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plier Quality Contract
供應商品質合約
Supplier Quality Contract
( 年 度 )
本合約係確立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供應商 (以下簡稱乙方)之間的品質要求與責任。在促進品質及綠色環保要求方面達成一致,生產符合甲方及甲方客戶需求的產品,供應商需進行不斷的質量改進和質量體系認證方面滿足甲方的品質要求。此份協議不影響其他合同的執行(包括供货的要求、產品規格、技術要求、交付要求等)。
本合約為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留存乙份為憑,印花各自貼足。日後本合約內容版次變更時,乙方應於接獲正式通知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雙方就產品之品質事項同意議定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 1 條:合約適用範圍
1. 本合約由甲方與乙方所共同簽訂,合約內容用以約訂乙方供應甲方的所有產品,依本合約之規定負品質保證之責任。本條約詳述各項規定, 以促使乙方所供應之材料符合甲方進料品質之要求水準. 這些對乙方之規定條款包括:
a. 品質檢驗之各項管理報表的要求.
b. 品質檢驗的方法及測試設備的要求
c. 品質檢驗人員的測試程式
d. 關鍵變數的規定
e. 品質檢驗的作業流程規定
f. 退貨處理的規定
g. 品質成本的賠償及約定
2. 供應商依前項提供品質保證之期限(即產品之保固期間),自甲方驗收乙方產品完成之翌日起算,有效期間為 3 年。但如因供應商之品質系統性缺陷(Systematic Defect)所造成之品質問題,縱使已逾保固期間,甲方仍得依本合約之約定請求損害賠償費用。
第 2 條 品質管理要領及品質目標
1. 乙方同意協助甲方在正式採購前所進行之品質系統調查. 甲方同意根據調查之結果, 通知乙方同意或拒絕其成為甲方合格之供應商(Qualified Vendor List).
2. 乙方應以甲方所指示或協議之品質管理要領為基準,遵守本協議書規定,保證零件的品質符合甲方或甲方客戶需求。
3. 乙方同意建立並維護適宜之品質保證系體(如 ISO 9001、QC080000、TS16948 等等),建立
品質目標並確保品質目標的達成。
4. 依業界及本公司的標準,乙方在產品取得正式承認書後,應保證所供應之產品達到下列約定的品質目標:
a. 外觀或電性不良率(Failure Rate):不得超逾 50 DPPM。.
b. 重大品質異常或共同瑕疵(Epidemic Failure):當發生重大品質異常或共同原因之瑕疵時不得超逾 500 DPPM,若超過時將視為重大品質瑕疵處理。
c. AFFR(Annual Field Failure Rate): 不得超逾 200 DPPM。(年目標)
d. 包材、零件或原材料的批退率:不得超逾 0.5 。
e. 如產品未達甲方品質目標時,乙方應就品質目標之實際達成績效與甲方進行檢討,並就
品質目標未達成所造成之任何損失與費用一本合約規定賠償。
f. 當不良率或批退率超逾所定標準時,乙方應依 4-4 規定提供報告書予甲方外,並給付甲方品質處理費新臺幣貳萬元整以示懲戒(但如品質不良以致乙方(或客戶端)重工及加班處理其費用另計),乙方品質主管應整理所有相關品質資料向甲方報告及提出檢討。
g. 當不良率或批退率連續二個月超出管制目標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品質及業務最高主管
(至少經理級以上層級) 整理所有相關品質資料向甲方報告及提出檢討。
h. 若不良率或批退率連續三個月超出管制目標且無明顯改善時,甲方有權取消訂單或/及取消乙方供應商資格。若乙方被取消供應商資格後,有改善計畫及成效性資料佐證時,得依供應商管理程序向甲方重新提出申請且經重新審核通過後,乙方始重新取的供應商
資格(需重新觀察至少三批產品品質成效)。
第 3 條 經營者的責任
1. 乙方經營者應自行負責訂定品質方針,要求公司各部門持續依品質方針進行相關作業。
2. 為達成品質方針要求,乙方應明文規定相關單位的權責,並提供適當的經營資源。
3.乙方應指定可統籌品質保證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擔任與甲方聯繫品質保證相關事宜的窗口。
第 4 條 品質保證機制及產品承認資料的提供
