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互聯網域名的管理及編配指定安排協議
(本文為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內容以英文本為準)
本 指定安排協議 (下稱“ 協議 " ) 由下列雙方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 香港政府" );以及
(2) 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下稱“ 註冊管理公司" ), 這是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和存在的公司,註冊辦公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上環德輔道中 308 號安泰金融中心 20 樓 2002 至 2005 室。
( 香港政府和註冊管理公司在下文各稱“ 一方"或合稱“ 雙方"。)
敍文
(i) 註冊管理公司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註冊成立,屬非xx和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ii) 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前,以 .hk 地區代碼編訂的地區頂級域名下的所有互聯網域名,均由大學聯合電腦中心有限公司(下稱“ 大學聯合電腦中心" )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即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及編配。
(iii) 根據大學聯合電腦中心與註冊管理公司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簽訂的買賣協議,大學聯合電腦中心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稱 “ 運作移交日 " ) 把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的所有已發行股份轉讓
予註冊管理公司,並放棄因管理及編配“ .hk" 地區頂級域名下的 互聯網域名而產生的任何權益。
(iv) 根據之前在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簽訂的諒解備忘錄( 下稱“ 首份備忘錄" ), 香港政府指定註冊管理公司自運作移交日起, 根據該備忘錄所載條款和條件, 管理及編配“ .hk"地區頂級域名下所有以英文編訂的互聯網域名或其他同等域名。
(v) 繼檢視國際在域名編配工作方面的良好作業模式和諮詢公眾後,香港政府和註冊管理公司擬改組註冊管理 公司董事局( 下稱“ 董 事 局"),並成立諮詢委員會,以及修訂首份備忘錄。
(vi) 根據註冊管理公司在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通過的特別決議,註冊管理公司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改組董事局。
(vii) 根據註冊管理公司在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通過並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的特別決議,諮詢委員會在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七日成立,就註冊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和事務提供意見。
(viii) 雙方已就“.hk"域名管理及編配工作方面的安排達成諒解, 有關內容載於有待雙方簽署的第二份諒解備忘錄。
雙方現以上述各點和本協議所載的相互契諾作為約因,並同意以下各項:
1. 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域名註冊" 指 個 人 或 機 構 獲 取 域 名 所 經 過 的 程序。個人或機構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和支付服務費用,便可在指定時間內使用特定的域名;
“域名系統" 指協助用戶在互聯網上搜尋位置的系
統。該系統讓用戶使用一組熟悉的字串 ( 即“域名" )而非互聯網規約地址,令互聯網更為易用;
“.hk 地區代碼" 指 互 聯 網 域 名 系 統 內 地 區 頂 級 域 名
下,以英文編訂的香港地區代碼,即 “ .hk",或以其他語言編訂的同等地 區代碼(包括但不限於“ .香港"); 而香港地區頂級域名的註冊工作,須獲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下稱“分配 機構")授權營運;
“ .hk 域名" 指互聯網域名系統內以 .hk 地區代碼 編訂的頂級域名下的所有互聯網域名;
“註冊管理公司會員" 指獲董事局接納為註冊管理公司會員
的人士,其名字現載於會員登記名冊 內;
“香港"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分配機構" 指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知識產權" 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
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使用權、 知識、新發明、設計或工序的使用權 利, 以及其他知識產權, 不論其性質、出處、是現有或於日後產生,以及不論其是否已經註冊,並包括要求獲授任何有關權利的申請;
“人士" 指《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所界定的人,亦指協會、機構、組織或香港 政府;
“域名註冊者" 指已與註冊管理公司簽訂有關“ .hk"
域名註冊協議的人士;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指已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的
人士;而該人士有權代表地區頂級域 名下的域名申請人和持有人,提交域 名申請和提出更改資料要求;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指獲有關政府或公共機構指定, 並與
