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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 111.05 版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簡稱「開戶總契約書」)包含: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同意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簽立本證券商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含其附約),本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簡稱「開戶契約」)內含:
一、適用法規
二、信託帳戶開戶合意
三、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四、資產配置之執行
五、本開戶總契約與個別信託間之關係暨附約之效力六、受益人之指定
七、交割八、權益
九、投資收益之配置及信託契約之部分終止十、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十一、 風險承擔及預告十二、 信託財產之公示十三、 報表
十四、 信託報酬
十五、 各項費用之負擔十六、 委託人資料
十七、 受託人責任十八、 禁止事項 十九、 賠償
二十、 其他
二十一、 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二十二、 爭議處理
二十三、 保密義務
附約: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服務約定條款
委託人申請開戶日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下簡稱「申請開戶日」)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同意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之規定,由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為委託人執行資產配置。除雙方間就各筆信託財產(包含以金錢或有價證券形式)之配置與運用應依具體商品之信託方式及交易條件,另以指示或附約載明外,雙方同意簽訂並遵守契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適用法規
一、 所有中華民國之法律命令與解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執行交易、交割、保管地之相關國外政府機關或自律組織之法律、命令、解釋、自律規約,受託人為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與第三人所簽訂與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有關之合約條款(或所適用該第三人之相關規定),及相關金融市場之交易習慣等(以下合稱「法規」),以及受託人為執行法規或委託人資產配置指示而訂定之內部規則、辦法、運用指示書或其他功能相類之文件(包含一體適用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信託法律關係及僅適用於特定資產配置指示者)(以下合稱「操作規定」),均為本約之一部份,雙方均應依法規及操作規定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二、 前項之法規及操作規定如經變更者,本約之相關部份亦隨之變更,本約其他未變更部份不受影響。 三、 本契約未約定且相關法規及操作規定亦未規定之事項,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二條 信託帳戶開戶合意
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特定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特許之管理運用方式為委託人進行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並且適用本開戶總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三條 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
一、 委託人同意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範圍如下:
(一) 銀行存款。
(二) 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
(三) 債券附條件交易。
(四) 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五)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六)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 國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
(八) 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九) 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 受託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以下稱「信託財產專戶」),供存入委託人以金錢形式交付之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專戶得開設新臺幣帳戶及外幣帳戶。
三、 受託人應與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及/或相關交易相對人以「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名義辦理證券買賣帳戶及其他相關帳戶之開戶。
四、 受託人於配置及運用信託財產時,應以前二項所定之信託財產專戶之名義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第四條 資產配置之執行
一、 委託人得以書面、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指示受託人執行資產配置。
二、 惟因產品之性質、不可抗力之事項或其他合理因素,致受託人無法於前條第一項所列標的交易市場所定時間內執行資產配置者,受託人應向委託人報告。
三、 如各項商品交易市場或交易相對人發生無法執行交易之情形時,受託人應於知悉後通知委託人。
四、 委託人得於各該具體委託未成交前,通知受託人撤銷或變更該未成交之委託買賣。受託人接獲委託人撤銷或變更該未成交部份之委託買賣時,應盡快將撤銷或變更之指示通知交易相對人,但受託人不保證該交易相對人同意撤銷或變更該委託。又受託人倘未能及時對交易相對人完成撤銷或變更指示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仍應對交易相對人履行已成交委託之交割義務。
五、 如受託人之交易相對人違約交割者,視為受託人未完成資產配置,受託人應即時通知委託人。
第五條 本開戶總契約與個別信託間之關係暨附約之效力
一、 委託人及受託人間,就選定之信託方式,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之約定就下列各款事項再行簽訂個別信託契約作為本約之附約(以下簡稱「各該信託契約」)。各該信託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本開戶總契約之約定為準。
(一) 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 信託目的。
(三)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 信託存續期間。
(五)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 受託人之責任。
(九)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 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 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 雙方間就各筆信託財產之配置與運用,依具體商品之信託方式及交易條件,另以附約載明者,各該信託契約之其他相關書類或附約(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指示書)均為各該信託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如附約之約定與本開戶總契約不一致者,優先適用附約之約定。
第六條 受益人之指定
依本契約以信託方式執行資產配置之受益人應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由委託人享有各該信託契約項下全部信託利益。
如經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者,委託人仍保留變更受益人、終止本信託契約及處分受益人權利之權限。
第七條 交割
一、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應以成交商品計價之幣別辦理交割;倘委託人交付交割之信託財產非以成交商品之幣別計價,惟依據受託人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判斷,該信託財產於兌換為成交商品之計價幣別後,足以支付成交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且此等安排依受託人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判斷,並無窒礙難行者,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逕行代委託人辦理換(結)匯及後續交割事宜;匯率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二、 賣出商品所得之價金,如原交付之信託財產為新臺幣者,受託人得逕行代委託人辦理換(結)匯,將該價金以新臺幣留存於委託人約定之帳號,如原交付之信託財產為外幣者,委託人同意以該商品計價之幣別留存於委託人約定之帳號。
第八條 權益
一、 關於證券表決權之行使,應經委託人事前以書面具體指示,受託人方可代為行使表決權;如委託人指示受託人代為行使表決權者,應給付受託人相關費用。
二、 受託人並無通知與代委託人受領發行公司之贈品或其他促銷活動所提供之權益之義務。
第九條 投資收益之配置及信託契約之部分終止
一、 因投資標的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該收益部分全數滾入信託財產內,而不以實物或現金分配交付。若為信託財產所生之現金孳息,委託人同意存放於信託財產專戶,其他孳息則留存受託人信託相關帳戶。
二、 如委託人擬請求返還信託財產者,受託人應撥轉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之本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或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本人分戶帳中。委託人請求返還之信託財產,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新臺
幣,應以新臺幣為之,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外幣,應以外幣為之。
第十條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因各該信託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除依受益權轉讓限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得為轉讓外,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第十一條 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 委託人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關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部分,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
二、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賦委託人同意悉數自行負擔,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三、 委託人瞭解就本信託財產因幣別兌換交易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係由委託人承擔。
四、 委託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有價證券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包括運用指示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該項投資所涉之各項條件及限制、交易規範及稅務規範(包括因投資人身分所適用之交易限制或稅務規定)及從事該項投資所存在或潛藏之風險。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之公示
一、 受託人應以信託帳戶之名義為委託人執行資產配置。
二、 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為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時,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如有不足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三條 報表
一、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受託人得依商品特性或交易慣例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人倘有任何異議,應於接受報告後二個營業日以內,以書面向受託人表示異議。
二、 委託人倘依上揭規定表示異議者,受託人應即調查委託人之報告與受託人所留存之委託人之指示或交易紀錄,倘買賣報告書所載交易內容與資產配置方案或其他交易紀錄相符者,視為無異議。
三、 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均以受託人寄出或發出之日起,經五日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證明更早之送達日期者,不在此限。
四、 受託人應按月製作月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發送予委託人,委託人倘有異議,應於上揭月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發送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並送達受託人,否則,視為無異議。
五、 除前項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外,受託人若以書面向委託人為與本開戶契約有關之意思表示,委託人同意均以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作為收受郵務之送達處所。如經郵務向該通訊地址寄送後,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均以該郵件付郵之日,視為受託人意思表示已送達而生法律上之效力。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一、 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若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二、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依約定收取信託管理費及其他報酬,並同意應支付予受託人之信託報酬,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之信託財產中扣收。費率之計算概依各商品市場之規範及受託人之規定辦理,並於本開戶契約、受託人之營業場所/網站、客戶權益手冊或個別商品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及商品條件書中訂定之。
第十五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
除前條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如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由委託人負責補足:
一、 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任何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
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二、 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三、 運用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交易相對人佣金、交易手續費、保管費與稅捐、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四、 其他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應將該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第十六條 委託人資料
一、 委託人/受益人保證提供或留存於受託人處之各項資料均為真實。倘所記載之事項有任何變更,委託人/受益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二、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信託帳戶原留印鑑樣式辦理交易委託、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委託人應立即向受託人辦理變更手續,在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三、 如委託人/受益人未即時通知變更,致受託人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轉達者,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依本開戶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發出通知或催告,視為送達,委託人/受益人不得異議。
四、 委託人保證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及提供之證明文件均為真實,並授權受託人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
第十七條 受託人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二、 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三、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之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惟受託人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委託人指示,並以委託人費用(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協助委託人進行後續協調及索賠之必要行為。
四、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者,受託人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委託人指示,並以委託人費用(相關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支應),協助委託人進行後續協調及信託財產取回之必要行為。
五、 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該標的之運用時,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
第十八條 禁止事項
一、 受託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均不得代委託人保管現金、存摺及印章、及網路密碼。 二、 委託人亦不得將現金、存摺、印章及網路密碼交由受託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保管。
第十九條 賠償
受託人或委託人因本開戶契約之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契約之效力
本開戶契約如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效力僅及於該條款,其餘條款
仍為有效。二、 拋棄
委託人依本約得主張之一切權利或利益,不因受託人遲延或疏於行使本約所賦與之各項權利而受影
響,其一部之行使,亦不礙於將來之行使。三、 除外條款
因法規變更、交易暫停、戰爭、敵對、暴動、政府徵收或沒收、政府命令、天災或其他非受託人所能
控制事由之發生以致未能執行或遲延執行受託事項者,受託人無須對委託人負任何責任。四、 資料提供
委託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
五、 標題
本契約各條項之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相關條款之解釋、說明與瞭解。
六、 記錄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執行本信託契約之必要範圍內進行一部或全部之交易錄音或以電子設備形式留存一部或全部之交易軌跡及過程,定期保存留做日後交易爭議時提供作為證據之用途。
七、 個人資料之委外處理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受託人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委任第三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文件列印、封裝、交付郵寄、文件保管等各項與受託人處理信託指示及作業有關之事項,並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受託人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惟受託人應要求受委任之第三人對委託人之資料保密不得外洩。
八、 受託人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定期檢視委託人投資能力與風險承受等級評估作業,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書面、網際網路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辦理前揭作業,其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受託人應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並推定受託人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有爭議時,相關紀錄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九、 向受託人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受託人相關人員接觸之委託人,得向受託人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
十、 若委託人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十一、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應境外基金發行機構註冊地法令或該發行機構內部規範,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之交易資料及個人資料等相關資訊予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
十二、 委託人如指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從事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經該項投資之交易上手、交易對手、代理機構、商品發行機構、結算或交割機構、交易地或交割地之司法機構、調查機構、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包括交易所等交易機構)之要求或其適用法令規定下,或為執行該項交易之需求或衍生需求(如爭議、爭訟之處理及實益擁有人之釐清等需求),受託人得提供委託人之交易資料及個人資料(包括委託人及運用指示代理人)等相關資訊予該等機構或人士,如因前述需求,委託人並同意配合提供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益擁有人、董事、大股東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一、 期限:本開戶總契約之有效期限係自受託人接受委託人開戶之日起至本開戶總契約因法定或本約所定之原因終止之日止;個別信託契約之有效期限自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之日起至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或其他權利歸屬人之日止。
二、 契約之變更:除本開戶契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受託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關於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委託人未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本契約。但本開戶契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不得牴觸法規。
三、 契約之終止:
(一) 得終止本開戶契約之事由:
1. 經委託人依約定提出請求者;
2. 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3. 任一方違反本開戶契約之約定;
4. 任一方有重整、清算、解散、破產、合併、暫停營業、受強制執行、或自行或因其他有聲請權之人申請而開始進行上揭程序,或因受託人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
5. 委託人經其他證券商申報違約或被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6. 受託人於本開戶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委託人指定之方法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者;
7. 經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者。
8. 委託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受託人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9. 委託人若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二) 終止之方式與處理:
1. 除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無須經通知即終止本開戶契約及個別已委託但未成交之買賣委託外,本開戶契約之終止須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之。
2. 受託人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應洽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時,委託人得於受託人之書面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另行委託其他信託業繼續運用其信託財產。如委託人為反對另行委託之意思表示或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不為意思表示 者,本開戶契約視為終止。
3. 本開戶契約之終止,不解除雙方於契約終止前依本開戶契約所負擔或衍生之債務,所有未了結之債務於本開戶契約終止後仍為有效。所有未到期之債務,仍應遵期履行。前開債權債務關係經結算後,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委託人。
(三) 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1. 各該信託關係消滅時,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受託人應儘先處分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返還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2. 在法令及實務許可之前提下,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至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本人帳戶或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本人分戶帳中。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 本約倘有未盡之處,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或適用之。
二、 因本開戶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得合意依仲裁法規定於臺北市提付仲裁,該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並得逕為強制執行。如雙方未提付仲裁或前項仲裁判斷有得撒銷事由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委託人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因本開戶契約所生爭議,委 託人得依該法相關規定及本公司「消費爭議處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一、 除本開戶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一切委託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其往來及交易資料, 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經委託人同意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或應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公會依相關法令查詢,或其他依本開戶契約規定之揭露者,不在此限。
二、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若依前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 外,不得公開。
第二十四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CRS)作業辦法遵循條款
一、 依FATCA/台美協定/台灣CRS規定,本公司須取得委託人自我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身份證明文件、W-8、W-9或相關證明文件)以辨識委託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不同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委託人須
了解其居住所在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例如,法人/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則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多重居住地)。
二、 委託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本公司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 (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委託人與本公司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委託人及受益人不同意本公司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 委託人辦理稅款扣繳或終止、暫停帳戶服務,並同意賠償本公司因委託人未能/未據實出具自我證明文件而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三、 本公司依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家稅務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國稅捐稽徵機關。
四、 本公司為遵循FATCA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委託人直接或間接投資對象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委託人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規定,本公司將婉拒委託人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委託人名下屬FATCA法案規範金融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公司並得對委託人終止、暫停帳戶服務或業務關係。委託人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委託人為法人而向本公司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委託人 應向該個人提供本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充分告知。
五、 委託人如依FATCA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予本公司業務往來對象,委託人茲授權本公司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委託人之任一帳款。
六、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相關名詞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財政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關法令、準則有權解釋為準,本說明(如下)僅供參考:
(一)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 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 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 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稅務識別碼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 全 球 中 介 機 構 識 識 碼 (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Form W-9 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五) 其他相關名詞:
1. 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身分(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Status):包含美國人(U.S. Person)、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除外之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excepted NFFE)、或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等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之身分類別,及其他同於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身分類別。
2. 美國人(U.S. Person)及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美國人係指 26 USC
§7701(a)30 所規定之美國人,包含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之人、美國境內的合夥組織、公司或遺產財團、或美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或美國人對之有控制權的信託財產。特定美國人係指 26 USC §1473(3)所規定任何不具下列性質之美國人:1.任何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2.任何同屬於前述 1.公司集團之公司、3.任何屬 26 USC §501(a)所
指之免稅組織或自然人退休計畫、4.美國(政府)或政府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5.任何美國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政府)財產、其分支、其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6.任何銀行、7.任何不動產投資信託、8.任何受監督的投資公司、9.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任何適用 26 USC §664(c)之免稅規定或符合 26 USC §4947(a)(1)的信託、11.依據美國相關法令註冊之證券、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名義資本合同、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之交易或財產、服務之經紀商、12.經紀商、及 13.任何符合 U.S.C. §403(b)或 U.S.C. §457(g)之免稅信託。
3. 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及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係指 26 U.S.C.