1. 為落實品質保證,乙方應建立相關品質保證機制,制定相關品質保證文件、協助甲方完成產品承認並提供相關產品承認資料,作為遵循的準則。除非有另行的約定,否則需甲方簽發產品承認書後,供應商方可交貨。
2. 若乙方為甲方提供客製化或半客製化的產品,乙方除應提供產品承認資料外,還需依照甲方提供之規格/圖面試作並提供甲方樣品確認。除非有另行的約定,否則需甲方簽發產品承
認書後,供應商方可交貨。
3. 甲方簽發產品承認書及樣品,不得視為免除供應商對本合約及相關法律應負的保固、瑕疵保證及產品責任,供應商乙方仍應受本合約條款之約束。
4. 若供應商乙方未按承諾及時提供準確完整產品承認資料,導致甲方業務計畫延誤或人力資
源浪費,供應商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失及費用。
5. 乙方應依甲方提供的生產計畫,就其指定之零件等製作品質保證實施計畫。
6. 乙方於交貨時,應附相關紙本或電子檔方式的品質檢測記錄,以確認該交貨品的品質狀況。
7. 在產品保固期間內,經分析若產品瑕疵係可歸責於供應商因素,供應商應承擔甲方產品分析維護之相關費用;若因市場退貨超過甲方公司客戶之規定,甲方客戶另有相應之其他費用及違約金,乙方亦應全部承擔。
8. 非外力或使用不當的因素下,造成零件損壞或失效,乙方應確保零件品質保固 3 年。
9. 供應商乙方應對其提供甲方之產品的包裝、標識及交付負下列各項責任:
a. 供應商交付之產品包裝應依符合甲方要求;若甲方未要求時,應依業界標準如防潮、防鏽、防靜電等要求,以確保產品之運輸及儲存的安全,且無損其商品利用價值。如產品對人體健康有危險時,應在產品或包裝上清楚標示。
b. 如乙方交付甲方產品的包裝方式、包裝材質不符合要求或標準或包裝有瑕疵。甲方得要求乙方賠償因產品包裝不當所致的損失及費用。若矯正後再發生相同問題,甲方得對乙
方進行該批貨款 3扣款或新臺幣五千元整的罰款以示懲戒。
c. 如乙方交付甲方產品的包裝方式、包裝材質不符合要求或標準或包裝有瑕疵。甲方有權利對乙方交付甲方產品部分或全部予以退貨。如因此所衍生交貨延遲責任,乙方亦應負責所產生的損失及費用。
d. 乙方交付甲方產品應保證於造完成 2 個月內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期限內交付甲方驗收。若超過此期限,甲方有權利拒收。若經協商且甲方接受(但甲方無義務且可單方決定是否
協商及接受),不得視為免除乙方依本合約及相關法律應負之保固、瑕疵保證及產品責任,乙方仍應受本合約各條款之約束。
第 5 條 產品驗收
1. 乙方需制訂產品的品質管理程序、所有交貨產品與規格、驗收標準及環保標準相符,以確保所有交貨產品的品質。
2. 乙方應於交貨前依規格自行檢驗產品並於交貨時檢附相關交貨文件。交貨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材質報告、安龜證書、可靠性驗證報告、製程品質報告、出貨檢驗報告、國家權威機構第三方測試報告(有效期 1 年)、MSDS(有效期 5 年)等,並在有效期到期前重新提供更
新文件。
3. 若乙方交貨時缺失甲方要求的交貨文件,甲方有要求仍拒絕提供者,甲方有權對該批產品退貨處理。
4. 甲方有要求乙方交貨時,需同時附帶提供樣品(SMD 和 Axial Lead: 100PCS; TO-220 等高單價品: 30 PCS)以供檢驗,乙方應配合實施且應附相應的交貨文件。
5. 乙方出貨檢驗應等同採用 C=0 抽樣計畫或 MIL-STD 105E(ANSIASQC Z1.4)抽樣計畫或配合甲方通知之抽樣標準。
6. 產品經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驗收合格,不得視為免除乙方依本合約及相關法律應負之保固、瑕疵保證及產品責任。
第 6 條 設計管理及變更
1. 乙方應滿足與甲方協議所要求的設計規格,且乙方應提供甲方相關的驗證資料。
2. 凡對甲方產品或甲方客戶的產品性能和使用產生明顯或潛在影響之任何產品/工程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原材料、規格、功能、裝配、產品外觀、可靠度、材料供應商、製程、製程條件、製程設備、檢驗、測試或生產地)。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提供
不確實的品質報告,甲方得不定期或定期不需乙方同意稽核乙方確保產品品質生產一致 性,若發現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變更,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與擅自變更或提出不實報告後所有產品貨款之三倍等額之違約金,並得取消乙方合格供應商資格。如有變更應至少提前
