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及产品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
附加经济损失批单条款(仅限产品责任险)(不包含美加地区)
C00006030922021042547242
1. 本附加批单条款的分项赔偿限额、免赔额、追溯日以保单或批xxx为准。被保险人须知
x批单为索赔发生及通知制批单:
1.1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且
1.2 被保险人须在本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前述索赔请求。
1.3 除非本批单作特别修订或删除,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条件及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批单。
2. 承保条款
对于因与被保险人的产品相关的被保险人的任何疏忽(无论被保险人实施还是被指控实施的行为、过错或不作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和本批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3. 定义
3.1 “索赔”是指:
3.1.1 针对或送达被保险人的任何传票、索赔声明、传唤、申请或其他由此引起的法律或仲裁程序、交叉索赔、反索赔、第三方或类似当事人的通知;或
3.1.2 被保险人收到的任何第三方针对被保险人的书面或口头提出的要求赔偿的通知。
3.2 “经济损失”是指非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发的经济上的损失。
4. 分项赔偿限额
x批单项下保险人对每一次索赔以及保险期间内累计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并且, 本批单项下的所有赔偿金额将消耗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产品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限额。
由同一来源或同一原因导致或产生的一系列索赔均应视作一宗索赔。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适用于每次索赔的免赔额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而保险人仅赔偿 超出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金额。
5. 抗辩费用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于本批单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引起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批单项下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于不属于本批单承保范围内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作为本批单部分承保的请求程序、法律诉讼、调查或聆讯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将和保险人努力就公平、合理地分配仅与本批单承保部分相关的法律费用和/或其他本批单承保的费用或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均认可的一位资深律师(作为专家而不是仲裁员)决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分摊方式。在该资深律师做出决定前,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支付其认为合理的法律费用和/或本批单承保的其他费用或金额。
6. 责任免除:
仅适用于本批单:
6.1 删除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第 7.14.2 条。
6.2 删除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第 7.3 条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7.3 对被保险人的产品或以该产品为组成部分的任何财产实施回收、召回、检查、 修理、更换或废弃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6.3 删除本保险合同的第 4 条“交叉责任”。
6.4 本保险合同附加以下责任免除条款: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由下列事项直接或间接引致、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 的赔偿责任:
6.4.1 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日之前发生的或者被声称发生的任何行为、错误或遗 漏。
6.4.2 本保险合同(及其附加条款或批单)中公众责任险或产品责任险部分除 外的任何事故。
6.4.3 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已知的或处于被保险人情景中的理性人认 为可能导致索赔的任何事实或事件。
6.4.4 任何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提出或者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已存在的索赔。
6.4.5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的其他保险合同下已报告的或者本来应该报告的:
6.4.5.1 任何索赔; 或
6.4.5.2 任何可能导致索赔的事实。
6.4.6 被保险人因遗漏或其他原因未能投保或者续保。
6.4.7 在本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明确地承保的任何索赔。
6.4.8 合谋,欺骗,诱导,违约或有害的谎言。
6.4.9 由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时引起的任何索赔。
6.4.10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即使没有该协议或合约时仍需承担的责任或该部分责任则除外。
6.4.11 被保险人有权从其他责任方获得赔偿,但因与其他责任方之间的协议而 放弃该追偿权。
6.4.12 在美国或加拿大、这两国各自的领土或保护领地及受美国或加拿大法院 管辖的其他任何地域所提出的索赔或诉讼请求。
6.4.13 美国或加拿大及这两国各自的领域及保护领地的法律适用的索赔或诉 讼。
6.4.12
6.4.12.1 任何数据外泄或者未经授权取得的信息;
6.4.12.2 任何数据或者信息的传输、出版、发表、丢失、输入、修改、创建、处理或者维护;
6.4.12.3 与通过模拟、数码、电子、无线或者类似格式(包括并且不限于 所有计算机、服务器、相关的输入输出系统、数据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有线及无线外部设备、电子备份设施及媒体图书馆)进行传输、连接、处理或者存储数据或者信息的任何电子、无线、网络及类似系统(包括并且不限于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及数据)相关的下列情形:
1) 泄露;
2) 入侵(包括并且不限于未经授权的入侵);
3) 干扰;
4) 降级(包括服务降级);
5) 失败;或
6) 运行或者维护。
7. 一般条件
7.1 如发生索赔,被保险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有关索赔的相关信息及保险人对索赔开展合理调查并确定保险责任所需的信息。
7.2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其对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批单内之任何内容不增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除上述批改外,本保险合同其他承保条件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