§1471(d)(4)定義之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則是指 26 USC §1471(d)(5)所定義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以從事投資、轉投資、或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或任何對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的利益(包含期貨、遠期合約或選擇權)的交易為主業的機構等。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則是指 26 USC §1472(d) 所定義任何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非美 國機構。
4. 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指 26 CFR §1.1472-1(c)(1)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定比例公司股票於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中經常交易者。2.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3.美國海外領土居民所完全持有控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4.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5.豁免型非金融機構,包含 26 CFR
§1.1471-5(e)(5)所指的非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財政管理中心、自保型財務公司、新設公司、清算或破產更生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等。其中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Active NFFE)係指 26 CFR §1.1472-1(c)(1)(iv)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前一年度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未滿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 2.該機構直接或間接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加權平均價值所占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五十;其中被動收入 (passive income)係指未經相關法令排除適用之股利、利息、相當於利息的收入、租金或權利金收入、年金、處分產出被動收入資產的盈餘、特定商品期貨交易的盈餘、Section 988 Transaction 的盈餘、26 CFR 1.446-3(c)(1)所定義 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 的淨收 入、來自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的收入、保險公司關於保險及年金契約準備金所賺取的收入等。
5.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不屬於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FFE)。
6. 實質美國股東(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指 26 USC §1473(2)所定義對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特定美國人」 (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10%之計算除姻親關係(in-laws)或繼子女與繼父母或類似關係(step relationship)之親屬外,應包含配偶、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對該法人客戶之持股。該美國人股東毋須揭露親屬之持股比例,而是將加總的持股比例全數計入該美國人股東之持股。依 FATCA 規定屬跨政府協議模式 2(Model 2)者,上開實質美國股東可以「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認定,並依當地洗錢防制法令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之標準認定。我國政府已與美國就跨政府協議達成實質共識,因此得視同跨政府協議模式 2 已生效,依我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的審查門檻為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是否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實質美國股東的定義可因此調整成: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
七、 本公司取得委託人及委託人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委託人稅務居住
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應於30日內主動通知本公司並更新相關文件;本公司亦得因定期檢視委託人及 委託人控制權人身分之必要而重新徵提相關文件。如委託人提交予本公司各項稅務稅籍資料文件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可能造成委託人直接、間接或潛在損失或額外稅務
負擔,委託人須自行承擔,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約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約之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依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茲就委託人(🖃受益人)擬將其新臺幣及/或外幣(以下稱「信託資金」)委託受託人依本附約第一條所載之信託目的及本附約之規定為管理運用,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合意訂立本附約,同意遵守條款如后:
第一條 信託目的
本信託之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委託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於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所簽訂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稱「開戶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載之投資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第二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一、 委託人信託予受託人之信託資金,暨受託人本於委託人指示,將該信託資金配置於特定投資標的所衍生之財產,為信託財產。
二、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悉依開戶契約第一條所示之法規及操作規定,暨委託人就特定投資標的依受託人所定方式對受託人所為之運用指示,且該指示以經受託人同意接受者為限。
三、 信託資金限以帳戶撥轉方式交付。委託人應以自己名義於受託人所指定或同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外幣(匯)存款帳戶,並同意及授權該金融機構,依受託人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所轉知之委託人指示,將資金自該存款帳戶撥轉入信託帳戶完成信託資金交付,委託人並同意及授權受託人得向該金融機構查詢委託人於該存款帳戶之餘額。
第三條 信託存續期間
本附約之存續期間,依開戶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四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 受託人係以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五款所定義之「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對信託資金為管理及處分。
二、 受託人係以受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利益,配置信託資金於委託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三、 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並依委託人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四、 信託財產不得辦理質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五、 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生之孳息或收益,應併入信託財產內,屬於信託財產之一部分。
六、 若遇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委託人交易指示送達時已逾受託人規定之交易時間,致受託人無法依委託人指示進行交易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上開障礙事由排除後按投資標的之交易相對人(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公司及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保證機構、承銷機構、投資顧問機構、代理機構等,以下同)規定得交易之銀行營業日進行交易或另依交易相對人指示辦理,受託人無需負擔遲延或債務不履行之責。
七、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信託業務或交易相對人本身之相關規定及應適用之法令。若運用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該投資標的之交易相對人所定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其他有關投資標的及交易相對人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
八、 倘受託人於接獲交易相對人或投資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算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營運困難、依法令限制、發行機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等通知時,委託人同意應配合辦理或終止該項投資或為相關必要之處理,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概由委託人負擔及承受。
九、 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存款者,受託人將依委託人指定之幣別、金額及存款種類等,將該信託資金配置於開立信託財產專戶銀行之存款;利息之計算及給付等相關事宜,悉依該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 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存款外之投資標的者,該資金將於該資產配置指示經交易相對人確定接受或確定將執行後,自信託存款帳戶撥轉入交易相對人指定之交割帳戶;若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存款外投資標的之指示,經交易相對人確定不予接受或執行,除委託人另為指示者外,該信託資金將配置於開立信託存款帳戶之銀行之活期存款,並依該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利息之計算及給付等事宜;信
託資金自撥轉入供交割專用之信託財產專戶日起,迄撥付至交易相對人指定之交割帳戶日(或於交易相對人不接受或執行資產配置指示之際,迄信託資金開始配置於活期存款日)之期間,將不計息。
十一、 受託人依本附約第一條所載之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有權辦理委託人指示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運用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並得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第五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九條之約定辦理。
第六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本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開戶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委託人負擔受託人責任。
二、 受託人不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 受託人提供予委託人之投資標的淨值(價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之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構公告或實際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四、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投資標的的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且受託人不就上述遲延因素負任何責任。
五、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政府行為、法令變更或因市場發生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任何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損失或損害時,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暨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除按各該投資標的之規定或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辦理外,應就信託資金之運用,另行支付申購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轉換手續費予受託人。
二、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辦理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三、 委託人同意支付受託人之費用說明如后:
(一) 信託管理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 0.2%。
2. 計算方式:(以信託財產*年費率*信託持有期間)/365 天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自信託財產中扣收。
(二) 境內外基金:
1. 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適用之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2. 轉換手續費:
(1) 報酬標準:
A、國內基金收取新臺幣 1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100 元之外幣)。
B、境外基金收取新臺幣 3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300 元之外幣)。
C、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2)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3.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經理費分成):
(1)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1%。
(2) 計算方法: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4. 遞延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
(2) 計算方法: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計算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5.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6. 有關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贊助、提供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及其他報酬等相關資訊揭露,可至受託人之財富管理網站中查詢。
7. 投資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應負擔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及短線交易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三) 外國有價證券
1.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0.5%,視市埸情形而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時一次給付。
(四) 債券
1.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5%至 1%。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1.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依受託人公告之手續費而定,依產品不同而有不同之費率,交易之手續費及通路服務費依各別商品於投資文件中揭示。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信託本金時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通路服務費:受託人自本商品發行機構所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於年化後,係介於本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 0%至 1%。
(六) 境外結構型商品
1. 投資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若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之相關規定(如適用,並依受託人就各檔商品所為之費用說明)辦理。
2. 通路服務費: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
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3. 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
(七) 質權設定申辦費
1. 報酬標準:新臺幣 0 至 200 元。
2. 計算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就每筆交易序號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八) 豐易扣入金扣款手續費
1. 收取標準:跨行台/外幣扣款依幣別收取(台幣 20 元/美金 20 元/歐元 15 元/澳幣 25 元/日圓
2,000 元/人民幣 150 元)。
2. 計算方法:於每筆扣款入金時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於入金時給付予受託人。
(九) 特別注意事項
1. 前揭各項費用或信託報酬,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方式等不同而訂收費標準,並得視物價變動調整之,而無須經委託人事先同意,但應事前公告或通知委託人。
2. 其他費用:受託人依本契約條款約定處理信託事務之各項稅捐、規費及相關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由信託財產支付。
3. 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買回(出售)價金直接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扣收日與處分日由受託人決定,惟受託人於扣收或處分信託財產前,應依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
四、 因開戶契約或其他有關投資於投資標的所發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費、電報費、稅賦、交易手續費、中介商交易佣金、保管機構保管費、簽證機構簽證費等),依市場慣例應由委託人負擔者,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費用、律師費用及爭訟費用等),均由委託人負擔。
五、 前述各項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收,倘因故無法收取或由受託人累計墊款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贖回款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相關費用或受託人之累計墊款。
第九條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 本契約除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任意變更、解除或終止。
二、 本附約之變更暨終止,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信託資金之收付
一、 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信託資金以新臺幣交付者,其本益返還之計算,係以新臺幣為之,委託人不得要求以外幣收付。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若非為新臺幣,委託人特此委託並授權受託人兌換為投標的之計價幣別進行投資,新臺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臺幣,悉依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
二、 以外幣交付信託資金:信託資金以外幣交付者,其本益之返還均以外幣為之,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以新臺幣支付。
三、 基金轉換之匯率計算: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以基金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所定之兌匯率為準。
四、 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處理:受託人收受信託資金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時,如因交易相對人不受理投資(不論其原因為何)或因法令公布、修正等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委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受託人應通知委託人,並依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資金配置於其他標的或將其無息退還予委託人;惟如係因上開投資標的募集不成立,或
未達應有交易規模,或其他相關商品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所載事由者時,其信託資金之返還悉依各商品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之規範。
第十一條 定期定額信託資金之扣款
一、 受託人應按期於指定扣帳日扣取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1、若客戶有約定永豐銀行及他行扣款帳號時,且同時申請二個以上之扣款帳號,以本公司收到第一家扣款銀行回覆核印成功者,為定期定額契約之主扣款帳號。2、若客戶未約定永豐銀行及他行扣款帳號時:(1)以客戶信託帳戶為定期定額契約之主扣款帳號。(2)若日後客戶有約定永豐銀行及他行扣款帳號時,以先核印成功者為定期定額契約之主扣款帳號。(將自動取消自客戶信託帳戶扣款)
二、 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取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若同時有數筆扣帳款項而餘額不足時,委託人同意依扣款銀行之回覆扣款順序為準。如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投資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上述事由排除後之銀行營業日始進行扣帳。
三、 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因未留存足額扣帳金額,致無法扣帳時,除委託人已另行終止定期定額扣款約定者外,將嗣委託人補足相關帳戶之金額後,自最近之約定扣款日,續行扣款;若續行扣款達連續三次扣款失敗時,即自動暫停扣款,若欲續行扣款者,應以異動申請書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申請恢復扣款。
四、 委託人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申請並經受託人同意後,暫停扣款投資。申請恢復扣款投資時,亦同。
五、 定期定額申請全部贖回或轉換時,視同契約仍有效,原扣款標的仍會續行扣款;若不續行扣款者,應以異動申請書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申請暫停扣款或終止扣款。
六、 定期定額申請變更為終止扣款者,即視為永久停止扣款,不可再恢復扣款。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 委託人得經受託人同意,另填具轉換申請書(或以其他受託人所指定方式)轉換投資標的。
二、 基金轉換以轉換同一基金經理公司發行者為限,但基金本身規定不得轉換者,從其規定。如有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至無法辦理轉換時,應俟該事由消滅後,再行辦理。
三、 委託人於基金轉換後,受益權單位未確認前,不得要求受託人處理再轉換或贖回作業。
第十三條 信託資金之贖回
一、 信託期間內,委託人得以贖回申請書(或以其他受託人所指定方式)辦理贖回手續,受託人收受委託人贖回指示後,應於合理期間內為委託人辦理贖回作業,並於贖回所得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
二、 除外幣信託外,信託財產之贖回金額,係由受託人收到贖回款後,經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依實際辦理換匯之買入匯率或依約定匯率兌換為新臺幣。委託人瞭解贖回金額係依據該投資標的價格波動、結匯匯率及其他因素而定,並非原始之信託資金金額。
三、 贖回入帳之計算應依國、內外之實際交易日加計合理作業時間為準,如遇國內、外市場休假或其他因素則將順延。
四、 投資標的因國內外法令、交易相對人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須限制、停止交易或強制贖回時,委託人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或停止該項投資,且不得以本契約未屆期為由而拒絕贖回,若委託人逾期仍不為贖回時,由受託人逕行贖回,並將所得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其所衍生之一切損益概由委託人負擔及承受。
五、 委託人瞭解受託人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
第十四條 信託財產返還方式
一、 信託財產之返還方式,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第廿一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二、 委託人置放於信託財產專戶內存款部位,除為履行交割義務及本契約所定費用之數額範圍外,委託人得依受託人之規定,指示受託人返還,返還資金若為新臺幣,受託人應於當日將委託人所申請之
數額匯款(轉帳)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之本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內。惟如委託人指示出
金之幣別為外幣者,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因外幣匯付可能涉及不同銀行、幣別清算地區、通匯行之時區、作業程序、時程、電訊傳遞等因素而發生遲延或其他情事,款項撥轉至委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內之時間可能超過次一營業日,並應依實際作業情形而定。
三、 信託本金或收益之返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新臺幣,應以新臺幣返還,若委託人原交付之幣別為外幣者,應以外幣為之。
四、 委託人指示返還信託財產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匯費及郵電費)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第十五條 帳務處理、報表及查詢
一、 同一投資日倘有多數委託人為同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指示時,受託人得於符合法令規定下,集合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共同運用,將該投資總價金向該發行機構所購得之單位數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程中有因算術計算無法除盡時,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之作業處理方式分配予委託人。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轉換、除權、除息、合併或分割等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二、 委託人投資信託資金之保管、領取孳息等事宜均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三、 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投資運用所得之資產,分別設帳管理,並將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至少每月編製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寄送予委託人。
四、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配置信託資金於投資標的,依相關法令應交付「交易確認書」予委託人者,應於接獲交易相對人之交易確認書後,憑以製發書面或傳送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予委託人。
五、 信託財產運用報告書(或稱對帳單)或相關報表所記載投資標的之現值係供參考,其現值可能因投資標的之淨資產價值(NAV)、匯率及其他因素而變動。
六、 委託人核對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之記載如有不符,以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受託人就入帳之單位數,如有計算錯誤,將於更正後通知委託人。
七、 委託人知悉對帳單係由受託人以電腦報表列印,於每月十日(如遇假日順延)前寄發,非經受託人印製者,委託人不得執憑與受託人對抗。且若委託人未如期收到對帳單,應向受託人查詢,或向受託人申請補發,未予辦理者,日後不得以未收到或不知情為由對交易提出異議。
八、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信託資金之交易對帳單或相關報表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印製及寄送,但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九、 委託人得查詢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通知之方式
除終止或變更本約定條款之通知應依本附約第九條之規定辦理者外,有關本附約之其他各項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來自交易對手通知之轉知),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告、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帳單列印寄送、報紙公告及其他依受託人裁量為合宜之方式通知。
第十七條 風險之負擔
一、 委託人於指示運用投資前,已詳閱投資標的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發行條件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並瞭解其投資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跌價、因匯率變動所導致信託資金之虧損、價格波動、或投資標的之暫停受理贖回、政治風險、解散、清算等風險)以及最大可能之損失。委託人係基於其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為各項投資指示,並負擔一切風險,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二、 本業務得投資之標的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商品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該商品之最低投資收益,受託人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商品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商品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投資說明書。
三、 金融商品交易應考量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一)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基本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二) 投資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可能產生之基本風險:最低收益風險、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交割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各投資標的可能存在之個別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利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閉鎖期風險、破產或重整風險。
四、 金融商品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商品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五、 本信託資金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
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且受託人對基金管理公司、保管機構、其他仲介商或其等之代理人、受僱人之行為,亦不負責。
六、 信託資金因國內外法令、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經理公司之規定或因其他事由須強制、限制、暫停贖回時,委託人同意依前揭規定辦理。(包括所有基金之交易,需依受託人及所指定投資基金經理公司所規定之交易日辦理,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七、 委託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八、 若遇交割銀行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交割銀行營業時間開始進行扣帳。
九、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十、 信託資金之運用指示、返還或投資標的轉換等作業如有涉及不同幣別之兌換時,委託人同意悉依受託人及各相關機構之處理作業,於辦理時實際採用之匯率為準,因此所產生之匯兌之風險及概由委託人承擔。信託財產因運用管理所生之損益依法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受託人不擔保本金,亦不保證最低收益率。
十一、 委託人已充分考量自身年齡、產品性質與年限、金融商品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度等關聯性,明瞭並同意自行承擔投資可能發生之各種風險。
第十八條 短線交易規定
委託人若運用指示於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者,應遵守下列短線交易規定:
一、 委託人確定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之情事,且同意配合基金公司短線交易及擇時交易之規定辦理。二、 對短線交易,基金公司保留拒絕交易、收取短線交易費用及設限交易次數之權利。
三、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委託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依主管機關、境外基金機構或其總代理人所規定之格式,提供委託人相關資料(若屬美國註冊之系列基金尚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四、 「短線交易限制及收取費用」詳見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www.sitca.org.tw)。