六個月,以書面主動通知甲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xx不得進行任何變更。
3. 供應商須確實遵守甲方之供應商變更通知(製成變更通知/工程變更通知)管理的一般要求,
供應商之變更需求須書面通知甲方相應之採購窗口。
4. 甲方發出產品/工程變更要求時,供應商或外包商應配合甲方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執行。
5. 供應商不得將部分或全部產品之生產製造外包,若有外包需求者,應至少提前六個月,以書面主動通知甲方,且經甲方配合稽核核准且書面同意,始可執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xx不得進行任何變更。若供應商未經同意,而有將部分或全部產品之生產製造外包情事
發生。甲方得對乙方的變更處以 150,000 美金的罰款且自乙方交貨之貨款中抵扣。
6. 乙方供應的產品若涉及工程變更,須配合甲方公司或其甲方客戶要求重新提交 PPAP 等相關資料。
7. 乙方在其產品 EOL 之前,應至少提前 12 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考量內外部需求後回覆供應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進行任何 EOL。
8.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進行工程(產品/製程)變更、生產製造外包、EOL 等等,甲方除有權予以退貨外,乙方須承擔全部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公司之檢驗、重工、維修、停線、報廢、運輸、人員餐旅支出、交涉相關事務費用及甲方客戶向甲方主張之損害賠償及支付違約金、款項自乙方交貨之貨款中抵扣。
第 7 條 供貨商管理
1. 乙方需制訂供貨商的品質管理程序、所有交貨產品與規格、驗收標準及環保標準相符,以確保自供貨商所採購零件的品質保證。
2. 乙方應依其訂定之程序,對供貨商的品質保證機制及品管實施狀況,進行計劃性工程監察。
3. 乙方供貨的貨品生產 Date Code,甲方無另訂定管制年限,則一律管制 3 個月內的產品。
4. 乙方應與其供應商簽署與本合約義務及效力等同之產品品質及環境協議。
5. 經事先通知供應商,甲方可在營業時間內至供應商處所,進行稽核相關事項。如果供應商非產品的製造廠商,則供應商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以使甲方有權對製造廠商進行稽核。若事先通知辜應商,甲方的客戶也享有同甲方現場稽核之權利。
6. 供應商針對現場稽核發現之缺點,應及時改善並提供改善結果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給甲方。
7. 供應商應提供必要之場地和協助,配合甲方公司在供應商處進行出場檢驗監督。
8. 供應商月/季度評價總分、任一單項連續三個月<60 分或連續 3 個月最後一名或現場評價稽
核所開立之 NCR (Non Conformity Report; 不合格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原則上兩個工作周)內改善回覆,亞昕有權依合約進行扣款、予以取消訂單及/或取消供應商 AVL 資格。
第 8 條 鑑別管理
1. 乙方應依其規定的方式對零件鑑別作業進行管理。
2. 鑑別標示: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方式於零件進料時,對零件進行鑑別標示。
3. 變更後零件鑑別管理:
如零件的規格、製造方法、材料、機器等 4M 有所變更時,乙方應對適用變更後的首批零件
,加以鑑別管理,並就其變化進行監控。
4. 批號管理:乙方就甲方指定的零件,應標示製造批號,以管理其生產履歷,確保可追溯其來
源、生產品質紀錄等資訊。
第 9 條 製程管理
1. 乙方應以適當的方法,在製程品質管理表、作業標準文件等其他乙方所規定的程序中,明訂每一製程的品質管理項目,依此對製程進行品質管理。
2. 乙方應採取適當管理,以維持零件的製造設備及製造作業環境處於良好狀態。
3. 產品品質未達第二條規定之品質目標時,供應商應提供所有相關品質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不合格產品分析、統計圖表、效果確認,以及相關工程/製程變更文件)。其品質最高主管需親自至本公司參加檢討會議或提供相關改善簡報資料。
