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zcg202302-126
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
编号:czcg202302-126
买 方: 滁州市明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卖 方:上海昊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 话:0550-3835537 电 话:18621835954
住 所: 滁州市明湖公园 6#驿站 住 所:xxxxxxxxxx 00 x
00 x 0 x X0000 x
滁州市明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明湖一小弱电智能化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上海昊蕾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详见附件
备注:
1.本项目所有系统必须做到和教育、公安等部门无缝对接,所有费用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中标人须向工程施工总承包缴纳工程合同总价 1.5%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投标时将该笔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费用不单列。施工用水电另计(和总承包单位据实结算)。
3.需做专项施工方案,投标单位应自行踏勘现场并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和风险,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的专项措施费用,后期不再进行调整。
4.本项目所有检测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所有检测项目由采购人(买方)委托,待采购人(买方)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由中标人(卖方)按照采购人(买方)要求无条件支付。检测内容包含项目所有的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采购人(买方)安排的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的其他检测内容。具体检测项、检测频次和检测内容须同时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设计、采购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5.综合单价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主材和辅材)、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招标代理费、检测费、接入、调试、验收、计算机存储费、评审论证、培训及后期服务及国家对中标单位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3.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大写:捌佰贰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xx捌角贰分小写:¥8246256.82 元人民币。
项目结算价: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投标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
4.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到场货物初验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已初验合格的货物 价款的80%,项目初验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完成移交、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5.合同供货(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1)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0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和接入等所有工作,每延期一天将处以 50000 元/天违约金。
(2)交货地点: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6.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
8.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双方各执 肆 份。
买 方: 卖 方:
名 称:(xx) 名 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xxxxxxxxxx 00 x 00 x 0x X0000 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801
电 话: 电 话:1862183595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帐 | 号: | 帐 | 号:11011241598601 |
日 | 期:2023 年 6 月 28 日 | 日 | 期:2023 年 6 月 28 日 |
二、合同条款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 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
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 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采购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四.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 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六. 合同商务条款
12、货物的生产、安装、维修、检验、验收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13、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
14、供货时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有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相应证书,货物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情况必须由卖方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等技术资料予以支持。没有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不能视为履约合同(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供货时提供) ,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对因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设备,而导致买方受到损失的,卖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15、技术支持
(1)卖方应向卖方提供全方位、及时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卖方负责供货、安装、调试。
(3)卖方负责将货物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资料,下同)、施工图纸、资料、测试、验收报告等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涉及进口的产品或部件配件软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
16、质保及售后服务:
(1)卖方须提供 五 年的免费质保服务,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质
保期满后,应提供优先的有偿售后服务及按不高于投标文件中主要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
(2)卖方设有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中标后服务期内安排至少 2 名长期服务人员,出现故
障需 3 小时内到场维护,修理响应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12 小时内为客户解决问题,否则违约罚款 1000 元/次。卖方应保证在交付使用后,在投标承诺的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可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免费技术服务与支持。
(4)卖方在供货验收合格移交校方使用后必须提供一名弱电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验)驻场负责现场一年的运维保障工作,卖方须无条件服从校方管理,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均含在投标总价中,卖方不再单独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前提供承诺函,如后期有违约将提交财政、公管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7、培训:卖方应委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买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专项技术操作培训,直至其能熟练独立操作及日常维护与保养,简单故障诊断与排除,培训是指涉及产品基本原理、安装、调试、操作使用和保养维护等有关内容的学习、费用由卖方承担。
18、验收:
(1)买方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卖方予以配合。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买方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2)货物验收前,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和样品的材质、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买方后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若检测不合格或者投标时参数不一致,买方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货物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对于不合格的货物,卖方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更换并重新对更换货物进行验收。货物在验收时,卖方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 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卖方提供的必要文件。
七. 违约责任
19.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1.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一天 10000 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22.不可抗力
(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八. 索赔
23.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
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
标的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
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4)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九. 履约保证金 24.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十.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25.合同的解除
(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6.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十一. 合同的生效
2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 争议解决
28.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1)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附则
2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买卖双方各执肆份。 30.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附件 1:
商务要求(重要条款用“★”标明)
(一)货物的生产、安装、维修、检验、验收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二)如果在技术参数或配置中标明了品牌或产地,则仅供参考,并非指定,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投标人可以选用替代的方案,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供货时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
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有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相应证书,货物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情况必须由投标人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等技术资料予以支持。没有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不能视为响应 (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供货时提供),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因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设备,而导致采购人受到损失的,中标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四)技术支持
1.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全方位、及时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中标人负责供货、安装、调试。
3.中标人负责将货物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资料,下同)、施工图纸、资料、测试、验收报告等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涉及进口的产品或部件配件软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
(五)质保及售后服务:
1.中标人须提供 五 年的免费质保服务,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质保期满后,应提供优先的有偿售后服务及按不高于投标文件中主要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
2.中标人须设有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投标人中标后服务期内安排至少 2 名长期服务人员,
出现故障需 3 小时内到场维护,修理响应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12 小时内为客户解决问题,否则违约罚款 1000 元/次。中标单位应保证在交付使用后,在投标承诺的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可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免费技术服务与支持。
4.中标人供货验收合格移交校方使用后必须提供一名弱电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验)驻场负责现场一年的运维保障工作,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服从校方管理,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均含在投标总价服务,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任何费用。提供承诺函,如后期有违约将提交财政、公管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培训:中标单位应委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采购单位相关技术
人员进行现场专项技术操作培训,直至其能熟练独立操作及日常维护与保养,简单故障诊断与排除,培训是指涉及产品基本原理、安装、调试、操作使用和保养维护等有关内容的学习、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七)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0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货物的供货、x 装、调试和接入等所有工作,每延期一天将处以 50000 元/天违约金。
(八)交货地点: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九)验收:
1.采购人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中标人予以配合。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采购人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2.货物验收前,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和样品的材质、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后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若检测不合格或者投标时参数不一致,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货物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对于不合格的货物,投标人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更换并重新对更换货物进行验收。货物在验收时,供应商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 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投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