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 程 合 同
x合同於民國 年 月 日由 遠東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協議訂立。
由雙方同意訂立各條件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契約:本工程契約包括本合同及所附之工程說明書全部圖樣價目表及一應其他文件。
工程範圍:本工程範圍應遵守設計圖圖樣及施工說明書。
工程造價:本工程之全部造價為新台幣 元整。以後工程上如有變更追加減,按本契約所附價目表單價核算增減之。
付款辦法:甲方應照下列分期付款辦法於每期由甲方監工人員簽發領款證明書付給承包人。
1、 完成,於 年 月 日支付 %
2、全部驗收完成,於 年 月 日支付 %
3、保固期滿無待修復事項支付保固款 %
4、押標金金額為投標金額10%,得標廠商所繳押標金得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本
款於工程完成後發還本款。
六、完工期限:本工程應於 年 月 日起 工作天,即至 年 月 日止完工(雨天致無法施工而未施工得展延工期),如逾期者乙方應按下開條件賠償甲方因延期而所受之損失。(每逾一日罰款總工程費壹千分之壹)。乙方需配合甲方向政府機關申辦使用執照。
七、附 則: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將附一切文件詳細閱讀後同意簽訂並承認一經簽字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或上述各人之代表或其法律承繼人皆應遵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
1、工程單價表 一份 張
2、工程設計圖表 一份 張
3、工程進度表 一份 一張
4、工程說明書 一份 x
x、附則說明:
1、工程變更: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應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補充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劃,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或已到場之材料時,由甲方實地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
2、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等,乙方應完全明瞭切實遵照,不得臨時發生異議,凡工程習慣上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圖說內未經註明者,乙方亦須照作,不得推託。
3、工程監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人員,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甲方工程人員如發現乙方工人低劣,工作怠忽時,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倘所做工程草率,材料不合規定,並得通知乙方拆去重建,其損失由乙方負擔。但除甲方工程人員之指示有疏失外,乙方對工程之施工及管理仍應負完全責任,不得以甲方工程人員監督工程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
4、工程管理:xxx親自或派富有工程經驗之負責代表人長駐工地,督率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給養等均由其負責並約束工人嚴守紀律,如有規外行動及觸犯地方治安條例所引起之糾葛,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情事,應由乙方料理,與甲方無涉。乙方所派負責代表人非經工程人員同意,不得擅離工地,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負責代表人不稱職時,並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5、工場設備:乙方對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備存房屋,均應有充分之設備。
6、材料工具:所有材料工具除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購辦,並經甲方工程人員之驗看,但乙方進場材料、品質仍由以乙方負完全責任,不得以甲方工程人員之驗看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另乙方對於甲方所供給之材料應分別登記使用,不得浪費走漏,其租借甲方之工具並應愛惜使用,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7、材料供應:本合約簽訂後不論市面供料如何增漲,乙方不得要求加價。
8、加班趕工:本工程進行期間,如甲方認為需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
9、維持交通: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如因施工必須暫停交通時,需有適當臨時交通線及安全設備等,並須事先得甲方工程人員之許可方得動工。
10、災禍救濟:本工程在進行中或完竣後未經驗收以前在保固期間,各項工程或存料如有損失均由乙方負責,但遇天災人禍無可抗拒,經甲方工程負責人員證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11、預防危害: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點,圍以鋼籬以策安全,對於工地附近人畜及公私財產之安全,必須預為防範,倘因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及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12、工程保管:在工程未正式驗收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存料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倘有損壞遺失均由乙方負擔。
13、工地清理:工程完竣後,所有工地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等,應由乙方負責清除整理。
14、工地驗收:工程全部完竣,經工程人員初驗合格,再由甲方派員或報請上級機關派員覆驗,認為合格方作正式驗收,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時,乙方須依照甲方指示即行修正,凡驗收時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由乙方無償供給之。
15、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驗收完成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一年,在保固期內倘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或發生其他損壞時,應由乙方照圖負責修復。但非可歸責乙方事由所致毀壞,其修復費用得請求甲方補償之。
16、保證責任:保證人對於乙方所附本合約之一切責任均連帶負其全責,倘乙方自該合約成立後對於本合約工程延不開工或開工後進行遲緩或工作不合圖樣說明或不聽工程負責人員指示施行,致甲方將該合約解除或終止,另行派人繼續完成,所有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及其他因承攬關係所生之損失,保證人均應連帶帶負全部履行並賠償之責,保證人等並願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17、合約時效: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日止,為有效時期,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將本合約解除或終止。
乙方私將工程轉包他人承包、或冒用他人登記證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乙方偷工減料、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
甲方因故停止工程時。
乙方倘因上列前兩項情節之一解除或終止合約時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工具等交由甲方使用,無論甲方自辦或另行招商承辦,應俟工程完工再行結算。倘有欠公款或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應由乙方或其保證人連帶負責賠償,倘甲方因故停止工程時,乙方亦應立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
18、連帶保證人對於被保人之操守、信用及不法行為應負連帶保證及賠償責任,被保人如有違約短付甲方所開款項,連帶保證人應依照甲方所開款項數目立即履行賠償,不得藉口向被保人接洽或其他理由而致延緩,並願放棄民法章第二十四節各條規定,關於連帶保證人所有一切抗辯權、催告權或先訴及檢索之抗辯權。
立合約人
甲 方:
負 責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連絡電話:
乙 方:
負 責 人:
統一編號:
x x:
xxxx:
x x x:
xxxxx:
x x:
xxxx:
x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