第十九條 委託人身分限制
依部分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之規定,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加拿大稅務身分,或其他資格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明瞭前開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投資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其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委託人資料如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得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受託人債權債務之人、或因與受託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受託人所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之公司,或與受託人合作提供客戶服務相關機構或人員,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
(含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即 SWIFT)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目的範為內,將委託人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受託人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委託人充分瞭解並同意委託人指示配置資產所涉交易相對人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或買賣費用,可能由交易相對人直接在投資標的淨值中扣抵或隱含在買賣報價與投資標的淨值之差價中。
二、 受託人關於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應保守秘密。委託人同意在未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委託人權益之情況下,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基本資料、往來及交易資料,揭露予委託人非信託專責部門之人員,知悉委託人相關資料之非信託專責部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秘密之責任。
三、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就金融商品介紹及進行風險告知等重要內容,得進行錄音或其他形式之紀錄留存,以供受託人接受主管機關查驗使用。
四、 就不同類型之商品或投資,委託人應詳閱載於公開說明書、客戶權益手冊、風險預告書、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及其他文件之風險揭露說明,並充分考量自身年齡、金融商品投資經驗、商品性質及年限所生之風險承受度後,而為投資決策。委託人明瞭並同意自行承擔投資可能發生之各種風險。
五、 受託人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財產配置於受託人本身及其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投資標的,或就信託財產為其他利害關係交易行為,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為信託財產配置,所涉利害關係人交易之具體情事,將於提交予委託人之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或本公司網站中揭露。
六、 受託人執行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指示之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一) 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指示,如經受託人評估,將導致受託人營運上之風險時,受託人得拒絕辦理,並應通知委託人。
(二) 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指示,若涉及運用於與下列各公司所發行股票連結之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者,受託人將拒絕執行:(1)委託人為發行公司者;(2)委託人或配偶為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3)委託人為未成年,其直系血親一親等為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4)委託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公司。以上股份總額之計算,如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應計入其持有之股數。
(三) 受託人於執行委託人配置信託資金於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之指示前,委託人應出具其所簽署之切結書,聲明非屬前款所列身分關係如有不實,委託人應自負其責,以善盡注意義務;委託人若未出具切結書,受託人得拒絕執行。
七、 委託人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方式,將信託資金配置於相關金融商品(包括具有定期配息
性質之金融商品),因非屬存款及保險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1. 任何投資商品皆具有風險,商品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外,不負責商品之盈虧與最低收益,投資人經獨立判斷後,需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 投資商品因標的、種類、區域、幣別之不同,可能面臨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國家風險等。
3. 投資商品因標的、特性及所涉風險之不同,部分金融商品之最大可能損失為所有投資本金。如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並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4.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有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委託人可至各家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網站查詢最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5. 部分基金公司為保護客戶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客戶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客戶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委託人應了解投資於基金之風險,應考量的風險因素包括: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流動性、政治、匯回投資、法令、貨幣、新興市場、投資於違約的債券以及利率等風險。基金投資目標為長期獲益,委託人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委託人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基金。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委託人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 各基金之資產價值亦可能因政府政策、稅務條例、貨幣往返原國之限制發生改變,及其他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政治、法律和條例有變,特別是某些新興國家對外資擁有公司權益上限的法律有所變更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三)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委託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委託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二)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其絕無風險。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委託人應遵守各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1.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成本與損失、法令變動、貨幣管制、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2. 因前述風險致委託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基金經理公司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五)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六) 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七)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委託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八)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1.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貨幣等風險;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險,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2. 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六)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是除國內相關法令外,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八)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基金,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所約定的本金保證。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適用於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證型)
(九)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所約定的本金保護。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適用於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護型)
(十) 本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之現貨價格影響,而可能產生折、溢價之風險,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投資人於現金申購、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十一)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結構型商品為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一種態樣,可能會牽涉到匯率、利率、有價證券、標的信用、其他標的及工具,其財務槓桿特性可能讓投資人產生鉅額損益,在某些市場狀況下,投資人甚至可能面臨本金之全部或一部份損 失。進行此類交易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並應暸解下列事項。本風險預告書僅例示結構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
險,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辯,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的損失:
(一) 投資風險警語
(1) 本商品為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客戶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2) 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3) 客戶投資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
(4) 本商品係投資型商品,投資人應自行負擔本商品之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5) 客戶未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契約條款及所有文件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6) 客戶提前終止可能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7) 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二) 商品風險揭露
(1) 連結標的風險:如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風險等項目。
(2) 市場風險:因非預期中的市場、經濟、及政治相關因素,使得衍生性商品之市值與風險結構遽然變動。
(3) 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終止(提前解約),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4) 利率風險:商品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可能受到利率波動所影響。
(5) 流動性風險:標的資產或負債之條件與衍生性商品不盡然能全然符合。
(6) 信用風險:信用衍生性商品之報酬主要為承擔契約信用實體之信用風險,客戶應自行評估契約信用實體與發行機構之信用情況,其相關之風險亦應自行承擔。
(7) 匯兌風險:匯率波動變化莫測,市場匯率變動可能對您持有的部位有利;反之,也可能使您產生鉅額損失。
(8) 國家風險: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如發生戰亂等類似之事件將導致投資人損失。
(9) 法律及稅賦風險-契約條款之強制性、規範要求之遵守,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稅賦等規定變動。
(10) 再投資風險:投資人收到利息後無法以原先殖利率再投資。
(11) 發行機構違約風險:若發行機構已發生違約情事,在最差情況下,投資人會損失所有期初投資本金。
(12) 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終止,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三)委託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了解各項結構型商品,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受託人將以信託專戶之名義進行開戶及交易,惟委託人應瞭解開立投資帳戶從事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五)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
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 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一) 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三) 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匯率風險:委託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委託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五) 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六)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七)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伍點第三項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拾點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F 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本金錢信託所投資之ETF 其所從事交易與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有價證券、期貨或衍生性商品,而前述標的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之情況,亦將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證券商對買賣 ETF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與投資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三)ETF 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或從事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該等交易或投資之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四)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交易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期貨 ETF) 受益憑證
期貨 ETF除前述第一款至第四款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五)期貨 ETF係以國外期貨指數標的作為主要交易與投資標的,期貨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可包括:商品、利率等,買賣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期貨指數標的而有所差異,應就期貨 ETF之國外期貨指數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該期貨指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交易槓桿反向ETF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期貨ETF受益憑證
槓桿反向ETF除前述第一款至第四款風險,槓桿反向期貨ETF除前述第一款至第五款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六)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應瞭解該等 ETF 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不宜以長期持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七)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或期貨 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如無漲跌幅限制,則該等ETF 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該等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因標的指數或價格大幅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從事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交易外幣買賣之ETF受益憑證及加掛ETF受益憑證
外幣買賣之ETF受益憑證及加掛ETF受益憑證除前述第一款至第四款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九)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應瞭解外幣買賣之 ETF受益憑證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十)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或加掛 ETF 受益憑證,若係以人民幣買賣,應完全瞭解自然人每日換匯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
(十一)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須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始得申請。
(十二)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申購買回各類ETF受益憑證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各類ETF受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ETF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數或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ETF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申購及買回ETF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二)ETF追踪之國外證券指數或國外期貨指數,其指數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或因為指數標的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買賣,故ETF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或交易國外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申請申購或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ETF所交易與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申購或買回價款有損失之虞。
(四)ETF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一、 委託人以傳真方式向受託人辦理以信託方式進行各項信託商品之申購、轉換、贖回、定時定額異動、出入金等作業時,應先填妥運用指示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於受託人指定之交易營業時間內將其傳真至受託人指定傳真專線,為避免運用指示書傳真不成功或內容不清楚,委託人應於運用指示書傳送後,立即以電話通知受託人,受託人得依傳真之運用指示書,立即執行信託資產之運用指示,委託人不得以未經電話確認而否認傳真之運用指示書之效力。
二、 委託人依此傳真方式進行有關交易或申請須於受託人營業時間內為之;如逾營業時間或截止時間,受託人得拒絕受理交易,或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三、 若傳真運用指示書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傳真之內容或委託人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或運用指示書應記錄內容有缺漏者,委託人同意於另行傳真足以辨認其內容或印鑑或合於規定之運用指示書予受託人收受前,受託人得拒絕執行傳真運用指示。
四、 受託人得依蓋有委託人原留印鑑之運用指示書,經受託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以肉眼辨認而發生損失,由委託人自行負擔責任。
五、 受託人得依蓋有委託人原留印鑑之運用指示書,逕為執行信託資產之運用指示,委託人不得以印鑑遭盜用、偽造或非委託人授權之人所為,否認傳真之運用指示書之效力。
六、 委託人同意自行承擔因錯誤或由非授權人員所為運用指示之任何風險及損失。
七、 委託人因電話線路系統不穩定所產生傳真之運用指示傳輸延遲,或因不可預料之壅塞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導致傳真之運用指示執行時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其均非受託人所能控制;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委託人應嘗試以其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方式立即通知受託人。
八、 委託人同意因通訊斷線、斷電、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傳真之運用指示時間遲延,或受託人無法接收或傳送時,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委託人如於受託人執行傳真之運用指示前欲更改指示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電話線路故障、斷電、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受託人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且原傳真指示之內容,對委託人仍發生效力。
九、 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之限制、交易市場慣例、交易停止、電力或通訊中斷或設備斷線、電話障礙,未經授權使用、竊盜、戰爭(無論是不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及暴動,致執行遲延或執行造成委託人所受之損害,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
十、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其他業務規定及相關函令辦理。
受託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 (蒐集之目的)
符合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履行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5)財稅行政、
(130)會議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等。
三、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三) 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四、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五、 (利用之對象)
(一) 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國內外法令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六、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七、 (委託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委託人就受託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受託人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受託人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人請求為之。前開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 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
八、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受託人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受託人將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一、 委託人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 貴公司隸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控制之子公司,於其共同行銷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委託人之姓名及地址、已書面表示同意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相關委託人資料之取得、使用及維護,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委託人資料保密措施(另揭露於永豐金控之網站)﹕
永豐金控暨所屬各子公司(合稱「本集團」),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 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函釋為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行為,謹聲明交互運用委託人資料的各子公司對於委託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採行嚴密之保密措施並依法令規定為之,並承諾依據下列聲明內容交互運用該等資料。
(一) 委託人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蒐集之委託人資料係本於交易往來或行銷活動中依相關法令、經委託人同意或於委託人簽署之各類契 約文書中明文約定而取得,其中亦包括經公開資訊、經政府機關揭露或第三人有權提供之合法資料。
(二) 委託人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委託人資料均嚴密的保存在本集團或受本集團委任管理資訊系統之第三人資料倉儲系統中。任何人皆須在法 令許可及依本集團資料管理規範下,並依業務權責進行權限控管,方可進行資料之存取,未經授權第三人,無法取得或變更委託人資料。
(三) 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委託人資料均完整儲存於本集團之資料處理系統中予以妥善維護,並以嚴密之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之接觸,以避免資料遭受不當取得或破壞。
(四) 委託人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本集團委託人資料係指子公司委託人之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分類標準如下:
1. 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電子郵件等資料。
2.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或現金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4.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5.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五) 委託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本集團基於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之目的、委託第三人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許可,得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委託人資料,以提供委託人整體性多元化之金融理財商品或服務。
(六) 委託人資料揭露對象:
委託人資料均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或取得委託人的同意後,在本集團各公司間進行交互運用或揭露,除因 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有其他法令規定外,不會向任何其他第三人揭露:
1. 姓名及地址揭露對象:為本集團之子公司,其明細公佈於本集團的網站(https://www. sinopac.com)。
2.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揭露對象:依您書面明示同意之對象辦理。
(七) 委託人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委託人資料如有變更, 可至往來營業據點申請變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亦可透過本集團的網站
(http://www.sinopac.com)、客服專線(02-6630-8899)及其他本集團同意之管道、方式申請變更委託人資料。
(八) 共同行銷委託人選擇退出方式告知:
委託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致電客服中心等方式通知本集團,要求停止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委託人資料。本集團將依據委託人通知意旨,儘速於合理工作日內停止委託人資料交互運用於共同行銷活動。
一、委託人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公司及與 貴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他公司,於其合作推廣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已書面表示同意合作推廣之委託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合作推廣之資料運用,其各項資料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 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三、相關委託人資料之取得、使用、維護,均依「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委託人於受託人開立之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除法令另有規範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交易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定期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委託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如有變更或擬終止本同意書者,須由委託人另以電子方式向受託人申請或親自臨櫃辦理申請。
二、 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除電子憑證(CA)外,亦可採用主從端的SSL交易機制等驗證方式,並採加密方式 e-mail,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受託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委託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經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並於申請時同意承擔之。
三、 受託人因法令修改,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得於受託人官方網頁公告,不需逐一通知委託人或徵求委託人同意。
四、 電子對帳單與委託交易之內容如有差異,委託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受託人查明,逾期視同確認無誤,並同意以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對帳單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所變動。
五、 委託人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與受託人、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上疏失等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因素),致延遲郵寄或無法寄送時,除可歸責受託人之事由外,受託人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惟經委託人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受託人得改以實體郵件之方式寄送至委託人於開戶契約上所載之通訊地址,經以實體郵件寄發者,視同已通知委託人。
六、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受託人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受託人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受託人認有修改之需要時,受託人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於受託人官方網頁公告方式修改之。
委託人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人」)茲就委託人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使用財富管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以下簡稱「財管特金信託」)服務,約定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俾資遵守。