全 球 性 的 頂 級 域 名 管 理 機 構 達 成 協 議,有權在地區頂級域名下編配域名 的人士;
“附屬公司" 具有《公司條例》(第 32 章)第 2 條給予
的涵義。該涵義內的任何修訂也同時適用。
2. 指定
2.1 香港政府再次確認註冊管理公司為唯一指定機構,而註冊管理公司也再次確認接受香港政府的指定,按照本協議所載條款管理及編配 “.hk" 域名。
2.2 香港政府和註冊管理公司同意,本協議一經簽立,首份備忘錄即告期滿失效。
3. 域名的管理及編配
3.1 註冊管理公司在管理及編配“.hk"域名方面的職責如下:
(a) 提 供 域 名 註 冊 和 域 名 轉 換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服 務 , 以 及 有 關 “.hk" 域名的附帶或相關服務;
(b) 營運和維持穩定、安全和可互用的域名系統,確保系統符合分配機構所訂的政策和技術規定;
(c) 設立和管理預警機制,以便在發生以下情況時迅即通知香港政府:
(i) “ .hk" 域名系統運 作和域名註冊服務嚴重或長時間中 斷,以及
(ii) 導致註冊管理公司未能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履行職責的事件;
(d) 制訂和管理投訴處理程序,以便就註冊管理公司的域名註冊服務和其他服務所引起的不滿, 進行調解或提供申訴渠道;
(e) 參照行業慣例,例如分配機構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制訂和管理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以及
(f) 就域名系統的開發和編配工作事宜,與國家和國際組織聯繫。
3.2 註冊管理公司在履行有關管理及編配“ .hk"域名的職責時,不得 限制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律而擁有的言論、出版、通訊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且須遵守本港有關私隱的法律,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4. 知識產權
4.1 註冊管理公司就“ .hk" 地區代碼、“ .hk" 域名,以及與“ .hk" 域名管理及編配有關、相關連或所引致的各種形式的資料和數據而提出的任何知識產權申索,不得妨礙日後可能更換“ .hk" 域名註冊 管理機構的安排或終止本協議的指定安排。
5. 與第三方立約
5.1 註冊管理公司可與第三方(下稱“ 第三方承辦商" )簽訂書面協議, 讓後者履行有關“ .hk"域名管理及編配方面的職責,惟註冊管理 公司須繼續承擔本協議下的所有職責,猶如該等職責由註冊管理公司履行一樣。
5.2 如第三方承辦商所履行的職責與互聯網域名註冊工作有關,註冊管理公司須確保第三方承辦商符合分配機構不時列明的技術資格和 規定。註冊管理公司也須符合分配機構就安排第三方承辦商履行職責事宜所列明的規定。
5.3 就註冊管理公司與第三方承辦商簽訂的書面協議而言,註冊管理公司須確保該書面協議的條款與本協議所載者一致,而有關條款所註
明的第三方承辦商須承擔的責任,須至少等同註冊管理公司在本協議下所承擔的責任。
6. 不得轉讓本協議
6.1 除非事先取得香港政府書面同意,否則註冊管理公司不得把本協議及其下的任何權利和職責轉讓予任何人士。
7. 終止協議
7.1 如發生下述任何一項事件,香港政府可自行酌情決定,向註冊管理公司發出 90 天的事先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a) 註冊管理公司未有在香港政府發出通知後的 90 天內,按該通知的要求糾正違反協議的情況( 如果該違反協議的情況性質上 能被糾正);
(b) 註冊管理公司未有在香港政府發出通知後的 90 天內,按該通知的要求作出合理安排,以防再度出現違反協議的情況;
(c) 如註冊管理公司基於重整或合併以外理由通過清盤決議,或法院基於重整或合併以外理由而下令註冊管理公司進行清盤,或債權人委聘接管人或管理人作其代表,或出現令法院或債權人可委聘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令法院可基於合併或重整以外理由 發出清盤令的情況,以致有人針對註冊管理公司而作出任何扣押或執行任何判決,或註冊管理公司須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
(d) 法院裁斷註冊管理公司或其代理人(包括第三方承辦商)、董事或僱員直接或間接向香港政府的任何代理人或僱員提供或給 予任何種類或形式的利益、酬金、佣金、獎金、折扣、賄賂或貸款;以及
(e) 註冊管理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因嚴重不誠實行為或其他嚴 重罪行而被法院定罪,而該等行為或罪行依香港政府的合理看法,可對註冊管理公司管理及編配“ .hk"域名的能力造成不 利影響。
7.2 儘管本協議另有規定,香港政府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情況下,隨時終止本協議,xx在終止前 12 個月以書面通知註冊管理公司。
7.3 註冊管理公司可隨時終止本協議,惟須向香港政府發出 24 個月事先書面通知,以便香港政府作出所需安排,指定其他人士管理及編配“ .hk"域名,並讓該名人士從註冊管理公司接管“ .hk"域名的管理及編配工作。
7.4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的所有權利和責任須自動終止,惟在終止前已產生的訴訟權,以及任何明示或默示在終止當日或之後生效或繼續生效的責任,則作別論。
7.5 即使本協議終止後(不論因由為何),第 4 條和第 8 條所載條文將繼續適用,並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7.6 儘管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協議終止後,有關註冊管理公司是管理及編配“ .hk"域名的唯一指定機構的安排須即時終止。如香港政府 或註冊管理公司根據本條的規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通知,香港政府可指定任何其他人士( 下稱“新指定人士" ) 管理及編配“ .hk"域 名,而無須向註冊管理公司作出補償。
8. 終止通知發出後註冊管理公司的責任
8.1 如香港政府或註冊管理公司根據第 7 條的規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通知,註冊管理公司須在香港政府指定時限內,把下述各項移交和轉讓予新指定人士,並須自行承擔所需的費用和開支,不得向香港政府和新指定人士索償:
(a) 為提供部分或全部域名註冊和域名轉換互聯網規約地址服務, 以及有關“ .hk"域名的附帶或相關服務,因而所需的註冊管理公司全部資產和財產( 包括但不限於其硬件和軟件財產擁有 權,以及提供部分或全部域名註冊和域名轉換互聯網規約地址服務,和有關“ .hk"域名的附帶或相關服務的所有附屬公司的擁有權);
(b) 為提供部分或全部域名註冊和域名轉換互聯網規約地址服務, 以及有關“ .hk"域名的附帶或相關服務,因而所需的所有軟件許可證, 文件, 數據和資料, 現時和日後在“ .hk"地區代碼、 “ .hk"域名、以及與“ .hk"域名管理和編配有關、相關連或 因“ .hk"域名管理和編配工作而產生的各種形式的資料和數 據等方面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以及
(c) 為提供部分或全部域名註冊和域名轉換互聯網規約地址服務, 以及有關“ .hk"域名的附帶或相關服務,因而所需的與第三方承辦商所訂協議下的所有知識產權和任何權利。
8.2 如香港政府或註冊管理公司根據第 7 條的規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通知,註冊管理公司須在香港政府指定時限內,與香港政府和新指定人士進行協商,以制訂一項過渡計劃,並將之提交香港政府和新指定人士。該項過渡計劃須確保新指定人士可從註冊管理公司接管 “ .hk"域名的管理及編配工作, 並確保為“ .hk"域名註冊者和互
聯網用戶所提供的域名註冊和域名轉換互聯網規約地址服務,以及有關“ .hk"域名的附帶或相關服務不會停止或中斷。過渡計劃須 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把域名註冊者連同其識別資料和其他資料一併 移交予新指定人士的安排,而有關安排須確保域名註冊者可保留其在域名註冊協議下的權益,並須符合香港現行有關私隱的法律(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和其他適用法律。過渡計劃還須定出安排,向選擇不轉至新指定人士、已預繳款項但尚未獲提供有關服務的域名註冊者,退還有關費用。註冊管理公司須執行該項過渡計劃,確保為“ .hk"域名註冊者和互聯網用戶所 提 供 的 域 名 註 冊 和 域 名 轉 換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服 務 , 以 及 有 關 “.hk"域名的附帶或相關服務不會停止或中斷。
8.3 註冊管理公司須在香港政府指定時限內,在無代價的情況下把其就 “ .hk "商標或以其他語言編訂的 同等商標( 包 括但不限於“ . 香港" )( 下文統稱為“ .hk 商標 ") 所擁有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權 益,轉讓予新指定人士,xxxxxxxx.xx 商標所擁有的權利, 或不再擁有該等權利, xxxx.xx 商標所擁有的相關權利(如果註冊管理公司曾向香港商標註冊處或其他商標註冊處註冊或申請註 x.xx 商標)。
8.4 如註冊管理公司無權轉讓或轉移涉及第三方承辦商的任何許可證 或合約,註冊管理公司須盡最大努力,促致轉讓或轉移這些許可證和合約,並須自行承擔所需的費用和開支,以符合新指定人士的利益。
8.5 本協議根據第 7 條的規定終止後,如註冊管理公司在清償所有債項和債務後仍剩下任何財產,註冊管理公司不得把該等財產交付或分給屬下會員,而須把有關財產交給或移交予新指定人士。
9. 通知
9.1 所有發給本協議有關各方的通知或由本協議有關各方發出的通 知, 均須以書面形式發出。經專人送遞、記錄派遞寄出或確認電郵發送的通知,應視作已妥為發送。根據本協議向某一方發出的通 知,必須送遞、郵寄或發送至下述聯絡地址:
註冊管理公司:
聯絡人: xxx
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總裁香港上環德輔道中 308 號
安泰金融中心 20 樓 2002 至 2005 室電郵: xxxxxxxx.xxxx@xxxxx.xx
香港政府:
聯絡人: xxx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高級經理
香港xxxxx 00 x灣仔政府大樓 15 樓電郵: xxxxxx@xxxxx.xxx.xx
或任何一方日後以書面註明的其他地址或電郵地址。
9.2 經專人送遞的通知,應視為已在送遞後的第一個工作天收到。經電郵發送的通知,須經確認才可視為已確實收到。經記錄派遞寄出的通知,應視為已在寄出後的第二個工作天收到。
10. 寬免
10.1 香港政府在任何時候未能或忽略執行本協議所載任何條文的規 定,不應詮釋為或視作香港政府放棄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並且不會對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構成任何方面的影響,也無損香港政府採取隨後行動的權利。
11. 可分割性
11.1 如具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法院裁定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條件或條文在某xx上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 則這些條款、條件或條文在該某xx上須從餘下條款、條件和條文中分割開來,而餘下條款、條件和條文須盡可能在法律所容許的可行範圍內繼續生 效。
12. 管限的法律
12.1 本協議的有效性、詮釋和執行, 須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至於本協議所引起的爭議,須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法院裁決。
13. 雜項
13.1 本協議一經簽立,即告生效。
13.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本協議所作的增補、修訂或修改, 一律須以書面作出,並經由雙方或各自的代表簽署,否則即屬無效。
13.3 本協議對雙方及各自的繼任人和認許受讓人具有約束力,而因本協議所產生的利益,將歸雙方及各自的繼任人和認許受讓人所有。
此證,獲正式授權的雙方代表謹在雙方安排下於上述日期簽立本協議作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簽署:
姓名:xx
職銜:政府資訊科技總監
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
簽署:
姓名:xx論職銜: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