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3,006.6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52元,募集资金总额
496,701,338.84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772,251.9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2,979,086.93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 00048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均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用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 用途 |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 3201130011010000018134 | 90,000,000 | 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购置项目及危化品绿色安全智能船舶大数据平 台 |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 51971100000950 | 75,000,000 | 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购置 |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南京分行xx支行 | 0142240000002108 | 150,000,000 | 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购置 |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 03004535005 | 75,000,000 | 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购置 |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 | 93040078801200001132 | 77,243,237.87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467,243,237.87 | - |
注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直属营业部,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南京银行南京分行xx支行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注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979,086.9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 00048号)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