一、 本約定條款係受託人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以下合稱「電子式服務」),提供財管特金信託服務,與委託人之一般性共同約定;本約定條款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署「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之附屬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約定條款,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 本約定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 網際網路服務:指委託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受託人電腦連線,無須親赴受託人營業處所,即可取得受託人所提供之相關財管特金信託服務。
(二) 電子訊息:指受託人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 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 委託人了解使用網際網路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以網際網路查詢帳戶資料及交易指示)前,所開立之帳戶需先行取得密碼,且委託人之電子訊息,受託人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IP),俾受託人依規記錄。
四、 委託人同意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託人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 委託人未履行對受託人所負相關義務,或不當使用電子或服務。
五、 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或其他未獲授權使用,對於遺失或遭竊或其他未獲授權使用所致之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六、 受託人對於提供電子式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依法令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相關機構,得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
七、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技術上難以完全克服之限制,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受託人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八、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下達指示,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保證執行時間或更改、取消指示等執行委託人指示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九、 受託人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受託人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包含但不限不可抗力事由)(諸如天然災害及戰爭)致執行指示或更改指示遲延,或無法接收或傳送指示,或造成其他委託人其他損害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十、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委託,倘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金融交易市場休市,該筆委託將視為無效,委託人絕無異議。
十一、 如遇颱風災害致實際交易日之台北金融市場休市,委託人之預約委託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進行交易。
十二、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委託,應自行核對指示交易內容及系統產出之各項訊息有無錯誤。如有疑義,應即於營業時間內通知受託人查明。
十三、 委託人充分暸解電子式交易之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委託人因報價時間延遲所導致之錯差,不得向受託人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十四、 委託人得隨時至受託人營業處所填具相關書面,終止使用電子式服務。
十五、 本同意書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除開戶契約有補充效力之外,受託人得援引現行有效之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變更生效之日起,視為契約變更,受託人並得逕依新修法令或函釋內容修正本同意書。
客戶權益手冊
客戶權益手冊包含:
壹、前言 1
貳、財富管理客戶權益說明 1
參、商品內容說明 2
肆、收費標準與明細 6
伍、理財投資風險說明 8
陸、銷售其他機構發行商品相關事項 9
柒、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 9
捌、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程序 12
玖、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 12
壹拾、客戶權益手冊之更新 12
壹拾壹、本公司營業單位據點及服務電話 12
壹、前言
歡迎您成為永豐金證券(下稱本公司)財富管理的貴賓客戶。本公司為滿足高淨值客戶之投資理財及其他需求,提供客戶專業的投資理財諮詢及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協助實現客戶的投資理財規劃,特制定本權益事項,供客戶閱覽,俾充分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循。
就相關投資理財服務,惠請詳閱本客戶權益手冊(包含載於附錄與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業務相關之運用指示書),並妥善保存本手冊,以作為日後投資理財參考。如欲進一步查詢相關資訊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或致電 0800-038123,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同仁將竭誠為您提供尊榮服務。
貳、財富管理客戶權益說明
一、 提供客戶之服務
本公司財富管理業務係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針對您的理財需求,提供最專業完善的投資理財規劃服務,並透過您專屬的投資屬性調查、投資能力評估、交易目的與財務狀況分析等,充分暸解您的風險承受程度、投資經驗與適合的交易額度,進而提供您適合且充分暸解之金融商品與服務,達成您的理財規劃目標及加強權益保障。
二、 如何成為財富管理客戶
為保障您的權益,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完成下列事項,即可成為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
(一) 開戶審查作業
開戶時請依據本公司規定,提示個人相關文件及詳實填寫財富管理信託開戶相關文件,並提供新台幣 30 萬元(含)(自然人客戶)或 300 萬元(含)(法人客戶)以上之資產證明。本公司保留是否同意客戶開戶之權利。
(二) 客戶投資風險分級作業
為協助您瞭解自身投資風險屬性,請詳實填寫客戶基本資料表及投資人風險屬性相關問題並簽章確認,本公司將以此作為您未來投資理財規劃之用。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將依據您的投資風險屬性,提供您適合的金融商品或投資組合。
(三) 投資相關文件確認及簽署
請您於投資個別金融商品前,詳閱各商品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收費標準及風險預告書,並於確認投資相關文件上簽章確認,已確保充分暸解商品契約條件與風險事項,以保障您的權益。
(四) 客戶資料之維護及更新
為確保本公司理財規劃服務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當您的基本資料有變更時,請您主動與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聯繫或至本公司各營業單位,依據本公司相關程序,完成基本資料更新,並請配合本公司定期及不定期之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更新作業。
三、 財富管理客戶專屬服務及優惠
(一) 財富管理專區
本公司之財富管理客戶可享有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區,讓您能在舒適的環境中,由財富管理專員為您規劃專屬的理財建議。
(二) 專屬理財講座
為提供客戶多元化理財商品選擇及瞭解最新市場趨勢,本公司將不定期邀請財經專業人士於全省各地舉辦理財講座,並優先邀請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參加。
(三) 手續費優惠
最新商品優惠內容請洽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或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公告,或洽各營業單位查詢。
本公司將不定期提供各項理財專案,以符合客戶各項理財規劃之需求。透過本公司專業財富管理團隊所設計出相關理財專案,在客戶所能承受之風險下,為客戶提供最優質的理財服務,客戶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理財規劃之理財專案進行投資。
四、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避免受損,特就相關禁止行為例示如下
(一) 請勿委由本公司人員代保管款項、印鑑、存摺、取款條、金融卡密碼或電子下單密碼等。
(二) 請勿委由本公司人員代為辦理現金存款、取款等作業。
(三) 請勿委由本公司人員代替您填寫「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並請您確認相關文件內容無誤後始為簽署。
(四) 請勿交付本公司人員您已簽章但未填寫相關交易內容之業務文件或表單,如:交易指示單、申購(或贖回)申請書、產品契約等。
(五) 請勿以通訊軟體直接對本公司人員進行交易指示或申購(或贖回)。
(六)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鼓勵或勸誘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事理財投資。
(七)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招攬、媒介、促銷非屬本公司提供或未經核准之商品、服務或業務。
(八)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私自以個人或本公司名義所製作之廣告、文宣品等任何資料或保證文件。
(九)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自製之交易憑證或對帳單,或以其私人地址、私人電子郵件信箱作為您收受各項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送達地址/信箱,或代替您收受相關文件。
(十) 請勿委託本公司人員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
(十一)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於電腦、筆電、手機、平板等各種載具代替您操作本公司網站、APP 等交易系統,或代您進行交易。
(十二) 請勿與本公司人員有私人借貸行為,亦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將自身或親屬帳戶提供您交易之使用。
(十三) 請拒絕本公司人員向您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或金錢往來,包含巧立名目收受本公司規範外之費用、報酬或利益。
(十四)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對您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投資交易。
參、商品內容說明
本公司財富管理業務所提供予客戶投資之金融商品,主要係透過「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特定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方式為之。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信託」即由委託人交付金錢、有價證券予受託人,並以之作為信託財產,而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該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具體運用指示(如對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扣款方式、期間等之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具體運用指示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之金融商品或為有價證券管理/運用/處分。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即由委託人交付有價證券予受託人,並以之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據與委託人約定之營運範圍及方法(例如:雙方議定並載明之投資基本方針與範圍,依法為客戶利益就有價證券之投資為價值分析與投資判斷),以受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執行有價證券、其他交易及閒置資金之管理與運用。
一、 理財規劃服務及法定可承作商品說明
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所提供之理財規劃服務項目,目前將以金融商品投資規劃為主。本公司對於財富管理客戶將會安排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富管理專員,深入瞭解客戶需求及風險屬性,提供客戶最適切與完整之理財規劃及即時市場資訊。未來亦將依業務發展需要,依客戶特性及需求,提供結合金融商品投資之租稅規劃服務。
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本公司以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委託人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銀行存款
(二) 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
(三) 債券附條件交易
(四) 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五)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六)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 國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
(八) 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九) 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
(十)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
本公司將視財富管理客戶需要,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金融市場發展適時提供、引進或開發合於法令規定之各式商品,以滿足客戶全方位需要,達成理財服務之即時性要求。
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本公司以有價證券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客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二)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三)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如為「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僅接受客戶原始信託財產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 多元化金融商品介紹/風險揭露
(一) 存款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客戶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本公司將存放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1. 新台幣活期存款
客戶得隨時以帳戶撥轉方式存款、取款,而保有高度流動性,又能孳生利息;結息日及其他配置新台幣活期存款事項(包含費用,若有),依相關銀行之規定辦理。
2. 外幣活期存款
(1) 客戶得憑約定方式,隨時以帳戶撥轉方式辦理存入或提領。
(2) 得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之幣別,以相關銀行所掛牌買賣之各種外幣為原則;相關銀行未公告計息之幣別,其存款不計息;結息日及其他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事項(包含費用,若有),依相關銀行之規定辦理。
3. 新台幣定期存款
存入之資金依約定期間、利率存放(最短一個月、最長三年)
4. 外幣定期存款
存入之資金依約定期間、利率、幣別存放(最短一週、最長一年)
(二) 基金
1. 商品介紹
(1) 基金係集合眾多投資人資金,委由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操作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計畫。投資損益按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單位數比例分攤,追求合理報酬並分散風險。「境外基金」係指由海外投資機構發行且註冊在國外的共同基金,「國內基金」是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註冊登記的基金。共同基金由經理人負責投資管理,屬於主動式操作,以基金類型可區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組合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及債券股票平衡型基金等。
(2)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稱交易所交易基金,以持有與指數相同之證券為主,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進而發行受益憑證。ETF 商品將指數的價值由傳統的證券市場漲跌指標,轉變成具有流動性的資本證券,指數成分股票的管理由專業機構來進行,指數變動的損益直接反映在憑證價值的漲跌中。因此,只會因為連動指數成分股內容及權重改變而調整投資組合之內容或比重以符合「被動式管理」之目的。
2. 風險揭露
(1) 市場風險:主要風險來源。基金所投資標的地區其市場若震盪下挫,基金淨值多半會受到影響。
(2) 購買力風險:當通貨膨脹率高漲時,物價也跟著水漲船高,貨幣的購買力隨之降低,投資的實質報酬率相對下降。
(3) 匯率風險:外幣計價的海外基金,若計價幣別對台幣升值,投資人有匯率上的獲利;若該貨幣對台幣貶值,投資人則有匯率上的損失。
(4) 流動性風險:若買賣受到限制,不能很方便的進行買賣,使得所投資標的物的變現性變差。
(5) 基金清算風險:當基金規模低於一定金額(以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或基金公司認為繼續操作將不符合經濟效益時,基金就會終止,然後進行清算的動作。基金清算會將基金所有的資產變現,發還給基金持有人。然而在清算之前,基金公司會先發通知書給投資人,開放 1~2 個月的時間,讓投資人辦理轉換或贖回手續。
(6) 基金不保證絕無風險,基金過往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7) 本公司受託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 或投資人須知,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及投資所涉風險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客戶可至本公司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基金資訊觀測站
(http://www.fundclear.com.tw)自行下載參閱。
(三) 外國有價證券
1. 商品介紹
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款規定。外國有價證券,指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
2. 風險揭露
(1) 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外國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外國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外國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2)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部分海外有價證券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該有價證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有可能發生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
(3)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該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機構所保證。
(4) 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外國有價證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5) 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發行或保證機構及有價證券評等下降(rating downgrades)、違約或價格下跌。
(6)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四) 債券
1. 商品介紹
(1) 國內債券:國內債券是由本國政府或企業為籌措長期穩定資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債券發行機構定期支付預先約定之利息作為報酬,債券到期時,債券發行機構應給付債券票面上所記載之面額予債券持有人。
(2) 債券買賣斷:債券交易商透過本公司向客戶買斷債券或賣斷債券予投資人,由買受人持有至債券到期日,主要交易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內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等。
(3) 債券附條件交易:係指交易不採買賣斷方式,屬債券次級市場之交易方式。交易雙方依約定之成交金額由一方暫時出售債券予另一方,並約定在特定期間(通常最短為一天,最長不超過一年)後由原出售債券者將同筆債券依議定之到期金額向原購買者買回之交易。
2. 風險揭露
(1) 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指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所造成之投資損失。
(2) 利率風險: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3) 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4) 流動性風險:若債券流動性不佳,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一般而言,政府公債的流動性最高,但各期次公債流動程度各不同。有些公司債因發行量太小,缺乏信用評等機構評估債信而喪失流動性。
(5) 遺失損毀風險:無記名債券遺失時不能掛失。
(6) 再投資風險:債券還本付息時再投資的實質報酬變動風險。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1. 商品介紹
衍生性金融商品為衍生自股權、利率、匯率、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之合約型商品,投資目的在於隨著連結標的之漲跌獲得較佳之報酬機會。投資人可依據個別投資風險屬性及資金運用之需求,選擇適合之產品。相關商品包含「保本型商品交易(PGN)」、「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LN)、
「基金連結商品交易(FLN)」及其他類型商品。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涉及外匯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
(1) 保本型商品交易(Principal Guarantee Notes,簡稱 PGN)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具一定保障程度之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由交易相對人取得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
(2) 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quity-linked Notes,簡稱 ELN)股權連結商品,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向交易相對人買入或賣出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若股權標的資產表現不佳,有可能導致到期本金無法 100%返還。另外,此類產品仍有流動性風險,即提前解約有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因為解約價格在商品存續的期間內是浮動的,因此解約之交易價格須俟商品賣出時才能確定,因此提前解約無法保本保息。建議客戶應仔細評估各產品之優劣以挑選最適合自己風險承擔能力及期望報酬的金融商品。
(3) 基金連結商品交易(Fund-linked Note,簡稱 FLN)是以不同參與率(倍數)之連結基金結構型商品來達成投資人獲利目標,投資人可獲取連結標的×參與率(倍數)之價差與配息,亦承擔其參與率之風險及資金避險成本。
2. 風險揭露
衍生性商品之風險,依其發行條件而有所不同,故詳細風險內容請詳閱各產品特約條款中之風險揭露事項。其共通風險如下:
(1) 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及交割風險等。
(2) 個別商品之風險: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之風險、再投資風險、與連結標的連動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等。
(3) 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之風險:包含無法履行債務之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事項。
(六) 境外結構型商品
1. 商品介紹
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以債券方式發行,且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審查通過者。
2. 風險揭露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所示。
(七) 有價證券信託管理/運用/處分介紹
1.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
約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及信託財產所孳生之股利、配息等信託利益之分配等條件管理信託財產。
2.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之運用方式(如出借)及條件、信託財產所孳生之股利、配息之管理方式等事項,以期能有效運用信託財產(但本公司不保證獲利)。
3.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訂定信託財產處分價格、方式及條件等處分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本公司應將處分所得扣除相關稅費後交付於委託人。
肆、收費標準與明細
一、 信託管理費:
(一) 報酬標準:年費率 0.2%。
(二) 計算方式:(以信託財產*年費率*信託持有期間)/365 天計算之。
(三)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自信託財產中扣收。二、 境內外基金:
(一) 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適用之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受託人。
(二) 轉換手續費:
1. 報酬標準:
(1) 國內基金收取新臺幣 1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100 元之外幣)。
(2) 境外基金收取新臺幣 300 元(或等值新台幣 300 元之外幣)。
(3) 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2.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三)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經理費分成):
1. 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1%。
2. 計算方法: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四) 遞延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
2. 計算方法: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計算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五)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委託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六) 有關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贊助、提供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及其他報酬等相關資訊揭露,可至受託人之財富管理網站中查詢。
(七) 投資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應負檐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及短線交易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三、 外國有價證券
(一)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二) 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0.5%,視市場情形而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時一次給付。
四、 債券
(一)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5%至 1%。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二) 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一) 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依受託人公告之手續費而定,依產品不同而有不同之費率,交易之手續費及通路服務費依各別商品於投資文件中揭示。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信託本金時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二) 通路服務費:受託人自本商品發行機構所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於年化後,係介於本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 0%至 1%。
六、 境外結構型商品
(一) 投資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若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之相關規定(如適用,並依受託人就各檔商品所為之費用說明)辦理。
(二) 通路服務費: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簡稱「通路服務費」),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三) 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七、 質權設定申辦費
(一) 報酬標準:新臺幣 0 至 200 元。
(二) 計算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就每筆交易序號收取。
(三)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八、 豐易扣入金扣款手續費
(一) 收取標準:跨行台/外幣扣款依幣別收取(台幣 20 元/美金 20 元/歐元 15 元/澳幣 25 元/日圓 2,000 元/
人民幣 150 元)。
(二) 計算方法:於每筆扣款入金時收取。
(三)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於入金時給付予受託人。
九、 有價證券信託:受託人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與方法,以及各項費用、稅賦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悉依個別簽訂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十、 特別注意事項
(一) 前揭各項費用或信託報酬,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方式等不同而訂收費標準,並得視物價變動調整之,而無須經委託人事先同意,但應事前公告或通知委託人。
(二) 其他費用:受託人依本契約條款約定處理信託事務之各項稅捐、規費及相關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由信託財產支付。
(三) 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買回(出售)價金直接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扣收日與處分日由受託人決定,惟受託人於扣收或處分信託財產前,應依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
十一、 因開戶契約或其他有關投資於投資標的所發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費、電報費、稅賦、交易手續費、中介商交易佣金、保管機構保管費、簽證機構簽證費等),依市場慣例應由委託人負擔者,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費用、律師費用及爭訟費用等),均由委託人負擔。
十二、 前述各項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收,倘因故無法收取或由受託人累計墊款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贖回款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相關費用或受託人之累計墊款。
伍、理財投資風險說明
本公司僅揭露並告知,貴客戶(委託人)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將涉及如下風險:
一、 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本公司配置於投資標的前,應確實詳閱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可能發生之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時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各項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等資料並無法揭露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委託人在從事相關交易前應詳細瞭解有關的金融知識,並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憑以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二、 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本公司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如發生相關風險事件,在最差情況下,委託人有可能損失所有投資本金;投資標的為基金時,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三、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風險,除如(一)、(二)項所述者外,並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慎選投資標的。
(一) 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法規不同。
