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发卡对象分类,为个人卡;按照信用等级分类,为金卡;按照信息载体分类,为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照币种分类,为人民币单币信用卡。信用卡使用中 国银联标志。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全球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网点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持卡人 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由此导...
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支付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青岛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发卡对象分类,为个人卡;按照信用等级分类,为金卡;按照信息载体分类,为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照币种分类,为人民币单币信用卡。信用卡使用中国银联标志。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年费的100%,交易服务费的100%,其他服务费的100%,当期分期本金入账部分的100%,利息的10%,消费本金的10%,取现本金的100%。(如有特殊情况,以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另行约定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预借现金、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种类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全球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网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18周岁(含)到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境内公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附属卡的额度、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发卡机构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在网上点击确认提交申请要求,即视为申请人已知悉并理解本章程与《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等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青岛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发卡机构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的权利。若决定发卡,发卡机构将根据申请人资信评估情况确定领卡方式及核发信用卡种类、核定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比例等。若不予发卡,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指定渠道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全国客服热线电话0000000000)。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对于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固定信用额度、给予或取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还款逾期次数、逾期金额和时间、还款方式等)以及风险信息等决定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以电话、短信或其他等任何一种方式通知持卡人,该调整一经发卡机构作出即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受该信用额度。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管。
第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六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须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发卡机构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章程、《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注销上述持卡人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信用卡被注销而消灭,被注销信用卡的持卡人须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带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或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机具、在发卡机构指定网点或自助机具存取现金、转账,均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八条 卡片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除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外,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视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发卡机构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本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如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696588语音或人工挂失等)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仍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实等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的。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申请补发新卡,最终结果以发卡机构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章 计息、还款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全部未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发卡机构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此项利率的规定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四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发卡机构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为52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第二十四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发卡机构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实际还款金额,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核定的额度内用卡,一旦超出发卡机构核定的额度用卡时,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仍需按上述第二十四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意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并不予退还;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或申请人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其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机构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发卡机构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无须征得持卡人同意。
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发卡机构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名下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对于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规定、约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权限。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反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在通知有效期满后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中止或终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发卡机构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应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或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持卡人授权发卡机构将有关数据提供给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六)对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通过发卡机构官方网站(xxx.xxxxx.xxx)或短信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见发卡机构官网(xxx.xxxxx.xxx)公示的收费标准。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九)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和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但若当月账单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账单周期内电子对账单。
(四)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该调阅申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六)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司法机关等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违法、不诚实等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就此向发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
(三)持卡人如住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如有)、年费、手续费等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发卡机构手机银行、全国客服热线电话0000000000查询,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就对账单交易提出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费用、利息等)。
(七)发卡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机构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九)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x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提前在发卡机构官网(xxx.xxxxx.xxx)公告后,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持卡人有权在发卡机构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持卡人不愿接受发卡机构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发卡机构其他服务的,发卡机构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