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91510400204360956E),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 (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和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供应协议
(2022-2024 年度)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91510400204360956E),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 (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和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912100002426694799),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以下简称 “鞍钢股份”):
(以上攀钢钒钛、鞍钢股份合称“双方”,单称“一方”)鉴于:
攀钢钒钛集团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部分合金等原材料供应,经诚信、友好协商一致,攀钢钒钛和鞍钢股份已同意按本协议载明的条款与条件,由攀钢钒钛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有关合金等原材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据此:双方同意如下: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字词在本协议中应有以下的含义:
“会计年度” 指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的会计年度;
“协定供应” 指原材料的供应;
“攀钢钒钛集团” 指攀钢钒钛及其子公司
“鞍钢股份集团” 指鞍钢股份及其子公司;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原材料” 指攀钢钒钛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
的合金等原材料,详情载于附表 1(双方可不时修订该附表;如有修订,以不时修订的版本为准);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
“终止通知” 指根据第 4 条的规定,为终止供应而发出的书面通知。
1.2 解释
(a)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禁止对本协议作出不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
(b)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2. 关联交易原则
2.1 关联交易遵循的原则
2.1.1 平等、自愿、有偿;
2.1.2 公平、公正、公开;
2.1.3 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
3. 攀钢钒钛集团对鞍钢股份集团就原材料的供应
3.1 攀钢钒钛集团应在附表 1 列出的上限范围内,在鞍钢股份集团可能具体规定的合理时限内,按照双方认可的合理方式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在附表 1 中更详尽地阐释的原材料,并按照第 6 条和/或各附表内所载定价原则确定的价格标准收费。鞍钢股份集团应最迟于每月的十八日就下月实际所需的原材料向攀钢钒钛集团发出书面通知。
3.2 攀钢钒钛集团应按照鞍钢股份集团合理要求的条件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原材料。
3.3 当某一原材料的交易量将超出附表所列年度上限时, 攀钢钒钛集团必须暂停有关交易并暂停提供相关原材料,直至双方根据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及/或取得所需批准、备案等(如需要)。
4. 终止协定供应
4.1 如果鞍钢股份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在协定供应上严重违背本协议的条款而未能在攀钢钒钛集团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攀钢钒钛集团可通过 15 天的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定供应的提供。
4.2 协定供应按照本条规定终止,将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5. 声明、担保和保证
攀钢钒钛代表攀钢钒钛集团,鞍钢股份代表鞍钢股份集团作出如下声明、担保和保证:
5.1 攀钢钒钛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保证,按不逊于向第三方提供相类似的原材料的条件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原材料。
5.2 攀钢钒钛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分别声明和保证,在获得各自权力机构的批准后,本协议将成为有效且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5.3 攀钢钒钛集团承诺在具备生产、供货能力的条件下,优先保证鞍钢股份集团合理要求的原材料供应量,并保证质量达到鞍钢股份集团认可的标准。
5.4 攀钢钒钛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分别向对方保证,其将确保员工获得足够的引导和指示,保证在履行协定供应的过程中,不会作出某种行为或出现某种遗漏而使对方蒙受任何损害。
5.5 攀钢钒钛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保证会与对方商讨,并就提供协定供应的方式及任何必要的补充条款共同协商。
6. 协定供应的收费标准及价格确定
6.1 受限于第 5 条的声明、担保和保证,对于攀钢钒钛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合金,攀钢钒钛集团同意根据附表 1 所载的定价基准向鞍钢股份集团销售。
6.2 受限于第 5 条的声明、担保和保证,对于攀钢钒钛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合金,鞍钢股份集团同意根据附表 1 所载的定价基准向攀钢钒钛集团付款。
6.3 攀钢钒钛集团与鞍钢股份集团商定,鞍钢股份集团应于每个公历月最后一天就当日到期支付给攀钢钒钛集团协定供应的费用结帐一次,鞍钢股份集团应向攀钢钒钛集团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额;但是,在当时未到期支付的款额或到期应付款额有争议的款项不得包含在帐册内。
6.4 2022、2023、2024 年会计年度由攀钢钒钛集团提供的与原材料有关的定价基准、供应上限载于附表 1。
7. 额外原材料的供应
7.1 如本协议鞍钢股份(或其集团成员公司)需要攀钢钒钛(或其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或促使提供协定供应以外的额外原材料,本协议双方商定:
(a)攀钢钒钛(并应促使攀钢钒钛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尽力提供所要求的原材料供应;
(b) 本协议双方应互相协商确定提供额外原材料的条款和条件。
8. 其它协议文本
8.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攀钢钒钛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可根据协定供应履行的需要,签署具体合同,以明确个体交易的相关内容。
8.2 攀钢钒钛和鞍钢股份应当保证:攀钢钒钛集团和鞍钢股份集团根据第 8.1 条所签署的具体协议应当完全符合本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和原则,且不存在与本协议冲突。
9. 协议生效、期限和终止
9.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9.2 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9.3 本协议的变更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9.4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
9.5 在本协议终止前 6 个月,本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商讨签定新的原材料供应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10. 公告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在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人的范围内)与本协议主体事宜或任何相关事宜有关的任何公告,但根据法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它监管机关规定作出公告者除外。
11. 其他规定
11.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1.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它的条款不得受到影响。
11.3 倘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一方发生名称变更,则协议另一方同意本协议将继续有效。
12. 通知
12.1 根据本协议向双方送达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函件邮寄或传真至有关方的如下地址:
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真号码: (000) 000 0000
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一方根据本款规定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
12.2 通知或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b) 邮寄: 投邮后五天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及
(c) 传真: 接收到传真的时间。如在一般营业时间外收到,则以第二天的一般营业时间为送达(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并由发传真者出示传真机印发的确认书表明传真完整送达。
13.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x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由于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或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有关一切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协议
(2022-2024 年度)》之签署页)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7
(此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协议
(2022-2024 年度)》之签署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8
附表 1
攀钢钒钛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原材料
原材料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2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3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合 金 | 市场价格 | 510 | 510 | 510 |
合 计 | 510 | 510 | 510 |