(二) 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產品說明書所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投資標的,此際,將由本公司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三) 投資標的發行內容以交易對象出版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為主要參考之依據,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自行承擔風險。因投資標的交易特性或市場波動等因素,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於交易日後以交易相對人正式確認者為準。
(四) 交易相對人及標的資產組合內各股票之發行公司可能發生併購、下市、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該等機構及標的資產目前評等極高,不保證未來不可能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五) 所投資標的若以外幣計價,申購與贖回具有匯兌風險,尤其匯率波動時刻須謹慎處理。
(六) 本公司僅為受託投資機構,不擔保投資收益,及交易相對人及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亦不承擔與投資標的有關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與交易相對人就投資標的所生給付義務有關者)。
四、 委託人應瞭解,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交易除具有前述1.至3.項之風險外,並附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基於本身判斷慎選投資標的。
(一) 委託人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經驗、交易之目的來了解從事該商品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適切性。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將會因其商品性質及個別客戶之屬性而有所差異。
(二) 委託人之投資標的可能因匯率、利率水準、市場價格或波動率反向變動而產生市場風險,或因市場流動不佳導致買賣價差擴大而產生流動性風險,而使進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損失。
(三)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有可能因交易對象未能履行交割義務或因風險控管系統、流程失誤、交易交割程序差錯或報表系統有誤而產生交易損失。
五、 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有強制買回或贖回規定者,委託人於接獲交易相對人強制買回或贖回通知時,須遵照辦理,若委託人逾期未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自為委託人辦理。
六、 本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惟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本金、收益、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應自負盈虧。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七、 本公司提供委託人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商品文件,非屬銷售建議或要約說明。委託人應充分了解投資商品之內容、交易條件後,基於自主獨立判斷決定後,自行決定投資指示並完全承受任何可能產生之投資損失及風險。
陸、銷售其他機構發行商品相關事項
目前其他機構發行,由本公司銷售之金融商品主要為各類型國內及境外基金。本公司提供其他機構商品時,該機構將提供客戶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商品文件,該等文件將載明商品特性、所涉及風險、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說明等重要事項,客戶於投資前應仔細閱讀相關文件。此等文件之內容,不表示本公司為任何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本公司與客戶之權益關係,悉依與客戶簽訂之契約等相關法律文件為準,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不負其他商品本身所致生之法律上責任。
柒、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
委託人瞭解本公司將依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所填寫之「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評定其投資風險屬性;及其得投資之標的,將限於委託人投資風險屬性。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所對應商品,及商品風險等級之內涵如下:
一、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對應表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 | 定義 | 商品 風險等級 |
第一級保守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低。極度保守的您十分注重本金的保護,寧可讓資產隨著利率水準每年獲取穩定的孳息收入,也不願冒風險追求可能的可觀報酬。您的理財目的可利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產品來達成。 | RR1 |
第二級安穩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低。除了注重本金的保護外,您願意承受有限的風險,以獲得比定存高的報酬。所以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建議可將部分資金配置在投資等級的固定收益或平衡型商品。 | RR1~RR2 |
第三級穩健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中庸。穩健的您期望在本金、固定孳息與資本增長達致平衡。您可以接受短期間的市場波動,並且瞭解投資現值可能因而減損。穩健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資產,透過風險分散的方式獲 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須留意個別產品類型的波動性。 | RR1~RR3 |
第四級成長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高。為了達成長期的資本增長,您願意忍受較大幅度的市場波動與短期下跌風險。成長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各種類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資產,但建議您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利點以便 循序漸進達到您的投資目標。 | RR1~RR4 |
第五級積極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高。非常積極的您如獵鷹般不停尋找獲利市場,並願意大筆投資在風險屬性較高的商品。積極的投資組合中資產類別包羅萬象,且在必要時利用槓桿操作來提高獲利,但因市場反轉所造成的資本下跌風險偏高,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才能達到長期資 產增值的目的。 | RR1~RR5 |
二、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商品風險等級分類標準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險 報酬等級 |
股票型 | 全球 | 一般型(已開發市場)、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RR3 |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險 報酬等級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RR4 | ||
黃金貴金屬 | RR5 | ||
區域或 單一國家 (已開發) |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RR3 |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RR4 | ||
黃金貴金屬 | RR5 | ||
區域或單一國家( 新興市 場 、 亞洲 、 大 中華、其他) | 一般型(單一國家-臺灣) | RR4 | |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金貴金屬、其他產業、未 能分類 | RR5 | ||
債券型( 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 (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2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 ||
區域或單一國家 (新興市 場 、 亞洲 、 大 中華、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RR2 |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RR3 | ||
非投資等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 | RR4 | ||
保本型 |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 ||
貨幣市場型 | RR1 | ||
平衡型( 混合型) |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得基於股債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 RR3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多重資產型 |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 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投資等級 | RR2 | |
非投資等級 | RR3 |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 (已開發) | RR4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RR5 | ||
指數型及指數 股 票 型 (ETF) |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 ||
槓桿/ 反向 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往上加一個等級 |
)
)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風險 報酬等級 |
(ETF) | |||
組合型基金 |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 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 ||
其他型 |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註:依據國內投信事業或境外基金總代理提供之基金公開說明書列示之風險收益等級為該基金風險等級。
捌、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程序
為維護委託人權益,本公司受理委託人申訴之管道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 委託人可透過書函、電話、電子郵件、網站留言、親臨總/分公司等方式申訴:書函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8樓
客服專線:02-6630-8899(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前)客服信箱:service.sec@sinopac.com
分公司地址,請洽客服專線或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 適當調查及回應申訴程序:
(一) 受理單位於接獲消費爭議案件後,應依內部程序將委託人資料及紛爭事由詳實記載。
(二) 權責單位接獲消費爭議通知時,應留意作業風險辨識與通報外,應視個案狀況與法令遵循處、追蹤管理單位討論回覆委託人。
(三) 權責單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將處理結果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回覆委託人,函覆內容應經法令遵循處審閱。
(四) 其他:本公司推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之商品,有關推介不實或未善盡風險告知之責任,將由本公司負責。因財富管理業務所生之爭議,委託人於必要時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請求調處或評議。
玖、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
一、 為保護客戶資料之隱密與完整,本公司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本公司並採用高安全性防火牆並輔以防入侵系統及全方位之防毒系統保護客戶資料系統,避免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
二、 本公司各主管、財富管理專員及經辦人員皆須嚴格遵守客戶資料保密之義務,並接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教育訓練課程及簽訂客戶資料保密協定。若有違反客戶資料保密承諾將接受相關法規及公司內部規定之處分。
三、 本公司係為服務客戶以信託方式為執行客戶資產配置之特定目的,蒐集客戶之資料,並利用於提供客戶理財諮詢及資產組合之建議或為提供客戶理財服務而進行必要性之評估。客戶得隨時向本公司或財富管理專員查詢所蒐集之客戶資料、要求補充或更正,並得請求查閱、複製。
壹拾、 客戶權益手冊之更新
為確保權益手冊內容符合財富管理業務現況及主管機關規定,權益手冊將不定期更新。若本權益手冊內容有增刪修改時,將於本公司企業網站公告或向財富管理專員索取。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最新權益優惠內容,以本公司最新公告為準,本公司保有調整各項優惠服務及內容項目之權利。
壹拾壹、本公司營業單位據點及服務電話
⚫ 信託專責部門
財富管理部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 Tel:(02)2311-4345 |
⚫ 服務據點
北部地區 | ||
經紀部 |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樓 | Tel:(02)2349-5004 |
博愛分公司 | 100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57 號 1 樓 | Tel:(02)2311-9144 |
天母分公司 | 111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一段 62 號 2 樓 | Tel:(02)8866-1992 |
中正分公司 | 104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 23 號 3 樓之 3 | Tel:(02)2531-3135 |
南京分公司 | 104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2 樓 | Tel:(02)2508-2335 |
古亭分公司 | 100 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 110 號 3 樓 | Tel:(02)2321-8345 |
松山分公司 | 110 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130 號 2 樓 | Tel:(02)2766-3315 |
信義分公司 | 106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189 號 2 樓、2 樓之 1 | Tel:(02)2705-6588 |
忠孝分公司 | 106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280 號 2 樓 | Tel:(02)2771-6588 |
敦南分公司 | 106 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 187 號 B1 | Tel:(02)2777-8355 |
萬盛分公司 | 104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29 號 2、3 樓 | Tel:(02)2501-1451 |
復興分公司 | 104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 35 號 1 樓 、37 號 3 樓 | Tel:(02)2502-8588 |
內湖分公司 | 114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49 號 1、2 樓 | Tel:(02)2657-1998 |
敦北分公司 | 105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88 號台北金融中心大樓 10 樓 | Tel:(02)8161-5000 |
板橋分公司 | 220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48 號 3、4、5 樓 | Tel:(02)2959-3200 |
板盛分公司 | 220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80 號 2 樓、182 號 2 樓 | Tel:(02)2958-6918 |
三重分公司 | 241 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 110 號 | Tel:(02)2981-0112 |
新莊分公司 | 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 338 號 1 樓 | Tel:(02)8992-2118 |
中和分公司 | 235 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 370 號 1 樓 | Tel:(02)2231-3453 |
板新分公司 | 22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 246 號 1 樓 | Tel:(02)2253-3458 |
新店分公司 | 231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 252 號 2 樓 | Tel:(02)2911-6395 |
桃園分公司 | 330 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 77 號 3 樓之 1、2 | Tel:(03)335-2581 |
桃盛分公司 | 330 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 370 號 3 樓 | Tel:(03)357-5585 |
大園分公司 | 337 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北路 102 號 2、3 樓 | Tel:(03)385-3998 |
中壢分公司 | 320 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 370 號 3 樓、372 號 3 樓 | Tel:(03)422-4800 |
羅東分公司 | 265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路 203 號 2、3 樓 | Tel:(03)956-7181 |
新竹分公司 | 300 新竹市北區中正路 129 號 4、5 樓 | Tel:(03)526-8198 |
竹科分公司 | 300 新竹市東區光復路 2 段 289 號 4 樓 | Tel:(03)575-2000 |
竹北分公司 | 302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 145 號 2 樓 | Tel:(03)553-8388 |
中部地區 | ||
豐原分公司 | 420 台中市豐原區信義街 67 巷 15 號 2 樓 | Tel:(04)2528-2188 |
台中分公司 | 403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一段 728 號 7 樓 | Tel:(04)2202-2940 |
市政分公司 | 407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402 號 4 樓之 5、4 樓之 6、17 樓之 5 | Tel:(04)2254-8935 |
中盛分公司 | 407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 1 號 6、8 樓 | Tel:(04)2258-7220 |
彰化分公司 | 500 彰化縣彰化市民族路 532 號 5、6 樓 | Tel:(04)722-4976 |
員林分公司 | 510 彰化縣員林鎮大同路一段 338 號 5 樓 | Tel:(04)836-7338 |
南投分公司 | 540 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 45 號 1、2 樓 | Tel:(049)220-1932 |
虎尾分公司 | 632 雲林縣虎尾鎮新生路 136 號 3 樓 | Tel:(05)636-5288 |
埔里分公司 | 545 南投縣埔里鎮中正路 479 號 | Tel: (049) 298-9988 |
南部地區 | ||
嘉義分公司 | 600 嘉義市西區中山路 386 號 3 樓 | Tel:(05)229-1345 |
永康分公司 | 710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 423 號 2 樓 | Tel:(06)302-5982 |
台南分公司 | 702 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段 655 號 4 樓 | Tel:(06)224-9998 |
高雄分公司 | 802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284 號 2、3 樓 | Tel:(07)723-2800 |
北高雄分公司 | 804 高雄市鼓山區龍德路 473 號 3 樓 | Tel:(07)555-0455 |
鳳山分公司 | 830 高雄市鳳山區保泰路 310 號 | Tel:(07)726-3000 |
苓雅分公司 | 806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 260 號 20 樓之 1 | Tel:(07)537-5800 |
潮州分公司 | 920 屏東縣潮州鎮中正路 38 之 1 號 | Tel:(08)789-0122 |
屏東分公司 | 900 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 125 號 4 樓 | Tel:(08)765-5457 |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文件
客 戶 姓 名 : | |
開 戶 日 期 : | |
台/外幣信託契約編號: | 01/02- |
開戶進件一覽表
⃞自然人 ⃞法人 | ||
客戶相關填寫文件 | 說明 | |
一、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 | 可於本公司網站下載 | |
二、開戶文件 | ||
1 | 客戶印鑑卡 | 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原留印鑑請加蓋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 |
2 | 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開戶須知 | 財管信託業務人員簽署 |
3 | 財富管理高淨值客戶佐證文件 | |
4 | 客戶基本資料表 | |
5 | 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自然人版 | 自然人簽署 |
6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成年適用) | 未成年開戶簽署 |
7 | 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法人版 | 法人戶簽署 |
8 | 交易授權書(法人適用) | 法人戶選擇性簽署 |
9 | 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 | |
三、其他表單文件 | ||
1 | 全國性繳費委託扣款授權書 | (選簽)「非永豐銀帳戶」專用-台幣 |
2 | 委託轉帳代繳外幣業務費用授權書 | (選簽)「非永豐銀帳戶」專用-外幣 |
3 | 永豐銀行財富管理業務扣款授權書 | (選簽)「永豐銀帳戶」專用-台/外幣 (信託開戶完成後,才可送扣款授權書給銀行) |
4 | 財富管理信託業務轉介徵詢同意書 | (選簽)適用轉介案件 |
5 |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確認函及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暨電子式交易密碼領用簽收單 | |
四、單張檢附表單文件 (*分公司至永豐學堂列印) | ||
1 | 客戶防制洗錢風險評估表-個人戶/法人戶 | (必填)表單中心/法令遵循處 |
2 | 防制洗錢實質(最終)受益人辨識表單 | (法人戶必填)表單中心/法令遵循處 |
3 | 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 (非必填/視客戶身分而定) | 表單中心/法令遵循處 (參閱 P11 聲明書勾選項目,如有須另提供文件者,請依法遵處辨識流程及制訂之表單辦理) |
客戶應檢附文件 | 說明 | |
A.自然人(應實施雙重身份證明文件查驗) | ||
1 | 客戶雙證件影本 | 身分證+護照、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 |
2 | 約定帳戶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客戶申請出金之入款帳戶(限本人) |
3 | 財力佐證文件 | 資產達(含)新臺幣 30 萬元 |
4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開戶 1.請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雙證件」影本。(監護人應檢附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2.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身分證者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代替 | 1.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二人時,應共同執行並填具同意書 2. 7 歲(含)以上由委託人親簽 |
B.法人(應查驗公司證明文件) | ||
1 | 公司負責人雙證件影本 | 身分證+護照、駕照、健保卡、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 |
2 | 約定帳戶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出金之入款帳戶(限公司帳戶) |
3 | 財力佐證文件 | 資產達(含)新臺幣 300 萬元 |
4 | 交易授權書(法人授權自然人辦理交易) | 被授權人雙證件影本 |
5 | 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 | 證明文件加蓋經濟部印鑑章 |
6 | 第二證明文件:公司章程(投資決議)、董事會議事錄、財報、公司設立許可函(請擇一文件提供) | |
財力證明 | ||
⚫ 所得影本:前一年度年所得扣繳憑單。 ⚫ 存款證明影本(開戶日前 45 個營業日內):(1)銀行存摺(2)定存單。 ⚫ 有價證券影本:(1)國內有價證券庫存市值(開戶日前 15 個營業日內)(2)基金對帳單(開戶日前 45 日內)。 ⚫ 國內不動產影本:權狀、稅單證明。 ⚫ 其他影本:法人機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財務報表(季報、半年報、年報)。 |
原留印鑑 |
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請加蓋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財富管理業務往來均以此印鑑為憑。共 式憑 式有效。 |
法人/經濟部印鑑章及負責人親簽 自然人/親簽 啟 用 日 期 委託人親簽 |
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信託帳戶客戶印鑑卡
財富管理信託契約帳號:
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信託帳戶客戶印鑑卡
財富管理信託契約帳號:
)↑
(
原留印鑑 |
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請加蓋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財富管理業務往來均以此印鑑為憑。共 式憑 式有效。 |
法人/經濟部印鑑章及負責人親簽 自然人/親簽 啟 用 日 期 委託人親簽 |
備用
一、說明
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開戶須知
(一)銷售人員資格 vs KYC 評估人員資格:
1. 銷售人員資格:信託(業務)登錄+財管(主管/顧問)登錄+基金銷售資格。
2. KYC 評估人員資格:信託(管理/業務)登錄+財管(主管/顧問/其他)登錄。
3. 銷售人員與評估人員不得同一人。
(二)不得受理現金交易及非本人帳戶間資金移轉。
(三)請向客戶出示財富管理人員服務證或名片,表明為財富管理信託業務非受託買賣等業務。
二、加強盡職調查(請依法遵處規定辦理)三、財管信託業務人員開戶應注意事項
(一) 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自然人(親簽) |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親簽+父母親簽) | ||
印鑑卡 | 印鑑卡 | ||
P6 | 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 ① | P6 | 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 ① |
P7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成年適用) | ||
P11 | 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 ② | P11 | 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 ② |
法人(公司經濟部印鑑章+負責人親簽) | |||
印鑑卡 | |||
P9 | 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 ① | ||
P10 | 交易授權書(法人適用) | ||
P11 | 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 ② |
(二) 財管信託業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應簽署表單:【客戶防制洗錢風險評估表-個人戶/法人戶】。
◆應簽署頁次:【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開戶須知】、【開戶文件 P11】。
◆KYC 評估人員簽署頁次:【自然人 P6】、【法人 P9】。
◆轉介之案件:應檢附【財富管理信託業務轉介徵詢同意書】。
◆法人戶應填寫表單:【實質(最終)受益人辨識表單】。
◆若客戶僅具中華民國稅務身分,得免填 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
◆財管信託業務人員應告知客戶事項:
1.完成開戶後由本公司交付【開戶確認書】給客戶,通知信託帳戶匯款帳號。
2.應向客戶為風險預告、開戶重要內容、客戶風險等級及個資告知等契約重要事項之說明。
◆如為外收開戶文件,請先報知主管並留存記錄。
財管信託業務人員洽客戶開戶前已詳讀本開戶須知、確認客戶身分、充分瞭解客戶,並確認客戶所聲明的稅務居民身分無誤,並踐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相關規範、CDD 瞭解客戶及評估風險程序,完成契約簽訂程序。
財管信託業務人員/工號: /
財富管理高淨值客戶佐證文件
一、申請條件-自然人 黏 貼 處
1. 本人資產達(含)新台幣 30 萬元;或
2. 本人年度所得達(含)新台幣 30 萬元。
證明文件
⚫ 所得影本:前一年度年所得扣繳憑單。
⚫ 存款證明影本(開戶日前 45 個營業日內):(1)銀行存摺(2)定存單。
⚫ 有價證券影本:(1)國內有價證券庫存市值(開戶日前 15 個營業日內)(2)基金對帳單(開戶日前 45 日內)。
⚫ 國內不動產影本:權狀影本、稅單證明。
⚫ 其他足資合理佐證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條件-法人
1. 資本額達(含)新台幣 300 萬元之公司或法人組織;或
2. 最近期財務報表季報、半年報或年報資產達(含)新台幣 300 萬元。
證明文件
⚫ 存款證明影本(開戶日前 45 個營業日內):(1)銀行存摺(2)定存單。
⚫ 有價證券影本:(1)國內有價證券庫存市值(開戶日前 15 個營業日內)(2)基金對帳單(開戶日前 45 日內)。
⚫ 國內不動產影本:權狀影本、稅單證明。
⚫ 其他影本:法人機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財務報表(季報、半年報、年報)。
⚫ 其他足資合理佐證之證明文件。
客戶基本資料表
A.基本資料表 ⃞一般 ⃞ 員工戶(工號: ) ⃞員工二等親(工號: )
(標示”* ”為必要填寫之欄位;為確保您的權益,請務必詳細正確填寫以下欄位。)
* 姓 名 / 法 人 名 稱 | * 身分證字號 / 統 一 編 號 | |||||||||||||||||
* 出 生 日 期 / 設 立 日 期 | 西元 | 年 | 月 | 日 | ||||||||||||||
(民國) | ||||||||||||||||||
* 客 戶 課 稅身 分 歸 屬 | 免稅 | ⃞政府機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 於民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構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 國籍 | □中華民國 | ||||||||||||||
應稅 | □所得人為本國自然人 □所得人為本國法人 | |||||||||||||||||
* 性 別 | ⃞ 男 ⃞ 女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 詳如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 | |||||||||||||||
* 戶 籍 地 址 | 同國民身分證所載 | |||||||||||||||||
* 通 訊 地 址 | ⃞ 同戶籍地址 | ⃞ 其他: | ||||||||||||||||
公 司 地 址 | ⃞ ⃞ ⃞ | |||||||||||||||||
聯 絡 電 話 | *(住家/行動) | (公司) | (傳真) | |||||||||||||||
服 務 機 構 | 緊 急 連 | 絡 | 人 | |||||||||||||||
與開戶人關係 | 緊 急 連 絡 人 電 話 (請填寫與開戶人不同之電話) | |||||||||||||||||
* 法 人 機 構 | 公 司 代 表 人 | 身分證字號 | ||||||||||||||||
連 絡 人 | 擔 任 職 務 | |||||||||||||||||
聯 絡 電 話 | (公司) | (傳真) | ||||||||||||||||
公 司 地 址 | ⃞ ⃞ | ⃞ | ||||||||||||||||
* 對帳單寄送 | E-mail: (對帳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若 E-mail 寄送失敗或無留存 E-mail,將寄至通訊地址) | |||||||||||||||||
電 子 式 交 易 | ⃞同意申請(電子式交易規範請詳閱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財富管理信託電子式交易服務同意書) | |||||||||||||||||
集 保 帳 號 | 9 | A | - |
B.約定帳戶資料表
⑴台幣出入金帳號務必留一組 ⑵出入金帳號如欲作為授權扣款或配息自動出金使用,請在「用途」欄勾選
⑶「配息自動出金帳號」僅限設定台/外幣各一組帳號 (4)他行外幣帳號無法隨交易扣款,僅可入金至專戶再安排交易
銀行名稱/分行 | 銀行代碼 | 出入金帳號 | 用途(使用方法) | |
台幣帳號 | (主約定帳號) | □隨交易扣款及豐易扣入金(需 另簽署授權書) □配息自動出金帳號 | ||
□隨交易扣款及豐易扣入金(需 另簽署授權書) | ||||
外幣帳號 | (主約定帳號) | □永豐銀帳號:隨交易扣款及豐易扣入金(需另簽署授權書) □他行帳號:僅限豐易扣入金 註 4 (需另簽署授權書) □配息自動出金帳號 | ||
英文戶名: |
C.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不會提供予本公司之其他部門、本公司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金控所屬子公司間進行交互運用。
委託人證件及銀行存摺封面黏貼處
委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 委託人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
委託人第二證件正面影本黏貼處 | 委託人第二證件反面影本黏貼處 |
約定帳戶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處 | |
法定代理人及被授權人證件黏貼處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
法定代理人第二證件正面影本黏貼處 | 法定代理人第二證件反面影本黏貼處 |
被授權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 被授權人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
被授權人第二證件正面影本黏貼處 | 被授權人第二證件反面影本黏貼處 |
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自然人適用)
*為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並協助您瞭解本身投資屬性與風險承受度,請您親自確實完整填寫以下資料,以完成評估程序。為保障您的權益,本問卷簽署後如逾一年,本公司得請您重新填寫,感謝您的配合!
