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综合职业训练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旨在为残疾人士提供全面的职业康复训练计划,以便他们日后可以投身公开就业,发展他们的潜能,并协助他们融入社会。该中心提供一系列度身订造的训练计划,包括职业训练、庇护工作、辅助就业及再培训等,以让学员在接受一段固定时间的培训后,能够为投身公开就业市场作好准备。
目的及目标
综合职业训练中心的主要目标是让残疾人士能够获得、留任工作岗位及取得晋升机会,从而协助他们进一步融入社会。残疾人士在综合职业训练中心可接受训练,以尽可能达致以下目标:
(i) 获取工作相关技能;
(ii) 适应正常工作要求;
(iii) 发展社交技能及人际关系;及
(iv) 为投身公开就业市场作好准备。
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是一项福利为本的职业复康训练服务,服务营办者与学员之间并无雇佣关系。
服务性质
服务营办者须透过提供各式各样计划周全和妥善协调的服务,协助残疾人士重返职场,从而照顾个别学员的整体需要。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
(A) 职业训练服务
提供运作或半技术层面的职业技能训练。
(B) 庇护就业服务
(i) 与就业有关的训练
安排就业、就业选配及在职督导、庇护就业辅导、就业见习、在职培训、就业后跟进服务及透过个别及集体方式进行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技能训练。
(ii) 再培训及其他职业训练服务
提供再培训计划等活动,让残疾人士能够在公开就业市场中获得及留任工作岗位,甚至取得晋升机会,从而进一步融入社会。
(C) 支援服务
支援服务包括职业评估、辅导及其他个案工作服务、离开后服务、社交及康乐活动、家庭生活教育活动,以及为学员及其家人安排其他支援活动。学员于完成职业训练三年内亦会获提供离开后服务。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 15 岁或以上的残疾人士,并符合下列条件:
(i) 因残疾及特殊需要而无法接受主流职业训练;或
(ii) 需要支援以便在公开市场就业。申请资格
所有申请可由学校社工、医务社工、家庭个案工作员或康复服务单位的职员直接向综合职业训练中心转介。申请人亦可直接向综合职业训练中心申请服务。
符合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服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 15 岁或以上;
⚫ 具自理能力;
⚫ 有工作意愿;及
⚫ 精神及情绪状况稳定,并无传染病,亦不会作出严重骚扰性行为。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a)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每月使用服务的学员平均人数(备注 1) | 220 |
2 | 一年内职业训练及庇护就业服务的公开就业个案总数(备注 2) | 35 |
3 | 一年内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备注 3) | 100% |
(b) 服务成效标准
服务成 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学员对营办者所提供服务的满意比率(备注 4) | 80% |
基本服务规定
⚫ 注册社工及具合资格教师/导师资历的教职员是服务的必要人员。服务质素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服务营办者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备注及定义
1. 使用服务指截至每月月底综合职业训练中心的学员。
2. 公开就业指学员在公开就业市场中已稳定就业六个月及其平均月薪为 1,500
元以上。学员毋须持续任职同一份工作。
庇护就业服务指由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提供的服务,但辅助就业服务、就业见习、庇护就业辅导、再培训等职业训练服务除外。
一年内综合职业训练中心职业训练及庇护就业服务的公开就业个案总数为 35 个。相关议定水平是根据职业训练服务及庇护就业服务的公开就业个案总数厘定。
3. 进度检讨指个人个案计划检讨,个案计划应在接收服务使用者时制订,并进行定期检讨。鉴于检讨任何个案计划或会需时三个月,因此,年内需要完成的进度检讨数目不包括接受服务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服务使用者。
财务年度内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
汇报年度内完成的进度检讨总数 ÷ 汇报年度内需要完成的进度检讨总数
x 100%。
4. 就营办者所提供的服务,学员满意程度指营办者为收集学员对所提供服务的意见而进行调查或问卷调查的结果。比率的计算方程式如下:
受访者对营办者所提供服务表示满意的人数 ÷ 一年内完成调查的受访者总数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