4. 供應商應持續監控產品的直通率(First Pass Yield; FPY)、CPK 等指標數據,並當甲方要求時提供給甲方參考。
5. 甲方有要求時,乙方應提供與產品技術/品質相關之培訓。
第 10 條 檢查/測試管理
1. 乙方為驗證零件是否符合一定規格,應依其訂定之程序,在零件各製程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測試。
2. 為保證零件的耐用性,乙方得視必要以適當的方法對零件進行信賴測試(reliability test)並提供甲方信賴性測試報告,乙方供應的零件至少每年需進行 1 次的信賴性測試。
3. 為檢査、測量及測試之必要,乙方應準備具有適當功能的裝置,而為維持該等裝置之精準度及正確性,乙方應依其訂定之程序,對該等裝置進行檢查、校正及其他管理。
4. 乙方應依其訂定之程序,確保可明確分辨零件檢査或測試合格與否。
5. 乙方同意甲方之驗收合格不得視同免除乙方關於產品瑕疵擔保之責,該項驗收合格僅作為乙方請求甲方支付該批產品貨款之依據。
第 11 條 品質異常反應及處理
1. 乙方需建立快速有效機制乙盡速解決針對每一產品之品質異常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功能故障、可靠性問題、環保超標異常、客戶抱怨、不符合本合約品質目標規定的目標值等)。
2. 對重大品質異常事件(如: 造成甲方生產斷線或甲方客戶生產斷線、發生環保異常、CPK≦
0.8 、不良率高於目標 3 倍以上、存在功能不良、違反法令法規或重大客訴抱怨等)須於 6小時內提出遏制防堵措施、12 小時內需提供現場支援、48 小時內需提供矯正措施或最終異常分析改善報告。
3. 對緊急的品質異常事件(如: CPK≦1.0 、不良率高於目標 2~ 3 倍等)須於 12 小時內提出遏制防堵措施、24 小時內需提供現場支援、72 小時內需提供矯正措施或最終異常分析改善報。
4. 對一般的品質異常事件須於 24 小時內提出遏制防堵措施、48 小時內需提供現場支援、72
小時內需提供矯正措施或最終異常分析改善報告。
5. 乙方須對矯正措施或最終異常分析改善報告進行書面簽發確認,如甲方要求時,需親自到甲方公司進行報告。
6. 乙方若未依規定提交供應商異常矯正單貨或 FA 分析改善報告,甲方有權依條款執行扣款。
7. 乙方若在其工廠內或其他客戶處發現產品品質異常且有出貨給甲方時,應在 24 小時內向甲方發出正式召回通知,並在 3 天內完成應急恢復計劃。
8. 乙方所生產提供之產品或相類似產品中之瑕疵可歸咎於相同或實質相同之一種或多種原 因,而前述原因所產生的不良率超過合約的品質目標值,且在甲方公司貨客戶發現日後 60
天內再次發生並超過前的品質目標值,可視為重複發生之品質不合格。對於重複發生之品質不合格,將依條款執行扣款。
第 12 條 不合格品的管理與處置
1. 不合格產品包刮但不限於進料驗收發現之不合格產品、上線使用發現之不合格產品、不符合本合約品質目標規定之不合格產品、本公司客戶或本公司客戶的客戶的退貨中之不格產品及不符合本合約品質目標規定之不合格產品,乙方都需配合甲方隊不合格產品進行 RMA處理。
2. 乙方應在甲方要求後 2 個工作日內簽發 RMA,並於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不合格產品的 RMA處理。
3. 若乙方未即時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處理,本公司有權於乙方交貨之貨款中抵扣與該 RMA 產品等價之金額。
4. 為確實防止誤用不合格品,乙方應依其訂定之程序,對不合格品採取銷毀等其他管理上 的措施。如發現乙方違背前述保證,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與發現混料當批貨款之三倍等額之違約金,並得取消乙方合格供應商資格。
5. 於交貨前,如果乙方發現所提供之貨品與甲方要求之各項規格及承認書不符合時,乙方應
將不符合品與符合品做好區別,並向甲方提出申請及對處理方法進行協商。
6. 如貨品已送到甲方或甲方的客戶端,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申請並對處理方法進行協商,處理費用由乙方支付。
7. 甲方或甲方客戶有發現品質問題時,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 (含電話通知)起 24 小時內需提供甲方及甲方客戶庫存品的交換時間及相關不良品之處理方式, 三日內需完成並提供甲方不良品分析報告及短期有效改善對策及計劃,並於五日內提出長期有效改善對策及相關品
