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合格资本市场(本协议中的“合格资本市场”指中国 A 股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以及海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 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包括作为遗产继承),对其所持有的乙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