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4年4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8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4年7月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7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基金或基金:指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包括配套《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委托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4年7月9日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宏利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不可抗力: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傅国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起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9月22日起代任公司董事长;2022年3月18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2018年7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年7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胡俊强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至2008年7月任天津市政府研究室一处科员;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任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六处副主任科员;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任天津滨海新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科员;2013年4月至2018年8月任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科员;2018年至今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学位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 位。1999年-2001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企业 管理部日常事务;2001年-2004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证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2005年-2010 年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0年-2012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2012年-2013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年至今在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拥有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1996年8月-1998年7月在中国长 城工业总公司担任秘书,负责办公室事务工作;2001年8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金融学院任教。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京) 高级分析师, 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业银 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 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 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券
(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年在匯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李迅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与基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16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傅国庆先生,董事长代任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至
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杰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2015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2020年9月7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30日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7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青山先生(2004年07月至2013年02月);梁辉先生(2013年02月至2015年04月); 陈丹琳女士(2015年06月至2019年08月);冀楠女士(2019年07月至2021年01月); 张勋先生(2019年07月至2022年07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代任总经理傅国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权 益)刘欣、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杜磊、基金经理宁霄、基金经理李宇璐、固收研究部总经理陈星屹。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杜磊、宁霄、李宇璐、陈星屹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刘欣、王鹏、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证券监管机构允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
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营运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全面测量和监控。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高管人员对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独立、投资决策独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2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72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2、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联系人:王菁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联系人:刘文霞
(3)名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张建鑫客服电话:95352
(4)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公司网站:www.wzbank.cn
(5)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联系人:盖君
(6)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7)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9)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10)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客服电话:95528
(11)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12)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和
02A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
34楼01单元及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和
02A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
34楼01单元及35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SIULUEN)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301880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1268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13)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客服电话:95594
(1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联系人:杨威
(16)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联系人:王琳
(17)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联系人:张伟
(18)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联系人:季平伟
(19)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联系人:陈春林
(20)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平
客服电话:95558联系人:王晓琳
(21)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22)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联系人:陈士锐
(23)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24)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客服热线:95519
(25)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26)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客服热线:95519
(27)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28)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网址:www.bhzq.com
(29)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联系人:李欣
(3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31)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3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3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联系人:郭力铭
(3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客服电话:95536联系人:李颖
(36)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联系人:王虹
(37)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3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39)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40)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联系人:马贤清
(4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4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3)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44)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4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联系人:黄岚
(4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4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联系人:黄博铭
(48)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49)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
(5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51)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客服热线:400-619-8888
(5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53)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联系人:奚博宇
(5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55)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客服热线:400-871-8880
(56)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5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5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hysec.com
(59)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6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6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客服电话:95538
(63)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6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5)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联系人:梁微
(6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客服热线:95548
(6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客服热线:95357
(68)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客服热线:95329
(6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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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刘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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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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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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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0-899-100
(74)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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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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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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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7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8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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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8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8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84)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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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8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87)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88)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8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90)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9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9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3)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9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9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9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97)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9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99)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00)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10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102)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103)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04)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10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106)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10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108)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09)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110)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111)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客服电话:95055-4
