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队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队(青少年外展队)旨在透过外出及直接接触不属于正常社交群体但倾向处于或正处于不良群体或因素下的青少年,并建立联系。外展队通常在这些青少年经常出入的地方(例如网吧、游乐场、公园、商店、住宅区及电子游戏中心等)与他们接触。
目的及目标
2. 青少年外展队旨在识别及接触服务对象,帮助他们克服问题及困难,发展潜能,投入社会。
3. 青少年外展队的工作目标是:
(a) 防止青少年的行为进一步恶化;
(b) 引导他们积极生活;
(c) 使他们有能力去克服困难及问题;及
(d) 培养良好的社会价值观及态度,提升他们的社会功能及潜力。服务性质
4. 提供的服务包括:
(a) 识别和接触潜在服务对象;
(b) 与服务对象建立个人或小组形式的直接联系;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c) 提供个人或小组辅导,以协助服务对象克服他们的困难或问题;
(d) 举办有关指导、技能训练、教育、禁毒意识、社区服务、康乐、关系建立或其他指定目的的小组或活动,以达致个案计划的目标;以及
(e) 转介服务对象至其他合适的服务,如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以切合外展社会工作服务无法满足的服务需要。
5. 虽然这项服务属于外展性质,但服务对象可直接前往办事处/工作地点寻求援助。
服务对象
6. 服务对象为 6 至 24 岁的青少年,他们不属于正常的社交群体,而且容易受不良群体或因素影响。重点服务对象为 8 至 17 岁的青少年。
Ⅱ 服务表现标准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每月每个服务单位的个案(包括潜在个案)数目 | 455(133) [400(117)÷9.45]附注 1 ×(服务 单位社工人手编制-1.25附注 2) |
2 | 该年度内每个服务单位达致协定目标计划后完结的个案数目 | 52 [46÷9.45]附注 1 ×(服务单位社工人手编制-1.25附注 3) |
3 | 该年度内每个服务单位透过外出接触及直接方式而找到的服务对象人数 | 248 [218÷9.45]附注 1 ×(服务单位社工人手编制-1.25附注 4) |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4 | 该年度内每个服务单位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时数 | 7 482 [6 577÷9.45]附注 1 ×(服务单位社工人手编制-1.25附注 5) |
5 | 该年度内每个服务单位的禁毒活动节数 | 48附注 6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达致协定计划后完结的个案百分率 附注 7 | 50% |
2 | 参加禁毒活动后,参加者对禁毒知识及/或意识有所提升的百分率 附注 8 | 70% |
(上述五项服务量指标及两项服务成效指标的详细说明及附注,请参阅附录。)基本服务规定
8. 服务由注册社会工作者提供。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Ⅲ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Ⅳ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Ⅴ 津贴
12. 服务营办者将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增拨经常性资源。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聘用注册社工的公积金及「其他费用」(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获社署认可提供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
13.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实际拨款亦将按服务开日作出调整。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Ⅵ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如服务营办者获批申请、签署《津贴及服务协议》及确认开展服务,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特殊或主要资本开支项目如在管理委员会已作充份讨论、且理据充足及备存妥善记录的情况下,方可列入周年财务报告内。
附录
服务量标准说明
所有服务量标准(附注 1):2008 年增加人手前的议定水平
服务量标准第 1 项(附注 2):「每月每个服务单位的个案(包括潜在个案)数目」
(i) 这个指标按 12 个月的平均水平厘定计算。
(ii) 人手编制为 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队需要完成 455 宗个案,包括活跃个案 322 宗及潜在个案 133 宗,其中队长将花 25%的工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服务及考虑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触并鼓励青少年服务对象面对毒品相关或多重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改变。于 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 50%服务成效将不计算在内。超过 12 名社工组成的青少年外展队的议定水平将按比例上调。
服务量标准第 2 项(附注 3):「每年每个服务单位达致协定目标计划后完结的个案
数目」
人手编制为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队每年需要完成52 宗达致协定目标计划后完结的个案,其中队长将花 25%的工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服务及考虑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触并鼓励青少年服务对象面对毒品相关或多重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改变。于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50%
服务成效将不计算在内。超过 12 名社工组成的青少年外展队的议定水平将按比例上调。
服务量标准第 3 项(附注 4):「每年每个服务单位透过外出接触及直接方式而找到
的服务对象人数」
(i) 「服务对象人数」指「新增个案数目、新增潜在个案数目、重启个案数目及重启潜在个案数目,减除潜在个案转为活跃个案的数目」
(ii) 无须区分「外界接触」与「直接接触」。
(iii) 人手编制为 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队每年需要识别 248 名服务对象,其中队长将花 25%的工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服务及考虑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触并鼓励青少年服务对象面对毒品相关或多重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改变。于 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 50%服务成效将不计
算在内。超过 12 名社工组成的青少年外展队的议定水平将按比例上调。服务量标准第 4 项(附注 5):「每年每个服务单位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时数」
(i) 「直接接触时数」指「就活跃个案、潜在个案、其他对象及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电话联络及书面通讯」。
(ii) 人手编制为 12 名社工的青少年外展队每年需要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时数为 7 482 小时,其中队长将花 25%的工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服务及考虑到工作需要深入介入,接触并鼓励青少年服务对象面对毒品相关或多重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改变。于 2010-11 年度新增的一名社工的 50%服务成效将不计算在内。超过 12 名社工组成的青少年外展队的议定水平将按比例上调。
服务量标准第 5 项(附注 6):「每年每个服务单位的禁毒活动节数」
禁毒活动指为服务地区内为边缘青少年而设的禁毒教育及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可以是讲座、工作坊、小组及大型活动、展览、出版教育性小册子及媒体访谈/活动。
服务成效标准第 1 项(附注 7):「达致协定计划后完结的个案百分率」
(i) 个案计划应包括四部分:i)社工与服务使用者就议定方向制定的计划(如服务使用者同意戒毒或处理其他识别的问题);ii)特定时间;iii)社工及
/或服务使用者就议定方向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及 iv)可于辅导过程中进行评估及调整的目标,包括具体的行为改变,如减少潜逃/重新上学或参加职业培训/获得有报酬的工作/改善家庭关系等。
(ii) 有关百分率根据「达致协定计划后完结的个案数目」与「已完结个案(除却潜在个案)的总数」进行计算。
服务成效标准第 2 项(附注 8):「参加禁毒活动后,禁毒知识及/或意识有所提升的参加者百分率」
有关百分率根据「参加禁毒活动后,报称对禁毒知识及/或意识有所提升的参加者数目」与「完成禁毒活动,包括讲座、工作坊及小组的参加者总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