職 業 別: | □待業中 | □學生/家管/退休人士 | □軍公教人員 | □金融保險業 | |
□專業人士(醫師/律師/會計師) | □生產事業 | □其他 | |||
曾從事金融、證券、保險等相關行業: | □無 | □有 | |||
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 □無 | □有 |
【第一部分:基本資料/財務資料】
1.1 請問您的實際年齡:
a.□70 歲(含)以上 | b.□未滿 20 歲 | c.□55 歲(含)以上〜未滿 70 歲 |
d.□35 歲(含)以上〜未滿 55 歲 | e.□20 歲(含)以上〜未滿 35 歲 |
1.2 請問您的教育程度:
a.□不會讀寫 | b.□學齡前/國中(含)以下 | c.□高中職 | d.□專科/大學 | e.□研究所以上 |
1.3 請問您的個人年所得(新台幣元):
a.□50 萬以下 | b.□50 萬(含)〜100 萬 | c.□100 萬(含)〜150 萬 |
d.□150 萬(含)〜200 萬 | e.□200 萬(含)以上 |
1.4 請問您是否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a.□有,會影響投資判斷 | b.□有,不影響投資判斷 | c.□無 |
1.5 請問您的所得與資金來源(可複選):
a.□退休金 | b.□投資所得 | c.□執行所得或營業所得 |
d.□薪資/其他固定收入 | e.□閒置資金(繼承/贈與/儲蓄) |
【第二部分:投資人的風險屬性】
2.1 請問您投資金融商品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為何?(投資目的)
a.□保持資產的流動性 | b.□資產配置 | c.□賺取固定的利息收益 |
d.□賺取資本利得(價差) | e.□追求總投資報酬最大 |
2.2 請問您的投資經驗為何?(投資經驗-時間)
a.□未滿 1 年 | b.□1〜3 年以下 | c.□3〜6 年以下 | d.□6〜10 年以下 | e.□10 年以上 |
2.3 請問您曾經投資過那些金融商品(可複選)?(投資經驗-商品)
a.□台外幣存款、貨幣型基金、儲蓄型保險 | b.□債券、債券型基金 |
c.□股票、股票型基金、ETF | d.□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單 |
e.□期貨、選擇權、認購(售)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
2.4 您預計的投資年限為何?(投資期限)
a.□未滿 1 年 | b.□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 | c.□3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 |
d.□5 年(含)以上〜未滿 7 年 | e.□7 年(含)以上 |
2.5 請問您有多少年投資經驗在具價值波動性之商品(包括股票、共同基金、結構型投資商品、認購(售)權證、期貨選擇權及投資型保單)?(風險評估-偏好)
a.□沒有經驗 | b.□3 年以下 | c.□3〜6 年以下 | d.□6〜10 年以下 | e.□10 年以上 |
2.6 請問您目前投資之資產中,約有多少比例是持有前述 2.5 所列舉之具價值波動性的商品?(風險評估-偏好)
a.□0% | b.□介於 0%〜10%(含) | c.□介於 10%〜25%(含) | d.□介於 25%〜50%(含) | e.□超過 50% |
2.7 在一般情況下,您所能接受之價格波動,大約在那種程度?(風險評估-偏好)
a.□價格波動介於-10%〜+10%之間 | b.□價格波動介於-15%〜+15%之間 | |
c.□價格波動介於-20%〜+20%之間 | d.□價格波動介於-25%〜+25%之間 | e.□價格波動超過±25% |
2.8 假設您有 NT100 萬元之投資組合,請問您可承擔最大本金下跌幅度為何?(風險評估- 承受力)
a.□0% | b.□-10% | c.□-15% | d.□-20% | e.□-25%以上 |
2.9 如您持有之整體投資資產下跌超過 15%,請問對您的生活影響程度為何?(風險評估-承受力)
a.□影響程度大 | b.□影響程度中 | c.□影響程度小 | d.□影響程度甚小 | e.□完全沒有影響 |
2.10 當您的投資超過預設的停損或停利點時,請問您會採取那種處置方式?(風險評估-偏好)
a.□立即賣出所有部位 | b.□先賣出一半或一半以上部位 | c.□先賣出一半以內部位 |
d.□暫時觀望,視情況再因應 | e.□繼續持有至回本或不漲為止 |
2.11 當您的投資組合預期平均報酬率達到多少時才會考慮賣出?(風險評估) (期望報酬)
a.□5% | b.□10% | c.□15% | d.□20% | e.□25%以上 |
a.□無備用金儲蓄 | b.□3 個月以下 | c.□3 個月(含)以上~6 個月 |
d.□6 個月(含)以上〜9 個月 | e.□9 個月(含)以上 |
2.12 若有臨時且非預期之事件發生時,請問您的備用金相當於您幾個月的家庭開支?(備用金係指在沒有違約金的前提下可隨時動用的存款) (風險評估-承受力)
2.13 請問您期望的投資商品現金流量類型為何?(現金流量期望)
a.□月配息 | b.□季配息 | c.□半年配息 | d.□年配息 | e.□不配息 |
【第三部分:其他】
3.1 欲承作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必填:
a.是否有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是,額度(如名目本金等)為: ;□否 b.承上題,是否願意提供相關之證明?□是,提供 ;□否 c.交易是否以避險為目的?□是(請提供相關文件以供佐證);□否
【對投資風險的整體計分表】
下表是根據您對上述問題回答的總分,藉此評估您依自身投資屬性在面對風險時所持有的一般承受度。
風險屬性分類 | 定義 | 建議產品風險等級 |
第一級保守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低。極度保守的您十分注重本金的保護,寧可讓資產隨著利率水準每年獲取穩定的孳息收入,也不願冒風險追求可能的可觀報酬。您的理財目的可利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產品來達成。 | RR1 |
第二級安穩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低。除了注重本金的保護外,您願意承受有限的風險,以獲得比定存高的報酬。所以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建議可將部分資金配置在投資等級的固定收益或平衡型商品。 | RR1~RR2 |
第三級穩健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中庸。穩健的您期望在本金、固定孳息與資本增長達致平衡。您可以接受短期間的市場波動,並且瞭解投資現值可能因而減損。穩健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資產,透過風險分散的方式獲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須留意個別產品類型的波動性。 | RR1~RR3 |
第四級成長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高。為了達成長期的資本增長,您願意忍受較大幅度的市場波動與短期下跌風險。成長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各種類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資產,但建議您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利點以便循序漸進達到您的投資目標。 | RR1~RR4 |
第五級積極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高。非常積極的您如獵鷹般不停尋找獲利市場,並願意大筆投資在風險屬性較高的商品。積極的投資組合中資產類別包羅萬象,且在必要時利用槓桿操作來提高獲利,但因市場反轉所造成的資本下跌風險偏高,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才能達到長期資產增值的目的。 | RR1~RR5 |
【客戶投資能力綜合評估報告】
根據您所提供的回答,您的原始總分是 分,經÷1.7 暨調整換算所得總評分是 分。參照以上定義,根據本公司分析結果,您的投資風險屬性為:
□小於或等於 0 分保守型(包括 1.2 或 2.8 勾選 a 選項者) | □1~25 分安穩型 | □26~50 分穩健型 | |
□51~75 分成長型 | □76~100 分積極型 |
注意事項:
1. 本風險屬性評估問卷結果係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及親自撰寫之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而推論得知,且其結果將作為本公司未來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的參考所用。
2. 本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係因您的各項基本資料綜合判斷評估所得,其目的在於協助您了解本身風險承受度。由於此項評估可能因各項因素變化而有不同結果,並與您資料是否正確有關,請確保資料正確完整。
3. 若您具備以下身分(包括年齡為70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經風險評估結果您的投資風險屬性為成長型/積極型,將適用於本公司最高風險等級RR4~RR5商品,敬請審慎評估,且確認已充分了解相關投資風險。
4. 此問卷內容及其結果不構成與您進行交易之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亦非投資買賣建議。永豐金證券將就您在此問卷上所填載的基本資料保密。
5. 為保護您個人資料隱私權,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未經您的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不會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您的個人資料。
本人對於上述注意事項清楚知悉。
客戶親簽: ①
辦理弱勢族群(包括年齡為70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投資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時,應檢視該客戶填寫內容之完整性及評估結果與客戶填寫內容是否有矛盾情形,落實充分瞭解客戶作業,且在投資經驗達10年以上者,請進一步瞭解於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投資經驗情形,並予以文字註記。
客戶身分是否為弱勢族群
□否。
□是,查證註記說明:
評估人員/工號(註): / | 註:如客戶欲申購信託結構型商品,「KYC 承辦/評估人員」需具有登錄信託+財富管理+衍生性商品銷售資格。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成年適用)
立同意書人(1) (身分證字號: )、
(2) (身分證字號: )
茲同意授權任一方得全權代理未成年子女 (身分證字號: )
處理其於 貴公司訂立「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客戶權益手冊」、「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文件」及其他簽署文件(含信託運用指示相關事宜)。
立同意書人聲明並確認,已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詳如附錄一)內容及受託人蒐集、處理、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1) (親簽)
立同意書人:(2) (親簽)
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法人適用)
【請以公司立場填寫(非負責人立場)】
*為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並協助 貴公司瞭解本身投資屬性與風險承受度,請完整填寫以下資料,以完成評估程序。為保障 貴公司的權益,本問卷簽署後如逾一年,本公司得請 貴公司重新填寫。感謝 貴公司的配合!
【第一部分:基本資料/財務資料】
1.1 請問 貴公司總資產約當新台幣(元):
a.□未滿 1 千萬 | b.□1 千萬(含)以上〜3 千萬 | c.□3 千萬(含)以上〜5 千萬 |
d.□5 千萬(含)以上〜1 億 | e.□1 億(含)以上 |
1.2 請問 貴公司年營收約當新台幣(元):
a.□未滿 5 千萬 | b.□5 千萬(含)以上〜1 億 | c.□1 億(含)以上〜5 億 |
d.□5 億(含)以上〜10 億 | e.□10 億(含)以上 |
1.3 請問 貴公司預計投資金額(新台幣:元):
a.□300 萬以下 | b.□300 萬(含)以上〜500 萬 | c.□500 萬(含)以上〜700 萬 |
d.□700 萬(含)以上〜1000 萬 | e.□1000 萬(含)以上 |
【第二部分:投資人的風險屬性】
2.1 請問 貴公司投資金融商品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為何?(投資目的)
a.□特定目的投資專戶 | b.□資產配置 | c.□提高資金收益率 | d.□閒置資金運用 |
e.□追求絕對報酬 |
2.2 請問 貴公司從事金融商品投資經驗為何?(投資經驗-時間)
a.□未 滿 1 年 | b.□1〜3 年以下 | c.□3〜6 年以下 | d.□6〜10 年以下 | e.□10 年以上 |
2.3 請問 貴公司曾經投資過那些金融商品(可複選)?(投資經驗-商品)
a.□台外幣存款、貨幣型基金、儲蓄型保險 | b.□債券、債券型基金 |
c.□股票、股票型基金、ETF | d.□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單 |
e.□期貨、選擇權、認購(售)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
2.4 請問 貴公司在投資理財領域之瞭解程度為何?(投資經驗-商品知識)
a.□對投資理財不熟悉 | b.□投資經驗不多 | c.□只對瞭解之產品有投資經驗 |
d.□有許多投資經驗,對大部分金融商品有相當程度之瞭解 | ||
e.□為專業投資者,可擬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
2.5 請問 貴公司有多少年投資經驗在具價值波動性之商品(包括股票、共同基金、結構型投資商品、認購(售)權證、期貨、選擇權及投資型保單) ?(風險評估-偏好)
a.□沒有經驗 | b.□3 年以下 | c.□3〜6 年以下 | d.□6〜10 年以下 | e.□10 年以上 |
2.6 請問 貴公司目前投資之資產中,約有多少比例是持有前述 2.5 所列舉之具價值波動性的商品?(風險評估-偏好)
a.□0% | b.□介於 0%〜10%(含) | c.□介於 10%〜25%(含) | d.□介於 25%〜50%(含) | e.□超過 50% |
2.7 在一般情況下,請問 貴公司所能接受之價格波動,大約在那種程度? (風險評估-承受力)
a.□價格波動介於-10%〜+10%之間 | b.□價格波動介於-15%〜+15%之間 | |
c.□價格波動介於-20%〜+20%之間 | d.□價格波動介於-25%〜+25%之間 | e.□價格波動超過±25% |
2.8 請問 貴公司願意承擔最大本金下跌幅度為何?(風險評估-承受力)
a.□0% | b.□-10% | c.□-15% | d.□-20% | e.□-25%以上 |
2.9 當 貴公司的投資超過預設的停損或停利點時,請問 貴公司會採取那種處置方式?(風險評估-偏好)
a.□立即賣出所有部位 | b.□先賣出一半或一半以上部位 | c.□先賣出一半以內部位 |
d.□暫時觀望,視情況再因應 | e.□繼續持有至回本或不漲為止 |
2.10 請問 貴公司投資組合預期平均報酬率達到多少時才會考慮賣出? (期望報酬)
a.□5% | b.□10% | c.□15% | d.□20% | e.□25%以上 |
2.11 請問 貴公司期望的投資商品現金流量類型為何?(現金流量期望)
a.□月配息 | b.□季配息 | c.□半年配息 | d.□年配息 | e.□不配息 |
【第三部分:其他】
3.1 欲承作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必填:
a.是否有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是,額度(如名目本金等)為: ;□否 b.承上題,是否願意提供相關之證明?□是,提供 ;□否 c.交易是否以避險為目的?□是(請提供相關文件以供佐證);□否
【對投資風險的整體計分表】
下表是根據 貴公司對上述問題回答的總分,藉此評估 貴公司依自身投資屬性在面對風險時所持有的一般承受度。
風險屬性分類 | 定義 | 建議產品風險等級 |
第一級保守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低。極度保守的您十分注重本金的保護,寧可讓資產隨著利率水準每年獲取穩定的孳息收入,也不願冒風險追求可能的可觀報酬。您的理財目的可利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產品來達成。 | RR1 |
第二級安穩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低。除了注重本金的保護外,您願意承受有限的風險,以獲得比定存高的報酬。所以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建議可將部分資金配置在投資等級的 固定收益或平衡型商品。 | RR1~RR2 |
第三級穩健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中庸。穩健的您期望在本金、固定孳息與資本增長達致平衡。您可以接受短期間的市場波動,並且瞭解投資現值可能因而減損。穩健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資產,透過風險分散的方式獲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須留意個別產品類型的 波動性。 | RR1~RR3 |
第四級成長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高。為了達成長期的資本增長,您願意忍受較大幅度的市場波動 與短期下跌風險。成長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各種類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資產,但建議您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利點以便循序漸進達到您的投資目標。 | RR1~RR4 |
第五級積極型 |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高。非常積極的您如獵鷹般不停尋找獲利市場,並願意大筆投資在風險屬性較高的商品。積極的投資組合中資產類別包羅萬象,且在必要時利用槓桿操作來提高獲利,但因市場反轉所造成的資本下跌風險偏高,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 原則,才能達到長期資產增值的目的。 | RR1~RR5 |
【客戶投資能力綜合評估報告】
□保守型(包括 2.8 勾選 a 選項者) | □1~25 分安穩型 | □26~50 分穩健型 | |
□51~75 分成長型 | □76~100 分積極型 |
根據 貴公司所提供的回答,貴公司的原始總分是 分,經÷1.4 暨調整換算所得總評分是 分。參照以上定義,根據本公司分析結果,貴公司的投資風險屬性為:
注意事項:
1. 本風險屬性評估問卷結果係根據 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而推論得知,且其結果將作為本公司未來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的參考所用。
2. 此問卷內容及其結果不構成與 貴公司進行交易之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亦非投資買賣建議。永豐金證券將就 貴公司在此問卷上所填載的基本資料保密。
3. 為保護 貴公司資料隱私權,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未經 貴公司的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不會向任何第三人提供 貴公司的基本資料。
本公司對於上述注意事項清楚知悉。
①(經濟部印鑑章+負責人親簽)
評估人員/工號(註): / | 註:如客戶欲申購信託結構型商品,「KYC 承辦/評估人員」需具有登錄信託+財富管理+衍生性商品銷售資格。 |
交易授權書(法人適用)
茲委託被授權人 自即日起,授予全權由其代理授權人與 貴公司為財富管理信託帳戶指示運用信託財產之交易行為(包括申購、轉換、贖回、異動和匯出指示),授權人充份認知並同意所有因交易所生之權利與義務,均由授權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並承諾,就因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對 貴公司所生之任何債務或侵權行為負連帶債務責任,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間如有任何爭執,皆將自行處理與 貴公司無涉。
被授權人聲明並確認,已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詳如附錄一)內容及受託人蒐集、處理、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為對 貴公司昭示信守,特聯名出具交易授權之證明書如上。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授權人暨印鑑式樣如下:
被授權人(一) | 被授權人(二) | 被授權人(三) | |||||||||
姓 | 名 | ||||||||||
身分證字號 | |||||||||||
聯 | 絡 電 | 話 | |||||||||
印 | 鑑 式 | 樣 | |||||||||
共 | 式憑 | 式有效 | 共 | 式憑 | 式有效 | 共 | 式憑 | 式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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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權人 | 被授權人 | 被授權人 | |||||||||
姓 | 名 | ||||||||||
身分證字號 | |||||||||||
聯 | 絡 電 | 話 | |||||||||
印 | 鑑 式 | 樣 | |||||||||
共 | 式憑 | 式有效 | 共 | 式憑 | 式有效 | 共 | 式憑 | 式有效 |
啟 用 日 期
授 權人:
經濟部印鑑章及負責人親簽
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
一、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前,已由受託人官網(https:// www.sinotrade.com.tw)或其他來源取得開戶契約,業經七日之審閱期詳細審閱並已明瞭開戶契約之全部內容,同意簽訂與遵守開戶契約。
二、委託人開立信託帳戶聲明書
(一)委託人聲明並確認,本次開戶填具之「客戶基本資料表」、「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及相關簽署文件中所載內容及所勾選事項均正確無誤。
(二)委託人聲明,受託人依投資偏好與風險承受度暨投資經驗分析後,委託人為下列之一:
□ | 保守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 級之商品 | □ | 安穩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2 級之商品 |
□ | 穩健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3 級之商品 | □ | 成長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4 級之商品 |
□ | 積極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5 級之商品 | 委託人已同意評定結果確認後,受託人另以書面通知本人。 |
(三)委託人聲明並確認,委託人已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詳如附錄一)內容及受託人蒐集、處理、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四)委託人特別聲明並勾選如下:
□ 開戶前已詳實閱讀及暸解「風險預告書」(詳如附錄二)、「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暨委託人聲明」(詳如背面條款第一條)、「開戶契約重要內容」(如開戶契約粗黑標示條款,詳如背面條款第二條)、「交易資料 E-MAIL 寄送同意書」及「財富管理信託電子式交易服務約定條款」之內容,並經受託人之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詳加解說,已完全明暸所涉及之各項風險。
解說之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簽章:
□ 充分知悉本身之風險屬性及投資偏好,投資決定係依自主判斷為之,並就所有投資風險所致之所有損益自行負責,不得以此風險屬性之分類,對受託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任何主張。且得投資之標的,將限於本人之投資風險屬性依「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對應表」所對應之商品,且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有所預警,並已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 已達財富管理高淨值客戶之條件。(自然人/法人資產達(含)新臺幣 30 萬元/300 萬元)
□ 【自然人 FATCA 暨 CRS 遵循條款】委託人已確認條款並同意聲明以下勾選內容均為真實且正確:
□僅具中華民國(台灣)稅務居民身分。
□具中華民國(台灣)以外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且願意提供 FATCA 暨 CRS 相關證明文件及 W-8BEN。
□具中華民國(台灣)以外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先前曾經提供 FATCA 暨 CRS 相關證明文件及 W-8BEN,且內容無異動無需重新聲明。
【法人 FATCA 暨 CRS 遵循條款】委託人已確認條款並聲明於「實體類型表」勾選之內容均為真實正確,且知悉受託人為遵循 FATCA 暨 CRS 規定,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民身分之特定資訊,甲方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應主動在變動後 30 日內提供經適當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以協助乙方辨識甲方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或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作為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用途使用。
「實體類型表」
□僅具中華民國稅務居民身分 | □非金融集團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 (Publicly Traded NFFE or Affiliate): □本公司股票於 (經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本公司為 之關係企業,該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經常在 (經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
□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法人(Active NFFE) | |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機構法人(Passive NFFE):應填寫「FATCA 聲明書暨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每一具控制權人請分別填寫「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附錄二」具控制權之人聲明書」。 | |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 |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完全持有之實體。 | |
□非屬上開法人實體型態者應填寫「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且願意提供「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已提供「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且內容無異動無需重新聲明。 |
(五)委託人聲明並同意於契約關係存續時間,信託財產之運用涉及國外資產而有結匯需求時,授權受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結匯,並全權處理該項業務之ㄧ切往來事項,委託人願對結匯申報事項依法負完全責任。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 確認聲明書所列及開戶事項內容及 ②
□同意□不同意 三、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條款:
分公司主管 | 業務主管 | 業務人員/工號 | 見簽人員 |
覆核主管 | 建檔經辦 | ||
受託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法人/經濟部印鑑章及負責人親簽自 然 人 / 親 簽
第一聯:受託人永豐金證券留存
三、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委託人資料使用同意條款
(一)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使用條款:委託人瞭解 貴公司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之規定,得將委託人之姓名及地址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
(二)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同意使用條款: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之規定,委託人可選擇以下列勾選表達是否同意將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提供予永豐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進行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之子公司,供其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委託人之上開資料,以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委託人意願表達 |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公司 | 提供資料範圍 | 備註 |
□同意 □不同意 | A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C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D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包括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相關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用、 投資、保險等相關資料) | 本表勾選同意並簽章者,始構成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同意 |
※本同意條款效力及於未來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該子公司網站所增加之子公司,委託人得以下述(三)方式隨時變更使用條款。
(三)委託人資料變更使用條款:委託人得隨時以電話(客戶服務中心:(02)6630-8899)、書面或親洽 貴公司,要求各公司變更對委託人資料為上開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運用。
四、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業已收受受託人交付或由受託人官網(https://www.sinotrade.com.tw)取得之「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委託人權益手冊」。
五、凡以「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文件」之原留印鑑辦理之信託財產運用指示與變更開戶契約等有關事項均視為委託人所為,委託人願負全部責任。
六、本人同意開戶總契約書及所有附件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件及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第一條 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暨委託人聲明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一、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匯率風險:委託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委託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五、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六、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七、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八、 請委託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第二條 重要內容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之分類歸納如下:
一、委託人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1)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簡稱「開戶契約」):第四條第一項(委託人下達指示的方式)、第六條(受益人之指定)、第九條第二項(信託財產之返還方式)、第十條(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第十八條第二項(現金、存摺等不得交受託人保管約定)及第二十一條(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2)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服務約定條款(以下簡稱「附約」):第四條第一及第二項(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式)、第十一條第三項(定期定額
信託資金之扣款)。
(3)客戶權益手冊:柒(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
二、受託人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包含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1) 開戶契約:第三條第三及第四項(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第四條第二及第三項(資產配置之執行)、第十三條第四項(報告委託人相關約定)、第十七條第三及第四項(受託人責任)及第十九條(賠償)。
(2) 附約:第七條第二及第三項(受託人之責任)、第十條第四項(信託資金之收付)、第十三條第四項(信託資金之贖回)、第十六條(通知之方式)及第十七條第五項(風險之負擔)。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含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1) 開戶契約:第十四條(信託報酬)、第十五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第十七條第二項(委外費用)。
(2) 附約:第八條第三項(特定金錢信託相關費用及報酬)。
四、受託人所提供之服務及受託投資之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保障之說明:附約: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商品不受存款保險等保障說明)。
五、受託人提供服務及受託投資商品所涉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說明:
(1) 開戶契約: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2) 客戶權益手冊:捌(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程序)。六、其他約定事項:
(1) 開戶契約:第二十五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CRS)作業辦法遵循條款)
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