質報告。若對不合格品處理事宜需委託甲方協助處理,處理費用由乙方支付。
8. 如甲方或甲方客戶提出不合格品處置的要求時,乙方應對存放於甲方指定倉庫內的相關零件、半成品及成品進行全面檢查或整修,並提供合格品作更換。
9. 如零件異常經雙方確認後可歸責於乙方,乙方未於雙方協議的期限內完成篩選、重工、換貨,甲方得以向乙方求償品質異常處理相關費用。
10. 甲方或甲方客戶有發現品質問題時,不合格品的遞送費用當由乙方支付,乙方當妥善保管
甲方提供分析的不合格品。
11. 若乙方交付甲方或甲方客戶之產品連續三個月(日曆月)內, 累計甲方客戶發現三次(含)以上品質不良問題時, 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與乙方被批退產品之貨款 20等額之違約金
12. 若在驗收過程或驗收後發現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理:
a. 乙方應補足短少數量及更換不合格產品。
b. 如無法更換者,要求扣減價金。
c. 乙方應篩選合格品或提供功能相同的替代品。
d. 要求退回該不合格產品所屬之交貨通知的權數產品。
e. 要求乙方指派人員駐廠處理退貨、換貨、篩選不良品及退款等事宜。
f. 取消訂單。
g. 因產品不合格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及風險應由乙方承擔。
第 13 條 改善措施及預防措施
1. 乙方接收到甲方品質異常通知時,應依甲方指定的 8D 報告格式提出分析發生原因,實施預防對策及重新檢討品質保證機制,採取必要的改善措施。
2. 乙方自收到甲方之瑕疵樣品後,應立即安排解析作業,並應依甲方要求的處理時程(3 個工作天)內提供甲方分析報告並提出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
3. 如甲方要求時,乙方應派遣品質保證負責人或技術人員到甲方公司或甲方客戶端,以進行品質相關原因及對策的說明。
4. 如果乙方無法對該出貨異常品進行分析,須由甲方進行分析或委外分析時,甲方需檢附費用明細給乙方,由乙方支付費用或由貨款扣除。
5. 若乙方未能於一個月內提出甲方可接受之有效改善計劃,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與乙方被批退產品之貨款的 5等額之違約金。
6. 供應商應依甲方公司要求參加甲方公司組織之品質、環保及社會責任知識培訓。
第 14 條 品質計畫及品質紀録管理
1. 乙方應依其訂定之程序,妥善管理相關品質紀錄,並於甲方需求時及時的提供,於甲方未特別要求時,所有品質紀錄至少要保留 3 個日曆年。
2. 乙方應確保產品品質紀錄之真實性、有效性即可追溯性。若發現乙方的品質紀錄或報告有造假之情事發生,甲方得要求乙方新台幣 30 萬元之罰款及因造假所造成甲方客戶端的所有
損失及甲方公司聲譽的損害賠償,且甲方有保留消取乙方 AVL 資格的權利。
第 15 條 品質保證及供應商責任
1. 乙方應保證其產品無任何品質瑕疵(包括但不限於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之瑕疵、無減少或滅失其通用效用或預定效用之瑕疵、不符合規格、不符合驗收標準或環保標準等)。
2. 乙方應使甲方及其客戶免於因產品品質導致加甲方、甲方客戶或他人營業、人身及財產損失所生之任何責任、賠償、處罰、利息及費用(包括辯護、和解之費用及合理之律師費)、索賠、指控,並於甲方提出要求時,代為應訴。
3. 若供應商違反本合約或產品不符合本合約規定,甲方除有權享有法律或本合約所述權利外,甲方亦有權利根據具體情形,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並行:
a. 拒收或退回產品: 甲方有權退回該不合格產品所屬之交貨通知之全數產品或不合格產品,供應商應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退回甲方已經支付之對應產品貨款或甲方有權自供應商產品或款中扣除。
b. 甲方有權要求供應商於指定期限內以快捷方式交貨。
c. 甲方有權要求供應商於指定期限及地點內重工、替換或者補足短少數量。如果替換不可行,供應商應提供甲方承認的相同功能的替代品。供應商所提供之替代品或替換品的保固期,應從甲方要求對該批次替代品或替換品的驗收合格日起計算。
d. 甲方有權要求供應商指定專人駐廠或採取其他雙方協商確定方式處理退貨、替換及退款
事宜。
e. 甲方有權要求供應商於指定期限內對不合格產品進行篩選作業。
