个人借款凭证、还款计划表、借款凭证(借据)及相应凭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凭证(借据)与本合同具体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借据)的记载为准。
17.2 在本合同签订后至相应贷款发放前的期间内,如甲方与用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
的提供单位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甲方的经营实体(如涉及)
就用贷款所从事的经营事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或自行获悉上述纠纷后,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且乙方有权根据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单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甲方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提供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所发生的任何纠纷或甲方的经营实体(如涉及)与第三方就经营事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7.3 通知与送达
17.3.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
(1)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所预留的身份证住址、手机号码及邮箱地址。
(2)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
(3)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
17.3.2 本合同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7.3.3 甲方在本条第 17.3.1 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 17.3.2 款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①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③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④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7.3.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17.4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7.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第十八条 具体约定
18.1 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18.2 本合同贷款用于 。
18.3 标的物信息
18.3.1 标的物渠道:
18.3.2 标的物类别:
18.3.3 标的物编号:
18.3.4 标的物总金额:
18.3.5 标的物权属:
18.3.6 标的物坐落:
18.3.7 标的物面积:
18.3.8 标的物子项内容(如有):
18.3.9 标的物子项单价(如有):
18.3.10 标的物子项数量(如有):
18.3.11 其他信息:
18.4 本合同贷款利率为年化单利。
利率折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8.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以下第 种:
(1)固定利率,贷款期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本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按照本合同第 18.4.2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利率调整日如遇定价基础利率发布日,则利率调整时点为当日日终:
①自首次提款日起,每(大写) (□月/□季/□半年/□年)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②自首次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 (□月/□季/□半年/□年)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③自首次提款日起,定价基础利率调整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18.4.2 本合同贷款利率及确定方式为以下第 种:
(1)固定利率模式,本合同贷款利率为 %(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定价基础利率
(+/-) _基点,1 基点=0.01%);
(2)固定利率模式,甲方使用利息优惠券情况下,优惠前本合同贷款利率为 %(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定价基础利率(+/-)_ 基点,1 基点=0.01%),优惠后本合同执行利率为 %(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定价基础利率(+/-)_ 基点,1 基点=0.01%);如甲方使用利息优惠券,还款期内利息金额按优惠后执行利率计算;
(3)固定利率模式,本合同贷款利率为 %(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定价基础利率
(+/-)_ 基点,1 基点=0.01%);自贷款放款日起 天为优惠利率期,优惠贷款利率
为 % (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定价基础利率(+/-)_
基点,1 基点=0.01%),如甲
方在优惠利率期内出现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恢复为_ %;
(4)浮动利率模式:以 的定价基础利率(+/-)_ 个基点(1 基点=0.01%)。
如实际单笔提款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超过六个月时,乙方有权按照届时乙方相关利率政策调整该笔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首期利率以借款凭证(借据)记载为准。
18.4.3 本贷款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为对应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5 年以上)期限档次。
18.4.4 如遇国家取消定价基础利率、市场不再公布定价基础利率或者目前的贷款利率不能满足乙方筹措资金的成本,乙方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后通知甲方。甲方有异议的,应与乙方协商。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宣告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18.4.5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贷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
18.4.6 贷款计息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60 天计息规则(每月计息天数均为 30 天,不足 30 天按 30 天计算)按日计息计算得出的天数。
18.5 本合同放款方式、提款期限及贷款期限为以下第 种:
(1)循环放款,本合同项下单次提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 个月,以提款时实际选择期限为准,由提款日开始计算贷款期限并计息。贷款的提款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使用信秒付或定向支付用款方式进行用款,则单次提款的贷款期限为 个月,由提款日开始计算贷款期限并计息;
(2)一次放款,本合同贷款期限为 月,贷款起始日为贷款发放日,自贷款发放日起计息。
本条约定的贷款期限与还款计划表不一致的,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18.6 本合同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种和第 种、第 种:
(1)自主支付,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放款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2)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对象(甲方交易对象)清单如下:
①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支付限额: ,最晚付款日期: ;
②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支付限额: ,最晚付款日期: ;
③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支付限额: ,最晚付款日期: ;
④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支付限额: ,最晚付款日期: ;
⑤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支付限额: ,最晚付款日期: 。
(3)信秒付。
(4)定向支付,定向支付到 ,账户具体信息以 为准。
18.6.1 若本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秒付或定向支付,甲方选择的用款顺序为第 种:
(1)优先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即甲方用款时优先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支付,当借记卡账户资金不足时,在可用额度及交易限额大于或等于支付金额且甲方信用状况符合乙方要求的情况下,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触发提款并全额进行支付;若可用额度或交易限额小于支付金额或甲方信用状况不符合乙方要求,则不会发放贷款,且当次支付失败。
(2)优先使用贷款资金,即甲方用款时在可用额度及交易限额大于或等于支付金额且甲方信用状况符合乙方要求的情况下,将优先根据本合同约定触发提款并全额进行支付,否则,将全额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支付。
18.6.2 若本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秒付,甲方选择的用款方式为第 种、第 种、第种、第 种:
(1)POS 刷卡用款;
(2)转账消费用款(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客户端);
(3)快捷支付用款(支付宝、财付通);
(4)中信银行委托代收用款。
18.6.3 若本合同支付方式为定向支付,甲方可使用的用款方式包含 POS 刷卡用款、快捷支付(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用款、中信银行全付通支付用款、中信银行委托代收用款、银联代收用款等,具体以定向支付交易中乙方支持的用款方式为准。
18.6.4 若本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秒付支付方式,签约借记卡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储蓄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若本合同支付方式为定向支付,签约借记卡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储蓄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18.7 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为以下第 种:
(1)收据或发票;
(2)交易合同;
(3)其他 。
18.8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如按月还款的,本合同项下贷款每月的固定还款日为每月 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的还本日、还息日、还本总期数、还息总期数等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1)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4)按月付息,按年还本还款法。
(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6)其他还款方式: 。
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18.9 甲方在乙方开立还款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18.10 甲方在 开立的储蓄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18.11 本合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以下第 种:
(1)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 %。
(2)甲方使用利息优惠券情况下,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优惠后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的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优惠后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的 %。
18.11.1 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的贷款本金余额+逾期的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逾期贷款罚息计息天数。
18.11.2 挪用罚息利息=(挪用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挪用贷款的贷款利息)×挪用贷款罚息日利率×挪用贷款罚息计息天数。
18.11.3 贷款罚息计息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60 天计息规则(每月计息天数均为 30 天,不足 30 天按 30 天计算)按日计息计算得出的天数。
18.12 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提交责任方为以下第 种:
(1)甲方,且应在贷款发放后 天之内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客户端或者网上银行上传材料影像件。
(2)其他: 。
18.13 贷款期限内未满 天(含)不得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按照以下第 项的约定处理:
(1)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2)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乙方依据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产生的乙方内部相关费用、业务合作方服务费、外部作业机构服务费等核定相应标准,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3)按已优惠利息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对应已优惠利
息=提前还款本金按优惠前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提前还款本金按优惠后执行利率计算所
得利息。
甲方应在提前还款日前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18.14 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为: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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