一、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前,已由受託人官網(https:// www.sinotrade.com.tw)或其他來源取得開戶契約,業經七日之審閱期詳細審閱並已明瞭開戶契約之全部內容,同意簽訂與遵守開戶契約。
二、委託人開立信託帳戶聲明書
(一)委託人聲明並確認,本次開戶填具之「客戶基本資料表」、「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及相關簽署文件中所載內容及所勾選事項均正確無誤。
(二)委託人聲明,受託人依投資偏好與風險承受度暨投資經驗分析後,委託人為下列之一:
□ | 保守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 級之商品 | □ | 安穩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2 級之商品 |
□ | 穩健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3 級之商品 | □ | 成長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4 級之商品 |
□ | 積極型客戶:投資風險等級 RR1-RR5 級之商品 | 委託人已同意評定結果確認後,受託人另以書面通知本人。 |
(三)委託人聲明並確認,委託人已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詳如附錄一)內容及受託人蒐集、處理、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四)委託人特別聲明並勾選如下:
□ 開戶前已詳實閱讀及暸解「風險預告書」(詳如附錄二)、「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暨委託人聲明」(詳如背面條款第一條)、「開戶契約重要內容」(如開戶契約粗黑標示條款,詳如背面條款第二條)、「交易資料 E-MAIL 寄送同意書」及「財富管理信託電子式交易服務約定條款」之內容,並經受託人之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詳加解說,已完全明暸所涉及之各項風險。
解說之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簽章:
□ 充分知悉本身之風險屬性及投資偏好,投資決定係依自主判斷為之,並就所有投資風險所致之所有損益自行負責,不得以此風險屬性之分類,對受託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任何主張。且得投資之標的,將限於本人之投資風險屬性依「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對應表」所對應之商品,且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有所預警,並已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 已達財富管理高淨值客戶之條件。(自然人/法人資產達(含)新臺幣 30 萬元/300 萬元)
□ 【自然人 FATCA 暨 CRS 遵循條款】委託人已確認條款並同意聲明以下勾選內容均為真實且正確:
□僅具中華民國(台灣)稅務居民身分。
□具中華民國(台灣)以外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且願意提供 FATCA 暨 CRS 相關證明文件及 W-8BEN。
□具中華民國(台灣)以外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先前曾經提供 FATCA 暨 CRS 相關證明文件及 W-8BEN,且內容無異動無需重新聲明。
【法人 FATCA 暨 CRS 遵循條款】委託人已確認條款並聲明於「實體類型表」勾選之內容均為真實正確,且知悉受託人為遵循 FATCA 暨 CRS 規定,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民身分之特定資訊,甲方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應主動在變動後 30 日內提供經適當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以協助乙方辨識甲方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或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作為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用途使用。
「實體類型表」
□ 僅具中華民國稅務居民身分 | □非金融集團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 (Publicly Traded NFFE or Affiliate): □本公司股票於 (經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本公司為 之關係企業,該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經常在 (經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
□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法人(Active NFFE) | |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機構法人(Passive NFFE):應填寫「FATCA 聲明書暨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每一具控制權人請分別填寫「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附錄二」具控制權之人聲明書」。 | |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 |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完全持有之實體。 | |
□非屬上開法人實體型態者應填寫「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且願意提供「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已提供「FATCA 聲明書暨 CRS 自我證明文件–【實體(法人)】」,且內容無異動無需重新聲明。 |
(五)委託人聲明並同意於契約關係存續時間,信託財產之運用涉及國外資產而有結匯需求時,授權受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結匯,並全權處理該項業務之ㄧ切往來事項,委託人願對結匯申報事項依法負完全責任。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 | 確認聲明書所列及開戶事項內容及 □同意□不同意 三、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條款: | ② 法人/經濟部印鑑章及負責人親簽自 然 人 / 親 簽 |
受託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地 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 ||
第二聯:委託人留存 |
三、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委託人資料使用同意條款
(一)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使用條款:委託人瞭解 貴公司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之規定,得將委託人之姓名及地址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
(二)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同意使用條款: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之規定,委託人可選擇以下列勾選表達是否同意將委託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提供予永豐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進行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之子公司,供其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委託人之上開資料,以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委託人意願表達 |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公司 | 提供資料範圍 | 備註 |
□同意 □不同意 | A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C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D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包括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相關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用、 投資、保險等相關資料) | 本表勾選同意並簽章者,始構成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同意 |
※本同意條款效力及於未來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該子公司網站所增加之子公司,委託人得以下述(三)方式隨時變更使用條款。
(三)委託人資料變更使用條款:委託人得隨時以電話(客戶服務中心:(02)6630-8899)、書面或親洽 貴公司,要求各公司變更對委託人資料為上開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運用。
四、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業已收受受託人交付或由受託人官網(https://www.sinotrade.com.tw)取得之「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暨委託人權益手冊」。
五、凡以「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文件」之原留印鑑辦理之信託財產運用指示與變更開戶契約等有關事項均視為委託人所為,委託人願負全部責任。
六、本人同意開戶總契約書及所有附件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本總契約書及所有附件及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第一條 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暨委託人聲明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一、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匯率風險:委託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委託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五、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六、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七、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八、 請委託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第二條 重要內容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之分類歸納如下:
一、委託人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1)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以下簡稱「開戶契約」):第四條第一項(委託人下達指示的方式)、第六條(受益人之指定)、第九條第二項(信託財產之返還方式)、第十條(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第十八條第二項(現金、存摺等不得交受託人保管約定)及第二十一條(期限及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2)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服務約定條款(以下簡稱「附約」):第四條第一及第二項(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式)、第十一條第三項(定期定額
信託資金之扣款)。
(3)客戶權益手冊:柒(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
二、受託人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包含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1) 開戶契約:第三條第三及第四項(資產配置與運用之範圍)、第四條第二及第三項(資產配置之執行)、第十三條第四項(報告委託人相關約定)、第十七條第三及第四項(受託人責任)及第十九條(賠償)。
(2) 附約:第七條第二及第三項(受託人之責任)、第十條第四項(信託資金之收付)、第十三條第四項(信託資金之贖回)、第十六條(通知之方式)及第十七條第五項(風險之負擔)。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含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1) 開戶契約:第十四條(信託報酬)、第十五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第十七條第二項(委外費用)。
(2) 附約:第八條第三項(特定金錢信託相關費用及報酬)。
四、受託人所提供之服務及受託投資之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保障之說明:附約: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商品不受存款保險等保障說明)。
五、受託人提供服務及受託投資商品所涉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說明:
(1) 開戶契約: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2) 客戶權益手冊:捌(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程序)。六、其他約定事項:
(1) 開戶契約:第二十五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CRS)作業辦法遵循條款
附錄一: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受託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
1.(蒐集之目的)
符合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定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履行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5)財稅行政、(130)會議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2.(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等。
3.(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4.(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5.(利用之對象)
(1)受託人、受託人之分公司、與受託人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受託人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
(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國內外法令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6.(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7.(委託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委託人就受託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受託人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受託人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人請求為之。前開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
8.(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受託人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受託人將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附錄二:風險預告書
1. 任何投資商品皆具有風險,商品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外,不負責商品之盈虧與最低收益,投資人經獨立判斷後,需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 投資商品因標的、種類、區域、幣別之不同,可能面臨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國家風險等。
3. 投資商品因標的、特性及所涉風險之不同,部分金融商品之最大可能損失為所有投資本金。如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並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4.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有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委託人可至各家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網站查詢最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5. 部分基金公司為保護客戶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客戶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客戶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一、境外基金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應了解投資於基金之風險,應考量的風險因素包括: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流動性、政治、匯回投資、法令、貨幣、新興市場、投資於違約的債券以及利率等風險。基金投資目標為長期獲益,委託人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委託人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基金。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委託人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各基金之資產價值亦可能因政府政策、稅務條例、貨幣往返原國之限制發生改變,及其他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政治、法律和條例有變,特別是某些新興國家對外資擁有公司權益上限的法律有所變更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三)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委託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委託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二)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其絕無風險。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委託人應遵守各相關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1.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成本與損失、法令變動、貨幣管制、流動性不足等風險。
2. 因前述風險致委託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基金經理公司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五)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六)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七)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委託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八)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
(九)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三、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1.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貨幣等風險;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本基金之風險,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2. 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六)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
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基金之投資標的,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是除國內相關法令外,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八)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基金,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所約定的本金保證。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適用於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證型)
(九)本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所約定的本金保護。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適用於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之保護型)
(十)本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之現貨價格影響,而可能產生折、溢價之風險,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投資人於現金申購、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十一)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四、信託投資結構型商品風險預告書
結構型商品為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一種態樣,可能會牽涉到匯率、利率、有價證券、標的信用、其他標的及工具,其財務槓桿特性可能讓投資人產生鉅額損益,在某些市場狀況下,投資人甚至可能面臨本金之全部或一部份損失。進行此類交易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並應暸解下列事項。本風險預告書僅例示結構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辯,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的損失:
(一) 投資風險警語
(1) 本商品為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客戶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2) 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3) 客戶投資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
(4) 本商品係投資型商品,投資人應自行負擔本商品之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5) 客戶未清楚瞭解產品說明書、契約條款及所有文件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6) 客戶提前終止可能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7) 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二) 商品風險揭露
(1) 連結標的風險:如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風險等項目。
(2) 市場風險:因非預期中的市場、經濟、及政治相關因素,使得衍生性商品之市值與風險結構遽然變動。
(3) 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終止(提解前約),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4) 利率風險:商品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可能受到利率波動所影響。
(5) 流動性風險:標的資產或負債之條件與衍生性商品不盡然能全然符合。
(6) 信用風險:信用衍生性商品之報酬主要為承擔契約信用實體之信用風險,客戶應自行評估契約信用實體與發行機構之信用情況,其相關之風險亦應自行承擔。
(7) 匯兌風險:匯率波動變化莫測,市場匯率變動可能對您持有的部位有利;反之,也可能使您產生鉅額損失。
(8) 國家風險: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如發生戰亂等類似之事件將導致投資人損失。
(9) 法律及稅賦風險-契約條款之強制性、規範要求之遵守,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稅賦等規定變動。
(10) 再投資風險:投資人收到利息後無法以原先殖利率再投資。
(11) 發行機構違約風險:若發行機構已發生違約情事,在最差情況下,投資人會損失所有期初投資本金。
(12) 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終止,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三)委託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了解各項結構型商品,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受託人將以信託專戶之名義進行開戶及交易,惟委託人應瞭解開立投資帳戶從事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伍點第三項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拾點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F 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本金錢信託所投資之ETF 其所從事交易與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有價證券、期貨或衍生性商品,而前述標的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之情況,亦將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證券商對買賣 ETF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與投資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三)ETF 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或從事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該等交易或投資之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四)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交易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期貨 ETF) 受益憑證
期貨 ETF除前述第一款至第四款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五)期貨 ETF係以國外期貨指數標的作為主要交易與投資標的,期貨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可包括:商品、利率等,買賣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期貨指數標的而有所差異,應就期貨 ETF 之國外期貨指數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該期貨指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交易槓桿反向ETF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期貨ETF受益憑證
槓桿反向ETF除前述第一款至第四款風險,槓桿反向期貨ETF除前述第一款至第五款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六)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應瞭解該等 ETF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不宜以長期持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七)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或期貨 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如無漲跌幅限制,則該等ETF 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該等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因標的指數或價格大幅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從事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交易外幣買賣之ETF受益憑證及加掛ETF受益憑證
外幣買賣之ETF受益憑證及加掛ETF受益憑證除前述第一款至第四款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九)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應瞭解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十)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或加掛 ETF 受益憑證,若係以人民幣買賣,應完全瞭解自然人每日換匯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
(十一)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須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始得申請。
(十二)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申購買回各類ETF受益憑證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各類ETF受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ETF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數或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ETF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申購及買回ETF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二)ETF追踪之國外證券指數或國外期貨指數,其指數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或因為指數標的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買賣,故ETF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或交易國外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申請申購或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ETF所交易與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申購或買回價款有損失之虞。
(四)ETF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其他表單文件
「非永豐銀帳戶」專用-台幣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申請人(即授權人)為利用金融機構帳戶支付應付予委託單位(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業務款項,茲向貴行(扣款銀行)申請□委託 □終止 以申請人下列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以下稱約定扣款帳戶)逕行轉帳扣繳下表申請人應付予委託單位之款項,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同意 貴行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所傳送之訊息,自下列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扣繳應付款項,當申請人存款金額不足、帳戶遭法院、行政執行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或存款帳戶結清時,貴行得不予扣款。其因上開事由所致之損失或責任,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為辦理本件轉帳扣款業務,委託單位得將申請人轉帳扣繳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經由財金轉交貴行辦理;貴行亦得將扣繳結果(包括扣繳不成功之原因)經由財金回覆帳務代理銀行,由帳務代理銀行回覆委託單位。
三、申請人同意由貴行逕依委託單位提供經由「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傳送之資料(含扣款日期、金額等),辦理轉帳扣繳作業,如因此所生之錯誤或疏漏,由申請人逕洽委託單位處理。
四、申請人瞭解使用本服務每筆轉帳扣繳可能需繳納手續費,申請人將自行向委託單位確認,如需由申請人負擔手續費者,申請人並授權貴行自約定扣款帳戶逕行扣繳。
五、「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如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交易者,貴行得順延至系統恢復正常,始予扣款。
六、申請人同意本作業轉帳扣繳單筆最高轉帳扣繳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每日最高轉帳扣繳限 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各扣款銀行或有不同限額限制,扣款人申購前應自行與該扣款銀行確認