f. 甲方有權要求供應商於指定期限內回覆改善對策或提供現場支援。改善對策效果需甲方公司確認有效後,方可結案。
g. 扣減不合格品貨款或拒付貨款。
h. 取消或終止訂單。
i. 法律規定的甲方有權採取的其他措施。
供應商應負擔甲方採取上述補救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並承擔採取補救措施過程中產品毀損滅失之風險。如供應商未能在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甲方得自行或請第三方協助處理,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供應商(乙方)負擔。
4. 除應甲方要求採取上述措施對其違約行為進行補救外,甲方仍有權要求供應商因違反本合約規定所致甲方所遭受之任何損失及費用。損害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甲方或甲方客戶之停線損失及費用
b.額外產生之檢驗、維修、報廢、挑選、重工、運輸、倉儲、差旅、電話會議、誤餐、檢驗測試費用。
c.未及時向甲方客戶交貨而導致的空運費用或其他費用。 d.甲方客戶向甲方主張的損害賠償。
5. 若供應商違反本合約或產品不符合本合約規定,應依下表之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之責任。
前述違約金之 支付不影響供應商依照本合約或相關法律規定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1 | 重複發生(包括但不限於以混料)品質問題 | 第一次重複發生扣款 5,每增加一次加 5 或取消供應商 AVL 資格。 |
2 | 提供虛假數據或為造資料 | 美金 10,000 元/次。 |
3 | 出貨包裝問題或未正確標示或特採作業 | 扣除貨款 10 |
4 | 出貨異常補換或扣款 | 美金 1,000 元/次。 |
5 | 出貨產品超過有效期限要求 | 扣除貨款 30 |
6 | 客戶矯正單/不合格報告逾期未回覆 | 每延遲一天美金 30 元 |
7 | 環保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以送樣部分) | 如構成違反上述各款之違約情形,則須 按前述規定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如環保異常重複發生,需額外案檢測費用 10 倍及該批貨款 3 倍支付違約金。 |
6. 如因供應商違約或產品不符合雙方約定而導致甲方的損失,除應依照本條第 5 款約定承擔相關違約金外,還須按照下表所列標準賠償加方公司損失。如甲方所發生的損失高於下表所列標準,則以較高的損失額計算。
進料檢驗階段損失和費用 | IQC 重檢費用 | 美金 12 元/小時 |
測試及實驗分析費用 | 以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 |
場地使用費 | 美金 8 元/小時 | |
挑選、重工、維修費用 | 美金 12 元/小時 | |
工程師級以上人員異常處理費用(包 括但不限於派駐供應商人員費用) | 美金 20 元/小時 | |
生產階段損失和費用 | 挑選、重工、維修費用 | 美金 12 元/小時 |
材料耗損費用 | 以當前材料價格實際損 失計算 | |
生產線停線費用 | 美金 100 元/小時 | |
工程師級以上人員異常處理費用(包 括但不限於派駐供應商人員費用) | 美金 20 元/小時 | |
測試及實驗分析費用 | 以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 |
生產階段損失和費用 | 未及時向本公司客戶交貨而導致的空運費用以及配合客戶端挑選、重工、維修或其他費用 | 以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
客戶向本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派違約金) | 美金 2000 元及客戶索賠 金額 | |
其他損失和費用 | 調貨差價、緊急生產加班費用、設備折舊費用、倉儲費用、差旅費用、商譽損失費用、訴訟費用、和解費用、 召回損失、檢驗費用等等 | 以本公司提供佐證之實際損失和費用計算 |
7. 除非另有約定,上列供應商負擔知本公司之損失和費用、違約金及賠償金,甲方有權以 Debit Note(扣款單)方式從甲方應付之款項中逕行扣除 。供應商應於收到本公司發出之 Debit Note 5 個工作日內簽回,逾期未簽回者,視為無異議。
