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选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
一、您购买的是保险产品,您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是保险合同。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发行与管理,招商银行仅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
(三)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代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四)客服电话:000-000-0000
二、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招商信诺
(二)地址:xxxxxxxxxx0000 xxxxxxx0000
号
(三)业务范围: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及已经设立分公司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四)客服电话:95362
三、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如果您对在我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流程、服务有任何不满或疑问,可通过以下渠道向我行反映。
电话:000-000-0000
(二)如果您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存在任何不满或疑问,请您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
(三)如果您在使用我行提供的保险产品购买服务过程中与我行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保险业务的办理过程中,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等待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
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作为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如果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将建议您终止投保:
(一)您的保险需求与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您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如您已购买过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特别提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如您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请您充分知
晓您存在上述有关情形,并特别提示您:请在投保环节中通过点击确认或签署相关材料等方式,确认继续投保是出于您自身意愿。
七、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当您投保我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时,我行及销售人员将按照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收集处理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
我行将遵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基于您与相关保险公司的具体交易相应收集、存储您的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个人/家庭年收入、职业、身高体重、证件影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银行卡信息,保险
订单信息。我行实际收集、存储的投保信息种类可能因保险产品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以各保险产品实际情况为准。
我行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所必需为限,将签订保险合同必须的投保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相应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与您订立保险合同。如果您不提供投保所需信息或不同意我行将投保信息提供给相应保险公司,我行将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以完成投保手续。
我行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保管期限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并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