有關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額度限制,以避免額度限制造成扣款失敗。
七、貴行於同一日需自約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扣繳作業而申請人存款不足時,申請人同意貴行得依貴行實際作業之順序扣款。
八、申請人同意辦理本件「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業務之作業時,委託單位得將本件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轉交貴行辦理。
九、如因本授權書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本申請書一式二聯,由永豐金證券、扣款銀行各執乙份為憑。
申請人 姓名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扣款帳戶原留印鑑 | |||||||||||||
扣款銀行 | 銀行 | 分行 | |||||||||||||
扣款帳號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代理銀行:永豐銀行營業部 委託單位:永豐金證券 10004640 費用類別:投資配置款 00032 |
本欄由扣款 銀行填載 | 銀行 | 分行 | 經辦 | 主管 | 日期 |
註 1:此授權書不適用於約定永豐銀行為授權扣款帳戶,若以此授權書約定永豐銀行帳戶授權扣款信託資金,委託單位概不受理。
註 2:本授權書僅限授權扣款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且該扣款帳戶以參加全國性繳費(稅)系統之上線金融機構為限。第一聯:扣款銀行留存 WM-019 110.07-C
約定授權扣款金融機構計 46 家,包括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總計 367 家。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004 | 臺灣銀行 | 101 | 瑞興商業銀行 | 803 | 聯邦商業銀行 |
005 | 臺灣土地銀行 | 102 | 華泰商業銀行 | 805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00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103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806 | 元大商業銀行 |
007 | 第一商業銀行 | 108 | 陽信商業銀行 | 807 | 永豐商業銀行 |
008 | 華南商業銀行 | 114 |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 808 | 玉山商業銀行 |
009 | 彰化商業銀行 | 115 |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809 | 凱基商業銀行 |
011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118 | 板信商業銀行 | 810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
01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19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812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1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30 |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 815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016 | 高雄銀行 | 132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 816 | 安泰商業銀行 |
017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146 |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952 |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
022 | 美國銀行台北分行 | 147 | 三信商業銀行 | 997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 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
050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162 |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052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04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
053 | 台中商業銀行 | 215 |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 ||
054 | 京城商業銀行 | 216 |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 ||
081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 600 | 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約定授權扣款之金融機構,新增或刪除悉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料為主。相關網址如下: http://www.fisc.com.tw/tc/business/Detail.aspx?caid=79ee6022-27b5-46e4-8434-aa147b865ef9
「非永豐銀帳戶」專用-台幣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申請人(即授權人)為利用金融機構帳戶支付應付予委託單位(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業務款項,茲向貴行(扣款銀行)申請□委託 □終止 以申請人下列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以下稱約定扣款帳戶)逕行轉帳扣繳下表申請人應付予委託單位之款項,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同意 貴行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所傳送之訊息,自下列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扣繳應付款項,當申請人存款金額不足、帳戶遭法院、行政執行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或存款帳戶結清時,貴行得不予扣款。其因上開事由所致之損失或責任,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為辦理本件轉帳扣款業務,委託單位得將申請人轉帳扣繳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經由財金轉交貴行辦理;貴行亦得將扣繳結果(包括扣繳不成功之原因)經由財金回覆帳務代理銀行,由帳務代理銀行回覆委託單位。
三、申請人同意由貴行逕依委託單位提供經由「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傳送之資料(含扣款日期、金額等),辦理轉帳扣繳作業,如因此所生之錯誤或疏漏,由申請人逕洽委託單位處理。
四、申請人瞭解使用本服務每筆轉帳扣繳可能需繳納手續費,申請人將自行向委託單位確認,如需由申請人負擔手續費者,申請人並授權貴行自約定扣款帳戶逕行扣繳。
五、「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如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交易者,貴行得順延至系統恢復正常,始予扣款。
六、申請人同意本作業轉帳扣繳單筆最高轉帳扣繳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每日最高轉帳扣繳限 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各扣款銀行或有不同限額限制,扣款人申購前應自行與該扣款銀行確認
有關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額度限制,以避免額度限制造成扣款失敗。
七、貴行於同一日需自約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扣繳作業而申請人存款不足時,申請人同意貴行得依貴行實際作業之順序扣款。
八、申請人同意辦理本件「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業務之作業時,委託單位得將本件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轉交貴行辦理。
九、如因本授權書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本申請書一式二聯,由永豐金證券、扣款銀行各執乙份為憑。
申請人 姓名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扣款帳戶原留印鑑 | |||||||||||||
扣款銀行 | 銀行 | 分行 | |||||||||||||
扣款帳號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代理銀行:永豐銀行營業部 委託單位:永豐金證券 10004640 費用類別:投資配置款 00032 |
註 1:此授權書不適用於約定永豐銀行為授權扣款帳戶,若以此授權書約定永豐銀行帳戶授權扣款信託資金,委託單位概不受理。
註 2:本授權書僅限授權扣款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且該扣款帳戶以參加全國性繳費(稅)系統之上線金融機構為限。
本欄由永豐金 證券填載 | 分公司 | 經辦 | 覆核 |
※委託人約定帳號超過合理使用量時,永豐金證券有權婉拒該申請。
第二聯:永豐金證券留存 WM-019 110.07-C
約定授權扣款金融機構計 46 家,包括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總計 367 家。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004 | 臺灣銀行 | 101 | 瑞興商業銀行 | 803 | 聯邦商業銀行 |
005 | 臺灣土地銀行 | 102 | 華泰商業銀行 | 805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00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103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806 | 元大商業銀行 |
007 | 第一商業銀行 | 108 | 陽信商業銀行 | 807 | 永豐商業銀行 |
008 | 華南商業銀行 | 114 |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 808 | 玉山商業銀行 |
009 | 彰化商業銀行 | 115 |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809 | 凱基商業銀行 |
011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118 | 板信商業銀行 | 810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
01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19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812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1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30 |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 815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016 | 高雄銀行 | 132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 816 | 安泰商業銀行 |
017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146 |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952 |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
022 | 美國銀行台北分行 | 147 | 三信商業銀行 | 997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 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
050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162 |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052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04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
053 | 台中商業銀行 | 215 |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 ||
054 | 京城商業銀行 | 216 |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 ||
081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 600 | 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約定授權扣款之金融機構,新增或刪除悉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料為主。相關網址如下: http://www.fisc.com.tw/tc/business/Detail.aspx?caid=79ee6022-27b5-46e4-8434-aa147b865ef9
「非永豐銀帳戶」專用-外幣
委託轉帳代繳外幣業務費用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即委託人)茲同意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發動者)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及財金資訊(股)公司合作之外幣代收服務平台機制,依照表列資料,自本人外幣存款帳戶劃付費用,並遵守代繳銀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有關規定。委託人亦同意發動者將表列資料提供予發動行、代繳銀行(扣款銀行)、台灣票據交換所及財金資訊(股)公司以辦理本項業務,並已充分了解下列約定(含備註)事項,委託代繳銀行依下列約定項辦理前述扣款轉帳作業:
一、委託人同意本委託扣款轉帳作業依台灣票據交換所及財金資訊(股)公司合作之外幣代收服務平台機制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本業務相關作業均為洽妥後始生效力。依現行業務之轉帳規定,單筆最高轉帳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伍佰萬元,每日最高轉帳扣繳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參仟萬元。但前述金額及幣別經調整者,依調整後金額及幣別定之。各扣款銀行或有不同限制,委託人應自行與該扣款銀行確認相關業務之限制,以避免造成扣款失敗。
二、委託人同意存款金額不足、存款帳戶結清、帳戶遭法院、行政執行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時,代繳(扣款)銀行得不予扣款。其因上開事由所致之損失或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負擔。倘因代繳(扣款)銀行之系統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永豐金證券之事故,未能適時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付款作業,永豐金證券不負責任。
三、代繳(扣款)銀行於同一日需自約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作業而委託人存款不足時,委託人同意得依代繳(扣款)銀行實際作業之順序扣款,委託人絕無異議。
四、委託人同意由代繳(扣款)銀行逕依委託單位提供經由財金公司「外幣代收服務平台機制」傳送之資料(含扣款日期、金額等)為準,由代繳(扣款)銀行於規定交付時間逕自下列代繳(扣款)銀行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撥交付至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若所生之錯誤或疏漏,委託人願自行向永豐金證券洽詢辦理。
五、委託人同意辦理本件「委託轉帳代繳外幣業務費用授權書」之作業時,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將本件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轉交代繳(扣款)銀行辦理。
備註:
一、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及代繳金融機構為辦理本項自動扣款轉帳業務,蒐集立授權書人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目的、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其他相關應告知事項如下:
(一) 目的:辦理本項自動扣款轉帳業務之用。
(二) 個人資料類別:身分證字號、扣款帳號及其他上表所列之個人資料。
(三)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及代繳金融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參加 ACH 機制之金融機構所在地、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主管機關所在地或其指定之調查地。
3. 對象: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代繳金融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主管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本授權書一式二聯,由永豐金證券、扣款銀行各執乙份為憑。
三、本授權書不適用於約定永豐銀行為授權扣款帳戶。以此授權書約定永豐銀行帳戶為授權扣款,概不受理。
四、本授權書僅限授權扣款委託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且該扣款帳戶以參加外幣代收服務平台之上線金融機構為限。
申請 □新增 □終止 外幣扣款帳號
委託人名稱 (同扣款人) | 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用戶號碼) | 扣款人於扣款銀行原留印鑑 | ||||||||||||||||
委託人英文戶名 | ||||||||||||||||||
扣款金融機構 (銀行/分行代碼) | 銀行 (□□□) | 分行 (□□□□) | ||||||||||||||||
扣款帳號 | (請與扣款銀行開戶留存印鑑相同) | |||||||||||||||||
外幣委託授權限下列銀行之綜合外幣【可扣款幣別:美元、日圓、歐元、人民幣、澳幣;未來新增的幣別】 | ||||||||||||||||||
004 台灣銀行 | 005 台灣土地銀行 | 007 第一商業銀行 | 008 華南商業銀行 | 009 彰化商業銀行 | 011 上海商業銀行 | |||||||||||||
013 國泰世華銀行 | 016 高雄銀行 | 017 兆豐國際銀行 | 053 台中商業銀行 | 102 華泰商業銀行 | 103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
147 三信商業銀行 | 806 元大商業銀行 | 808 玉山商業銀行 | 812 台新商業銀行 | 815 日盛國際銀行 | 816 安泰商業銀行 | |||||||||||||
0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發動者(公司)名稱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 發動者統一編號 | 38601600 | |||||||||||||||
交易項目 | 證券費 | 交易代號 | S10 | |||||||||||||||
發動行名稱 | 永豐商業銀行 | 發動行代號 | 8070000 |
主管: 經辦:
扣款銀行核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一聯:扣款銀行留存 WM-020 110.07-B
「非永豐銀帳戶」專用-外幣
委託轉帳代繳外幣業務費用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即委託人)茲同意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發動者)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及財金資訊(股)公司合作之外幣代收服務平台機制,依照表列資料,自本人外幣存款帳戶劃付費用,並遵守代繳銀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有關規定。委託人亦同意發動者將表列資料提供予發動行、代繳銀行(扣款銀行)、台灣票據交換所及財金資訊(股)公司以辦理本項業務,並已充分了解下列約定(含備註)事項,委託代繳銀行依下列約定項辦理前述扣款轉帳作業:
一、委託人同意本委託扣款轉帳作業依台灣票據交換所及財金資訊(股)公司合作之外幣代收服務平台機制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本業務相關作業均為洽妥後始生效力。依現行業務之轉帳規定,單筆最高轉帳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伍佰萬元,每日最高轉帳扣繳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參仟萬元。但前述金額及幣別經調整者,依調整後金額及幣別定之。各扣款銀行或有不同限制,委託人應自行與該扣款銀行確認相關業務之限制,以避免造成扣款失敗。
二、委託人同意存款金額不足、存款帳戶結清、帳戶遭法院、行政執行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時,代繳(扣款)銀行得不予扣款。其因上開事由所致之損失或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負擔。倘因代繳(扣款)銀行之系統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永豐金證券之事故,未能適時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付款作業,永豐金證券不負責任。
三、代繳(扣款)銀行於同一日需自約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作業而委託人存款不足時,委託人同意得依代繳(扣款)銀行實際作業之順序扣款,委託人絕無異議。
四、委託人同意由代繳(扣款)銀行逕依委託單位提供經由財金公司「外幣代收服務平台機制」傳送之資料(含扣款日期、金額等)為準,由代繳(扣款)銀行於規定交付時間逕自下列代繳(扣款)銀行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撥交付至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若所生之錯誤或疏漏,委託人願自行向永豐金證券洽詢辦理。
五、委託人同意辦理本件「委託轉帳代繳外幣業務費用授權書」之作業時,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將本件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轉交代繳(扣款)銀行辦理。
備註:
一、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及代繳金融機構為辦理本項自動扣款轉帳業務,蒐集立授權書人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目的、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其他相關應告知事項如下:
(一) 目的:辦理本項自動扣款轉帳業務之用。
(二) 個人資料類別:身分證字號、扣款帳號及其他上表所列之個人資料。
(三)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及代繳金融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參加 ACH 機制之金融機構所在地、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主管機關所在地或其指定之調查地。
3. 對象:發動行、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代繳金融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主管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本授權書一式二聯,由永豐金證券、扣款銀行各執乙份為憑。
三、本授權書不適用於約定永豐銀行為授權扣款帳戶。以此授權書約定永豐銀行帳戶為授權扣款,概不受理。
四、本授權書僅限授權扣款委託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且該扣款帳戶以參加外幣代收服務平台之上線金融機構為限。
申請 □新增 □終止 外幣扣款帳號
委託人名稱 (同扣款人) | 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用戶號碼) | 扣款人於扣款銀行原留印鑑 | ||||||||||||||||
委託人英文戶名 | ||||||||||||||||||
扣款金融機構 (銀行/分行代碼) | 銀行 (□□□) | 分行 (□□□□) | ||||||||||||||||
扣款帳號 | (請與扣款銀行開戶留存印鑑相同) | |||||||||||||||||
外幣委託授權限下列銀行之綜合外幣【可扣款幣別:美元、日圓、歐元、人民幣、澳幣;未來新增的幣別】 | ||||||||||||||||||
004 台灣銀行 | 005 台灣土地銀行 | 007 第一商業銀行 | 008 華南商業銀行 | 009 彰化商業銀行 | 011 上海商業銀行 | |||||||||||||
013 國泰世華銀行 | 016 高雄銀行 | 017 兆豐國際銀行 | 053 台中商業銀行 | 102 華泰商業銀行 | 103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
147 三信商業銀行 | 806 元大商業銀行 | 808 玉山商業銀行 | 812 台新商業銀行 | 815 日盛國際銀行 | 816 安泰商業銀行 | |||||||||||||
0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發動者(公司)名稱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 發動者統一編號 | 38601600 | |||||||||||||||
交易項目 | 證券費 | 交易代號 | S10 | |||||||||||||||
發動行名稱 | 永豐商業銀行 | 發動行代號 | 8070000 |
本欄由永豐金證券填載 | 經 辦 | 覆 核 |
※委託人約定帳號超過合理使用量時,永豐金證券有權婉拒該申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二聯:永豐金證券留存 WM-020 110.07-B
「永豐銀帳戶」專用-台/外幣
財富管理業務 □申請 □終止 扣款授權書
本人(以下稱立書人)茲授權 貴行依本授權書之指示,辦理款項撥轉收付事宜:
立書人向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金證券)承作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執行資產配置)商品而有應付款項時,自立書人指定之扣款帳戶辦理申請/終止自動扣款事宜。申請自動扣款款項撥入永豐金證券於 貴行開設之信託財產專戶內,作為立書人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相關商品時之應付款項。
立書人、永豐金證券及 貴行依下列約定事項辦理扣款/終止自動扣款事宜:
一、立書人需以新臺幣存款或外幣存款帳戶為指定扣款帳戶,立書人同意扣款帳戶以一個臺幣帳戶及/或一個外幣帳戶為限,扣款帳戶於授權書完成核印後始生效;立書人指定之扣款帳戶結清時,本授權書之效力自動終止。如立書人欲變更扣款帳戶者,需重新填寫扣款授權書,於未完成前述作業前,應以變更前之指定帳戶進行交易。
二、立書人需繳付之財富管理業務相關應付款項,依據永豐金證券編製之清單、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料等所載金額為準,由 貴行於規定之付款時間,自立書人之指定扣款帳戶進行扣款。永豐金證券所編製之扣款資料內容倘有錯誤,或立書人對應付款項有爭議時,由永豐金證券負責處理,但因可歸責於扣款金融機構事由所致者,由扣款金融機構負責。
三、立書人若授權 貴行於同一指定扣款帳戶辦理數項扣款服務,致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而其應扣款合計超過存款餘額時, 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立書人絕無異議。對於應扣款之款項如有不足, 貴行得不進行扣款轉帳作業,但應立即通知永豐金證券。
四、立書人同意自動扣款轉帳當日,如遇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事故,致未能適時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作業時,立書人同意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不可抗力事故排除後之次一營業日進行扣款作業。
五、立書人如有分別授權 貴行及財金資訊(股)公司辦理定期定額扣款授權時,立書人同意永豐金證券以先核印回報成功之帳戶進行定期定額授權扣款。
六、如因本授權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以上約定事項,立書人已詳閱並充分了解及同意,本授權書未規定事項悉依據相關金融法規之規定辦理。
此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 書 人:
(客戶親簽)
新臺幣存款扣款帳號: 外幣組合存款扣款帳號: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對 保 | 經辦/核章 | 覆 核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一聯:永豐銀行留存
CSP-028 2018.10 N.0500
「永豐銀帳戶」專用-台/外幣
財富管理業務 □申請 □終止 扣款授權書
本人(以下稱立書人)茲授權 貴行依本授權書之指示,辦理款項撥轉收付事宜:
立書人向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金證券)承作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執行資產配置)商品而有應付款項時,自立書人指定之扣款帳戶辦理申請/終止自動扣款事宜。申請自動扣款款項撥入永豐金證券於 貴行開設之信託財產專戶內,作為立書人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相關商品時之應付款項。
立書人、永豐金證券及 貴行依下列約定事項辦理扣款/終止自動扣款事宜:
一、立書人需以新臺幣存款或外幣存款帳戶為指定扣款帳戶,立書人同意扣款帳戶以一個臺幣帳戶及/或一個外幣帳戶為限,扣款帳戶於授權書完成核印後始生效;立書人指定之扣款帳戶結清時,本授權書之效力自動終止。如立書人欲變更扣款帳戶者,需重新填寫扣款授權書,於未完成前述作業前,應以變更前之指定帳戶進行交易。
二、立書人需繳付之財富管理業務相關應付款項,依據永豐金證券編製之清單、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料等所載金額為準,由 貴行於規定之付款時間,自立書人之指定扣款帳戶進行扣款。永豐金證券所編製之扣款資料內容倘有錯誤,或立書人對應付款項有爭議時,由永豐金證券負責處理,但因可歸責於扣款金融機構事由所致者,由扣款金融機構負責。
三、立書人若授權 貴行於同一指定扣款帳戶辦理數項扣款服務,致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而其應扣款合計超過存款餘額時, 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立書人絕無異議。對於應扣款之款項如有不足, 貴行得不進行扣款轉帳作業,但應立即通知永豐金證券。
四、立書人同意自動扣款轉帳當日,如遇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事故,致未能適時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作業時,立書人同意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不可抗力事故排除後之次一營業日進行扣款作業。
五、立書人如有分別授權 貴行及財金資訊(股)公司辦理定期定額扣款授權時,立書人同意永豐金證券以先核印回報成功之帳戶進行定期定額授權扣款。
六、如因本授權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以上約定事項,立書人已詳閱並充分了解及同意,本授權書未規定事項悉依據相關金融法規之規定辦理。
此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 書 人:
(客戶親簽)
新臺幣存款扣款帳號: 外幣組合存款扣款帳號: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二聯:永豐金證券留存
CSP-028 2018.10 N.0500
轉介案件適用
財富管理信託業務轉介徵詢同意書
因本人/本公司有下列財富管理信託業務服務之需求,並請貴公司轉介人員將此財富管理信託業務服務需求轉介予 貴公司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
本人擬徵詢財富管理之業務項目(可勾選多數):
□財富管理(含信託方式)業務之開戶
□財富管理(含信託方式)之資產配置
□財富管理財務規劃顧問諮詢
基於上述業務轉介目的,同意 貴公司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與本人/本公司聯繫。
本人/本公司知悉並同意
1.貴公司轉介人員係基於業務轉介之目的,將本人/本公司財富管理信託業務服務之需求轉交予 貴公司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
2.貴公司轉介人員係依本人/本公司之徵詢提供轉介服務,並未主動推介財富管理信託業務。
3.貴公司轉介人員/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基於服務需要得查詢本人/本公司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
此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 (親簽)
聯絡電話:
財富管理業務主管 | 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工號 | 轉介單位主管 | 轉介人員/工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以下由永豐金證券填寫
轉介單位代號: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確認函及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暨電子式交易密碼領用簽收單
茲證明本人領取
□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確認函及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第二聯
□ 沿用原網路交易密碼
□ 新申請電子式交易密碼(紙本網路)
此 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親簽:
法人/經濟部印鑑章+負責人親簽;自然人/親簽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確認函及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暨電子式交易密碼領用簽收單
茲證明本人領取
□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確認函及同意開戶暨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確認聲明書第二聯
□ 沿用原網路交易密碼
□ 新申請電子式交易密碼(紙本網路)
此 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親簽:
法人/經濟部印鑑章+負責人親簽;自然人/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