(11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3)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114)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115)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16)名称:和耕传承代销基本信息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4』 5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 认购户数为19,086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16,372,878.75元,折合基金份 额2,016,372,878.75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661, 294.55元,折合661,294.55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2,
017,034,173.30份。上述资金已于2004年7月8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4年7月
9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7月21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已在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本基金自2004年9月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已在赎回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两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申购费);已在本公司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本基金收益转购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当持有人持有某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将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 万 | 0.3750% |
50 万≤M<250 万 | 0.3000% |
250 万≤M<500 万 | 0.1875% |
500 万≤M<1000 万 | 0.1250% |
M≥10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 万 | 1.50% |
50 万≤M<250 万 | 1.20% |
250 万≤M<500 万 | 0.75% |
500 万≤M<1000 万 | 0.50% |
M≥10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注:网上直销等优惠申购费率请见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和已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2、赎回费率
自2018年3月31日起,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1 天-6 天 | 1.5% |
7 天(含)-365 天 | 0.5% |
366 天(含)-730 天 | 0.25% |
731 天(含)以上 | 0 |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的前一日。
②投资人对A类基金份额连续持有期限超过365天,赎回费率为0.25%;连续持有期限超过730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C 类赎回费率 |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 日) | 赎回费率 |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
1 天-6 天 | 1.50% | 100% | |
7 天-29 天 | 0.50% | 100% |
30 天(含)以上 | 0% | -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十)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2004年9月9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于每次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2004年9月27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首次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定期定额 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国债总指数
(财富)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证券投资基 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四)投资理念
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
(五)投资策略
全面引进荷兰银行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MVPS模型,结合宏观和行业分析,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2)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包括:(1)以流动性指标筛选股票。
(2)对筛选后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股票的未来发展。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 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六)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
2、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现金为5%-3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于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6、 7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禁止行为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22年7月27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704,045,266.77 | 78.60 |
其中:股票 | 704,045,266.77 | 78.60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78,684,399.02 | 19.95 |
8 | 其他资产 | 12,956,352.97 | 1.45 |
9 | 合计 | 895,686,018.76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20,554,525.00 | 2.33 |
C | 制造业 | 643,722,900.74 | 72.8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8,142,788.75 | 0.92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50,210.78 | 0.01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735,417.60 | 0.65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328,089.95 | 0.04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9,959.78 | 0.0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9,495,350.51 | 2.21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76,415.66 | 0.03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5,719,608.00 | 0.65 |
合计 | 704,045,266.77 | 79.70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02841 | 视源股份 | 533,900 | 40,213,348.00 | 4.55 |
2 | 000725 | 京东方 A | 7,571,100 | 29,830,134.00 | 3.38 |
3 | 300750 | 宁德时代 | 52,200 | 27,874,800.00 | 3.16 |
4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2,900 | 26,380,500.00 | 2.99 |
5 | 300760 | 迈瑞医疗 | 76,600 | 23,991,120.00 | 2.72 |
6 | 300481 | 濮阳惠成 | 846,500 | 19,892,750.00 | 2.25 |
7 | 300384 | 三联虹普 | 1,044,500 | 19,427,700.00 | 2.20 |
8 | 603688 | 石英股份 | 139,891 | 18,550,945.51 | 2.10 |
9 | 000661 | 长春高新 | 75,804 | 17,694,169.68 | 2.00 |
10 | 688550 | 瑞联新材 | 233,346 | 16,005,202.14 | 1.81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曾受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13,653.84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2,560,127.81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182,571.3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12,956,352.97 |
9 | 合计 | 213,653.84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7月9日,C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6
月10日。截止2022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4.7.9~ 2004.12.31 | -1.12% | 0.62% | -7.38% | 0.84% | 6.26% | -0.22% |
2005.1.1~ 2005.12.31 | 5.70% | 1.04% | -5.69% | 0.96% | 11.39% | 0.08% |
2006.1.1~ 2006.12.31 | 159.88% | 1.49% | 77.44% | 0.99% | 82.44% | 0.50% |
2007.1.1~ 2007.12.31 | 119.06% | 2.13% | 96.39% | 1.62% | 22.67% | 0.51% |
2008.1.1~ 2008.12.31 | -48.44% | 2.02% | -48.28% | 2.07% | -0.16% | -0.05% |
2009.1.1~ 2009.12.31 | 71.09% | 1.80% | 62.24% | 1.44% | 8.85% | 0.36% |
2010.1.1~ 2010.12.31 | 12.73% | 1.43% | -3.91% | 1.09% | 16.64% | 0.34% |
2011.1.1~ 2011.12.31 | -23.99% | 1.16% | -18.12% | 0.91% | -5.87% | 0.25% |
2012.1.1~ 2012.12.31 | 2.12% | 1.12% | 5.61% | 0.91% | -3.49% | 0.21% |
2013.1.1~ 2013.12.31 | 20.27% | 1.43% | -3.10% | 0.95% | 23.37% | 0.48% |
2014.1.1~ 2014.12.31 | 9.76% | 1.33% | 34.25% | 0.82% | -24.49% | 0.51% |
2015.1.1~ 2015.12.31 | 12.47% | 2.63% | 10.94% | 1.71% | 1.53% | 0.92% |
2016.1.1~ 2016.12.31 | -30.12% | 1.78% | -9.44% | 1.01% | -20.68% | 0.77% |
2017.1.1~ 2017.12.31 | 24.68% | 0.97% | 10.85% | 0.45% | 13.83% | 0.52% |
2018.1.1~ 2018.12.31 | -25.38% | 1.38% | -17.42% | 0.92% | -7.96% | 0.46% |
2019.1.1~ 2019.12.31 | 59.03% | 1.34% | 25.18% | 0.86% | 33.85% | 0.48% |
2020.1.1~ 2020.12.31 | 91.67% | 1.57% | 18.02% | 0.99% | 73.65% | 0.58% |
2021.1.1~ 2021.12.31 | 9.75% | 1.73% | 1.04% | 0.78% | 8.71% | 0.95% |
2022.1.1~ 2022.6.30 | -11.97% | 1.55% | -5.85% | 1.04% | -6.12% | 0.51%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 2022.6.30 | 1,205.76% | 1.59% | 256.83% | 1.16% | 948.93% | 0.43% |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 2022.6.30 | 3.30% | 1.19% | 5.28% | 0.82% | -1.98% | 0.37% |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国债总指数(财富)。
富时中国A600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值最大的600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国债总指数(财富)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中国国债总指数,该指数系基于全市场角度编制的指数,价格选取上更侧重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样广泛,全面而细致反映债券市场变动。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4年7月9日-2022年6月30日)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A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C
注:本基金A类份额成立于2004年7月9日,C类份额成立于2022年6月10日。本 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 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本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本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公开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行业选择风险: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如果出现行业背景发生较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 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特别决议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指定媒介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和有关 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契约》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5、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包括以下事项:
1)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 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 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 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 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展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