8. 供應商貨款不足抵償時,供應商就其不足部分應另行支付給甲方。
9. 若因供應商違反本合約致甲方拒收產品或退還產品者,視為供應商未完成交貨義務,供應商除應履行交貨遲延所衍生之責任外,甲方對拒收產品不付任何遲延支付款項等責任及義務。
10. 本條款之規定不影響甲方依據本合約其他條款所享有的權利,甲方得一併行使。
11. 供應商之連帶保證人承諾就供應商之債務或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
第 16 條 環保物質保證
1. 乙方須知悉、了解並保證遵守環境保護標準之要求,同時保證提供給甲方之貨品,包含其元件、部件、成品以及包裝材料,不包含且在製造過程中不使用、不產生有毒物質,符合環保法令規範(RoHS)之物質。
2. 凡乙方產品符合 RoHS 限值要求,需附上第三者驗證單位測試之成品中英文檢驗報告或完整的零件各項中英文檢驗報告。
3. 若乙方違反 RoHS 限值標準要求,因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及風險,乙方會承擔一切責任,並承擔補償甲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4. 供應商須保證符合 ISO14001 和 OHSAS18001 在環境責任、職業安全方面的要求;同時保證遵守 EICC,旅行社會責任、包括衝突礦產相關要求。
5. 供應商須保證嚴格遵守與安全、可靠性、有害物質限制、環保、社會責任相關之法律法規要求。供應商之工廠管理、產品製造流程與產品本身並未牴觸任何事用法律。
6. 若因未來新法規要求產生新的需求時,供應商也應保證遵守並依甲方公司的要求願意同甲
方簽署與之對應的新協議。
7. 供應商應確保產品本身及其安裝不得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損害環境。
8. 若供應商違反上述要求或守則,甲方有權取消訂單及/或供應商 AVL 資格且供應商須對甲
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7 條 一般條款
1. 效力優先順序
x合約若與交貨通知、訂單、採購合約互有衝突時,其適用優先順序為:
a. 本合約;
b. 交貨通知;
c. 訂單;
d. 採購合約;
e. 雙方在簽約前所為的一切其他書面約定或承諾,但不限於品質保證函等。
2. 合約修訂
對本合約所為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刪的約定,非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確認不生效力。
3. 合約的適用性
甲方須依本合約定之條件向供應商採購產品,供應商視同接受此合約。
4. 期限
x合約有效期為生效日起五年。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合約,需於本合約期滿前或延展期滿前
60 日,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不續約,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否則本合約自動展延,每次展延期
限為一年。
5. 合約生效
x合約經雙方簽署或交易後即於約定生效日起生效。
6.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衍生之任何疑義或爭執,應由雙方先以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商解決之;如協商解決未果,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法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國家或區域之法律為準據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立合約書人:甲 方
簽約公司名稱: (簽章)代 表 人: (簽章)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人 :
簽 約 公 司 名 稱 : ( 簽 章 ) 姓 名 : 代 表 人 : ( 簽 章 ) 職 務 : 統 一 編 號 : 單 位 :
地 址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